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媒体伦理失范规制:新闻报道权与个人隐私权冲突

2023-06-28李叶楠刘嘉雯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14期
关键词:媒体人权

李叶楠 刘嘉雯

摘 要:大众传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个体认知和价值判断的影响日渐显著,但其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矛盾,伦理道德难题突出。其中,媒体新闻报道权与个人隐私权间的冲突日益尖锐。立足权利性质角度分析新闻报道权、聚焦提出时点和价值探讨两大方面分析个人隐私权,在分析两者伦理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指明媒体新闻报道权与个人隐私权矛盾的实质关键,力求以权利失衡对比为切入视角,为新闻报道权与個人隐私权冲突失序提供思维模式和规制路径。

关键词:媒体;新闻报道权;个人隐私权;伦理失范;人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14.060

媒体传播伦理学本身是一个交叉学科,既包括了新闻学,又包括了伦理学,形成于两者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应用。因此,从学科领域分类的角度来看,它可以被视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者陈汝东的《论传播伦理学的理论建设》中提出:“作为人类关心自身行为规范系统的一个方面,媒体传播伦理学的科学任务就是归纳概括传播行为的道德规范系统,揭示传播的伦理道德规律,建立科学的媒体传播道德理论体系。其核心任务是揭示人类传播的道德规律——媒体传播伦理规范系统。”媒体伦理学以传播领域中的道德现象及规律为研究对象,分别从内涵、社会价值、社会道德准则等方面出发,对媒体传播做较为全面的研究和分析。

大众传媒具有新闻报道权虽已成为社会性共识,但实现过程仍易涉嫌侵犯隐私权利。知情权与隐私权不仅为法学范畴的相对权利概念,更隶属于伦理学视角下的人格尊严范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众传媒的捕捉信息方式增多,媒体新闻报道权与个人隐私权间的平衡丧失显著。由此,以媒体传播伦理问题为例展开论述,解释冲突的产生原理、具体表现与调解原则等,对透彻分析现象的现实影响具备研究价值。

1 媒体新闻报道权的伦理意义

媒体新闻报道权本质上是媒体综合性权利的外观呈现,这种综合性权利亦是新闻媒体行使报道的主体性资质表现。一方面,新闻报道权利可具象至媒体报道新闻的全过程与各步骤,将信息的采集、传播以及内容发表等方面囊括在内;另一方面,追求媒体新闻报道权也具有道德正当性及价值合理性。在此维度上,要真正实现对社会讯息的捕捉、追踪和反馈,大众传媒需要有不被社会力量影响和束缚的自由性权利。道德层面的重要意义印证媒体新闻报道权被关注与落成的必要特征,也导向伦理与司法层面的双重属性。

然而,媒体新闻报道权的行使边界并非是无节制的绝对领域,其有存在的前提与落实的场域,权利的滥用只会招致内蕴的积极自由成分沦丧。“只有自由才能使选择者负有责任,也只有责任才能说明选择者是自由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大众传媒的报道行为选择和责任承担是同时完成的,选择一种行为,就应对此种行为负起责任。因此,传媒主张新闻报道权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本质上为价值选择、肩负被选价值导向的行为践行后果同义务承担的多元过程。可以说,大众传媒对于所具新闻报道权的行使理解应当包含社会责任感的要求;也只有当大众传媒实现了权利责任的统一,才能拥有真正的法律权利。作为大众媒体,在诸如信息传播等过程行为中,首要任务和职责就是杜绝虚假新闻与失实报道。一旦丢失了信息的真实性,在主观评价上即会被定义为“权利行使过限与义务履行不足”。

2 个人隐私权的伦理意义

2.1 个人隐私权的概念提出

个人隐私权概念的正式提出与系统探讨,可追溯至19世纪末期的美国法学界。在1890年,一篇名为《隐私权》的论文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该论文由美国两位著名的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教授发布,该文正式提出并阐述了“隐私权”的概念,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

隐私权的存在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学界范围内虽仍有少部分人认为法律对于隐私权并不认可,但主流观点与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表明,即便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现出相对滞后性,隐私权也是或至少应是为法律确认的权利,且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保障。

“个人隐私权”难以界定的本质在于“隐私”概念界分不明。中国理论界的观点分为六类:第一类表现为个人不希望他人知晓的个人私生活;第二类是私生活秘密,即个人私生活不应该受到非法干扰,往往分为“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第三类是“生活秘密”,即私人生活中不希望别人知晓的信息;第四类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事务,既涵盖私人活动与活动空间,同时也包括该私人事务中一切信息;第五类即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为无形隐私、个人私事为动态隐私、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第六类是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

理论在表述内核上存在差异分歧,但在私密性本质上殊途同归。隐私指向主体既无关公共利益,也不愿被公众知晓的信息,通过诸如身高体重等外观现象表现,依托隐私载体呈现的私人信息皆隶属这一领域。

