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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建设成效、制约因素与促进策略

2024-04-29马德浩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指导员全民志愿

马德浩

志愿服务是指一种能够激励人们不为报酬自愿把自己的时间、精力、知识贡献给他人的活动[1]。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强化了志愿服务在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鼓励、支持志愿服务发展。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全民健身作为国家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也应重视志愿服务建设。对此,《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组织体系”的要求,专门把“体育志愿服务工程”列为体育强国建设的重大工程,显示出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建设的高度重视。《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 年)》也要求弘扬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精神,开展线上线下志愿服务,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项目。我国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建设成效如何? 制约其广泛开展的因素有哪些?如何更好地促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广泛开展? 这些是本研究着重探讨的问题。

1 我国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建设成效

1.1 制度与法治建设渐趋完善

目前,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人群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由体育部门主管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另一类是由中央文明委、民政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主管的普通志愿者。在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制度与法治建设方面,1993 年国家体委印发《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把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划分为3 级、2 级、1 级以及国家级,并明确了每个等级的考核要求。1999 年社会体育指导员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由此形成了公益与职业2 类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和队伍并存的局面。2009 年国务院印发《全民健身条例》,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了明确分类:一类是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对其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管理;另一类是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对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2]。随后,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指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是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志愿者,是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主力军。2011 年国家体育总局专门印发面向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同年,国家体育总局还印发《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规划(2011-2015 年)》。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要求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指导服务。2021 年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 年)》提出,深化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制度改革,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扩大队伍规模,提高指导服务率和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以上制度与法治层面的建设,明确了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属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主要力量的定位,有效地促进了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中的作用发挥。

在普通志愿者的制度与法治建设层面,2006 年共青团中央印发《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要求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 小时,并主要根据志愿服务时间实行星级(5个级别)认证制度。2010 年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依托,大力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推广“时间银行”“互助服务”等志愿者服务有效转换形式。2012 年民政部专门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以更好地规范志愿服务管理,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2014 年中央文明委印发《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从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与培训管理制度、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做了统筹安排。2016 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以及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提出“适当放宽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所需条件”“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吸纳志愿服务组织进驻”“推广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作机制”[3]等举措。同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慈善性质、志愿者的权利进行了明确。2017 年国务院印发《志愿服务条例》,其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志愿服务的行政法规,标志着志愿服务进入法治化运行的新阶段。在一系列制度与法治建设支持下,我国志愿服务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志愿服务也为我国全民健身以及奥运争光战略做出了显著贡献。例如,2008 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共有10 万名赛会志愿者参与其中,进行志愿服务[4];2022 年北京冬奥会期间,共有1.8 万余名赛会志愿者在不同岗位上提供志愿服务[5]。

1.2 多口管理的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全民健身条例》第5 条指出,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2]。可见,全民健身属于国家整体的事权,需要多部门的协调合作,而不仅仅是体育部门的“单兵作战”。对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体系的分析,也应基于这样的定位。对于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5 条指出,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6]。对于普通志愿者的管理,《志愿服务条例》第5 条指出,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以及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工作[7]。从整体上讲,我国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已基本形成了横向层面由中央文明委、民政部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进行多口管理,纵向层面从中央到地方进行层级管理的组织体系。

1.3 行业协会建设逐步健全

2010 年国家体育总局牵头成立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以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中的自治作用。据统计,我国已有27 个省份成立了省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地市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数量已达199 个,区县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数量已达766 个,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组织体系日益健全[8]。1994 年在共青团中央的指导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2011 年在民政部、教育部、全国妇联等部门的统筹下,中华志愿者协会成立。2013 年在中央文明委的指导下,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成立,其是我国志愿服务领域的全国性、联合性行业协会,以“联合、服务、促进、交流”为职能定位,目前已覆盖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15 万个,实现了全国31 个省份组织区域的全覆盖[9]。截至2016 年底,我国已拥有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中华志愿者协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助残志愿者协会等全国性志愿服务行业协会,23个省份成立了省级志愿服务行业协会,多数较大的地市也成立了地区性的志愿服务行业协会[9]。2020 年我国志愿服务组织已达到79.46 万个[10]。

1.4 人才队伍规模日益扩大

根据《体育事业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14—2020 年,我国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从1 742 361 人增长到4 808 899 人;其中,获得国家级称号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从8 970人增长到17 313 人,获得一级称号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从112 946 人增长到345 873 人,获得二级称号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从421 745人增长到1 436 167 人,获得三级称号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从1 198 700 人增长到3 009 546人[11-12]。从以上数据可看出,我国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规模不断扩大,且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普通志愿者的规模也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且增速较快的趋势。据统计,2017 年我国注册志愿者总数为8 544.78 万人,到2020 年注册志愿者总数已达到19 200 万人[10]。总之,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与普通志愿者规模的不断扩大,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开展奠定了扎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2 制约我国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广泛开展的因素

