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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视阈下民商法的应用与创新探析

2023-12-01徐一鸣

法制博览 2023年30期
关键词:买卖双方民商法交易

徐一鸣

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黑龙江省妇女干部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得到了全面发展和进步,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为电子商务带来了极高的经济发展作用和价值,但由于电子商务主要依靠互联网平台开展经济贸易活动,因此需要针对其经营模式建立相关的法律,以此保护买卖双方的个人权益不受到损害。

一、电子商务与民商法关系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电子商务作为以互联网平台为核心的线上交易与销售形式,在自身运转过程中具有极高的便利性和快捷性,相对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方式,电子商务这种利用线上平台进行的销售形式,能够有效打破空间以及时间的约束和限制,而在电子商务的影响和作用下,社会大众的消费形式以及生活方式产生了极大的转变。

民商法主要指的是民法以及商法的结合,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两者之间相互融合,相互协作,能够有效保证社会大众自身的利益不会受到外界影响因素的干扰。除此之外,将民商法应用在电子商务领域中,还能够进一步强化线上平台在交易过程中的约束和限制,从根本上避免违法违规等问题产生,从根本上确保线上平台交易的合法性,同时民商法的建立还能保证商品经济发展得到全面进步[1]。

二、构建民商法的重要作用

民商法主要由民法与商法共同构成,两种法律保护所涉及到的内容以及保护重点各不相同,其中民法更多的是保护消费者的经济权益,而商法则是对商业经营环境进行标准规范,因此只有将两者相互结合,共同作用,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消费者与商家的基础利益不会受到损害。随着现代化社会经济不断进步,电子商务在人们的生活和生产中起到了巨大作用,在方便人们生活时,同样为商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但是传统的法律结构体系无法对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形式进行全面评定,造成相关法律文件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无法匹配。针对此种现状,想要保证电子商务运行效果,则需要在民法与商法的基础条件上,对陈旧的条例进行调整和更新,并且针对所产生问题的法律条款进一步进行优化和完善,以有效增强民法和商法约束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影响

(一)法律主体

电子商务平台在运转过程中,其主体结构主要由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以及网络服务商等共同构成,但是民商法律的主体不仅拓展了原有的线上市场结构体系,一定程度上还转变了传统的交易和销售模式,此种变化意味着电子商务需要重新建立法律法规,以此实现约束线上平台交易的最终目标。但是对于民商法主体来说,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实际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时无法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甚至大多数法律主体缺少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导致自身经营贸易出现不规范问题,加上现阶段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虚拟性,导致相关的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判断出经营主体所具有的实际情况。所以想要保证电子商务的规范性,确保线上贸易顺利进行,则需要在民法与商法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不断融合[2]。

(二)经营行为

电子商务想要正常开展,无论是商品销售,还是线上交易与合同签订都需要利用互联网平台来完成,所以数据化与信息化就成为电子商务最为明显的经营特点,而在线上交易和销售期间,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具有极大的差异性。例如,签订传统书面合同时,所有的文件签订活动以及交易流程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因为书面合同自身具有较高的法律应用价值,能够有效保证经营商家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是电子商务此种线上交易模式,除了商家发货、消费者收货以外,其他所有交易流程均需要利用互联网平台,因此电子合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无法保证商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民商法造成不良影响。

(三)交易形式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平台以及数据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最终表现,由于此种经营模式主要利用线上平台进行经济贸易与货物交易,所以在日常运转过程中对于互联网具有较高的依赖性,这是因为无论是信息沟通、消费者与商户交流,还是线上物品销售,都需要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如果没有网络平台或者网络环境则无法支撑交易所需,就会造成电子商务受到严重的影响[3]。

但是需要格外关注的是,目前电子商务主要依靠互联网来实现日常经营,从本质上看,只要买卖双方处于互联网覆盖的范围内,就可以利用电子商务实现交易,所以电子商务在增加了经济交易风险的同时,同样为商家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

对于民商法来说,电子商务此种形式有效转变了社会大众的生活方式以及交易方式,加上电子商务与传统线下交易存在着极大的区别,因此想要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则必须根据其运行模式以及运行风险因素,调整民商法内容,以此有效提升电子商务经济贸易的标准性和规范性。

四、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应用

在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民商法的实际作用是针对各种线上经济活动进行约束和系统化管理,同时在经济约束期间有效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应有的消费权益,所以民商法从本质上来看,是确保经济贸易活动正常运转的关键条件,是确保电子商务稳定发展的核心因素,是避免线上交易平台出现违法行为的基础内容。

(一)约束交易主体

在电子商务运转过程中,民商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因为民商法能够有效约束和监督买卖双方,从根本上保证消费者与商家在正常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通常情况下,电子商务所构建的平台作为互联网销售和线上交易的第三方,对于商家的审核相对较松,此种现状导致部分电子平台上的卖家不具有一定信誉性,加上线上交易形式无需买卖双方在线下见面,因此无论是商户还是消费者,都无法有效实现信誉的进一步评定,一旦买卖双方存在着欺诈心理,则极易造成相关的经济损失[4]。

