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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算法意识形态的技术迷思与应对路径*

2023-12-27王海稳李梦茜

浙江社会科学 2023年11期
关键词:数字算法用户

□ 王海稳 李梦茜

内容提要 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领头羊”,算法技术正促进着海量信息与个性需求间的精准对接,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然而,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算法在衍化逻辑、技术逻辑与政治逻辑的交织叠加影响下逐步形成西方算法意识形态的技术迷思(mythos),即面临着算法霸权下的意识形态建构、算法推荐下的传播权力转移以及算法围猎下的个体认知扭转等系列危机。亟需通过技术赋能消除算法信息壁垒、推进治理创新完善算法法制部署、引导主体协同打造多元参与范式等系列行动选择,为实现技术向善的算法规制,规避西方算法意识形态风险提供刚劲引力。

一、问题的缘起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算法凭借其客观性、自动化与高效率的优势,成为提高管理与决策效率的先进生产工具,人类社会已进入到一个“以算法为中心”的时代。①平台信息散布与用户获取讯息的形式得以更新,尤其是算法技术与意识形态的联结,使得算法技术的政治性超越原有的工具性。算法技术的精准化、数智化虽能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供给、获取与治理提供有力支撑,极大便利了数字信息的广泛传播,但在西方社会,由于资本逻辑在互联网舆论场域中不断激发摩擦与偏见,使意识形态治理陷入技术迷思与困境。

这些摩擦与偏见从何而来?为何会随着智能算法的发展快速传播、广泛蔓延,进而影响政治安全?国内外学界越来越多地将目光投向“算法意识形态”,即算法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之中。就此议题的讨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研究从算法的意识形态属性出发,认为意识形态与算法技术互相包含,几乎每一项技术的发展都将使人类面临意识形态、权力关系等方面的社会风险。②以算法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实则是一种隐性意识形态,而所谓的社会摩擦与分裂并非算法技术的固有本性,导致该现象的根源仍是算法技术的资本化控制。技术一旦被资本控制,不可避免地会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并规训主体意识。算法作为一种新兴技术,虽在表面上并未直接装载意识,但一旦与资本共契耦合,便拥有了意识形态属性。第二类研究从算法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出发,包含着算法技术开发者、平台运作者以及数字用户在操作数据、问题阐述过程中所附加的情感与价值观。多数国内学者在意识形态的概念理解中掺杂着情感与价值观等要素,认为“意识形态的本质要素是价值观的理论体系”,③“意识形态是在阶级社会中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情感、表象与观念的总和。”④即把意识形态更倾向于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理解,凸显了社会不同利益关系的价值评判,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共同诉求。第三类研究从算法意识形态的形成过程出发,认为算法就是依据数字用户们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互动交流时所留下的痕迹,不断地分析加工成更有效的数据信息,为数字用户们推送更多符合其自身需求的讯息。在此过程中,传统媒介逐渐地边缘化,自媒体、社交媒体平台等新型媒体形态异军突起,丰富了意识形态的主体。在算法效用下,数字用户被当作是由各类应用工具支配的复杂社交群体,算法的交互性特征加强了数字网民们的参与意识与权利意识,各类主体的多元价值交流共同构筑了意识形态的形成与输出。综上,算法意识形态就是由人作为主体,算法作为意识形态输出载体,网络用户、公众所表达的价值意识与倾向性态度为本体的一种算法的意识形态输出。

上述研究,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西方算法意识形态研究的含义、重点与深度,同时显明了中国学者对西方算法意识形态产生的现实性担忧与指向性发问:西方算法意识形态如何产生?危害何在?何以应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探索将人工智能运用在新闻采集、生产、分发、接收、反馈中,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全面提高舆论引导能力。”⑤可以说,国内学界关于西方算法意识形态的讨论正是出于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认同与国家政治安全的隐忧,更准确地说是一项防患未然的前瞻性研究。遗憾的是,既有研究基于基本属性、构成要素、形成过程、治理应对等方面的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尚未能触及并揭示西方算法意识形态的底层逻辑:(1)西方算法意识形态如何运行?(2)其引发了何种技术迷思?何以危害他国意识形态安全?(3)面对西方的影响,我们应如何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在人工智能等算法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对上述问题予以学术上的回应,关乎旗帜、道路与国家政治安全,回归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轨道恰逢其时。

