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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多渠道影响机制的研究

2022-12-13谢宗棠刘宏霞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位数促进作用位点

赵 伟,谢宗棠,刘宏霞

(西北民族大学 a.管理学院;b.经济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提高产业结构、实现跨越发展的必经之路。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由此可见,提高企业的创新力是国家创新质量和效率提升的有效保证[1]。在中国,建立创新型企业正逢其时,而企业创新成果要实现商品化,就迫切需要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将企业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列为科技管理的要点。知识产权制度可以通过减少研发信息外部性和降低信息不对称,在垄断产生的静态损失和动态收益之间达到相对平衡状态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激励效应下,拥有较高创新能力的企业就能掌握竞争优势,从而拥有更多的创新化成果。然而,近期有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创新能力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过低的产权保护水平会使企业对创新收益持悲观态度,增加了技术外溢的风险,企业缺乏动力导致企业创新能力严重下降。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增加了行业间的知识扩散成本,减少企业创新数量,挤占企业的创新空间,造成企业的整体创新质量下降,抑制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影响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2]。因此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能力的多维度(企业创新数量、创新质量及研发强度)进行分析,对两者之间的作用机制进行进一步探讨。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创新资源及利益分配机制的重要制度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有效减少存在企业间的模仿、造假行为,增加创新收益,激发企业创新的积极性[3]。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有效保护了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设计能力及技术合作,这对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其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4]。

1.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数量

已有研究单独从企业创新数量、企业创新质量及企业研发强度等来了解企业创新能力。从企业创新数量来看,有研究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了企业创新成果的排他性,降低了技术外溢风险,激发企业的研发投入,从而提升了创新产出[5]。知识产权保护保障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回报收益,有效激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增加企业创新数量。还有研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数量的作用呈现倒“U”型变化,对企业创新数量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会打击企业的自信心与积极性,缺乏申请专利保护的动力。而对企业创新数量的知识产权保护过于严格又会增加企业对研发项目融资的难度,阻碍了企业对创新数量的投入[6]。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数量影响的相关研究,说法各异,但不可否认的是,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数量增加,起到积极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在改善企业生产效率,提高企业动力方面确实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依据以上研究,提出本文的第一个假设:

H1: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数量的促进作用呈倒“U”型变化。

2.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质量

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来看,加强对企业创新质量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效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时修正了创新产出的负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寻租行为的产生,提高了整体创新质量[7]。创新收益在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后,进一步扩大了资本要素,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最终实现企业创新质量升级[8]。企业和研发人员收益在知识产权保护下得到了保障,创新程度高的发明专利才能够快速地得到合理运用,从而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促使其他企业通过提升专利质量来应对市场竞争[9],间接带动了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10]。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对企业创新质量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会侵犯企业的利益,而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抑制企业创新,模仿创新企业的市场份额下降,从而使企业创新质量下降[11]。创新具有积累性,每项创新技术都离不开前一项创新技术的支持,而知识产权保护在其中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鉴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2: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呈倒“U”型变化。

3.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强度

从企业研发强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有效减少了企业研发溢出效应,促进研发效率,提高了研发投入的期望收益,激励更多企业进行研发投入,提高了研发强度[12]。已有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上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显著影响[13]。然而,对企业研发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或过多,都会减少企业研发投入,影响企业创新能力[14]。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会使企业转向于从其他企业的研发溢出中获得收益,减少了自身的创新投入[15]。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了知识扩散的成本,甚至还会造成技术倒退[16]。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实可以提升企业的研发强度和提升企业的研发转化成果,进而推动企业创新。根据以上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3: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研发强度的促进作用呈倒“U”型变化。

以上文献研究说明,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能力之间可能存在较为复杂的关系,遗憾的是,目前对两者关系的研究大多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单个方面来判断,缺乏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多方面研究。因而,本文将从微观视角出发,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数量、创新质量和研发强度之间的关系,试图揭开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创新能力与企业绩效之间内在机制的“黑箱”。

二、实证研究设计

1.模型设定

分位数回归模型是1978年由Koenker提出的,可以通过估计被解释变量不同的条件分位数,准确的反映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更加全面地反映数据信息。为了更好地分析在不同分位点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数量、企业创新质量和研发投入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本文建立了分位数回归模型,如式(1)。

(1)

2.变量说明及数据来源

(1)被解释变量。企业创新能力(Eni):本文从企业创新数量(Eni1)、企业创新质量(Eni2)和企业研发强度(Eni3)三方面来衡量企业创新能力。其中,创新数量借鉴于洋等[6]的测度方法,通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量作为企业创新数量的衡量指标。关于企业创新质量的度量方法很多,张东婷等[17]通过企业专利被引总次数来衡量,李飞等[18]通过企业专利知识宽度来测度。企业申请的专利与创新有很强的关系,相较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申请量更能体现企业创新质量。鉴于此,本文借鉴刘俊文等[19]的方法,通过发明专利申请量的自然对数来衡量企业创新质量。同时,借鉴成力为等[20]、郑延冰[21]的研究,通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来衡量企业研发强度。

