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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困境与解决策略

2023-12-01许德鸿

法制博览 2023年30期
关键词:优先权发包人承包人

许德鸿

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广东 湛江 524000

建筑行业迅速发展下,行业主体的增多,使得更多个人、企业投入建筑工程之中,加上工程存在人力多、周期长、投资大的特点,导致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损害了各参建方的利益。为正确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维护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做好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工作,解决审理困境。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概述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生效、履行、解释、终止、变更等行为引发的当事人争议,主要体现在争议主体对导致变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实施及内容存在不同看法与观点,范围涵盖从合同成立到终止全过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需根据建筑业特征,对其进行分析[1]。首先,建筑施工合同种类较多,结合实际项目运行特点,也可称其为建设工程合同,明确规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承包人责任的细则,施工合同仅为其中一种;其次,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中,相关政府部门规定施工合同需包含通知条款、协议书、专用条款等内容,具体细节应根据项目实质进行调整;最后,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利润空间大,使得更多人投入建筑市场,容易出现操作不规范等情况,进而增加合同纠纷数量,影响建筑行业发展。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困境

(一)优先权主体问题

在《民法典》规定中,承包人为优先受偿权主体,而实际承包人不止施工主体,设计人、勘察人也属于承包人。单以优先受偿权来说,承包人则不包括设计人、勘察人,主要是该立法初衷在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设计、勘察处于建设工程初期,很少拖欠工程款。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方面,承包人可称为施工人,实践中存在分包、转包、挂靠等情况,存在违法行为,甚至一个工程多层分包转包,每个合同的上位主体,均可看作发包人,下位主体则看作承包人[2]。所以,承包人包括总承包、分承包、挂靠承包、转包等,以上承包人和发包人缺少合同关系,产生违法行为时不加区分地赋予所有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相同工程内享有该权利的主体将过多,不利于司法审理操作。所以,和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的分承包人、转承包人、辅助施工人、挂靠人不享有该权利。

而实际施工人方面,其享有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进而出现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问题。法律赋予施工人主张权利,使得欠付工程款中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宜扩大使用突破合同相对性权利[3]。施工人主张权利和优先受偿权也无直接关联,加上若其属于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下的主体,对其保护存在限度,需区分合法承包人,否则会破坏市场及法律秩序,不利于净化建筑市场。可见,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应予以法律关注。主体保护、权利享受主体过于宽泛,将会丧失相应意义,不再具备司法确认、法律规定之必要性。

(二)行权期间起算点问题

1.事实认定问题

建设工程中,履行合同时承包人需要完成任务,交付施工标的物,未竣工工程则无付款条件。而未竣工因素如果并非承包人造成,实践中常见发包人未提供场地、未获得施工许可证、未按约定付款等,工程可能出现缓建、停建情况,难以按期竣工[4]。并且,工程存在程序性特点,以竣工验收为标志,发包人承担组织验收义务,如果不组织各参建方验收,难以获得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仍为未竣工,导致竣工日期起算点失误,出现阴阳合同[5]。并且,交付工程是施工节点,按照流程完成施工任务,竣工验收后交付,双方如果协商一致,办理了移交手续却未能竣工,则会出现工程未完整交付的情况。

2.法律适用问题

在《民法典》中规定欠付工程款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基于工程合同产生债权,发包人如果未能支付价款,承包人尚未受清偿,方会产生优先受偿权。以施工合同而言,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实际交付时间,均不代表达成付款条件,何谈优先权的行使。双方如果正常履行合同时,发包人由于增加工程量,延迟竣工,是否从实际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计算,承包人一边施工、一边需抓紧行使优先权,否则可能丧失权利,此种规定不符合现实情况[6]。为此,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问题批复》)与《民法典》的规定需统一适用,不能割裂开来,以实际竣工或约定竣工时间为起算优先权时间,需在达成付款条件、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且需同时满足应付款节点,方能成为行使优先权起算节点。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解决策略

(一)立法方面

1.明确优先权主体

法律导向需保护相应主体,坚持正确导向,保护合法承包人,减少模糊表述,以肯定方式,确定合法承包人为行使优先权主体。还要明确实际施工人无优先受偿权,尽管人民法院有所解读,却未能在立法层面进行明确,仍存在案件审理实践争议。除上述内容外,还要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勘察人、设计人不是优先受偿主体,只在建设前期付出劳动,施工中未能真正“付出劳动”,相比其他主体投资较少,无法认定成“施工人员”[7];二是个别符合条件的施工主体可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明确装修施工主体范围。笔者认为,施工过程中,装修主体付出自身劳动,债权关系和其他承包人无区别,应享有优先权。而符合法律优先权的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合同,装修承包人也要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方能享有优先权。

2.明确行权起算点

工程价款优先权起算点仍存在争议,考虑规定过细可能出现表述困难、遗漏等问题,由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地域差异及审判实际,可出台地方审理指导意见,灵活应用。