二、西方算法意识形态运行的内在逻辑

西方算法意识形态是算法的意识形态输出。对于中国而言,西方算法意识形态的隐蔽性侵蚀,加之计算政治宣传的自主性干扰,影响了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深入挖掘西方算法意识形态运行过程中的衍化逻辑、技术逻辑与政治逻辑是理解算法意识形态的应有之义。

(一)衍化逻辑:多元主体的网络空间交织

在数字镜像空间中,数字算法技术的发展刻画出一幅“万物皆可联通”的新兴图景,多元主体在网络空间中不断产生互动。

一方面,从数字生命个体来看。数字生命是人类主体在数字信息时代的全新生命表现形式。生命主体通过各种数据信息在数字网络空间中生存,每一次的点击与搜索行为都会被储存下来。数字生命在网络中被完整地描摹出来,其各种数字行为习惯都精准地描绘出了主体内在与外在的图像,似乎比我们自身更要了解自己。数字生命内嵌于各种平台网络之中,人们的思想依托数字语言涌现,社会交往关系倚靠各种网络数字社交账号开展,并通过这些数字社交账号开拓交往圈,形成各种各样不同的数字圈群。随着数字圈群的不断延伸,数字生命们在圈群中的交流更加丰富,思想认同感不断加深,各种实时信息的接收共享助推了数字生命体的联合。在算法构建的数字世界中,数字用户们的注意力时间被数字平台夺取,并进一步商品私有化。西方社会在强大的算法分析下,数字生命体的各种行为习惯被悉数捕捉,以便于资本家们设置更为精准的关联产品推送,仿佛将数字个体圈固在他们预期的轨道中,徘徊在资本家给定商品的“怪圈”内。数字生命体在算法技术去情景化过程中被逐渐精简为一串抽象的数据点,当这些数据点被集中起来时,又形成了庞大的数据集,数据集中的各种行为模式皆可被预测因而蕴含着强大的商业价值。当西方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都充斥着数字化应用,数字商品便能僭越社会劳动关系,树立自身独立性以支配社会价值。

另一方面,从数字平台主体来看。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变革,越来越多的平台破壳产生,并从技术入手不断提高对数据获取、检测、分析等能力。数字平台的竞争使提升数据处理能力成为持久需求,以研制出具有持久竞争力与影响力的平台,吸引更多的数字用户,增添用户之间的黏性。其中,算法是“一种计算机软件技术规则,是为完成某项任务在设计软件时所嵌入的数字化流程或者规则,通过路径、机制的设定,运算出相应的结果。”⑥平台的数据处理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依托独特的算法程序。平台会不断地更新自身的算法系统,提升算法能力,并凭借其强劲的算法技术渗入各个行业,譬如云平台就会利用数字技术打造一系列便捷服务为各类企业供应云计算、云储存等服务。且当数字用户闯入各大平台以后,这些大型网站、应用程序便开始尝试用各种算法来追袭、破解数字用户们的基本信息,促进与用户们的交流互动,为数字用户们投放精准化推送。因此,有着强大算法技术的数字平台在出场时往往更具竞争力。一是可以及时准确地对数字市场做出预测,并研判行情动态,在弱肉强食的数字市场中,那些不具备强大算法的企业可能就会面临崩塌。二是强大的算法更利于平台控制数字用户,用户们每天的无意上网举动都预示着与算法协作的开始。人们在网页上的各种购物浏览、资料收藏、用户注册等“数字脚印”都会被数字平台储存,再通过平台专属算法对每个个体进行身份归类,生成数字“虚体”。“你未来的行为将被建模与预测,并以难以领会的方式高能运转着。”⑦在西方社会,由数字算法庇佑的数字平台仿佛拥有 “上帝视角”,建立着数字用户们无法抗拒的“数字秩序”,被新规则挟持的人们只得顺势而为。西方算法意识形态也借此途径充分流散开,使算法意识形态的输出更具精准性、群体性与个性化。

