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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保障的法律制度

2023-12-01刘保升

法制博览 2023年30期
关键词:财产老年人法律

刘保升 马 静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河北 保定 071000

老年人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两性结缔方式,在老年人自愿的前提下,在同居的生活中展开相互的照料。这种特殊的同居关系,虽然不受到婚姻法的保护,但是老年群体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非婚同居生活形态中产生的财产问题,仍然需要我国法律层面的关注和支持。对此,针对如何落实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问题的法律保障,展开具体的探索和研究,适度地承认老年人非婚同居的合法性,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化解各类财产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一、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界定

老年人非婚同居包含以夫妻名义符合事实婚姻的共同生活关系,以及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自1950 年5 月1 日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颁布以来,其法律内容针对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界定进行不断的调整,但是从没有将非婚同居关系作为调整的对象,在我国法律术语中对于同居的解释,也不包含非婚同居。表明我国法律内容没有对同居关系进行司法解释,而因为非婚同居产生的财产问题,我国主要以社会监管、伦理道德规范等手段进行约束调整。

由于老年群体年龄较大,很多老年人不追求夫妻之间的法律婚姻,而采用非婚同居的方式,建立起统一的关系,这种特殊的生活方式,有着其特殊的特征。第一,同居性。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需要相互照应,而不是为了过真正的夫妻生活。因此普遍采用共同居住的方式,满足双方相互照应的需求;第二,自愿性。非婚同居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同居生活;第三,稳定性。老年群体在晚年生活中,对稳定的家庭生活有着较大的需求。但考虑年龄、财产、夫妻关系的问题,很多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的方式,与异性建立起同居关系。虽然这种特殊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这种同居生活有着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1]。

二、老年人非婚同居引发的财产问题

(一)财产所属权和财产分割问题

财产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之中的争议焦点,由于老年人非婚同居这一生活形态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老年人在同居生活中投入的成本不同,实施的财产权利存在差异,造成在非婚同居的状态下,另一方是否享有财产的支配权,以及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大多数老年人在非婚同居期间,已丧失劳动能力,财产的来源主要为养老金、子女赡养费、退休金等。由于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不能等同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所以涉及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可以参照民法中合作伙伴之间的财产制度内容。而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之所以选择非婚同居,主要的原因是他们不愿意承担因婚姻而产生的财产义务,不愿意将原本属于儿女的财产支配权,交给再婚后的配偶一方,他们习惯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独自占有和使用,不愿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财产处理方式,造成在非婚同居期间,老年女性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在生活中牺牲较多的时间和个人利益。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容易被忽视,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老年女性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财产份额,老年女性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法律层面的保障,也无法受到尊重和承认,进而容易引发一系列的财产纠纷和争议[2]。

(二)遗产继承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问题,直接影响到老年群体子女的利益,所以财产继承权的纠纷问题较为激烈。由于老年人年龄较大,面对的死亡风险较高。而针对遗产继承等问题,由于签订遗产协议,存在一定的交易色彩,造成很多非婚同居的老年人没有主动签订遗嘱的意识。而一旦出现一方的死亡,在法学理论层面,非婚同居关系不属于真正的婚姻关系。因此非婚同居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签订遗嘱赠与扶养协议的基础上,不能享受财产继承权。但是,由于非婚同居,双方有着一定的自愿性,在同居生活中,双方有着相互扶助的义务以及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双方是否尽到夫妻应尽的义务进行考量,不能单纯按照解除同居关系进行对待,而是需要保护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依照公平的原则解决财产纠纷问题,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减少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发生概率。

三、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的法律保障措施

(一)制定科学、规范的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制度,有效强化合法权益保护

制定科学、规范且完善的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制度,可分别从非婚同居财产制度、同居财产协议制度、公平补偿制度等三方面着手展开[3]。第一,非婚同居财产制度。建议针对我国国情,明确提出“准婚姻制度”,在处理同居双方产生的财产纠纷问题时,法律有条件承认具备某些客观要件的非婚同居关系,并参照登记婚姻处理办法,加强对非婚同居财产的法律保护。但此种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婚姻登记的法律权威,所以要酌情、着重考虑中国发展国情与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保护需求,适当给予修正、改进和完善,来加大对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的保护力度;第二,同居财产协议制度。虽然非婚同居不属于法律保护范畴内,但因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合作公司,在同居过程中产生的情感和付出的努力是无法量化确定的。所以,在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归属问题方面,可通过适当借鉴国外先进法律条例,参照法国“同居协议”中的模式,明确提出非婚同居属于契约关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订立“同居协议”,由非婚同居双方签订财产归属协议。即便发展到后期,双方解除了非婚同居关系,但事先约定好的财产仍旧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归属另一方所有。利用此种法律制度,或许能够加大对老年非婚同居当事人的法律约束;第三,公平补偿制度,主要依据“婚姻生活现实性原则”,遵循公平补偿原则,利用法律条例加大对老年人非婚同居中处于弱势一方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4]。但此种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需要老年人在非婚同居期间签订相关服务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在条件成熟时赠与另一方事先约定好的财产,作为非婚同居期间对方付出劳动的经济补偿。例如,老年人在非婚同居期间,一方出现疾病、病弱等问题,另一方不离不弃,仍旧精心照顾和悉心陪伴,则有正当理由、有权利获得某些物质方面的补偿。

