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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平等”理念下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规则释义

2024-04-29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要件申请人

刘 韵

法律援助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早已存在,特别是国家司法制度中的法律援助更成为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平等的有效方式。近年来,法律援助在我国被纳入更加体系化和规范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之中予以强调和构建。2019 年7 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并强调推动制定法律援助法[1]。2021 年8 月2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并于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由此,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已完成了初步的整体性建构。

具体至体育领域,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在其仲裁体系中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不断完善。具体而言,《CAS 法律援助指南》(Guidelines on Legal Aid before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于2013 年9 月1 日实施,并先后于2019 年1 月1 日、2020 年11 月1 日、2023 年2月1 日予以了修订。

为契合《CAS 法律援助指南》①如无特别说明,本文对《CAS 法律援助指南》的分析均以2023 年修订版为基础。的价值理念、保证相关规则的一致性和制度体系的融洽性,2019 年版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以下简称《CAS 体育仲裁规则》)对法律援助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订②此变化可以对比《CAS 体育仲裁规则》(2019 年版本)的第S6.10 条及《CAS 体育仲裁规则》(2017 年版本)的第S6.9 条。。

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体育纠纷解决组织,其在法律援助方面的相关规定同样值得我们借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CAS 法律援助指南》的理解,不能仅仅拘泥于文本分析之本身,更为重要的是探究其中蕴含的基本法理。基于此,本文的写作逻辑围绕以下3 个方面展开:其一,法律援助所蕴含的制度法理是法律援助制度源起之动因,是CAS 法律援助制度在移植和借鉴过程中需要遵循或者辩证参考的基础,由此应通过对诸如国家诉讼程序中相关制度的源起和发展的梳理以深化CAS 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认识。其二,在制度法理基础上阐释CAS 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规则,有助于形成体育领域法律援助制度的体系模式。其三,在以上理论分析和规则阐释基础上,将体育纠纷解决中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置于我国政策导向和社会实践中予以具体展开,以初步完成法律援助的本土建构。

1 问题之提出:体育仲裁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间的鸿沟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仲裁制度被认为是自力救济向公权力救济的中间过渡[2]。冲突对立的双方在仲裁解纷程序中,表现出对亲历性和参与性的强烈需求。解纷程序的亲历性和参与性是保障作为程序主体的当事人介入程序和监督程序的基础和前提,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于双方当事人的形式平等。从实质意义上而言,纠纷当事人之间不同的经济水平、受教育水平、资源占有及证据材料的捕获能力等有时会成为超越纠纷客观事实的关键因素,这些因素游离于程序亲历性和参与性之外,但最后决定了所谓的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经过立法者事先制定的规则的过滤和取舍,是对主观事实本身进行的合乎规则、逻辑、思想和效率的设计和构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规则制造的事实,所以此处的事实“是依据一个概念体系对现象作出的在经验上可以验证的表述。”[3]由此,作为规范性极强的仲裁制度,其本身就具有一般人难以接近的专业壁垒,这些专业壁垒有时超越了纠纷事实之本身,成为左右裁决结果的关键因素。以法律专业壁垒为例,举证责任①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外延虽然未在法理上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但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指诉讼上一定的事实不能被确定时,由法律所规定,将受不利法律判断的当事人一方承担危险或者不利益。关于由何方当事人承担此不利益的规定,即举证责任分配制度。(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即为典型的蕴含一定主观价值判断以及法律技艺设置的制度。类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这类远离民众生活之法律规则制度,又往往在纠纷解决中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正如古罗马法彦所云,“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似乎将举证责任分配予何造当事人,其就很可能成为败诉一方。