(二)技术逻辑:技术理性的意识形态控制

在数字化生存空间中,一切的人和社会似乎都与网络衔接在一起,数字技术通过打通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场域来获取支配、掌控人的权力,人们能够明显地感知到数字技术的技术理性力量。所谓“技术理性”最早是由哈贝马斯提出的,他认为,技术规则是作为一种目的理性的(或工具的战略的)活动系统。现代社会形式仍然是以人化自然为基础,而数字化社会则蕴含了技术理性对人的统治以及人对数字技术的工具性利用。在数字技术为人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提高社会运行效率的前提下,数字技术对人的隐形操纵被逐渐地合理化。然而,当西方社会的各个领域皆被“数字技术理性”所主宰,数字技术的支配与恰当性将转换为一种全新的社会掌控权力模式。正如德勒兹所提到的,数字化社会与传统惩戒社会有所区别,它“通过持续的控制和即时的信息传播来运作”,而西方社会数字技术严酷的控制对现代人来说却“仿佛是亲切而美妙的回忆”。⑧

在西方社会,技术理性已然成为了一种新型意识形态控制。技术理性“意识形态化”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企图将资本逻辑树立为人类主导的意识形态。其一,技术理性的意识形态化。技术理性蕴含着“技术”与“理性”这两个要素,其生成逻辑是物质力量与精神力量共同打造的结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是人类智慧的最有力证明,而理性作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殊存在,不仅是人类自身发展的条件,更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在西方哲学观点中,理性即真理,是一种利用科学技术来研究、处理问题以更好地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方式。在发达工业社会的遏抑下,理性渐渐失却了批判性。以法兰克福学派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批判理论家早已将科学技术列为意识形态统治的重要发挥者,而后马尔库塞在目睹了工业社会的效率后认为彼时的人们已欣然接受了技术理性统治,并非是强制性的。其二,技术理性统治的恢拓。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数字技术成为了资本家进行剩余价值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核心生产力,技术理性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逐步成为了主导意识形态。尤其在如今的国际社会中,数字算法等技术愈来愈成为国家间竞争的核心资源与要素,技术理性再次迈入世界舞台,成为了驱动意识形态的工具。即使人们的生产生活质量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变得愈来愈好,但在资本逻辑挟持下的数字技术难免会成为支配人的主体。

(三)政治逻辑:计算宣传的数字政治操控

算法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倾覆性的技术转变,深深地影响着人类世界,随着算法、人机交互以及近期火爆全球的ChatGPT等各项AI技术的兴起,作为国家隐形竞争手段的政治宣传正逐渐向计算政治宣传转型。计算政治宣传成为了当前算法技术发展的独有形式,并被许多西方国家投用于国家政府治理等领域,影响着各个国家的政治动向、决策与生态。与传统的政治宣传不同,计算政治宣传的主体由政府主导变为政府主导并协同多方力量参与。计算政治宣传基于价值和情感的迷惑,在算法的驱动下,通过各种媒介将虚拟信息和真实信息进行“操纵”。以Cambridge Analytica公司为主导的各种民主考察、数据测算机构就能将各种数据信息同心理学贯串在一起,摆布政治选举。自认为已经公平地参与了“神圣”选举的人们殊不知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玄机。这些数据分析机构可以利用数字技术估算人们的政治倾向,再准确无误地向选民们投放其感兴趣的政治资料,譬如候选人的执政理念、政策等,帮助候选人在选举前就能充分获取民意,塑造良好形象。相反,当资本家们不愿意某位候选人当政时,这类机构同样也可以为选民们投放与候选人相关的消极新闻,故意丑化候选人,使得人们在耳濡目染中对该候选人产生负面印象。此时人们的选举意志已不受自身意志支配,完全倚赖于资本家机构对指定政治信息的“投喂”。在西方政治领域中,资本与权力的联结一定程度上也徭役了人们的政治意志。

西方计算政治宣传侵蚀着意识形态的导向性,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在算法传播技术的催化下逐步消沉,算法的符号化加速了人的异质化,算法的情感化催生着人的极化。这表明,数字算法技术已然成为了资本主义国家集权统治的重要控制工具。以近期由美国OpenAI发布的ChatGPT聊天机器人为例,ChatGPT作为一种新型AI技术,对网络政治宣传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其威慑力或能远超于传统的“社交机器人”。其一,政治认知宣传可能会发生异化,以往的社交机器人是对人的延展,宣传效能和传播行为往往由人类左右。而ChatGPT的认知能随着日复一日的深度学习和与人类的交互中渐渐逾越人的认知,甚至会将人的认知地位由主导转为从属。ChatGPT能够生产并改写新的政治认知,不仅使得人类原有认知异化扭曲,还会干扰人们新的认知塑造。此时,人们对纷繁复杂的政治信息准确性分辨将更加困难。其二,ChatGPT制造舆论没有政治边界,以往的社交机器人在制造政治舆论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人的支配与掌控,但ChatGPT则不同,它可以逾越边界,使得舆论宣传更加难以预料和失控,尤其是在政治领域,政治舆论的设置往往是根据该软件开发者的政治立场来设定的,因此涉及政治宣传时,也往往由软件设计师所在国家的政治文化结构所决定,即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立场。它不仅要极力维护美西方利益,更要秉持资本主义社会流行的政治正确。

