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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控研究

2023-08-14贺雪花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 2023年7期
关键词:股权管控国有企业

贺雪花

(株洲市云龙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株洲 412000)

股权投资是指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者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企业,其目的是获得股息或资本转让所得,股权投资有助于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当前,地方国企已经开始积极参与股权投资。但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多变和股权投资管理水平低下,国企股权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不仅未能达到预期,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比如投资决策风险、运营风险和退出风险等。因此,基于这种背景开展地方国企股权投资风险管控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家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同其他性质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是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国有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要确保社会效益得以实现,其不仅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实现国有资产增值,还要通过调整企业行为,积极发挥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被投资单位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入被投资企业成为股东,依据所持股份的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由此可见,股权投资的方式主要由两方面组成。一方面,是投资单位购买被投资单位的股票;另一方面,是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形式投资于被投资单位,其最终目的是依据所持股份比例获得收益。股权投资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股权投资拥有参与被投资方经营活动的权利。与债权投资不同,股权投资股东方有权影响和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同时有获得被投资方利润分红的权利。第二,股权投资具有较高的收益性。股权投资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对于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单位而言,一旦被投资单位上市融资成功,就可以获得较高的股票增值收益。第三,股权投资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收益和风险是相互对应的关系。股权投资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同时也面临着较高的风险。股权投资的标的是被投资单位,而被投资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一系列问题,甚至会破产清算。第四,股权投资具有增值性特点。股权投资并不是单纯的资本投资。投资方可以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经营决策的方式,影响被投资单位的运营,从而提升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能力。第五,股权投资具有长周期性特点。投资单位所获得的股权投资并不是因在短期内出售而持有的,而希望通过长期持有来获得收益回报,其投资的期限往往难以预测。

(三)风险管控

所谓风险管理是指在一个项目中,面对多元化的风险因素,市场主体管控风险的过程。市场主体能够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做出有效的风险应对策略,并对风险应对的过程进行评价。对于企业而言,在面临市场日益开放、竞争日益激烈、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政策波动程度较高的前提下,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都与日俱增。有效的风险管控能够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降低损失,提升其附加价值。风险管理的流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风险识别。企业对面临的显性风险和隐性风险进行判断,鉴定和判断风险性质。二是风险评估。企业以风险识别为基础,以定量分析的方法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程度。三是风险控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企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企业可通过多样化的手段,降低损失频率和程度。四是风险管控评价。企业对已经实施的风险管理活动产生的效果进行评价,判断风险管理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地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类型

通常而言,股权投资的风险类型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投资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是国有企业投资活动中面对的首要风险。一方面,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被投资单位为了从投资活动中受益,往往向外界传递虚假的财务信息,比如粉饰财务报表,要求审计机构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等。而投资单位很可能在决策环节,对被投资单位的信息收集不全面、不准确、不完整,高估了投资活动产生的预期收益,从而导致投资活动与实际收益偏差较大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未能严格履行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比如未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充分细致的经济性和技术性论证,导致判断失误。

第二,运营风险。国有企业需要运用自身的权力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这一过程可能会产生较为强烈的运营风险。一方面,由于代理成本的存在,被投资单位很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倾向于投资风险较高的项目,而损害了母公司的投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运营状况不熟悉、不理解,以及本单位管理人员管控水平较为低下,因此,可能会做出对被投资单位经营活动不利的决策,导致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的风险。

第三,监管风险。地方国企股权投资监管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对所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所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脱离了母公司的视线,虽然会定期向母公司述职,但可能无法向母公司反映本岗位真实的工作情况。由此可见,地方国企在对被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方面还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监管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在长期的运营过程中,被投资单位形成了一致的利益者联盟。母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实际工作时,很可能会遭到被投资单位的不配合甚至抵制。

第四,退出风险。在投资单位完成投资目的或者被投资单位发生异常情况,导致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时,国有企业应及时从被投资单位中撤出。而这一过程也可能会存在退出风险。就程序而言,国有企业退出投资需要经过多层次审批,比如国资委审批、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等。这一过程耗费的时间较长,很可能因政策环境发生变化、被投资单位抽逃或转移资金等而影响投资退出。

三、地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决策阶段问题分析

在股权投资项目决策阶段,地方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地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决策程序并未完全按照国资委的规定严格执行,对投资项目的调查不充分、评估指标不全面、评估方法不科学。例如,地方国企未能从行业分析、产品服务、市场地位、财务数据、管理层素质、退出难度等角度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全方位评估。

第二,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关于股权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应至少包括经济性、技术性、财务性、组织性、风险控制可行性的分析。实际上,部分地方国有企业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较为粗劣,形式主义严重。

第三,决策程序后置问题。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一般为初审调查、制定投资方案、编制可行性报告、投资方案评审和投资方案最终审批等。实际上,部分股权投资项目时间紧,存在先进行决策,后进行决策程序补办的情况。这种方式降低了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的严谨性。

(二)投资实施阶段问题分析

首先,管理主体职能未能有效发挥。根据国有股权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投资项目活动完成后,投资单位可以通过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参与或影响被投资单位决策。事实上,部分地方国企存在对被投资单位管理形式化的问题。比如,地方国企委派的管理人员无法深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流程设置、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人才招聘管理等环节,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无实质性影响。

