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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背景下民商法实践以及创新分析

2023-12-01唐燕飞

法制博览 2023年30期
关键词:商铺民商法交易

唐燕飞

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1300

线上交易因我国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成为现实,电子商务也在此背景下以飞快的速度发展。互联网的出现为人们传递信息、进行交流提供了便利条件,电子商务在此时期出现,大众可以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商品,提高购买行为的便捷性。电子商务的出现为购买行为赋能,买家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空间实行购买行为。在电子商务出现后,人们可以更便捷地购买商品,提高生活便利水平。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发现电子商务立法并不能跟上电子商务迅捷的发展速度,所以部分群体会钻法律漏洞,借此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在电子商务立法体系还未健全的过程中,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偶尔出现,会对电子商务发展设置不小的阻碍。而电子商务对我国经济建设和民众生活均有巨大的积极意义,所以有必要引导行业规范化的发展,相关部门应高度关注电子商务的法治建设,加快民商法变革速度,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一、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具体应用

(一)准备时期

电子商务因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发展获得技术条件,可以提高购买行为的便捷性,所以受到不少消费者的追捧。民商法的发展与电子商务发展不同步,民商法仅提出对实体经济的保护,没有详细条款约束电子商务经济,可能使部分人员钻取漏洞,获得不菲的收入[1]。分析电子商务经济形态,在交易未进行时卖方会通过渠道上传商品信息,买方可以通过网络获取商品信息,同时使用计算机作出购买动作。在该环节,需要对贸易主体进行保护,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保护活动关注的主要内容,同时需要分析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在保护措施的实施中,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2]。

(二)合同签署

在买卖双方交易意向确定后,会进入合同签署的环节。在该环节,当事人需要围绕付款方式、交易价格、货物信息进行协商,在双方谈判中达成共识,最终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谈判活动一般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通过网络渠道实现信息交互,出于合同当事人利益保护需求。民商法需要在合同签署环节介入,基于买卖双方的诉求和未来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作出关于违约成本方面的规定,细化规定内容,约束合同双方,有效降低买卖双方违约概率。在买卖双方签署合同时以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信息交互,在核实合同内容不存在问题后进入签署环节,为电子商务交易工作良性推进提供先决条件[3]。

(三)手续办理

买家交易应付款支付行为、货品发出相关活动,均是电子商务交易涉及的重要内容,电子商务经济借助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利好条件,使商务活动具有便利条件。实体经济需要诸多手续和部门才可以进行交易活动,电子商务在网络平台中以数据交互的方式便可以完成交易,所以电子商务在交易方面的便捷性是实体经济难以比拟的。电子商务经济贸易双方在经营中,以电子凭证交换的方式便可以完成其他部门的贸易手续,所以电子商务贸易的速度较快,因回避复杂的手续,可以为交易活动推进提供较好的条件,同时进一步提高交易工作的整体质量[4]。

(四)合同履行

在交易活动结束后,如果交易双方需要核实对方是否履行合同,查看货物物流的运输信息即可。合同当事人如果发现货物物流运输的行为与合同条款有不符之处,可以此为根据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对方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电子商务与实体交易在违约责任的处置方面较为相似,所以电子商务可以借助民商法与实体经济违规方面的具体规定,保护自身在贸易活动中的权益。但是因我国民商法对电子商务的很多内容并未给出明确规定,可能被部分人员钻取法律漏洞。以网络环境条款作为攻击点,导致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更好的保障。我国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中仍有很多顾虑不周的地方,需要在后期推进改进。新时代,将法律条例与经济形态进行融合成为大体趋势,如何创新法律内容为社会发展出力,成为相关部门着重推进的工作[5]。

二、电子商务中出现的问题

(一)信誉问题

电子商务以信息网络作为基础,将经济贸易和信息化技术紧紧地联系起来,贸易活动的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买方在获取信息后,确定是否买入产品。在网络渠道进行商品的售卖活动,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并控制时间,但是在交易环节有较多不确定因素。电子商务的准入门槛不高,买家很难对商家的资质进行准确判断,所以买方可能买到假冒伪劣的产品。在电子商铺竞争日益加剧的过程中,不少店铺基于自身发展需求,没有践行产品服务承诺,因我国民商法没有对相关内容给出具体条款,所以很难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准确界定,消费者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6]。

(二)安全问题

网上交易合同的签署涉及内容较多,如果在网络环境中遭遇网络攻击行为,不法分子可能篡改合同中的条款,以此满足其自身利益诉求,对合同中的另一方将造成不小的利益伤害。我国在网上交易方面没有作出较多的要求,所以网络贸易的准入门槛不高,现有法律也没有给出电子商铺审核的具体规定,难以落实对电子商铺的审核任务。电子商务的贸易活动涉及售后环节,但是当下在此方面的法律条款较少,同时因贸易双方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容易因售后环节的干预因素出现安全问题[7]。

(三)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贸易使用电子合同,合同的商定和签署均在网上进行。在数据传输中,可能因外部力量的干涉,出现篡改合同的行为,导致贸易双方出现争执。我国民商法对网络中签署贸易合同的行为,没有作出过多的规定,所以贸易主体签订的网络合同法律效力较差。