而CAS 在体育纠纷解决中存在遵循排他性强制仲裁协议、任意适用先例、强调严格责任原则等裁决理念和逻辑[4],CAS 仲裁体系一方面呈现出精细的程序技艺性,另一方面对于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运动员方而言,精细技术性的裁判规则阻碍其实质参与仲裁程序,实际上减损了其仲裁权益。如在兴奋剂纠纷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一方面并不考虑涉药运动员的主观过错情况,另一方面也不考虑个体差异、竞技成绩等客观裁量因素,涉药运动员方只有在证明违规行为是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无法预见的原因而并非是其自身行为所致时,才可能减免责任。但对于运动员而言,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证据的收集已属不易,其中因果关系的证成更属强人所难。CAS 裁决的许多案例都证明即便耗费大量财力,也难以达到相应的证明度。如在持续十余年的克劳迪娅·佩希施泰因(Claudia·Pechstein)案中,德国速度滑冰运动员佩希施泰因在涉案时已是拥有较为优渥奖金和广告收入的世界著名运动员,但体育仲裁程序仍然使得其耗费大量财力最后不得不寻求外界帮助。国际足球运动员联盟(the international football players’ union)等机构就曾表示将对其提供4 万欧元的财政支持[5]。佩希施泰因案暴露出运动员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巨大势能差,而裁判者采认极端当事人主义之理念完全漠视当事人之间固存的势能差距。庞德在20 世纪初对极端当事人主义所呈现出的“司法竞技理论”(the sporting theory of justice)予以了强烈批判[6],这在包括CAS 仲裁机制在内的体育纠纷解决体系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如何平衡运动员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势能差,跨越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间的鸿沟,成为亟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2 问题之解决:“制造平等”理念中的法律援助

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势能差距特别是体现在仲裁能力上的差距,成为影响裁决结果、决定实体利益分配的关键要素。对于体育仲裁解决机制而言,体育纠纷解决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时效性要求[7],法律知识壁垒、体育知识壁垒乃至于医学知识壁垒等均是需要关注和化解的问题,但在其中,当事人对于法律资源的获取和运用又显得极为重要。因为诸如法律规则“拟制”下的法律事实是需要借由包括体育知识和医学知识等去证成或证伪的重要争点,法律知识是引导和决定包括如何运用其他专业领域知识在内的仲裁策略体系制定和仲裁行为发展的中心因素。申言之,法律知识是其他领域专业知识如何去选择和利用的前提和中心,如何打破法律专业壁垒自然应作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仲裁能力差距所首要考量之问题。

缩小和平衡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势能差距,特别是缩小双方在法律专业知识上的差距,以保障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位置展开攻击防御,这就是所谓的“武器平等”。如何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武器平等”? 格兰特以“制造平等”强调通过改变规则来辅助弱势地位之人获得优势[8]。诸如强制律师代理的设定、专业质询制度的完善、免费鉴定制度的介入、公益基金的运作、针对性国家福利制度的落实等均被视为实现“制造平等”的具体方式[9],但法律援助以直接补强当事人法律能力的形式成为“制造平等”理念中最重要的革命。

法律援助(legal aid)又被称为法律扶助、法律救助、司法救助等。《元照英美法词典》将法律援助定义为对那些因经济上的困难无力聘请私人律师者提供免费的或收费较低的法律服务的制度[10]。英国的《法律援助法》对可支配收入和资金属于规定限额以内的人提供法律程序中的咨询、帮助或代理服务。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立足于刑事司法领域,认为法律援助所涉之涵义包括向施害方①根据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于2012 年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施害方包括被拘留者、被逮捕者、被监禁者、涉嫌或被指控为刑事犯罪者。,以及向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受害人和证人提供法律咨询、援助和诉讼代理,对于没有足够的经济手段者或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时将免费提供以上服务。从法律援助的不同定义中,仍可提取相同的最基本因子,即法律援助对象至少是经济困难者,援助方式可以抽象为提供免费或者廉价的法律服务。对于法律援助对象而言,将经济困难者囊括其中,是法律援助制度最初的设计理念和设计目的,也是不同概念界定下法律援助所应包含的最小公因数。法律援助制度设立之初衷主要是为了避免弱势一方当事人因为不堪诉讼程序费用之承担,而导致其不能接近法院并利用国家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实现个人正当权益。当然,亦是为了避免国家司法程序演变为置事实于不顾、唯当事人能力论的绝对化的个人竞技场所。

3 “接近仲裁”:CAS 法律援助的价值取向

近年来,面临公正性质疑的CAS 对自身的体系结构、规则制度、程序设置等做了一定的修正。其修订的重心多是强化自身独立主体地位,调整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仲裁能力差异,倾向于对包括运动员在内的弱势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予以保护。《CAS 体育仲裁规则》第S6.9 条②2019 年《CAS 体育仲裁规则》为第S6.10 条。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目的或其制度价值,即“to facilitate access to CAS arbitration”,强调法律援助是为了方便接近CAS 仲裁。那么,何为接近CAS 仲裁?