2.1 制度与法治建设滞后于发展需要,保障性不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虽然加强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制度与法治建设,并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与法治保障体系。然而,与一些体育志愿服务开展广泛的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不足,具体表现包括:一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方面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对滞后。英国为了鼓励更多居民参与体育志愿服务,推出了《志愿者参与计划》和《经营体育计划》。其中,前者旨在支持社区体育发展,重点是培训志愿工作的统筹协调人员;后者旨在帮助体育俱乐部和志愿者高效地经营和运转俱乐部[13]。据统计,如果按1 年至少参与1 次体育志愿活动为标准,仅英格兰地区就有20.9% 的人属于体育志愿者[14]。我国尚未专门制定针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发展规划,更多的是在体育发展五年规划、全民健身五年规划以及体育强国建设规划中进行宏观性要求,缺乏针对性。虽然,国家体育总局曾印发《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规划(2011-2015 年)》,但后续的专门性发展规划目前尚未跟进。二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方面的配套性、专门性法律法规相对欠缺。美国为了鼓励志愿者参与包括体育在内的各类志愿服务,颁布了《志愿服务法》《志愿者保护法》《服务美国法》等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多层次、多领域法律法规。据统计,美国每年从事社区志愿服务的人数多达3 800 万人,其中从事社区体育志愿服务的人数至少有1 700 万人,约占其人口总数的5.5%[15]。我国目前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两部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中也有涉及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关权益的描述,但整体而言,立法较为宽泛,条款规定也多为宣示性内容,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方面的保险制度建设滞后。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存在发生运动伤害的危险,为了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美国以《社会保障法》《业余体育法》,日本以《国民健康保险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为基础,构建了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支柱的体育保险制度体系,保险覆盖范围也从意外伤害扩展到第三者责任、设备损坏、赛事取消风险等多种内容[16]。健全的体育保险制度消除了志愿者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积极地投入到体育志愿服务中。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体育保险制度,地方政府或组织也较少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普通志愿者购买体育保险,使得其在参与体育志愿服务上心存顾虑,弱化了其参与体育志愿服务的主动性。四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方面的激励制度建设滞后。英国为了激发居民参与体育志愿服务的热情,不仅为志愿者提供免费的公共交通、赛事门票、博物馆门票等,还给予一定的补偿费用;对于每年参加志愿服务达到100 小时以上的志愿者,由政府颁发证书,可作为青年就业的凭证;达到200 小时以上的志愿者将得到教育和就业部长的亲笔签名证书,可作为上大学的凭证[17]。中国有关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普通志愿者的激励制度多侧重于精神激励,相对忽视物质激励。五是与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把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纳入志愿者队伍相比,中国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的志愿服务尚没有与《志愿服务条例》所言的志愿服务很好地对接起来。事实上,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了生产性、集体性、道德性3 个方面的志愿服务内涵。《关于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也指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是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志愿者。然而,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的志愿服务并没有在国家志愿服务工作体系中得到明确体现。例如,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出版的《中国志愿服务发展报告(2017)》列出了11 类主要志愿服务领域或内容,并未把全民健身服务明确统计进来。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不能明确地纳入志愿者队伍,一方面弱化了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荣誉感和被认同感,使其原本应该享受的志愿者权益得不到较好保障;另一方面也制约着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深度融入我国志愿服务体系,使其难以获得国家有关志愿服务的政策红利。

2.2 多口管理的组织体系协调度不高,容易形成掣肘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由中央文明委、民政部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进行多口管理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组织体系。然而,多口管理也容易导致部门主义的倾向,即各部门往往基于自身利益在部门体系内自上而下地进行垂直型、闭环式管理,而对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管理中需要多部门进行合作的领域则容易出现相互扯皮的“懒政”心态。虽然,《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7]。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尤其在地方管理实践中,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更多地扮演着“指导者”角色,难以真正地对民政、体育等部门形成有效协调。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不能明确地纳入志愿者队伍,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不能明确地纳入由民政部主管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以及受中央文明委指导的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的主要志愿服务领域,便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多口管理组织体系协调度不高,甚至形成掣肘的现实写照。事实上,体育志愿服务广泛开展的发达国家大都设置了一个枢纽型机构来统筹协调全国志愿服务的发展。例如,美国政府设立了自由服务军团,英国政府设立了志愿服务部,西班牙政府则由内阁统筹劳动、卫生以及体育等部门的联合志愿服务工作[4]。

