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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仲裁调解作用与有效实现策略

2023-12-01边禹竹

法制博览 2023年30期
关键词:终局调解员仲裁

边禹竹

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吉林 长春 13006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企业与员工之间不仅仅是雇佣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多元化特征。这也使得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处理难度也显著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发挥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高质量的仲裁调解能够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但是现阶段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调解都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探索,明确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改善方式。

一、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现状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加,同时也呈现出了较多特点。第一,争议事件比较集中。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方面。这是因为很多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容易侵害员工权益,例如故意延长加班时间、不缴纳足额社保等。在出现工伤事故的时候,也不愿意进行足额赔偿。这也使得员工与企业之间容易出现利益冲突,从而引发劳动争议[1]。第二,争议内容多元化。虽然劳动争议的事项相对集中,但内容却呈现出多元化,例如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因为调动、离职等引发人事关系解除的纠纷等。多种争议内容叠加在一起,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更难处理。第三,民营企业是发生劳动争议的主要阵地。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中,民营企业的压力比较大,为了追求利益很容易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情况,从而产生劳动争议案件。

二、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分析

(一)柔性解决劳动争议

结合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变更、劳动报酬纠纷、社保缴纳等方面。劳动者在参与工作过程中已经累积了较多负面情绪,很有可能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此时引入仲裁调解,可以促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问题进行积极沟通与交流,围绕双方的争议点进行理性处理,抚平劳动者的负面情绪,逐步达成和解。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可以重新变得和谐,避免劳动者出现不必要的过激行为[2]。除此之外,在仲裁调解结束以后,仲裁部门也可以给用人单位提出建议,避免同类事情的再度发生,优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日常关系。

(二)提高当事人的自觉性

劳动仲裁调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与想法,全面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相关原则,整个过程也非常透明。这会最大程度打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缓解他们所面临的心理压力。与此同时,仲裁调解的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即一方如果不愿意履行仲裁调解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模式也使得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主动进行仲裁调解,并积极履行仲裁调解的结果,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

(三)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

现阶段我国社会层面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同时争议内容也比较复杂,导致劳动争议的解决变得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通过仲裁调解的方式介入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就可以显著缩短双方矛盾的处理时间,同时也能够有效节省诉讼成本。特别是不少案件直接通过仲裁调解就可以解决,不需要后续进行诉讼。与此同时,部分案件通过仲裁调解,也能够降低诉累率。这些情况都直接提高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提升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

三、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不足之处

仲裁调解可以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发挥较好作用,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速度与质量。但是目前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调解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仲裁调解还存在多方面不足,在实践运作过程中难以规范进行,使得部分调解内容流于形式,应该引起充分重视。

(一)侵犯了当事人合意自由

结合我国仲裁调解的实际现状来看,主要为合意和审判式结果的整体呈现。即在追求法律正确解决的基本目的下,允许当事人通过“成本—效益”进行自由考量与博弈。这种机制虽然比较灵活,但是也会陷入“合意贫困化”的困境。即部分弱势当事人在仲裁调解中无法取得合意自由,导致仲裁调解的结果很难取得当事人的满意[3]。这是因为当前我国仲裁调解中的自由裁量范围比较大,同时调解员的数量也不足,导致每一个调解员所承担的压力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就有可能会出现“强制合意”的情况,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意自由。

(二)一裁终局的范围比较狭窄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仲裁裁决以后,裁决结果为终局结果,当事人不能以同一纠纷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制度可以显著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率,有利于快速解决劳动争议。但是目前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一裁终局制度的应用范围比较狭窄,目前仅用于部分小额纠纷和劳动标准相关纠纷。这也导致一裁终局模式在现阶段劳动争议解决中无法发挥预期价值。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一裁终局的界限存在模糊,部分仲裁员对于一裁终局的认知不清晰,在劳动争议中呈现被动态势。这也使得一裁终局很难得到广泛的应用,劳动仲裁的效率也无法有效提升。

(三)违约情况时有发生

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仲裁调解的各方虽然都希望积极解决问题,但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仲裁委员等主体在调解过程中追求的目的不同,导致三者处理事情的态度也有所偏差。劳动者希望能够通过仲裁获得相应赔偿,用人单位则希望仲裁结果有利于自身,仲裁委员希望能够保证仲裁案件处理的效率与质量。在其中,用人单位掌握更多的资源,劳动者处于显著的劣势状态。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能够在仲裁调解中付出更多时间与精力,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更难得到保障。特别是在仲裁结果已经出来以后,用人单位也有可能违约,没有及时执行相关规定,无法保证劳动者获得相应赔偿。此时部分劳动者为了尽快获得赔偿,就有可能减少条件,使得用人单位通过违约获得更有利于自身的结果。这种情况无疑会降低劳动仲裁的公信力,同时也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四)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不到位