曾任英国高等法院院长的沃尔夫勋爵在20 世纪90 年代提出并倡导以“接近司法”③亦有学者将其称为“接近正义”。为主题的改革运动。“接近司法”运动发展至今主要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即是通过创立具有实际效果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制度,为经济能力较差的当事人提供接近司法审判的途径和保障[11],特别强调应保障当事人(在经济上)处于更加平等的地位[12]。1999 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将“接近司法”具体化为以下几个方面:保证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节约程序费用、适用比例性原则、确保迅速公平地处理案件、平衡各案的司法资源等。而保障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成为了首要需要考量的要素。由此规定的法律援助制度,即从实质上保障无相当资力的当事人接近和使用法院的权利,保障其平等请求法院救济权利侵害的机会。

类比而言,CAS 提出的“接近CAS 仲裁”与“接近司法”类似,应是一个具有高度抽象性的总目标,其自然可以具体化或实践化为多个面向。2021 年《CAS 体育仲裁规则》第S6.9 条规定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以帮助当事人接近和参与CAS 仲裁程序,而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则体系是法律援助基金具体运行的结果之一。可以认为具体化的法律援助是实现抽象化的“接近CAS 仲裁”目标的方式。故而,保障当事人法律资源获取权和利用权,达成仲裁双方的地位平等,从而成为“接近CAS 仲裁”的首要面向,易言之,法律援助制度是“接近CAS 仲裁”价值取向的最重要的方式。

4 文本分析:CAS 法律援助的重点规则解读及现代化释义

《CAS 法律援助指南》集中体现了CAS 仲裁体系中法律援助制度的运行程序,其由一般规定、适用于足球法律援助基金的具体规定、申请程序、费用条款、公益律师的职能、报销条件、保密条款、过渡性及最终条款8 个部分组成①需要说明的是,《CAS 法律援助指南》在2023 年修改时,增加了“适用于足球法律援助基金的具体规定”部分的内容。。以下对其中具有一定重要性和典型性意义的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4.1 法律援助的参与主体

《CAS 法律援助指南》中的法律援助参与主体主要分为自然人、运动员委员会、公益律师和其他参与人。各类主体在法律援助程序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以共同促进法律援助的正常运行。

4.1.1 自然人

自然人是法律援助机制的利用者和受益者,其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如何实现是法律援助制度予以具体规定和有效施行的基础和目的。(1)作为法律援助接受者的自然人是法律援助机制的目的主体。《CAS 体育仲裁规则》以保障缺乏充足财政支持的个人能够接近CAS 仲裁为目的。《CAS 法律援助指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表明要维护自然人在CAS 相关程序中的权利。结合CAS 的机构特征和仲裁实践,CAS 法律援助对象之自然人主要应是运动员群体。所以,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CAS 法律援助指南》实际上将运动员设定为需要保护的对象,运动员是法律援助机制中的受助主体。(2)作为申请者的自然人是法律援助程序的启动者。《CAS 法律援助指南》规定,法律援助程序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予以启动②《CAS 法律援助指南》第11 条、第12 条。。如在肯尼亚马拉松运动员丽塔·吉普图(Rita Jeptoo)案中,丽塔·吉普图在听证会前向CAS 申请法律援助,CAS 启动法律援助审查程序,随后安排一名来自肯尼亚内罗毕的公益律师协助丽塔·吉普图整理案件并参加听证会[13]。由此可见,从程序设计来说,CAS 为运动员设定了较为容易获取的法律援助机制。(3)作为受助人的自然人享有选择和更换公益律师的权利。自然人可根据自身喜好从公益律师名单选择具体律师。同时,自然人除了享有公益律师的选择权外,还享有终止与现有公益律师关系,或申请更换公益律师的权利。

