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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堵点”

2023-08-17张宏羽

检察风云 2023年15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协作生态

张宏羽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城市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博弈,城市生态环境承受着一定的压力。随着发展理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把生态环境治理放在更突出的位置。

城市公园水体具有多重功能

当下,我国大型城市将打造更高质量的“生态之都、宜居之城”作为发展目标之一,不断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升城市生活品位,让天蓝、水绿、景美成为城市的靓丽底色,给居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则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不过,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尚有一些堵点、痛点,其中不仅有规范体系、制度机制、资源要素等客观方面的限制,还有固有思维、陈旧观念、消极心理等主观方面的束缚。

数字赋能存在短板

数字技术的应用,将进一步赋能城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例如,数据信息的获取、识别、反馈,能够及时地对污染源进行锁定,并引导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又如,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能够为治理决策提供科学的支持和指导。此外,数字技术的应用还可以评估治理效果,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发现治理效果中的不足之处,并及时调整和完善治理措施。

尽管数字技术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应用方兴未艾,但在有些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数字技术条件相对较差,导致数据的获取和分析难度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数据只能用在简单的分析上,而缺乏辅助政策设计、深度情况剖析等高端应用。

同时,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数字化转型,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在有些地区和企业中,缺乏必要的投入和支持,导致设备更新和改进不及时,生态环境治理的数字化转型难以有效推进。

研究者卫浩浩指出,县(区)级政府是环境治理政策的重要落实主体。然而,县(区)级政府的资金来源渠道较少,导致治理经费短缺。需要指出的是,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大气治理存在“治理长期性,效果短期性”的特征,且易受其他地区污染源的影响。县(区)级政府往往不愿投入大量资金在大气污染防治上,而是投向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相对稳定、治理效果更为直接的对象。

此外,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效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数据可能存在误差,或面临被篡改的风险。不久前,上海市首例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致使监测数据失真的刑事案件宣判。案中的沈某作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明知环境监测设施不能擅自调整,仍采取措施干扰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致使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且该失真数据上传平台后,导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法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有效监管。最终,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沈某当庭表示悔罪服判。

有环境监察部门人员坦言,对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首先是问题难发现,有的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运维人员,蓄意修改参数、程序,或者干扰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此类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且有的不法分子还会利用某些时间间隙,将修改的非正常参数、程序等数据恢复为正常。其次是调查难推进,一些违法企业钻法律的空子,面对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时,互相串供、拒不接待或拒不承认;配合调查询问时,要么避重就轻,要么以“不知道、不清楚”等為由搪塞应付,从而增大了调查难度。最后是案件难办理,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囿于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未能有效将违法企业的证据链形成闭环,致使案件难移送,违法行为难惩处。

协作机制面临挑战

对于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而言,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存在“堵点”。

以水生态环境协作治理为例,导致协同失灵、影响协作效率的因素比较复杂,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往往难以在更深的治理层面展开。

就跨部门协作而言,信息孤岛的形成可能使得各管理主体难以有效、快速联动。打破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壁垒,是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突破口。

管理主体的多元冗杂,也会导致协作困难。例如,一些城市的污水处理运维主体涵盖国企、民企、政府部门等,会出现个别管理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等问题。

就跨区域而言,城市群的跨界水污染治理协作问题值得重视。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该区域工业园区连片的特征较为明显,水域情况复杂,水污染具有典型的跨界性、流动性。环境保护法领域研究人员林镁佳曾做过一项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的研究。该研究指出,自粤港澳大湾区概念提出以来,区域内政府着力推进湾区绿色发展,提出多项湾区环境治理举措,并为水污染防治制定了纲要性文件。不过,环境保护相关协作的规范性文件,多为政府间区域规划纲要与政府间合作协议,约束力有限,规则体系不太健全,且较少包含对行政程序监督方面的规定。此外,区域内政府对环境信息的定义与公开范围不同,信息公开标准也不一致。

公众参与中的问题

公众对于自身感受较深、在短期内会对生活直接造成影响的城市环境问题,往往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比较高。例如,对于河湖水质、饮用水比较关注,而且许多产业(如渔业)对河湖水质有一定要求。这其实可以理解:一旦出现未加处理的废水排放、自来水污染等问题,会直接威胁公众健康。

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主导方的政府部门,对大气环境问题较为关注,而公众对于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意识往往不强。一个原因是,人们对中轻度大气污染的直观感受不深,短期内其健康不会受到大气污染的明显影响。

大气污染治理难度比较大,且由于外部性问题,短期内往往治理效果不显著。所以,在目前的城市生活环境治理中,大气污染治理的优先级往往会低于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

公益诉讼难点分析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以救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制度。近年来,司法机关持续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创新方式,在直接修复不可行时,从生态整体利益出发,实施形式各样的替代性修复、赔偿性修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张静燕对记者介绍,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我国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及使用存在一些问题,有时会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是缺乏立法规范。目前,针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都较为宽泛,没有指出损害赔偿资金由谁负责接收、监管,在程序上缺少更多的法律支撑。二是使用效率偏低。各省份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模式多样,未形成统一标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账户分散,未形成集中统一的管理,难以发挥点对点的修复作用,效能不高。三是沟通衔接不畅。针对部分跨区划的案件,资金到底应由集中管辖地管理还是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地、结果地管理,无具体规定,跨区划申请使用、拨付也存在困难,有时难以真正发挥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生态环境修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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