2.3 行业协会行政化色彩浓厚,自主性偏低

在我国,志愿服务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的范畴,在登记管理上需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导致志愿服务行业协会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我国社会团体的双重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志愿服务行业协会的活动开展有一定督促作用,但也赋予了业务主管部门较大的权力,使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经常存在越界干预的现象,较大程度上弱化了志愿服务行业协会的自主性,导致其行政化色彩浓厚。调查显示,我国大部分省份仍把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视为政府体育部门的附属机构,协会秘书处既无人也无权,甚至一些协会也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以及经费支持,协会被政府体育部门同构化的现象较为严重,难以自主地开展工作[8]。此外,截至2014 年10 月底,虽然省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覆盖率已达到80%,但地市级和区县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覆盖率分别为59.8%和19.2%,并未完成《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规划(2011-2015 年)》提出的“70%以上的地市和50%以上的区县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目标[8]。可见,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基层组织体系尚未形成。

普通志愿服务行业协会也存在行政化色彩浓厚、自主性偏低的问题。调查显示,在全国志愿服务组织的结构类型上,以政府主导的志愿服务组织为主,民间自发形成的志愿组织占比较低;在志愿服务组织的活跃度上,一年内开展10 次以下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占比为35.8%,活跃度有待提升;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内部管理上,66.8%的志愿服务组织没有成立理事会和监事会,34.6%的志愿服务组织缺少明确的使命表述,31.6%的志愿服务组织没有制定例会制度,40.6%的志愿服务组织没有自己的网站或微信公众号,47.7%的志愿服务组织没有社工专业或考取社工资格证的工作者,54.6%的志愿服务组织面临“资金入不敷出、缺乏稳定资金来源”的困难[9]。

2.4 人才队伍的组成结构不平衡,志愿服务率不理想

我国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规模虽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但也存在区域、城乡结构不平衡的问题。据统计,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东北4 大区域平均每个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人数分别为435 人、599 人、627 人以及399 人[18]。可见,东部与东北地区的人均社会体育指导员拥有率整体高于中部与西部地区。另据统计,我国城市共有社会体育指导员1 616 296 人,农村仅有社会体育指导员126 065 人,总体相差10 倍多[8]。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分类机制,在对其考核上主要是根据指导时间与次数进行,缺乏对其服务质量、类别的科学划分,较大程度上弱化了其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反观日本,其在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上除注重分级外,还将社会体育指导员进一步划分为社区体育指导员、竞技体育指导员、商业体育指导员、体育活动计划指导员、少年体育指导员和休闲体育指导员等类别[19]。德国也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划分为体育指导员(普通性)、特定项目指导员、青少年指导员、体育经营指导者等类别[20]。而且,两个国家针对不同类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也设置了相应的考核与升级要求。此外,虽然国家体育总局建立了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系统,以加强对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但该系统目前主要是作为体育部门采集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数据信息的工具,并没有为居民提供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动态分布以及服务信息,尚未成为联接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与居民的供需互动平台。调查显示,在参加体育锻炼的受访者中没有接受过指导的比例高达75%,在接受过指导的受访者中曾经接受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的比例仅占5.28%[21]。这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志愿服务率并不理想。

普通志愿者队伍组成结构也存在区域、城乡结构不平衡以及志愿服务率偏低的问题。据统计,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以及东北4 大区域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登记的志愿者人数分别为19 485 817人、1 654 056人、10 456 605人以及3 661 552 人,东部地区的志愿者人数远高于中部、西部以及东北地区;农村的志愿者人数也远低于城市;“每天都参加志愿服务”“每周至少参加一次志愿服务”“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比重总计为36.6%,整体的志愿服务率有待提高[9]。由于目前很多经常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普通志愿者达不到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标准,“名分上的不足”也影响了其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主动性。而且,部分地方体育部门往往通过集中培训大学生的形式来扩大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规模,并没有充分地将在社区或农村参与居民健身指导与活动组织的普通志愿者纳入培训对象,不能有效地提高其健身指导与活动组织能力。此外,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所列的社区、青年、消防志愿者等9个方面的志愿服务领域或行业中[22],也没有把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明确纳入进来,难以为普通志愿者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信息平台,进一步弱化了普通志愿者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3 促进我国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广泛开展的策略

3.1 重视发展规划设计,健全配套性法律法规

为完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制度与法治建设,建议:一是在《全民健身计划》的基础上积极制定针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专门性发展规划,如制定《全民健身志愿者发展计划》或《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计划》等,从宏观层面加强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规划设计,明确发展目标与实施举措。二是在《志愿服务条例》的基础上完善相关领域的配套性法律法规,如制定《志愿者保护条例》《社区志愿服务条例》《体育志愿服务条例》等,构建系统完备且专业化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体系,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广泛开展提供更充分的法治保障。三是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保险制度,如制定《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保障条例》,利用中央、地方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志愿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或者要求体育活动与赛事组织方为志愿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障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普通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消除其后顾之忧。四是完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激励制度,如将志愿者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认定为工作经历,与其升学、就业、社会信誉等挂钩,鼓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在人员招聘上给予优先考虑;为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交通食宿补贴以及免费门票、纪念品、健身券等奖励。五是政府体育部门要积极与中央文明委、民政部等部门进行协商,将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纳入到志愿者队伍,并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纳入到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所列的志愿服务领域。同时,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的总体原则与要求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进行针对性修订。