三、西方算法意识形态的技术迷思

迷思是一种单向度的理念、意识结构“传奇化”的过程。文森特·莫斯可曾将迷思看作是“通过对技术复杂性与矛盾性的消弭,所缔造出的一种对技术概念的‘欢乐的明晰’,以期技术能协助我们实现无限放大的欲望,以创造美好的未来。”⑨虽在一定程度上将技术从庸常的机器部件中超脱出来,使之光芒万丈,但同时也极易在追随新技术的进程中迷失自我,丧失本真,从而在国家、社会、个人层面引起算法霸权下的意识形态建构、算法推荐下的传播权力转移以及算法围猎下的个体认知扭转等负面危机。

(一)国家层面:算法霸权下的意识形态建构

由数字算法技术构筑的算法政治机器和算法文化成为了当今西方资本帝国追求无限剩余价值的全新霸权机制,算法霸权体系没有动摇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的本质,反而加强了对资本主义资本增殖的服务力度。算法技术将过往资本主义的剥削形式实现了升级,一些西方资本家们可以在由算法特性建构出的数字平台上,倚靠用户、技术优势,获取各种数据资源,通过“算法要挟”、“算法驯化”,对各种社会、政治事件施行强制性引导,创制具有强烈倾向性的议题,推送给指定的数字用户,诱发各种社会舆论,渲染偏激氛围,改变社会政策制定走向,最终服务于资本主义的增殖逻辑。在数字算法技术逻辑下的人,几乎被当作了可计算、可追踪、可监控的“商品”,囿于资本家的贪婪黑洞之中。一切事物皆可被计算,算法技术霸权逻辑宰制着数字社会,并且建构起了新的意识形态模式。算法几乎成为了“西方国家政党创建政治价值和社会规则的智能化手段”,算法意识形态在政治宣传中的操控程度愈加深刻。它不仅可以代替某一政党塑造有利于其发展的政治立场与言论,还可以自动筛除与其利益相违背的信息舆论,挟持人们原本的立场思想,散布各种政治蜚言。另外,西方算法意识形态不仅会不断膨胀人的消费欲望,还会促使数字资本流入政府,使政府自愿由数字资本接管,并服务于市场。

以全球爆火的ChatGPT为例,ChatGPT的出现可谓是算法技术发展的又一巨大飞跃,在顺应时代潮流并为人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ChatGPT更易通过算法特性让数字用户们逐渐丧失独立自主性,并在用户无意识的状态下陷入算法 “安逸区”,为其输送一套以算法开发者所信仰遵循的服务于资本、技术逻辑的算法意识形态。受众们的心理、认知、价值安逸会在与ChatGPT的多次对话下得到满足,ChatGPT内部强大的算法运行系统能够让人机交谈更贴近自然现实,促使人们放下一切防备,被“算法意识形态”感化。但是,无论是何种场景的交谈,算法都会根据整个舆论背景对用户进行分析比照,分拣出最易被用户认同的观念进行推送,含混了人们对真实情况的认识,这种真假混合的信息推送让人们更易跳入“数字怪圈”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产生巨大挑战。

(二)社会层面:算法推荐下的传播权力转移

随着算法技术的强势崛起,算法推荐逐渐成为了社会信息传播扩散的主流渠道,它不仅能提高信息分拣与处理的效能,还能精准满足人的各种个性化需求。然而在西方国家,算法推荐主要是以资本逻辑与技术逻辑为支点,为资本家服务的。在算法推荐活动中,主流意识形态与主流价值观的宣传引领被排挤,实际存留空间也被压缩。信息化社会的权力逐渐流向算法领域,“算法权力”改变着原有的社会权力结构。算法推荐虽屈从于技术逻辑,但同时也是人类价值的拓展。它始终朝着“人机互存”的偏向转移,通过持续不断的迭代升级,提高数字信息处置能力,高效精确地掌握用户们的偏好信息,使各种推送、包装都更集中于用户的爱好,让人们更坚定地臣服于算法推荐之下。