4.1.2 运动员委员会

根据《CAS 体育仲裁规则》第S7.2.b 条之规定,运动员委员会(Athletes’ Commission)由4 名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of Sport,简称ICAS)成员组成③这4 名成员根据《CAS 体育仲裁规则》第S4.d 条所规定的方式任命,即该4 名成员由已经选出的其他12 名成员基于保障运动员权益的考量而适当协商指定。。从功能角度而言,运动员委员会是法律援助体系中的决定者和管理者④需要注意的是,《CAS 法律援助指南》在2023 年修订时,将原来由法律援助委员会(Legal Aid Commission)承担的职责修订为由运动员委员会承担,更强调对运动员基本权利的保护。。(1)作为法律援助申请决定者的运动员委员会。根据《CAS 法律援助指南》第4 条和第14 条的相关规定,运动员委员会拥有关于是否允许法律援助申请的决定权。当然,运动员委员会作出决定应附有简要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等,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2)作为法律援助程序管理者的运动员委员会。《CAS 法律援助指南》第18 条赋予运动员委员会以一定动态的管理权力。该条规定运动员委员会可在受助人丧失法律援助的条件或者发现法律援助决定被不正当授予的情形下,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撤回法律援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撤回法律援助的效力具有溯及力(retroactive effec)。

4.1.3 公益律师

“公益律师”即“Pro Bono”Counsel,而“Pro Bono”在拉丁文中用于描述免费提供帮助或服务,所以又被称为“无偿律师”。作为接受过法律专业知识培育和养成的公益律师,其在法律援助体系中承担着为当事人破除专业壁垒的重要职责。根据《CAS 法律援助指南》第22 条之规定,CAS 法院办公室(CAS Court Office)制定公益律师名单,这些律师应具有国际仲裁或体育法专业知识,同时能够以CAS 的官方语言开展工作。相较于受助人在法律援助程序中享有的多项权利,公益律师虽然在仲裁程序中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但其在法律援助程序中更多是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比如公益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案件,不得要求受助人支付任何费用,亦不能接受受助人主动支付的任何款项①具体参见《CAS 法律援助指南》第23 条。。申言之,公益律师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不享有案件拒绝权和报酬接受权。同时,公益律师必须基于案件的性质、重要程度、困难度等,将其行为活动限制在受助人所委托的范围内。虽然公益律师的行为均为免费,但是,运动员委员会可在合理的范围内报销公益律师全部或者部分差旅费和住宿费。

从以上关于公益律师的规定来看,首先,公益律师与受助人之间类似委托代理关系。在CAS 仲裁程序中,公益律师代表当事人(受助者)的利益进行各项仲裁行为,以直接保障受助人权益;其次,公益律师与包括运动员委员会、ICAS 等在内的机构或组织之间并无权责上的隶属或者上下级的管理关系,其独立于上述机构或组织之外,公益律师地位的独立性有利于间接保障受助人权益。

