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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困境与出路

2023-12-01叶苏煜

法制博览 2023年30期
关键词:情节严重司法解释文书

叶苏煜

信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一、问题提出

法律的尊严需要维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讼成为他们有力的武器。然而,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即使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当事人“打赢官司也拿不到钱”的状况。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存在由于履行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等客观原因,更多的则是履行义务人采取各种规避手段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因此,实践中大部分案件最终都会走到执行程序,可实际的执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执行难”不仅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突出难题。

“执行难”这一问题带来了多方面的消极影响。从权利人方面来说,艰难胜诉后却因为义务人客观上尤其是主观上的不履行使其权益维护无法实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合法权益长期被侵害,使得部分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工作失去信心进而采取不断上访等极端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从法院的角度来说,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的行为挑战着法院的权威,影响司法公信力。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被执行人的违约失信行为,破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容易造成不良风气,被大家争相效仿,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因此,有必要通过研究实践现状,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难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锻造破解执行难的利剑。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理论争议

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虽然在一部分观点上达成一致意见,但还是存在一些争议:

第一,本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争议点为本罪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只要抗拒、干扰妨害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法律文书中列明的被执行人、明显具备协助义务者、被执行人的担保者以及前三类犯罪主体的共同犯罪人。其他人员如果作出妨碍执行的行为,则应当看其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1]虽然对此的争议仍存在,但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第二,调解书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关于这一问题,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包括在内。如高铭暄表示,必须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才可构成本罪的对象。[2]部分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或者具有轻质执行力的仲裁文书都可以成为被罪的对象,因此调解书是本罪的犯罪对象。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涵盖所有法律文书。如行江认为如果不将生效的调解书、支付令等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本罪的规制对象,就会严重地缩小本罪的打击范围。[3]

第三,本罪的行为时间如何起算。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条件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因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时间节点即本罪的行为时间节点。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手段和方式层出不穷,因此对于本罪行为时间的起算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如董振国认为应当在诉讼开始前就对行为人的执行能力进行认定,这样可以有效规避行为人采取措施规避执行。[4]庄绪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时间节点的认定,应当按照本罪行为人的具体类型分情况处理,不能采取一种标准。[5]谢威认为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执行能力的时间点,应当从其知晓或推定能够知晓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时开始计算。[6]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

2016 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响应这一号召各地法院闻令而动、全力攻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执行工作中最为严厉的处罚方式,其适用得到了各级法院的普遍关注。然而在实际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总体适用比例低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上的法律文书进行检索可以发现,自2016 年至2022 年这六年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约3547.11 万件。从公布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书数量看来,共约12.88 万件,仅约占全部执行案件的0.36%。由此可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比例总体偏低。显然这与执行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被执行人层出不穷的规避执行手段相违背。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启动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模式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从公诉的角度来说,实践中公安机关将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看作法院自己的事情,自己只是配合法院的工作,因此存在不愿受理案件的情况。这就导致追诉程序不顺畅,影响该罪在实践中的适用。从自诉的角度来说,自诉人除需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外还要提交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这就导致自诉人提起自诉前后都将要面临巨大的考验。因此,大部分的自诉人提起自诉意愿低。另一方面是执行法官任务重,法院案多人少,执行法官工作压力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积极性不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繁琐,导致执行周期长,影响办案人员的绩效考核;第二,推动程序复杂,在移交案件前执行法官需要承担发现、侦查、举证等工作,还要面临取证困难、错案风险等各项压力;第三,执行案件的不断增加,导致执行法官需要同时兼顾大量案件。以上原因导致执行法官将完成手头工作作为首选,不愿再将过多的精力放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中。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模糊

近年来,为保障量刑规范化,全国法院纷纷开展量刑一体化工作。然而本罪由于缺乏统一的裁量标准,大部分的法院甚至法官个人都是依照自己的理解来细化量刑标准,这就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无法从判决结果看出行为人拒执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上标准模糊。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危害结果,其行为本身不足以被认定为犯罪。本罪属于典型的情节犯,行为人拒不执行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决定性因素,同时“情节严重”程度也影响着量刑。然而实际却是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规定过于宽泛,缺乏统一的标准。200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了五种情节严重的标准,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2015 年司法解释》)对其中的第五种“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虽然立法上不断进行完善,但由于实务中的情况更加复杂多样,法官对于相关解释的理解存在差异,因此实际适用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修订,增设一档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由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晚于《2015 年司法解释》,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也未作出解释。因此目前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还没有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可以参考。

(三)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

裁判说理是判决书应当具备的基本属性,然而通过对样本案例的阅读发现,法院在适用本罪时存在判决理由说理不充分,大部分的判决缺乏有逻辑的说理,甚至有些案例直接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于涉案证据只进行简单罗列,证据的效力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不作具体的解释说明。第二,部分判决书中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行为不做具体的说明,只简单地表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第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缺乏具体阐释。部分判决书无法进行有效的裁判说理,一方面会造成当事人无法信服法院判决进而引发上诉,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判决书的论证是法院获取公信力的一种重要方式,法院能够通过对自己判决的充分论证,以理服人、取信于民。反之,则会有损法院的公信力,使民众对司法公正以及法院判案能力产生质疑。

四、完善建议

(一)细化“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

由于立法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未作细化规定,导致该罪在实践中无法发挥真正效用,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亟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规范适用。一方面,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要一致。如以金额作为情节严重的参考时,可以考量拒不履行金额占应当执行总金额的比例。另一方面,增加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释。可以拒不履行的金额、社会影响、拒不履行间隔时间等角度区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提升该罪的打击力度。尽管出台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相关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常常会出现新的拒不执行行为,这就要求司法解释要及时更新以适应快速发展中的社会。

(二)建立完善的追诉程序

重构自诉程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以公诉为主、以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自诉在个人权利救济、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司法实践中,自诉人的自诉意愿较低。一方面是由于本罪在提起自诉时条件十分严苛,另一方面自诉人取证困难。因此,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罪的适用率,应当重构自诉程序。第一,可以降低立案标准。将原本的提供证据证明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改为提供可供查找的证据线索即可。第二,可以采取合理的自诉转公诉制度。即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自诉案件,经自诉人申请可以转为公诉案件,由于自诉人没有调查取证权,无法搜集证据,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仅靠法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公检法机关密切合作、相互配合,通过建立协同打击机制才能完成。第一,要转变错误观念,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绝非仅仅是法院的事,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也都有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第二,可以开展联合整治专项行动,在行动中加强彼此之间的配合;第三,通过专项行动总结经验,形成统一的立案标准、合理的流转程序以及明确的部门分工。

(三)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呈现,其中不仅包含着法官对基本案情的描述、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还包含着法官对法律、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一份表述不清的裁判文书不仅无法使当事人信服也会影响司法权威。因此,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强化判决文书说理,可以将裁判文书的写作纳入法官考核中,同时对于一些优秀的裁判文书可以进行奖励并在内部进行传阅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于司法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由于部分审判人员在适用本罪时存在误区,一些审判人员法律文书写作功底薄弱,导致判决文书书写不规范。因此,有必要加强司法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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