算法推荐在转变用户信息体验并成为信息扩散主流渠道的同时,也使西方社会信息传播格局产生了扭转,传播权力发生了转移。其一,在算法控制议程上打破了以往意识形态单一、闭塞的僵局,数字用户们的网络偏好直接决定了信息推送议程的内容与形式。其二,在内容把控上脱离了人工支配,直接将把关权托付于算法。人工把控与算法把控的时间不同,前者偏向于传播前,能够充分保证信息的公共性,将传播内容锁在固定的制度之中。而后者则倾向于传播后,奋力地逢迎数字用户们的“注意力”,信息的公共性难以得到保证。其三,信息的价值评判权由社会的权威部门转移到了流量资本家手中,即“流量为王”。哪一项信息传播的价值取向能够通过广泛推送赢取流量并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种价值取向便可成为价值评判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算法推荐下传播权力的转移还会引发一系列主流意识形态引领的困境,算法推荐的零碎性、娱乐性以及两极性都会稀释主流意识形态的领导力度。一些不良信息的泛滥若未得到有效遏制,也会搅浑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环境,影响人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感,最终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三)个人层面:算法围猎下的个体认知扭转

算法技术充斥着物理生活世界,而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人,在算法科技的发展进程中实现了自身意义的满足与自我发展的延伸。然而,沉浸在算法技术中的人们看似享受着发展,其实早已被束缚在算法意识形态的“囚笼”之中,原有的自主性与独立性正慢慢被算法消磨殆尽,数字个体认知被扭曲化,出现了信息茧房、群体极化等一系列消极后果。

其一,在西方数字信息社会,数字平台凭借智能算法推荐的运作,使用户接收到与其消费偏好相近的资讯信息。在算法的反复回旋操控下,又会促成“回应室”效应,使用户在某段时间内不断接受相似的观点信息,身处在“信息茧房”中的人们只会留意、接触到自己选择的或使自己舒适的信息领域。例如数字用户们在某短视频网站上停留观看某一视频,或搜索某项关键词,大数据算法就会推演并衍生出与用户爱好相匹配、与用户习惯相契合的同质化信息。此时的人们完全忘却算法推荐对社会信息过滤的作用,任由算法偏向与算法固化阻挡其接收多元化、异质化信息的能力,导致用户们陷入由算法搭建的 “无菌式过滤气泡”之中,“信息缺食”短板逐渐暴露,受众们的认知也日渐窄化。因此,若“茧房效应”如洪水猛兽般无法控制,相同的数字信息在同一圈层间反复传递,那么最终茧质毒瘤将被繁殖并深扎于数字世界之中,每个人都将被缠绕起来,封闭在狭隘的圈层内无法自拔,个体价值认知被不断解构重塑,对新问题的思考也被化散消解。

其二,当数字算法技术逐渐地嵌入西方社会生活,大数据推荐的算法内容也会随之成为数字用户们接触社会讯息的首要渠道。数字用户们在算法推荐内容的影响下,逐渐产生了一套专属于自己的价值观,并且通过算法系统摸索出与自身价值观相仿的群体。算法系统充当了群体间沟通的桥梁,当某一数字用户加入其专属的价值群体之后,便可以与其他志同道合的伙伴分享交换意见,再谋求价值圈层内部的认可。但是当圈层内各类意见不断鱼龙混杂并形成一定储量时,西方社会群体极化便极易出现。群体极化即仿佛“单一的原子个体群聚的过程,会产生异质、融合,这种相互影响把我们同如此众多的人既直接又象征地联系起来。”⑩人们在抒发自身观点时,往往会被群体性观点所影响,并最终归属、服从于群体。正如“沉默的螺旋”过程,一方的势力强于另一方势力,强势的一方能够肆意释放自己的观点,而弱势方只能默默地“咽”下自己的意见,保持沉默。如此就进入了一个螺旋状的循环往复过程,即“优势意见占领高地,而其他观点将从公共图景中销声匿迹,且只字不提。”[11]群体极化是由情感驱使所导致的,此时的人们丧失了理智的信息判断能力,在面对与其相悖观点时表现出的愤激情绪,只能在算法相似圈内左右踟蹰。尤其是在当前西方真假信息混杂的网络环境中,每个领域都会出现“意见领袖”,排斥各种与其相违背的观点,促使同一圈层领域内的人们感情一致。但是一旦该领袖无法正确地引导群众,被无形禁锢在赛博思想囚笼中的受众极端化情绪将会悉数爆发,舆论风暴也随之即来。