三、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创新路径

(一)做好电商审核的创新工作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电子商务做出不小的贡献,因网络的快速发展,为电子商务经济建设提供较好条件,使其规模逐渐扩张。电子商务作为新的经济形式,在出现初期便已被不少群体关注,政府对于电子商务贸易形式的特点未能及时掌握,所以在审核制度建设期间出现工作滞后的情况。当下需要调查电子商务店铺的经营情况,统计相应信息并打击有违法行为的店铺。在电子商务经济发展中,需要邀请电子商务领域的经济专家和法律学者进行探讨,给出民商法在下一阶段调整的方向[8]。

我国电子商务在发展中,电子商铺拥有重要的作用,需要在立法方面提高法律对电子商务经济的约束力,可以规范电子商铺的经营行为,审核电子商铺,确保其不存在违规情况。在民商法相关条款得到完善后,能够成为网上售卖商品达到质量要求的保障,为买卖双方公平交易打造安全的环境。在民商法创新中,有必要推进电子商铺审核制度的建设工作,提高审核制度内容合理性,为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二)提高线上交易监督管控程度

在互联网中有不少真假难辨的信息,网络中的多个不稳定因素均可能成为电子商务经济安全问题的导火索,所以有必要在网络环境中,做好电子商务贸易活动的监督与管控工作,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9]。

政府监管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需要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强化对产品的管控能力,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查处质量瑕疵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需要定期检查电子商铺,在检查活动中还应该推进不定期检查的方式,从而可以起到约束电子商铺的作用,避免其在监督不严的情况下使用劣质产品进行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在产品检查中,需要严格根据质量要求进行甄别,对于发现问题的电子商铺,需要根据规定的处罚条例进行惩处。政府监督部门需要在电子商务平台运行中,关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打击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是否完整,是政府监督部门与电子商务平台规范推进工作的保障。细化对电子商铺经营行为的约束条例,能够为政府监督部门与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监督与管控工作提供支撑。提高电子商铺经营者违法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避免电子商铺经营人因利益驱使,作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我国民商法在法律条款设置时,没有针对此方面给出违法惩治的详细规定,所以电子商铺经营人违法成本不高,即便店铺做出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也不会对其自身利益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民商法在惩戒经营者方面,应该对惩戒内容进行新的设定,加大处罚的力度,让违法行为人需要付出较大代价,防止经营者在利益驱使下钻取法律漏洞,损害电子商务平台活动主体的利益。

(三)加大对电子合同的规范力度

电子商务经济以网络作为基础,具有鲜明的特点,网络可以视为电子商务经济活动的基础,在贸易双方开展活动时会签订电子合同,将其作为保证双方利益的关键。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应该关注电子合同,分析电子合同是否规范。网络作为公共空间具有开放性特点,可以便捷传递信息,但也为不法之徒在网络中获取信息、篡改数据提供了条件。如果不法之徒通过技术手段篡改网络中的合同条款,将会使买卖双方权益得不到保障,还可能导致双方因该情况出现巨大的利益冲突。我国政府需要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出台相关文件,明确电子商务合同要求,提高电子商务合同规范性,使电子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政府、网络安全部门还应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工作,打击黑客发起的一切违法活动,使买卖双方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中敢于进行交易,有助于电子商务经济规模化发展[10]。

(四)明确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地位

当前,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涌现出新的民事主体,存在个人与企业两种类型的买方。互联网中的企业主体和实体贸易主体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当下民商法并未明确相关主体享有的法律权利,所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中活跃的个体与企业,其责任并没有明确,可能会遇到侵权的问题,同时自身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在我国民商法中,没有对相关主体责任与法律权利进行明确界定,在贸易纠纷出现后相关主体无法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权。民商法应该在电子商务经济发展中,基于新出现的民事主体,根据相应主体权利维护诉求,提升对电子商务经济保护方面的能力。民商法应该通过条例的修改,在法律层面明确电子商务平台中,个人与企业等主体的法律权利和职责,变相提高相应主体法律地位。在电子商务发展期间,有必要确定电子商务贸易主体的法律地位,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法律职责。对于可能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贸易纠纷,应该针对该情况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给出较为合理的规制内容。

在电子商务经济发展中,电子商务平台中还会出现新的贸易主体。民商法应该关注电子商务发展情况,需要随着电子商务贸易主体增多,持续完善法律内容。相关部门需要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健全民商法法律体系,跟进对相关贸易主体信息注册审核与身份识别的工作,建立具备法律管控效力的电子商务平台,约束电子商务贸易主体行为,推动电子商务规范化的发展。

四、结语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中,我国网民数量不断递增,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让电子商务经济迎来发展高峰。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不小贡献,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期间也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建设未能追上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便是其中之一,民商法在立法后并未基于中国行业发生的转变,快速调整内部条例。在民商法中,大部分条例的应用对象仍为传统贸易,所以政府监管部门很难凭借现有法律条例,在贸易活动中进行监管,出现监管能力孱弱的情况,导致违法问题得不到彻底的解决。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基于行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有必要推进民商法的创新工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打造较好的行业环境。在此过程中,可以为电子商务经济平稳、安全发展提供条件,买卖双方可以在相关环境中,安全进行商品交易,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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