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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祸的烟花

2024-03-22梁军

检察风云 2024年6期
关键词:马某销售商赔偿金

梁军

现场测试烟花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帮忙过程中被烟花炸伤,赔偿问题如何解决?是燃放不当、运输疏忽,还是产品缺陷?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例。

葬礼帮工被烟花炸伤

2023年6月,枣阳市七方镇王女士的老母亲去世,因王女士兄妹四人为人和善,亲朋好友闻知,也都购买纸炮纷纷赶到王家吊唁。有的村民自发或受邀前去帮忙办理丧事。意想不到的是,在送葬时,帮忙人陈某在点燃“蕾中王”组合烟花后,烟花并没有向空中弹射,而是发生了“炸膛”。帮忙人马某躲闪不及,后脖颈处被炸伤流血。由于伤情严重,马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马某为爆震性耳聋,双耳鼓膜穿孔。后经司法鉴定,马某耳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这对马某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与此同时,一连串的问题来了,燃放烟花突发意外,谁来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事后,因为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马某向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王家四兄妹、湖北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及旗下市(县)、镇、乡三级烟花爆竹代理经销商和烟花生产商等九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4万余元。

巡回审判,以案普法敲警钟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时近年关,农村燃放烟花爆竹比较普遍,稍不注意就可能发生意外,认为此案颇有教育意义,决定到村委会巡回开庭。

2023年12月6日,随着法槌声响起,一场“烟花官司”的庭审在七方镇祠堂村村委会进行。听说“巡回审判车”来到家门口,村民们就三三两两地赶来听审。

“王家办丧事喊我去帮忙,没想到,我站在10多米远,还是被他们燃放的烟花炸伤,现在听力极度下降。医生说,爆震性耳聋没有特效的治疗方法,这给我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我的损失,要求被告全部赔偿,希望得到法庭的公正裁决。”原告马某说。

对于马某的诉求,代表三兄弟出庭的被告王女士感觉十分委屈。她答辩说:“这起案件应该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我们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我们家办丧事是买烟花,既不是做烟花的,也没有经销烟花,对于马某的受伤,责任应该由销售方和生产方承担。”

而烟花生产商、销售商则辩称,本案所涉烟花产品均通过国家质量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这次烟花发生“炸膛”伤人,不排除是运输或贮藏不当所造成。同时,王家作为组织燃放者,没有按照烟花上面的说明提醒燃放,属使用不当造成,其应承担责任。另外,原告未在安全区域观看(30米以外),其也有责任。但作为厂家,愿意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原告2万元的赔偿。

庭审中,双方就争议的烟花质量问题,当庭提交了炸膛烟花残片和未燃放的同箱烟花。承办法官对未燃放的烟花进行了现场试放,引导双方分析烟花炸膛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在开庭前了解情况、庭审中进一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后,双方当事人情绪逐渐缓和,均表示需征求家人意见和公司领导意见后,择日另行调解。

多方联动,赔偿纠纷终化解

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节省司法资源,2023年12月27日,承办法官邀请全国优秀调解员、镇司法所所长宋辉,事发地村干部及乡贤参与调解。

“我是出于义务帮工被烟花炸伤,造成十级伤残。自耳朵受伤后,严重影响听力,给我的生活造成很多不便。对于我的各项损失12.4万余元,要求雇主和烟花生产商和销售商给予赔偿。”马某坚持自己的诉求。

“原告给我们帮忙被烟花炸伤,主要是烟花存在质量缺陷。原告受伤后,虽然我们兄妹四人都有困难,也在积极筹钱给原告治疗,从内心讲我们已尽到了义务。我们也是受害者,原告所有损失应由烟花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王女士说。

而烟花生产、销售商则认为,出厂的烟花都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每个烟花都有燃放说明,并且标明安全燃放距离。本次烟花炸膛,不排除在搬运过程中摔破底座或放置不当所致。另外,王家在安排人燃放烟花过程中,一没有看燃放说明,二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故原告和王家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烟花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我方愿意承担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但只应承担次要责任。

对此飞来横祸,双方各有各的说辞。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的症结所在,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角度阐明法理。调解员、村干部、乡贤则从乡土人情、为人处世等方面强调情理、事理,逐渐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家兄妹继续支付原告赔偿金5000元,烟花生产商、代理商、销售商支付原告赔偿金5万元。至此,该起纠纷顺利化解。

两种关系,要分清归责

“义务帮工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道德风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以鼓励和提倡。”承办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马某为王家兄妹的利益,无偿提供帮助,體现的正是和谐友善的村民关系,王家兄妹作为受益人理应弥补马某的损失,对马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助王家办丧事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受伤,其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受害人、厂家、商家责任如何界定?承办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惹祸的烟花,该产品级别属C级,依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燃放不应出现倒筒、烧筒、散筒、低炸现象,该烟花在燃放后发生“炸膛”,显然不符合上述安全标准,故存在一定质量缺陷。

综上,本案存在义务帮工和产品责任两种法律关系,具体选择何种法律关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马某享有选择权。至于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其中十级伤残赔偿金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10%。

(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官点评

烟花虽美,小心有“炸”。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大家在燃放烟花爆竹时,要严格遵守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同时生产者也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别让绚丽的烟花变成惨痛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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