3.2 强化多部门协调,创新合作形式

为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体系,建议:一是针对多口管理容易导致部门间协调度不高、推诿扯皮的问题,要积极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协调机制。对此,有2 个可以尝试的路径,第1个路径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牵头,联合中央文明委、民政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建立国家层面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协调机制,然后再依次在省、地市、区县进行纵向布局。第2 个路径是基于2016 年国务院成立的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协调工作纳入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议题中来。相较而言,第1 个路径更具有针对性,协调效率可能更高,但其实施难度较大,毕竟涉及到从中央到地方的一系列组织与机制建设,且与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存在重复之嫌。第2 种路径可能相对缺乏针对性,但其更具可实施性。而且,我国已有90%的省、78%的地市、61%的区县建立了全民健身工作领导协调机制[23]。从现实操作上看,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协调工作纳入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议题更为可行。二是借鉴发达国家为加强多部门合作经常采用的行政缔约制度,可以借助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提供的合作平台,联合中央文明委、民政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商议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合作计划,并以行政契约的形式签订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合作协议,明晰各自的分工与责任。三是信息技术、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为多部门合作提供了新渠道。对此,可以积极推动国家体育总局主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与民政部主管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深度融合、互联互通,以更好促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信息共享。

3.3 推动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增强其自主性

为发挥行业协会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上的自治作用,建议:一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的精神,基于体育社会团体、志愿服务组织主要为公益慈善类或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特质,研究制定体育社会团体、志愿服务组织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的方案,以弱化主管部门对体育社会团队、志愿服务组织过多的行政干预,增强其自主性。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部门于2019 年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将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列入了脱钩名单。根据该文件有关机构分离、职能分离、资产财务分离、人员管理分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的要求,推动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与国家体育总局脱钩,在此基础上做好省、地市、区县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与相应政府体育部门的脱钩工作,以更好地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自治能力与服务水平。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中华志愿者协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志愿服务行业协会虽未纳入此次脱钩名单,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关于纳入脱钩范围行业协会商会的特征界定,即“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24]。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中华志愿者协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志愿服务行业协会事实上已具备了以上特征,可能是下一轮脱钩的对象。三是在推进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基础上规范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职能分工,如在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上,政府体育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保障与激励措施、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监督等;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则主要负责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招募、培训、资格认定、绩效评估以及相关活动的策划与运作等。四是受制于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尚未明确纳入志愿者队伍的现实制约,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并未加入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较大程度上影响了两者的交流与合作。对此,政府体育部门要积极与中央文明委进行协调,使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尽快加入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

3.4 优化人才队伍组成结构,提升其志愿服务率

为加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人才队伍建设,建议:一是通过财政支付转移、专项经费建设、对口帮扶等,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普通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扶持力度,优化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人才队伍组成的区域结构。二是通过增加农村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补贴、设置农村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公益项目、实施农村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积分奖励等,加强农村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城市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普通志愿者进入农村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优化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人才队伍组成的城乡结构。三是加强对人才队伍的分类指导与资格认定,一方面在完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分级机制的基础上,推进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分类机制的建立,提升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服务积极性;另一方面针对很多经常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普通志愿者达不到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基本标准的情况,可适当降低标准,设立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一个初级称号,逐步使这些普通志愿者获得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认证资格。四是提高人才队伍的志愿服务能力,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专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强化对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再培训,使其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健身指导与活动组织的新方法、新技术;另一方面加强对普通志愿者的培训,帮助其了解全民健身政策,增强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意识,掌握多种运动项目的相关技能,提高健身指导与活动组织能力。五是注重信息技术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支撑,一方面优化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系统,面向社会开放,增设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动态分布、服务信息以及居民需求板块,将其打造成联接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与居民的供需互动平台;另一方面完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纳入进来,为普通志愿者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信息平台。

4 结语

对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而言,志愿服务的广泛开展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如提升全社会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认同感、参与度与凝聚力,缓解政府标准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与居民多样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延伸政府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的广度和深度等。中国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广泛开展的因素。为了促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广泛开展,一是要重视发展规划设计,健全配套性法律法规;二是要强化多部门协调,创新合作形式;三是要推动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增强其自主性;四是要优化人才队伍组成结构,提升其志愿服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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