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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视野下图书馆版权管理刍论

2023-10-16马小萌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3年9期
关键词:版权元宇宙区块链

摘要: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滞后,图书馆在版权主体认定、版权合理使用、版权侵权责任、版权交易等方面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文章分析了元宇宙环境中的版权特征及图书馆面临的版权问题,提出了元宇宙环境中的图书馆版权管理策略,以期图书馆能够有效解决在元宇宙环境中的版权矛盾及相关问题,防范与化解侵权风险。

关键词:元宇宙;图书馆;区块链;版权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23)09-0097-03

智慧图书馆是图书馆变革发展的必然趋势。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将智慧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家战略,为图书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提供了政策导向。元宇宙(Metaverse)是指综合应用机器学习、区块链、云计算、5G、脑机接口、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先进技术塑造的虚拟世界[1]。元宇宙的理论和相关实践从技术层面勾勒了智慧图书馆的未来形态与应用场景。专家学者们通常认为,元宇宙可全面赋能信息资源的整合与揭示、沉浸式阅读推广、数字资源资产化等领域,提升图书馆的服务质量。但是,与所有创新型技术相同,元宇宙也为图书馆带来了新的版权矛盾和利益冲突,亟须图书馆界深入研究解决之道。

1元宇宙环境中的版权特征

1.1版权资源的丰富性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传统互联网资源的消费是被动的,而在元宇宙环境中,人们对互联网资源的利用具有高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一方面,由于创作手段和工具日益丰富,创作门槛不断降低,以“粉丝”“草根”为主体的互联网资源创作者获得了发挥自身创造力的机会,他们人数众多,改变了以专业创作者为主体的版权资源生产格局;另一方面,元宇宙拓展了互联网的感觉空间和维度,人们置身其中可获得嗅觉、味觉、触觉等体验,当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得到他人的评论、点赞时,其会得到相应的创作奖励,因此,在算法的支持下,版权资源数量激增[2]。目前,任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源都可被上传至网络,极大地丰富了版权资源。

1.2版权运营的资产性

在模拟技术环境中,用户对其合法获得的版权资源拥有较为宽泛的权利,除所有权外,还包括陈列、展览、赠予、转售、外借、销毁等处置权。而在数字技术环境中,用户享有的权利较少。一方面,权利穷竭原则不适用于数字技术环境,除法定免责情形外,用户基于数字技术和网络空间,对作品的任何利用行为都必须直接或间接取得授权;另一方面,即使用户取得授权,通常也仅限于使用权,不包括处置权。但是,在元宇宙环境中,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技术的应用赋予了版权资源新的数字资产形式,虚拟的数字资源转化为具有去中心化特质的、经过确权认证的唯一“数字实体”。在NFT模式下,版权资源不仅可被用户真正拥有,还可被用户以授权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NFT作为元宇宙环境中的版权资源凭证,是构成元宇宙经济生态的必备要素[3]。

1.3版权内涵的扩张性

元宇宙相关技术的应用脱离了现有法律规则的约束,为版权扩张提供了现实条件。有学者指出:“如果在元宇宙环境中我们的财产可以无需任何成本无限复制,并被传播到世界任何角落,那么该怎样保护这些财产呢?又该如何从我们的脑力劳动中获得报酬呢?如果我们得不到报酬,又拿什么来保证成果的持续创造与分享呢。”[4]因此,在元宇宙环境中,优先得到扩张的是复制权。目前,许多国家都规定数字复制权为权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我国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将数字化纳入复制权范畴,可认为是我国对包括元宇宙环境挑战在内的新技术版权立法需求的回应。此外,在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rted Content,UGC)成为元宇宙环境中版权资源重要构成部分的情况下,用户利用虚拟现实、数字孪生等技术对作品的改编、汇编、翻译等行为不可避免,因此演绎权的扩张也有其合理性。

2元宇宙环境中图书馆面临的版权问题

2.1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

在版权利用方面,权利主体的界定是最优先事项,在数字技术条件下的版权利用也是如此。元宇宙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架构,通过去中心化机制、共同监督、智能合约等记录与跟踪版权流转情况,溯源创作脉络,界定权利主体。但是,区块链技术仅将作品的哈希值记录在区块链上,区块链平台并不审查作品上链前是否属于特定区块链账户的原创作品,故区块链仅能起到作品登记的证据效力,任何人在持有相反证据时都可推翻权属推定[5]。在元宇宙环境中,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创作行为与方式可能完全超出人类的想象,甚至创造出真正的“数字人”[6]。由于绝大多数国家没有立法明确“机器人主体”的法律地位,导致针对NFT作品权利主体的界定极其复杂。