4.1.4 其他参与主体

除自然人、运动员委员会和公益律师外,CAS法律援助体系还有如下主体的参与:(1)ICAS。《CAS 法律援助指南》由ICAS 制定,同时《CAS 体育仲裁规则》和《CAS 法律援助指南》规定ICAS 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强调ICAS 负责为仲裁程序中的法律援助活动筹集资金,以保障法律援助活动的正常运转。(2)CAS 法院办公室。CAS 法院办公室制定公益律师名单,并可在适当时公布该份名单。除此之外,CAS 法院办公室主要承担了法律援助程序中具体的通知型事务。如CAS 法院办公室负责接收相关人员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当法律援助申请所依据的条件和情况发生变化时,CAS 法院办公室负责接收相关变化信息;受助人可向CAS 法院办公室申请更换公益律师;CAS 法院办公室向其他仲裁方和仲裁庭提供是否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情况。当然,CAS 法院办公室亦承担了一定保密责任。《CAS 法律援助指南》规定,根据保密要求,CAS 法院办公室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法院援助申请的部分或者全部证明文件。相较于运动员委员会所承担的具有一定实质性决定权的职责,CAS 法院办公室主要承担通知型或者程序性工作。另外,也可以认为ICAS 更多是从外部的、宏观的面向保障法律援助机制的稳固运转,CAS 法院办公室则主要从内部的、微观的面向维护法律援助机制在具体案件中的正常运行。(3)受助者的对方当事人。受助者的对方当事人在具体权利上与受助者为对立冲突关系,尽管如此,仲裁程序的推动依赖于双方当事人以充实的论辩攻防。为保障对方当事人之程序参与权,《CAS 法律援助指南》第25 条规定CAS 法院办公室必须通知其他参与仲裁的当事人已向申请人提供了法律援助的决定,保障对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便于其展开新的证据收集等具体程序工作。

4.2 法律援助的构成要件

法律援助的构成要件指的是获得法律援助需要满足的条件。简言之,其构成要件主要可归类为时间要件、主体要件、格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4.2.1 时间要件

时间要件指的是应在哪个时间范围内申请法律援助。根据《CAS 法律援助指南》第11 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提交上诉或仲裁申请后立即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在收到仲裁申请或上诉书后请求法律援助。一般而言,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和时间点申请法律援助。申言之,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要件上,《CAS 法律援助指南》规定了较为宽松和弹性的时间要求,以保障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机会。

4.2.2 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是谁有权申请或获得法律援助。在此,需要再次强调自然人是唯一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主体,这在《CAS 法律援助指南》第1 条、第6 条等均有明确规定。易言之,除自然人之外的其他民商事主体,如体育组织、体育俱乐部等不具有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之资格。2020 年《CAS 法律援助指南》在修订时亦增加条款强调不能向体育机构、协会、俱乐部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提供法律援助②2020 年《CAS 法律援助指南》第6 条。。如在纳米比亚超级联赛(Namibia Premier League,NPL)和纳米比亚足球协会的纠纷中,CAS 驳回了NPL 申请法律援助以减免仲裁支出的请求,并且强调NPL 是作为法律实体存在的联盟,其无权申请和接受法律援助[14]。

4.2.3 格式要件

格式要件即法律援助申请需要满足的格式上或者形式上的要求。在CAS 法律援助体系中,格式要件主要指的是申请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应从CAS 官网上下载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CAS 法院办公室申请法律援助①《CAS 法律援助指南》第12 条。。书面形式相较于口头形式,是更为严苛的方式,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在程序法层面,书面形式一般用于较为关键性和重要性的诉讼行为阶段。

4.2.4 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又具体分为两个方面:(1)财产状况要件。财产状况要件要求申请人缺乏支付相关费用的能力。自然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是该自然人的收入和资产并不足以让其支付仲裁程序费用,或者支付仲裁程序费用会影响该自然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该条亦体现了对经济不足群体的具体扶助。(2)正当性要件。申请人还应以简要方式提出其上诉或抗辩理由,以证明其上诉或抗辩具有一定法律依据,可以将其理解为提出援助的正当性要求,如对于申请人而言,案件应具有胜诉的可能性。实质要件背后蕴含的理论主要是基于资源有限性的考量,以及平衡个案和其他案件之间利益的考量。具体而言,CAS 法律援助制度的财政支持主要由法律援助基金供给,如若对于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或者抗辩之申请人予以法律援助,则在资源有限的背景下,显然剥夺了其他有正当事由的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如此不仅有违保护自然人权益、保障自然人接近CAS 仲裁之初衷,更有滥用法律援助权利之虞。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政府机构等亦对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援助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援助署所制定的相关条文规定,只要申请人的财务资源符合法定规定,而案情又具合理依据提出诉讼或抗辩,便可获法律援助。