其次,追加投资的审核机制不健全。在股权投资实施阶段,地方国企可能会存在追加资金的情况,这需要严格的程序审批。但是,当前的审批机制尚不健全。如果追加投资的金额较小,那么当前的审批机制显得过于繁杂,降低了资金拨付效率。而如果追加投资的金额较大,那么审批机制就显得过于简单,无法对追加投资的可行性进行严谨分析。

最后,无法实现对被投资单位的前瞻性控制。地方国企对被投资单位的管理局限在对各种财务报表的分析上,比如绩效考核指标分析、预算管理指标分析、成本管理指标分析等,停留在事后控制阶段,无法实施对被投资单位经营活动的前瞻性控制。

(三)监督评价阶段问题分析

地方国企股权投资风险管控中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评价机制不完善。基于国有企业的性质,股权投资必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际上,部分地方国企对投资项目的评价体系并不完善,评价主要集中在财务数据和经济效益方面,缺乏对社会效益、人员绩效考核、人才培养、内部控制等多方面评价。

其次,无法实现对所委派高管的有效监督。在股权投资项目完成以后,地方国企会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管理。一方面加大了地方国企对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难度,另一方面需要地方国企针对委派人员制定完善的绩效考核指标。这些工作都需要地方国企付出较大精力。

最后,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部分地方国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不足,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较差,同时内部审计覆盖的范围不够全面,主要局限于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审计上,缺乏内部控制审计内容。

(四)投资退出阶段问题分析

由于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地方国企会退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这一过程中蕴含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所制定的退出方案有效性不足。在决定退出股权投资时,地方国企应该对退出的理由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并确定退出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实际上,部分地方国企缺乏对退出方案的定量评估,主要凭借决策者的主观经验进行判断,导致退出收益减少、风险增加。另一方面,未能制定及时止损方案。当股权投资收益未达到预期时,部分地方国企未能采取有效的止损措施,也未在退出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容易导致退出方案无规可依。

四、地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控对策

(一)投资决策阶段风险管控措施

首先,要构建完善的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组织。地方国企应针对股权投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该部门应该直接隶属风险与审计委员会,不受其他部门的管控,确保能独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其次,地方国企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由于股权投资项目涉及的环节较多,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因此,必须明确各部门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地方国企应坚持“以权定责”的原则,根据总经理办公室、风险与审计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投资委员会的权利明确其责任。对于民主决策程序,应当做好各部门的发言记录,确保合理界定各部门责任。

最后,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在投资决策阶段,地方国企应组织多部门参与对被投资单位的调研与分析。财务部门应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发表意见。风险控制部门应对被投资单位的诚信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研。必要时,地方国企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可行性分析工作,出具独立的评审意见。

(二)投资实施阶段风险管控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被投资单位的管理。在股权投资项目完成后,地方国企应向被投资单位派驻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对被投资单位的内部审计。同时,为加强对所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应明确高管在投资项目管理中的绩效考核指标,并通过定量化模型输出准确结果。

其次,建设完善的预警机制。地方国企应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应对被投资单位的内外部风险进行关注,并设置完善的预警体系。该预警体系能实时收集被投资单位的各项数据信息,比如盈利能力信息、营运能力信息、资本结构信息和财务风险信息等。一旦预警体系发现异常指标,可向国企管理人员发出预警信息,以便管理人员做出风险管理决策。

最后,建立风险审查制度。除了要定期对被投资单位进行监督之外,还应该建立不定期的风险审查制度。在被投资单位出现经营异常或进行重大经济决策时,母公司可派风险审计委员会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三)监督评价阶段风险管控措施

一方面,要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在股权投资项目运行后期,地方国企要加强对该阶段的风险管控,明确各部门风险管控中的责任,要求其定期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例如,财务部负责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估;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合同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被投资单位内控运行状况进行评估等。另一方面,要健全投资阶段后期风险监管的反馈制度。地方国企各部门可以以季度和年度为周期,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投资评审委员会在收到项目报告之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四)投资退出阶段风险管控措施

一方面,地方国企要完善股权投资退出管理机制。投资退出管理机制的内容应该包括: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应明确投资退出条款和股权回购条款;在投资决策阶段,应对投资退出进行规划,制定预案;加强合同控制,在合同中明确投资项目退出的具体条件;丰富对投资项目风险的处置办法,采取多种措施降低投资损失;判断并选择最为有效的投资项目退出方式。另一方面,选择有利的投资退出时机。由于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地方国企在选择退出时机时,往往呈现一定的滞后性。投资单位应从多方面加强投资退出的前瞻性控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完善的财务共享信息平台,实现对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的实时监控;确定退出投资的风险评估标准,制定投资退出数据阈值;制定对被投资单位风险综合评估方法,引入优序对比法设置评估指标权重。

五、结语

总之,股权投资是地方国有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升营业收入和盈利质量的必然选择,是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方式。在实践中,由于外在环境的影响和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不足,股权投资仍然存在一系列风险,且这些风险广泛存在于投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管理阶段和退出阶段。本文总结了地方国企股权投资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从多个角度提出了对策,期望能为地方国企股权投资风险管控水平的提升,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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