四、西方算法意识形态应对的行动选择

基于西方算法意识形态的各项挑战,为防止西方算法意识形态所形成的恶性闭环,必须采取相应举措来抵销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在国家层面,必须顺应全球性技术发展趋势,助推技术赋能,消除国际算法信息壁垒;在社会层面,革新社会政府规制理念与制度,实现治理创新,完善算法法制部署;在个人层面,充分利用各主体资源,调动主体协同,打造多元参与范式。以期做出应对西方算法意识形态侵蚀的正确行为选择,提升主流意识形态在算法空间内的响应力、诠释力与批驳力。

(一)技术赋能:消除算法信息壁垒

率领“技术向善”,以技术赋能消除算法信息壁垒是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算法“黑箱”为算法意识形态治理带来了严重的信息壁垒,应不断推行合理且有意义的算法透明法则,发挥清晰化算法治理的技术优势,不断加强算法自主性建设,以技术限制技术,以算法制约算法。

从技术开发来看,其一,要坚决杜绝算法一家独大,国家应大力扶持数字化算法信息产业发展,不断提升我国算力技术,强化算法的自主性建设。谨防西方算法意识形态在输出时所产生的异变,引导意识形态建设朝着有利于公共权利的方向发展,不断加速国家意识形态治理进程,使得算法意识形态在分流输出的过程中重返中心化与权威性。其二,重新规划算法推荐内容区块中的配置比例,算法推荐的内容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输送结果的意识形态与价值。因此,国家应积极倡导相关算法技术机构或平台清除各种低俗、荒谬的信息内容,尽可能回避算法推荐不当内容的危害。同时重新规划内容配比,将大量符合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信息输入其中,以承载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创新内容充沛其中,降低各种媚俗内容的热度值,引出更多正能量话题占据算法内容高地。其三,强化算法技术伦理建设与价值设计。算法伦理与价值风险往往诞生于算法系统设定功能与公众理解的偏差,算法系统设定开发往往始于开发人员。过度倚赖西方算法技术系统便极易陷入该国技术研发者所遵循的意识形态之中,因此我国不仅要不断提升算力开发能力,更要重视加强开发人员的技术伦理建设,引导其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并将这些具备正能量的主流意识形态蜕变为技术语言,融入各算法开发建设之中。同时,更要不断完善事后审查制度,强化互联网信息平台的算法监管主动性,对算法设计、运用等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强化人工把控,弥补算法智能的价值观缺失,不断净化主流算法意识形态的内容生态。

(二)治理创新:完善算法法制部署

作为国家政治表征的法律,其价值溯源来自人类生命主体的存在与发展。法律关系映射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调整,算力社会的迭代升级呼吁着社会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与优化,算法已然成为改进社会各项法律法规、体制机制、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但同时现有的算法法律与规制尚未全面覆盖,无法满足防御算法意识形态风险的需求。因此,应不断完善算法法律部署、拓宽算法规制社会覆盖面范围,警惕西方算法意识形态异化的恶果,遏制各项恶劣信息的肆意弥散。