另外,对于实质要件的解读还可以从以下3 个方面予以深化,一是实质要件明确帮扶对象是缺乏相关支付能力的自然人。申请人应提供可参考确定其财务状况所需的所有材料,例如纳税申报表、雇佣合同、工资单等。根据《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财务状况主要需要填写月收入、赞助商赞助收入、来自于体育组织(如国家奥委会、国家体育协会、国际体育联合会)的收入、国家社会保障福利收入、其他福利收入(如以实物形式获得的利益、佣金、小费、奖金)等。

二是实质要件特别是其中的财产状况要件充满人文关怀,缺乏相关支付能力并非仅指申请人财产全无,尚还包括虽有财产但为数甚微,或支出相关费用将导致申请人或者其家属生计有困难之患的情形。对申请人以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情况可以从《法律援助申请表》中的具体内容来推定,即申请人还需填写是否有自己的房屋或是否与其他人同住;如果申请人未与配偶同住,能从配偶那里得到抚养费的数目或者其需要向其配偶或子女支付抚养费用的数目;申请人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申请人的债务总额;申请人配偶的职业、资产和收入。由此可见,除了申请者本人外,其家属和家庭的经济和生活情况亦是运动员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所需考虑的重要方面。

三是实质要件有助于防止自然人滥用申请法律援助权利。防止滥用的手段除了需要满足财务状况要件外,更需要判断其申请是否满足相应的法律要件。如上文所述,法律援助申请要求申请人的上诉或抗辩理由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从一定程度可以将其理解为具有胜诉的可能性。当然,此处的胜诉应从广义层面予以理解,具体而言,其一,胜诉包括完全胜诉和部分胜诉,这里的胜诉应指后者即部分胜诉。即在决定是否对当事人予以法律援助时,并不要求申请人所提出的所有诉求均具有充实的证据材料。如运动员因劳动纠纷要求对方俱乐部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补偿精神损失,现有证据仅能就拖欠工资部分予以证成,但尚无法对精神损失予以支持。尽管申请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提出的所有诉求并非均具有胜诉可能性,但只要部分请求有相应证明材料,即可认为其满足了胜诉可能性的条件。其二,对于胜诉的理解应更为宽泛,胜诉可能性并非仅指最后的裁决结果必须限于申请人胜诉,此处所谓的胜诉可能性应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即主要强调申请人所采取的仲裁行为具有相当的正当性和合规则性,在此基础上的法律援助申请则满足了法律要件的要求。

4.2.5 法律援助的生效效力

法院援助的生效效力包括生效的时间效力和生效的空间效力两个面向。首先,生效的时间效力指的是法律援助在何时产生效力,或者谓之为法律援助产生效力的时间范围。在CAS 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所申请的法律援助,只能减免未来所需的相关费用,亦即法律援助的生效效力不能溯及既往,只有对运动员委员会同意申请后仲裁程序所产生的费用进行减免。这与前文所述的,法律援助的撤销具有溯及力即法律援助的失效效力可以溯及既往相异。

其次,生效的空间效力指的是法律援助提供的援助方式及其范围。根据《CAS 法律援助指南》之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减免程序费用、预支相关费用;可以从指定名单中选择公益律师;申请人可以一次性获得款项,以支付其自身的差旅费和住宿费,以及与CAS 听证会有关的证人、专家和口译员的费用和公益律师的差旅费和住宿费。法律援助申请空间效力的确定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申请人结合自身情况在法定援助所提供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根据《法律援助申请表》所示,当事人可在CAS 管理费用,公益律师代理,申请人和公益律师的差旅费和住宿费,与听证有关的证人、专家、口译人员的相关费用等类目中进行选择。二是运动员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范围以及其提供的相应支撑证明材料情况,最后予以决定是否准许法律援助申请及核定法律援助的范围。