3.明确优先权范围

工程价款中,利润作为重要部分,需要优先受偿,以立法方式明确。制度设计中,权力设计最初是为了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农民工权益,农民工及其他主体均为保护对象,不能仅维护农民工工资,反而排除工程利润优先权。出于此种考虑,司法实践中多将利润款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却未能立法明确,建议最高法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该问题[8]。此外,合理垫资款也应纳入优先受偿范围,特别是建筑施工中,承包人通过垫资成为行业管理,建议将其纳入施工成本作为项目启动资金进行衡量。

(二)司法方面

1.法律适用

建筑工程中,有关施工合同的法律较多,不仅《民法典》单独设置章节规定施工合同关系,陆续推出多个司法解释。对于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更新、变化较多,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和《优先受偿权问题批复》明确具体问题,再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确立优先权法律制度,过程曲折漫长,司法裁判者必须在熟悉法律条文的情况下,深入了解法律规定,注意条文内在关联,根据法律关系特征,利用目的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减少机械的法律适用。

2.事实认定

工程施工合同中,由于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对于实际履行、合同条款、主体双方争议较多,在于工程专业性、复杂性与长周期性特征。在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中,如果忽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差距,未能明确工程是否交付、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则案件审理可能出现失误。为此,合同审理中,必须把握法律关系特点,注意平衡利益,贴合实际原则。

(三)管理方面

1.建立救济制度

在相关法律解释中,对于实际施工人优先权未能进行规定,法律主流审理中,认为法律仅规定承包人享有优先权,实际施工人不处于享受范围。而实际施工人为维护其权益,面对大量工人劳务费,尽管不享有优先权,也能以其他途径予以保护。因此,行政管理中,建议建设专项救济制度,对实际施工人进行有效救济,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同时,发包人也能构建外部监督机制,解决款项不规范管理、支付工程款不及时等风险问题。通过此种方法,对施工资金风险进行警示、科学管理,避免债务风险,强化管理功能,减少合同事后纠纷。

2.引进专家评判

建议在我国合同纠纷案件实际处理过程中,参照国际上对于工程纠纷处理中适用的“争议评审委员会”“争端裁决委员会”制度,结合工程特征及解决纠纷方式,构建“专家解决工程争端”制度,可考虑引进专家评判等方式,积极解决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中,我国解决争议方式多是调解、和解、仲裁与诉讼,传统模式各有优缺点,无法完全解决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和解是解决合同当事人纠纷案件的常见方式,以自治为前提达成一致,尽管可将合同当事人想法体现出来,结果却不如人意,需要双方各退一步。并且,双方即便和解,却也存在履行困难的问题,而且和解缺乏强制性,工程主体仅能寻求仲裁、诉讼等保障方案;调解是合同主体第三方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斡旋调停当事人,提出公正意见供合同主体参考的方式。该方法成本低、效率高,却无法判断第三方性质,进而导致合同主体依然选择仲裁、诉讼。调解与和解失败后,合同主体会以仲裁或诉讼方式维护权益,裁决与判决尽管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强制性,但整体仲裁与诉讼时间过长,费用较高,仲裁员与法官有时也欠缺一定的建筑知识,对合同纠纷案审理而言,增加了合同主体维权难度。而建立专家评判机制就显现出了一定的优势,在进行专家选择时,多选用兼具法律背景与建筑背景的人才,其判断更具权威客观性,能够使得双方最大程度履行施工合同。专家评判机制是合同纠纷类案件中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国际普遍应用,在合同履行中如果产生争议,不再以仲裁、诉讼为首选方式,能够减轻案件审理压力。为此,建设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时,可明确约定纠纷以专家评判机制解决,或是发生纠纷案件后,以补充协议方式解决纠纷。

3.加强案件管理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需制定管理制度,确定法律纠纷解决部门、审计部门职责等。合同主体应重点防范法律风险,在重要业务、重大决策方面,发挥法务人员、法律顾问的审核、参谋作用,注意编制招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履约索赔、合同变更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核预防潜在风险。工程主体需遵循“控案、少案、结案”原则,将矛盾纠纷妥善化解,力争以调解、和解、专家评判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无法避免的案件,积极处置应对,以法律手段解决,维护主体利益。不仅要做好备案与报告工作,负责人也要直接管控重大纠纷案件,发生的纠纷根据其紧迫性开展工作,认真梳理纠纷矛盾点、来龙去脉,明确发生案件原因,安排专人跟进,化解纠纷矛盾。定期统计发生施工合同纠纷的情况,综合评估发案原因、处理结果、发展趋势、影响等,总结经验,以免反复发生纠纷问题,前移风险预防工作。同时,工程款项要求从专项账户支出,以免资金挪用或非理性投资等现象出现。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多在于工资支付、质量问题、设计变更等方面,要求各主体以战略高度明确企业防控法律纠纷的重要性,倡导契约精神,落实审核法律制度,完善重要决策、经济合同审核制度,做到应审必审,提高案件管理质量。

四、结论

我国2021 年施行了《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使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审理有据可行、有法可依,建筑行业也焕发新生机。此种情况下,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需根据实际困境,从立法、司法、管理三方面出发提出解决措施,从而维护建筑工程参建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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