基于此,法律层面的隐私在根本意义上为法律关系。法律为个人界定隐私范围,在特定主体与不特定社会公众间划拨界线,用司法效力与国家公权圈定不准入的禁区。凡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私人信息只要不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他人便不能侵犯,不能实施刺探、公开、传播与利用等手段;同样,界限的框定反向决定自由支配的领域,受保护的权利不应也不能陷入无限制的失序扩张,囊括的法益保护范围被拘束在法定界线之内,超越界线的行为因法律不设禁止而属于个体自由的权限。双向的进程通过对他人的负面评价同对主体的正向限制得以构建,隐私被塑造为连接特定私人与不特定公众的信息法律关系,私人利益与公共秩序经由价值衡量达成动态平衡。

2.2 个人隐私权的价值探讨

个人隐私权体现出更先进文明中个体的人格尊严。康德提出“人具有先天的认识能力,包括感性、理智和理性,借由自我的综合能力,使得人类的知识不断扩展。当人依据理性行事时,个人才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独立人。由于个人只服从于自己的理性,所以只有自己才是目的。”因此,他建立了个体在道德上的主体地位。当人服从自己的理性时,人即获得人格层面的尊严,這种尊严建立在人为目的的基础之上。人格尊严是根本伦理原则,是个人至高无上的价值尊严,任何他人、组织、政府都不能剥夺限制。独立自主是人格尊严的基础,人格尊严在个人领域中的最好体现就是尊重个人隐私权,即个人隐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谁公开何种信息都应该由私人主体决定。

隐私权日益凸显的背后,体现出社会文明进步带来的个体权利空间重塑。社会转型期间,制度阵痛与风险动荡嫁接起私人利益在公共领域中的生存挤压现状,新一代人权赋予隐私权重归大众视野的正当必要。

个人内在的自主地位,促成更高价值的实现。比之保障性权利,个人隐私权具有强烈社会功能与实际作用,建构目的强调公民浓厚的个体特殊性。对个体特征及社会角色积极宣示,以权利外观保障权益落地,为公权介入限定程度力度,设定准入例外;与他人利益区分种类范围,避免私人主体间的权益碰撞与适用冲突。隐私权具有明示独立的独特价值,独立自主的思考能力是公民意志的自觉反映;隐私权具备捍卫人格的工具价值,以维护自由意志守卫尊严利益;隐私权蕴含保障自由的实质价值,在行为空间同控制区间中规定范围,架构起公权法治与意思自治间的合理平衡。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大众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没有人能作为完全独立的孤岛存在。信息技术打破技术壁垒,为人们的交流和联系提供极为简单和便捷的方式,不仅拓宽更快了解他人状态的渠道,也使得公共生活更为丰富多彩。然而,尽管公共生活呈现日益多元的现实趋势,私生活对单一个人的塑造意义依然极为突出。个人空间应当被尊重,个体需要在独处中充分地认识与丰富自己,并借此实现精神上的突破。但高速发展的传播媒介令公众暴露在信息洪流的冲刷与侵袭之下,大众在努力营造私人世界之余,不可避免地因信息获取途径的过分便捷产生对他人私生活的“窥探”心理。这一心理或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特性使得大众的关注点从人本身的价值追求和意义探索偏移到对外部垃圾信息的吸收之中,致使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现状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

3 媒体新闻报道权与个人隐私权利矛盾

3.1 产生原理

著名的传播学家威尔伯·施拉姆指出,在传媒实践中发生的伦理问题一般被界定在四个范畴以内,其中一个范畴被他命名为“知之权利”。“大众媒体为了代表人民的知之权利,必须有其行使空间。但这一权利的限度如何?举例而言,当知之权利与其他行之已久并又受到尊重的权利如个人隐私权和个人接受公平审判权发生冲突时,或政府为了保障大众利益而压制新闻之权、媒体为自身利益而压制新闻之权相冲突时,前者因此遭受侵害,又当如何?这些又是关系到互相冲突的诸种责任,而我们并不能下简单断语,认为大众的知之权利可以压倒一切;或者认为新闻的报道权利只能由法律来限制等。在上述情形下,是否负责任的分界,有待于我们来判定与重新规划。”

媒体传播的受众群体,即大众,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保护个体隐私的重大意义;另一方面依赖传媒获取信息,以期拓宽自身视野,扩大接受程度,实现精神追求。然而通过这样的途径,个体隐私的保护常常被好奇与热衷冲淡。相应的,大众传媒为满足大众的这种心理,往往也会深入到生活之内,打入内部,实施如深度报道的方式,并特别强调深入事件内部与对事件当事人的追踪调查,使得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3.2 权利侵犯