4.3 CAS 法律援助机制的现代化释义

CAS 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的传统理解基础上,又呈现出怎样的变化? 首先,法律援助权利化。在CAS 法律援助的设定中,法律援助机制具有一定的权利性质,即其被设定为一种当事人的权利而存在,亦可被称为法律援助权。近现代以来,法律援助权逐渐被阐释为生存权、诉讼权等基本权利在诉讼程序上衍生的具体化面向之一。法律援助已并非仅是权力机构对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特别施舍和恩惠,其在确立及扩充过程中,已经演变确定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申言之,我们应当认为,CAS设立法律援助制度并非简单的“济贫”和“扶弱”,法律援助更是自然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之一,使其成为当事人特别是运动员为了实现实体利益所被赋予的基本权利。例如,CAS 法律援助构成要件在主体方面的限制正是体现了平衡运动员和对方当事人特别是与体育俱乐部、体育组织等实体之间的势能差,是“制造平等”理念的具体化,强调了法律援助是属于自然人的专属权利。另外,法律援助权利化还体现在自然人权利获得的容易性上,如前文所述的在仲裁程序开始后的任何时间阶段均可申请法律援助等条款上。又如《CAS 法律援助指南》虽然规定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能上诉,但对于暂时缺乏法律援助实质要件之当事人,也并非毫无救助机会。该《指南》同时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相关条件发生变化(如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再次提出申请,运动员委员会应比照实质要件重新审查①参见《CAS 法律援助指南》第16 条。。

其次,法律援助是社会国原则的具体化。法律援助制度在最初设立之时,主要聚焦于为经济困难者提供免费律师代理,或者减免其律师代理的费用。但基于社会国原则的要求,权力者应致力于缓和阶层对立,调整和平衡阶层关系。而法律援助设置的目的亦是在纠纷解决领域中保障经济、智识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等,主要关注于资力不足的一方能在解纷程序中获得与资力强势者以相当的能力。CAS 仲裁体系中的法律援助除了提供免费或者廉价的具有一定针对性和个别性的律师服务,还包括法律教育、法律咨询等在内的具有法律专业特性的预防性和广泛性服务。另外,CAS 法律援助制度所援助的具体内容已超越法律专业知识供给之本身,也就是说,法律援助制度不仅仅只是在法律问题上给予当事人以一定扶助,同时法律援助制度已逐渐具有社会救助的意涵,如CAS 法律援助的内容除了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扶助,还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减免、生活补助等。由此可见,CAS 法律援助在社会国原则下已逐步具有社会保障意涵,应当纳入社会基础体系中予以理解。

5 完善方向:《体育法》实施背景下我国体育仲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构

2022 年6 月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并于2023 年1 月1 日正式施行。虽然《体育法》并未“直接规定有关体育仲裁机构的‘一揽子’规则”,[15]但其通过专章的方式规定了“体育仲裁”章,并在第93 条第1 款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而国家体育总局于2022 年12 月22 日审议通过了《体育仲裁规则》,并于2023 年1 月1 日与《体育法》同步实施。虽然《体育法》及《体育仲裁规则》并未对法律援助条款予以进一步规定,但两者均将“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体育仲裁的制度价值,其在实施过程中,也必然面临如何实现运动员仲裁地位平等、如何保障运动员权利保障等具体问题。作为“制造平等”理念下最直接的方式,法律援助我国体育仲裁规则体系未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面向。

5.1 我国体育仲裁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和重要性

虽然我国《法律援助法》相关条文并未直接列明体育领域的法律援助事项,但《法律援助法》第2条规定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并且强调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外《法律援助法》第31 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与《法律援助法》列明的低薪者、劳动者、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等援助对象一样,与权力部门相对的运动员个体的扶助亦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法律素能的补正。

同时法律援助的主体范围在我国亦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司法部将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军人军属权益保护、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医疗、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资助范围[16]。从整体上视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或者完善路径是不断强调扩大援助范围,着重将更多弱势群体纳入被援助的对象范围之中。而在体育纠纷特别是涉及运动员和体育组织、体育运动管理者之间的纠纷,运动员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对其进行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帮扶亦是应有之义。