当前我国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已经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使得劳动调解呈现多元化态势。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时候,往往都需要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合理使用,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对接,避免出现浪费。这也要求仲裁部门能够构建更加完善的劳动争议调解处理程序,优化各个环节的衔接点,使得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能够实现有效对接[4]。但是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来看,较多地区在这方面都还存在显著不足,导致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调解程序存在显著割裂状态。这无疑会降低仲裁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应该在后续时间里进行针对性调整。

四、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改善措施

鉴于现阶段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后续我国也应该在充分明确仲裁调解运作困境的基础上,从多个层面入手,进行仲裁调解的优化与调整,使得仲裁调解变得更加规范,可以深入到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方面面中,发挥预期作用。

(一)切实提高调解员的素质能力

现阶段我国仲裁调解之所以存在侵犯当事人合意自由的情况,主要是因为调解员的素质能力不足。部分调解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通常都会“强制”当事人做出选择,导致仲裁调解存在不公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切实提高调解员的素质能力。一方面,仲裁部门应该适当提高仲裁员的准入门槛,增强职业道德素养的考核,避免那些素质不高并且专业能力差的人员混入到行业中。此时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增强应届毕业生的招收比例。这些人员的专业度虽然不高,但是可塑性强,同时道德修养相对较强,可以培育成为高素质的仲裁员。另一方面,仲裁部门在平时也要加强对在职仲裁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修养,避免他们利用信息优势出现技术犯规行为[5]。在这个过程中,仲裁部门也可以优化仲裁员的考核比例,适当提高调节水平的权重,降低调撤率的权重。这样一来,调解员强制合意的情况就会显著降低,使得仲裁调解可以在劳动争议中发挥更好作用。

(二)适当扩大一裁终局的应用范围

当前我国仲裁调解已经呈现多元化、全面化等多种特点,为了避免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仲裁资源浪费,因此需要适当扩大一裁终局模式的应用范围。第一,为了保证一裁终局模式的科学应用,后续我国也应该继续完善一裁终局模式,建立完善有序的程序体系,实现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程序终结,保证当事人双方都能够处于一个相互满意的环境。第二,在具体扩大一裁终局模式应用范围的时候,调解员也应该严格遵循程序规定,使得仲裁结果更加合理。例如在遇到劳动关系不明确、薪酬金额模糊等劳动争议时,可以添加一定时间的保护范围。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约束用人单位,同时也能够显著提高劳动仲裁的调解成功率,保证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第三,在扩大一裁终局模式的过程中,仲裁部门也要进行合理判定,避免出现一裁终局肆意扩张的情况,充分保证劳动仲裁结果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三)完善违约追责条款

现阶段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在仲裁调解以后之所以出现较多违约行为,主要是因为违约追责不完善。在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即便做出违约行为,也不会受到过多惩罚,导致他们频繁使用这种方式获得有利结果。因此在后续时间里,我国可以考虑完善劳动仲裁违约追责的相关条款,即设计“防止不履行义务”的条款,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履行劳动争议中需要自身承担的义务。在具体设计违约追责条款的时候,也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优化设计,既要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还要避免对用人单位产生过多压迫[6]。例如在形成仲裁结果以后,可以设计好结果生效的最长时限,给用人单位再次申诉或仲裁预留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履行自身义务,则应该严格按照仲裁结果进行赔偿,不允许降低赔偿数额,避免他们通过违约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对于那些恶意做出违约行为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进行一定的惩罚。

(四)做好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在仲裁调解以后,很多当事人往往都需要通过诉讼调解促使仲裁结果履行,并追求公平公正的判决。为了保证劳动争议的处理效率,我国后续也应该做好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充分发挥仲裁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前置作用。但想要实现这一点,也需要做好多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尽量统一劳动争议相关案件的受案范围,继续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案必立,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仲裁与诉讼的统一联动。第二,在劳动争议相关案件中,必须要先进行仲裁调解。未经仲裁调解的案件,应该不予受理或驳回,并告知当事人进行仲裁调解以后再进行诉讼。通过这项设计,可以继续强化仲裁调解的前置作用,更有利于仲裁调解发挥作用。第三,规范财产保全程序的衔接。对于那些有财产保全意向的劳动者,仲裁委员会应该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也要向仲裁委员会进行反馈,保证双方信息的互通。第四,在已经形成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方面,法院应该关注仲裁委员会的执行工作。特别是对于那些追要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切身关系劳动者利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加大执行力度。通过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以后,可以较好提高仲裁调解的应用效果。

五、结束语

仲裁调解已经成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目前已经受到了广泛重视,同时很多劳动者也愿意主动寻求仲裁调解的帮助。但是目前劳动争议案件解决过程中,仲裁调解还没有发挥预期作用,因此后续时间里,我国也应该深刻认识到劳动仲裁调解的作用,优化劳动仲裁的调解环境,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性,并规范劳动仲裁调解的各项制度流程。这样一来,劳动仲裁调解就会具有较强的系统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综合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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