大众传媒本身的特点及性质表明了其所报道的新闻内容往往容易涉及他人的隐私。媒介本身就是由权利与资本衍生而来,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不可避免。功利主义讲究从实际利益、个人幸福出发,以价值增值为第一要义,对人与行为的判断价值取决于多大程度上利于增进最终价值。换言之,在传媒行为价值、隐私保护行为和公众知情保障之间,应追求最大价值。

隐私本身即为界限不明晰的概念,所谓隐私在某些人眼里反而是博得眼球的工具,如在日常生活中备受关注的明星隐私。随着公众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关注度的提升,众多媒体对明星、艺人等私人生活持有热衷态度,通过不择手段地报道艺人私生活博取眼球获取流量,甚至在部分极端事例中不惜违背新闻伦理道德,凭空捏造莫须有事实;不顾明星、艺人的状态想法,无底线地曝光本应属于自己的生活,使其失去做普通人的权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前所述,个人隐私在何种时间,何种地点,以何种方式向谁公开何种信息都应该由私人主体决定。媒体在行使新闻报道权时,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保护问题应考量当事人同意、保护当事人人格尊严等原则。极端事件中的媒体深度传播思维模式并不罕见,看似“水过无痕”的侵犯同样需要人们警惕。

3.3 行使媒体新闻报道权须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通俗来说就是公共道德秩序和善良风俗,这由社会中的人们普遍认可并且进行了长时间的传承,然后成为了一种内心信念。”从这个角度出发,个人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产生冲突之时,首要考虑的应该是公共道德秩序和善良风俗,并以此对个人隐私权进行协调。而个人隐私权又可作为个人尊严和人格的体现,反向要求践行公序良俗必须尊重个人尊严和人格,否则构成对公共道德秩序的侵犯。

公序良俗原则根生于罗马法民法体系,以贯穿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面貌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然而,与公共政策同民俗风尚结合的表述外观令其极易与道德评价挂钩,进而被片面化为一般道德标准,与“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概念混同。事实上,公序良俗原则仍为法律评价准则,甚至可以进一步评价为兜底性质的评价标准。

公序良俗不等于道德,“善良风俗”的落成逻辑不是将道德秩序转化成法律秩序,而是进行法律评价的提取实现——总结法律事实,涵摄法律标准。将公序良俗视作道德或一般道德观念,意味着道德准则成为直接的裁判依据,泛道德化的司法体系只会架空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权的强制力,影响国家机器与政策秩序的建成;同理,公序良俗亦非习惯、习俗或风俗本身。

因此,媒体行使新闻报道权有必要且理应被囊括进公序良俗的调整范围。权利不是特权,法律虽以无规定的不禁止范畴与有规定的强制力保障赋予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权限,但权利与权益天然对应着边界与受规范调试的制约性条件。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资格,隱含着主体允许并接受法律调控的前提。

新闻媒体是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作为引导舆论同宣传联结的内外纽带,在信息获取上具备涉及私利的潜在可能,在对外传递上具有影响公益的辐射效力。公私结合赋予大众媒介行使新闻报道权的更高注意义务,借以抗衡舆论与思想的社会影响。据此,实现媒体新闻报道权需接受公序良俗调整,保障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确保国家喉舌的作用发挥有法可依。

4 结语

现代媒体飞速发展,转型社会面临制度的阵痛与体系的短缺,媒体伦理道德失范问题突出、个人隐私权保护失序,媒体报道新闻权利边界与个人隐私落实空间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与冲突,体系性的证成具备现实正当性同实践紧迫性。从伦理意义与法律学理角度进行透视,对媒体新闻报道权和个人隐私权的伦理内蕴加以细致解读;揭露媒体为满足大众心理采取深度报道模式的现象,并指明个人隐私被侵犯的潜在风险将呈增加趋势,从而为媒体新闻报道权的实施框定范围,以公序良俗与调整框架,用权利保障为研究视域,最终促使新闻报道权行之有序。

参考文献

[1]陈汝东.论传播伦理学的理论建设[J].伦理学研究,2004,(3).

[2]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4]刘德良.隐私与隐私权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2003,(8).

[5]康德著,邓晓芒译.杨祖陶校.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6]刘德良.隐私与隐私权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2003,(8).

[7]陈风云,赵璇.隐私权价值的多维透视[J].党史文苑,2013,(10).

[8](美)弗雷德里克·S·西伯特,西奥多·彼得森,威尔伯·施拉姆.传媒的四种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9]何敏.略论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冲突的几个问题[J].求索,2003,(3).

猜你喜欢

媒体人权
数字时代的人权何以重要:论作为价值系统的数字人权
论人权的代际划分
美丽乡村建设中“三农”媒体的使命与担当
如何通过媒体提高英语听力水平
论社会组织的人权价值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
论我国人权入宪的意义
性人权与性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