相较于社会其他普通纠纷,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兼具行业特点和法律特点。所谓行业特点,即体育纠纷的性质具有体育领域的一些专有属性。以竞技型纠纷为例,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应满足其对时效性的需求,满足其对体育竞技过程完整性观感的需求等。除了以上所述的关于体育纠纷本身性质特点之外,体育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多处于地位、能力、经济等不均衡之势。特别是我国运动员在国家体制的培养下,对于解决纠纷所需的个人质素更显弱势。所谓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特点,强调的是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法特性。任何纠纷解决机制都应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基本价值追求,为双方当事人营造以“武器平等”的制度地位,是对包括体育仲裁在内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当然要求。从以上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所呈现的行业特点和法律特点而言,法律援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无疑是保障两造平等展开攻防以及实现裁决公正的有效手段,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置成为纠纷解决机制从形式公正到实质公正的必然进路之一。

5.2 我国体育仲裁法律援助机制建构的整体路径

在我国构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大背景下,以及《体育法》和《体育仲裁规则》实施的过程中,法律援助成为平衡体育纠纷两造实力差距,实现纠纷裁决程序的平等和公正,同时促进裁决结果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的关键要素。关于我国体育纠纷解决程序中法律援助的建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体育仲裁法律援助制度应主动融入我国目前正在展开的构建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大局中。在微观层面,体育仲裁法律援助是调解纠纷冲突中双方当事人不同势能的平衡器,亦是处于弱势一方的运动员群体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而在宏观层面,体育仲裁法律援助成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均衡发展的元素之一,是体育权力机构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政府提高体育领域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的关键。类比公共法律体系中法律援助的关键性作用,需要特别强调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法律援助是实现体育法治的基础性、服务型和保障性工作之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理念和制度规则对于法律援助应涵盖的抽象理论高度和应扩展的具体规则宽度,是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中法律援助具体建构的指导。

其次,体育仲裁法律援助制度应借鉴和参考包括CAS 在内的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或他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CAS 作为当下全球最权威和最受关注的国际性体育纠纷解决体系,对其相关制度的参考和借鉴,必然有利于我国体育产业的国际化和持续化发展。虽然CAS 法律援助机制的使用情况和该制度的可获取性还有待进一步考察,特别是对于其中公益律师的质素问题,还存在一些疑虑。但任何新事物的出现必然会面临预料之外的问题,这也促进新事物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如在公益律师质素问题上,笔者认为我国关于公益律师制度的设置,不应完全依赖于律师的免费性,而是应当由包括体育运动管理者在内的相关组织代表受助方向律师支付一定费用,以吸引一些有能力、有经验的律师参与,以保障援助的实质性和有效性。如我国司法部组织成立和发展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制定和完善了包括“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内的各类具体机制以提高律师质素,进一步促进法律援助的实效化。国家体育总局于2018 年5 月30 日修订了《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在总则部分,即明确引入了CAS 听证相关程序,有效衔接了国内听证和国际听证。由此,对于CAS 相关制度的辩证性引入,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科学化和持续化构建的有效途径。

最后,体育仲裁法律援助制度应契合《体育法》的价值追求和具体要求,遵循我国体育仲裁机制的立法模式,满足法律规范的体系性和合目的性要求。具体而言,在当前我国体育仲裁规则体系中,《体育法》的“体育仲裁”章节以原则性和统领性的规则为体育仲裁具体规则的制定提供了法源基础,从国家法律的效力层级上确定了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更为建构和完善体育仲裁机构和机制提供了立法基础和具体指引[17],《体育仲裁规则》则在《体育法》基础上对体育仲裁规则给予了更为全面的规定。而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完善体育仲裁规则的具体内容,应首先在《体育仲裁规则》中予以整体上的明确,再由体育行政部门、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等就体育仲裁法律援助进行专门性的规定,如有学者提出“可以在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下设立一个法律援助委员会,制定法律援助准则,并建立一个法律援助基金和法律援助律师库”。[18]囿于篇幅所限,本文虽然无法再对我国法律援助规则的具体设计予以进一步说明,但需要强调的是,我国体育仲裁的设立以为当事人提供救济保障、规范体育争端解决秩序为出发点,最终助力我国体育产业和国际体育的发展[19],而体育仲裁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实质平等应成为我国体育仲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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