(二)明确界定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性质及归属,加大非婚同居财产法律保障

明确界定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性质和归属,对于尊重老年人主观能动性和财产继承意愿,加强对我国老年人群体非婚同居财产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法律的制定和完善,需要给予老年人一定的尊重和关照,根据老年人在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性质、属性、归属等作出法律约定,明确要求非婚同居双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前约定好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可由对方子女继承,而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子女或对方继承;第二,在老年人非婚同居期间,另一方获得的个人财产,需要收取足够的证明材料,证明该财产属于在非婚同居期间的个人所得,并在法律判定中将该财产判定归其个人所有。若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则需要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三,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应法律法规,利用此法维护老年人财产权益。针对婚姻层面,需要给予单身老年人足够的自主权,对老年人非婚同居提供积极导向,避免老年人存在非婚同居方面的错误认知和羞耻心;第四,针对财产层面,可通过由老年人订立遗赠或扶养协议,分配自己去世后的财产,明确界定老年人个人财产仅限个人使用,具有绝对排他的权利,老年人可自由享受及分配其财产的所有权,以有效解决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矛盾性问题,为老年人晚年生活保驾护航[5];第五,借助网络平台、电视新闻、广播、杂志等多种渠道,加大对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相关法律法规、明文条例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引导老年人正确认识非婚同居财产问题。鼓励老年人在非婚同居期间,遭遇财产或人为虐待等问题,可通过调解和诉讼等途径,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积极建立完善的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继承法律制度,避免出现财产继承问题

由于我国老年人群体正处于高龄阶段,自身身体健康情况相对较差,导致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充满着不确定性。当一方出现死亡,另一方财产继承问题便会出现矛盾,成为影响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处理方面的一大阻碍。虽然目前我国已制定了有关非婚同居关系中的继承法律条例,但也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继承法》)中有所提及,如《若干意见》中第十三条提出的相关规定:一方去世,另一方主张继承逝者财产,两人之间的关系如果确认为事实婚姻关系,则以配偶身份继承,如果为非婚同居关系,同时满足原《继承法》中的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了该规定),即除了继承人以外,对去世方老人日常生活照料较为周到、依靠被继承人生活以及缺乏工作能力的人,可以给予适宜的遗产。但这两条法律条例存在不确定性,非婚同居老年人的财产继承往往需要取决他人意愿[6]。所以,应针对老年人非婚同居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非婚同居未登记结婚和不具备法定继承资格等特点,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条例,分别从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以及法定继承等方面进行完善,明确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继承方式的同时,杜绝财产继承问题的发生。其中,遗赠扶养协议指的是老年人可以和个人、集体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生前对自身生活进行照料,去世后负责料理自身后事。如果完成了协议中的各项义务调理,便可获得协议中提前约定好的财产或其他权利。此种法律条例适用于老年人无子女或子女早逝的情况。遗赠指的是老年人可以按照个人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自身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此种财产继承方式强于法定继承,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和可选择性优势。老年人可以按照个人想法,将自身毕生财产交付给想要交付的人,充分体现了法律条例的人性化特性。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相关法律条例的完善,需要紧密结合老年人可能会出现的晚年无子女、无配偶、无亲属等问题,明确提出如果非婚同居当事人死亡,且无子女继承其财产,非婚同居伴侣则属于其生前唯一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可以考虑将部分遗产由非婚同居伴侣继承。

总而言之,老年人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共同养老形式,是在老年人自愿的条件下构建起的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很多老年人不愿意承担因为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义务,选择非婚同居的方式进行共同生活,在老年生活中,进行相互的照料和陪伴。这种特殊的同居关系,虽然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但是很容易出现财产分割、财产所有权、遗产继承权等法律问题。而由于非婚同居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容易损害部分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矛盾。对此,针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的财产问题,需要我国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制度内容,明确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归属。并鼓励老年人在非婚同居前签订相关的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分配,避免出现财产继承和支配的问题,强化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体现我国法律规制上的公平公正性,有效地化解老年群体非婚同居财产上的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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