所以针对电子商务此种经营和发展现状,将民商法应用其中时,要根据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约束条件,利用完整的法律法规重新规范和约束交易主体,以此有效降低不法交易所造成的损失。

(二)提高商品信息精准程度

相比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实际开展线上销售以及经济交易时,需要将所销售的商品上传至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登记,平台在信息登记完成后能够帮助消费者收集相关的商品信息和规格,而消费者在互联网平台中所上传的相关参数,详细掌握商品的销售价格、商品数量以及商品样式等,进一步判断是否需要该商品。

而商家将商品信息完整地发布后,则可以将自身所售卖的商品进行种类划分,以此帮助消费者更加快速地寻找到自己心仪的商品,但是如果没有民商法的约束和限制,在商品上传时,极易出现登记信息与商品实物不相符的情况,给商品销售和交易带来阻碍。

(三)强化信用评定强度

由于电子商务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所以民商法在约束交易主体的同时,还需要对其进行信用管理,从而为线上的经济交易提供应有的保证。深入探索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大多数电子商务在交易时,需要利用互联网作为主要的交易平台和载体,因此商家与消费者在初次交易时,无法进行全面且细致的了解,进而造成整个交易并不能真正认可对方。在此种经济交易大环境下,信用数据成为了经济交易的核心因素,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以及信息数据的可重复性,所产生的交易数据仍然具有一定风险性。针对此种现状,民法应根据电子商务运行特点制定出一系列信用等级评定方式,让买卖双方能够清楚且直观地了解到对方的信用情况,有效提高电子商务在经济交易以及商品售卖中的安全系数。

(四)提高协商规范性

民商法在条例和内容制定过程中,还应提高协商制度的规范性,从而有效制定出一系列协商标准与协商范畴,这是因为电子商务实际开展经济交易过程中需要各种信用评定以及交易谈判,加上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经常会对于各种细节问题进行协商。例如:商品进行售卖时,由于消费者仅仅通过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图片以及相关的文字参数了解商品,但是单纯的文字与图片无法展现出商品的质量以及细节,所以买卖双方针对商品细节进行交流时,利用民商法中的协调标准和条例,可以给买卖双方带来更大的经济保护,至此,民商法则可以作为交易协商的理论根据,从根本上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5]。

(五)履行合约

由于电子商务主要依靠互联网平台,因此在商品销售的各个环节上,合约的履行力度成为保证经济交易与商品销售质量的基础因素,当交易双方确定交易形式并且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期间,金融企业、第三方监管以及快递等都会参与到整个交易流程中,而想要保证卖家与买家双方完成交易的所有流程,例如经济支付、发货、验收等,则需要积极利用民商法,在保证买卖双方商品交易合法性的同时,也约束着买卖双方的合约履行力度。

五、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创新策略

(一)明确主体地位

民商法主体的进一步确定,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和作用,对此,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商户,明确民商法的法律地位,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来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电子商务进行商品销售以及经济交易期间,许多民商法的主体主要通过网络的形式展现,而此种虚拟的民商法主体与现实的商法主体最大的区别是,虚拟的民商法主体在整体经济交易全程中主要依赖于电子信息技术。但是不真实的互联网身份会对电子商务的主体声誉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在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民商法应明确主体地位,并对其开展清晰且直观的方案规划,进而承认网络虚拟主体的标准性与合规性。除此之外,想要明确电子商务的主体地位,还应通过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手段构建出民商主体的评定管理制度,以电子身份作为基础,确保电子商务自身所具有的安全性,避免不科学的交易情况产生。

(二)改革民商法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互联网平台,加上互联网自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面性与自由性等特点,所以实际开展民商法制度创新以及条例改革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与世界接轨,为中国的电子商务进入国际市场奠定坚实的基础,所以在法律条例以及管理制度进行创新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利用民商法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规范互联网交易的全部流程,进而明确电子商务买卖双方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根本上保证双方的应有权利;第二,为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适用民商法时,应根据电子商务平台运转特点,在结构体系中明确交易双方的真实信息,有效避免出现欺骗等行为,而在身份认证以及信息收集上,虽然能够通过CA 认证平台提供,但是民商法同样需要对身份来源进行进一步确认,对身份获取渠道进行规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交易流程的安全系数。

(三)加快商务法律建设进程

在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互联网支付、消费者信息安全等方面同样成为人们所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之一,对此,民商法在创建过程中,要对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以及信息安全等问题、对现有的法律条款与管理内容进行补充和优化,以此增强电子商务交易的标准性和规范性。相对法律文件的制定以及建设工作来说,立法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对待电子商务平台对于社会发展的实际作用,并以此作为基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法律条例以及管理内容;第二,民商法制定过程中应以经济全球化发展作为基础目标,确保国内所制定的法律文件与国际相互接轨;第三,民商法在制定期间还应格外关注与其他法律的协调性,并且在优化电子商务交易结构体系时,进一步强调交易主体之间的平等性。

六、结束语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民商法大多数应用对象和目标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线下贸易模式,导致政府的监管力不从心,加上现阶段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大幅度提升,所以只有加强民商法应用创新水平,才能为电子商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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