首先,以切实可行的算法制度性措施推进数字程序法治。西方算法意识形态的流变取决于法治建设。国家公共权力需要积极地介入数据领域,通过积极推动立法与制定管制措施等方式得以更好地遏制西方的“数据霸权”发展趋向,将数据平台引入为大众服务的公共目的之中。“当代网络系统发展并非是一种简单的经济活动反应,它同时需要政治的干预”。[12]算法程序法治的推进需要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助推,针对数字算法场域中一些良莠不齐的虚假信息,更应从细节处进行靶向整治,制定各项合理的数字平台制度。通过政府、企业、个人的共同配合参与,对运用技术产生负面影响的责任主体实施问责,设定数字信息推介奖惩体制,尽可能地铲除蚕食主流意识形态的乱象。其次,以完备的法律监管举措将数字技术镶嵌于法治的边界,使得意识形态内容防御算法歧视、黑箱等危害。不可否认,数字技术的发展进步为社会治理以及执法司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切不可对数字算法技术形成盲目追随与倚赖,杜绝一切技术垄断现象。应修缮以反垄断法为主线的监察、惩治体制,坚持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性与权威性,并通过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矫正个人算法偏见。最后,不断拓展算法规制对象,提升规制队伍的水平与能力。当算法镶嵌于国家权力运行时,一定程度上收缩了繁杂的决策程序,使公民失去了知情参与权等,易对政府产生不信任危机。必须以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赋予公民参与社会共治的平台,充分保证依法行政与社会民主。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数字化战略部署。在此基础上,应加强重视数字基础设施的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强化数字法律法规制定力度,优化监管能力,根治数据采集滥用、数据孤岛等行业顽疾,谋求更加公正有效的数字化治理。同时,哈贝马斯曾提出社会公民自由参与政治社会治理的理论主张,对如今的数字社会和法治建设有着巨大的参考价值。政府应努力拓展民众参与治理的广度和深度,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算法环境,矫正错误的价值观与意识形态,不断提高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三)主体协同:打造多元参与范式

针对西方算法意识形态技术迷思困局,技术赋能与治理创新是必要且有效的破局之策,但这些都是围绕困局所定的补救措施。在算法已然成为主体“技术伴侣”的当下,要想降低西方算法意识形态的不良影响,主体自身的价值选择起着决定性作用。提升“主体效能”,加强算法技术人才培养,培育主体与算法共生素养,打造多元参与范式是算法意识形态治理的前提与基础。

因此,从个人主体层面出发,其一,应以多种教育形式等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媒介素养教育,对各类技术人才培养既掌握正确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又可熟练精通算法技术与信息传播的复合型人才。其二,要不断激发主体参与治理热情,树立意识形态治理大体观。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挖掘社会力量参与意识形态治理,着力培育意见领袖,铸造一批具有信仰坚定,素养踏实的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弘扬网络空间正能量。其三,亟需提升传播端与接收端的社会素养和媒介素养。一方面,传播端是信息分发的开端,其所传递的内容涉及各个领域,兼备文化与商品属性,折射出社会的各个方面,对于提升社会素养极其重要。传播端要不断加强责任意识,使大众传播实践与社会主流意识相一致,与国家主流话语权同声相应,不断扩大高质量内容输出,自动忽略西方分裂意识形态,为各用户提供有深度有价值的内容。另一方面,接收端往往代表着信息接收者对新媒介的理解,即厘清媒介的运作与实现机制,协助用户们了解“算法黑箱”的运行机制与风险,不断阐释算法的使用价值,进而培养用户对西方算法意识形态的批判意识,使用户从算法黑洞中挣脱出来,以价值理性超越技术理性,匡正扭曲的个体认知。

五、结语

现如今,算法技术的急速发展与算法治理场域的向外延伸,对赋能数字经济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应注意到,西方算法意识形态的入侵,为意识形态治理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作为重要舆论场的算法网络平台是西方算法意识形态技术迷思产生与发酵的重要源泉,也是算法治理的关键核心场域。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一个国家许多领域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算法意识形态的本质仍是人类之间的意识形态博弈。唯有破解西方算法意识形态的技术迷思,以主流意识形态驾驭算法,发挥算法正向价值,才能使算法意识形态的功能得以优化,运用恰如其分。

注释:

①卢克·多梅尔:《算法时代:新经济的新引擎》,胡小锐、钟毅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214页。

②张康之:《基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识形态重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③陈锡喜:《意识形态:当代中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5页。

④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页。

⑤习近平:《加快推动媒体融合发展 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求是》2019 年第 6 期。

⑥凯伦·杨、马丁·洛奇:《驯服算法:数字歧视与算法规制》,林少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4页。

⑦大卫·萨普特:《被算法操控的生活:重新定义精准广告、大数据和AI》,易文波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20年版,第34页。

⑧德勒兹:《哲学与权力的谈判》,刘汉全译,译林出版社2014年版,第34页。

⑨文森特·莫斯可:《数字化崇拜——迷思,权力与赛博空间》,黄典林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⑩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37页。

[11]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沉默的螺旋》,董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12]丹·席勒:《数字资本主义》,杨立平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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