2.2合理使用的考量问题

相关实践证明,授权许可并不适用于图书馆在数字技术条件下对作品的利用,在所有权利限制方式中,图书馆应优先选择合理使用制度。但是,在现行法律尚未适配元宇宙环境的前提下,版权扩张或将进一步压缩图书馆的版权合理使用空间,缩减图书馆的权利范围。例如,在元宇宙环境中,图书馆可利用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Text and Data Mining,TDM)对数字作品片段或知识单元进行撷取、分析,编制动态、趋势、前瞻、评述等研究报告,或制成可视化成果。但是,目前仅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将非营利性文本与数据挖掘纳入合理使用体系,我国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

2.3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元宇宙环境中,图书馆应重视法律责任的规避问题。一方面,在元宇宙环境中,加密技术应用广泛,用户可匿名登录,数字资产可快速转移,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较强[7]。侵权者可能以各种身份隐藏于世界的各个角落,难以追踪,图书馆的维权成本极高。另一方面,按照現行法律法规,若发生侵权纠纷,在无过错的前提下,图书馆仅需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即可凭“避风港”规则免责,如: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元宇宙环境中,数字作品的变动受技术规则的统一控制,图书馆无权且没有能力及时删除或屏蔽侵权作品,导致“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性大打折扣。

2.4版权交易的操作问题

具有附区块链性、非同质化、唯一性、可交易的NFT及其底层逻辑,为元宇宙环境中版权资源的确权和交易机制提供了价值支持[8]。NFT的核心技术是智能合约,即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和协议[9]。智能合约虽然可强化版权管理,但智能合约的事先性、不可篡改性及自动执行性可能对图书馆造成不利影响。假如智能合约履行程序启动,除非系统设有终止合同、暂停合同执行等程序,否则图书馆没有能力提出补充条款的建议。

3元宇宙环境中的图书馆版权管理策略

3.1完善版权立法

元宇宙对现行版权制度的冲击是多方面的,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调整,如:借鉴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和英国的版权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增添合理使用清单等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承认“受控借阅模式”的合法性[10]。有关部门应明确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标准和NFT作品主体的界定方法,根据元宇宙环境中作品创作、传播、分享和再创作的技术特点和版权管理难度,适当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机制。针对我国版权合理使用制度难以应用于元宇宙环境的情况,有关部门可在司法实践中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作为解决新型版权纠纷的重要策略。

3.2健全版权服务机制

元宇宙环境中的作品,即NFT作品,指准备通过NFT方式进行传播和发售的数字化形式的版权资产[11]。NFT交易的原理是:通过智能合约赋予数字资产唯一的“身份证”,其中包含的信息无法随意改动,以起到确权、溯源、验证等作用,并促进版权资源的自动流转和交易,在保护与提升数字版权资源价值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元宇宙环境中,图书馆应打造安全、封闭的版权链条[12]。目前,NFT作品交易市场不够成熟稳定,在版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疏于监管等问题,有关部门应不断健全版权服务机制,整顿交易市场。

3.3加强版权技术管理

技术措施是图书馆在元宇宙环境中开展版权管理工作的必备要素,是图书馆防范与化解侵权责任风险的重要保障。2022年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中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使用显著方式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标识,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用户注册、信息内容管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13]。图书馆应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水印、防盗链等技术动态监控数字作品的创作、确权、交易情况,在算法库中增添数字版权保护关联模块,加强版权技术管理。

3.4提高自律管理能力

2020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我国“元宇宙侵权第一案”的判决中指出,NFT作品不适用于权利穷竭原则,网络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建立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中NFT作品的版权进行初步审查。被告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而构成侵权[14]。因此,图书馆必须加强版权保护自律建设,认真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提高监督版权利用行为和保护版权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李晓宇.元宇宙下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J].知识产权,2022(7):20-46.

[2]聂弯,李德升.元宇宙数字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研究[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22(8):6-10.

[3][11]杨利华,王诗童.NFT数字作品交易的著作权法规制:兼论数字信息时代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35-43.

[4]梅夏英,曹建峰.从信息互联到价值互联:元宇宙中知识经济的模式变革与治理重构[J].图书与情报,2021(6):69-74.

[5]张金平.元宇宙对著作权法的挑战与回应[J].财经法学,2022(5):54-69.

[6]李泽,邓香莲,许鑫.因时而变:元宇宙阅读时代悄然来临[J].图书馆论坛,2023(2):108-116.

[7]馬强.元宇宙版权规制理论探析[J].出版广角,2022(20):61-64.

[8]刘双舟,郭志伟.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及合规管理[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23(1):49-61.

[9]向凌云.区块链的逻辑[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18:114.

[10]纪睿哲,赵力.国外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馆舍限制的突破及其启示[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23(2):51-55.

[12]严丹,徐亚苹,虞晨琳,等.元宇宙图书馆的理论进展、实践问题与未来展望[J].图书馆杂志,2023(2):4-12.

[13]陈斯华,章乐.元宇宙语境下数字版权保护发展状况分析[J].传媒,2022(19):78-80.

[14]汪子媛.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探析:以国内“元宇宙侵权第一案”为例[J].中国科技信息,2022(22):131-134.

(编校:冯耕)

收稿日期:2023-08-13

作者简介:马小萌(1987—),营口市图书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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