(2)解释变量。知识产权保护(Prp):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是由中央统一立法,各省级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综合计算得到的,是立法程度与执法程度相结合的产物。为了更好地体现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本文参考曹薇等[22]的测度方法,在原有用于国家层面测度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强度的基础上,与执法强度相结合。其中,本文用改进的G-P指标来测度立法强度,记为L(t),从专利法保护的覆盖范围、专利国际协定的参加情况、权利保护的丧失、执法机制、专利保护的期限五个类别来测度,各类别各占1分,而每个指标又包含若干个测度指标,将其指标得分之和除总指标数即为该类别得分,五个类别累计即为立法强度大小。执法强度,记为E(t),通过法治化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社会的监督制衡机制、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五方面衡量,将五个指标得分取均值,再与立法强度L(t)相乘来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即:P(t)=L(t)×E(t)。

表1 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

(3)控制变量。本文设置如下控制变量: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ra):通过最大股东持股占比衡量;管理费用率(Mer):通过企业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值来衡量;企业规模(Size):通过企业年总资产取自然对数来衡量;固定资产率(Far):通过企业固定资产与总资产比值来衡量;无形资产率(Iar):通过企业无形资产净额与总资产比值来衡量;股权结构(Ost):将企业性质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类赋值来衡量。

(4)数据来源。本文的研究范围为2009-2019年,上市公司的基本数据皆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根据一般做法剔除了上市公司中变量严重缺失的样本。上述公司专利信息来源于《中国专利数据库》,本文将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与专利数据进行匹配得到本文所需数据。此外,律师数量和人均GDP等信息皆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

(5)描述性统计。从表2统计结果来看,知识产权保护(Prp)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企业创新能力(包括企业创新数量(Eni1)、企业创新质量(Eni2)和企业研发强度(Eni3))三变量的最大值与最小值都有较大差异,初步说明各上市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企业创新能力差异较大,此外,各变量的标准差均小于或在均值附近,保证了研究数据的稳定性。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1.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数量

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能力之间进行理论分析并建立相关模型后,对其进行实证检验。表3报告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数量的基准回归及分位数回归检验结果。从基准回归结果来看,一次项检验系数为正,二次项为负,都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数量的促进作用呈倒“U”型变化,这验证了假设H1的正确性。为了进一步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对其进行分位数回归检验,结果显示:随着分位点的提高,系数变化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并都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数量的促进作用先上升后下降,这与基准回归检验结果一致。可能的原因是随着分位点的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降低了技术创新者被侵权的风险,使拥有知识产权一方在一段时间内享受排他性收益,加大了创新者的积极性,创新数量增多。而随着分位点的继续增加,对企业创新数量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为严格,产生了极强的排他性,阻碍了企业创新数量的提升。

表3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数量的分位数回归结果

2.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质量

表4报告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机制。从基准回归结果来看,一次项检验系数为正,二次项为负,都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数量的促进作用呈倒“U”型变化,这验证了假设H2的正确性。分位数回归的检验结果显示,随着分位点的提高,分位点系数变化呈先上升后下降,在较低分位点下,检验系数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较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质量并无明显影响。可能的原因是此时对企业创新质量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加大了知识溢出水平和企业外部创新的模仿行为,影响了企业创新质量。随着分位点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不断上升,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创新环境,充分调动了企业创新者的积极性,有助于创新成果的积累。而在更高的分位点上,促进作用减小,可能的原因是知识产权保护过多地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降低了创新者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企业创新质量的提升。

表4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分位数回归结果

3.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强度

表5报告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研发强度的影响机制。从基准检验结果来看,回归系数为正,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研发强度起到促进作用。而在增加了平方项后,知识产权保护一次项系数为正,二次项为负,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企业研发强度的影响呈非线性,整体上呈倒“U”型变化,这验证了假设H3的正确性。分位数回归的检验结果显示,随着分位点的提高,系数变化不断上升且为正,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研发强度的促进作用尚未达到拐点,侧面反映了现阶段企业研发投入存在资金浪费严重的情况,中国的研发投入逐年增加,但其力度依然不足,据《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研发投入的资金利用率仅为55%,研发投入损失现象严重。这就需要企业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影响企业研发强度的认识,注意研发投入资金利用情况,使资金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努力提升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贡献率,从而对研发强度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23]。

表5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研发强度的分位数回归结果

从控制变量来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企业创新数量的促进作用不显著,而对企业创新质量和企业研发强度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可能的原因是股权比例分配过于分散,不利于管理层做出针对提升企业创新质量的决策;管理费用率对企业创新数量产生抑制作用,对企业创新质量的作用不明显,对企业研发强度产生了促进作用,可能的原因是企业的管理费用多用于研发投入,推动了研发强度。而研发资金的利用率严重不足,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贡献率得不到相应提升,阻碍了企业创新数量与企业创新质量的提高;企业规模对企业创新数量及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对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企业利用规模优势降低了固定研发费用,获得了更多报酬,提高了企业创新能力;固定资产率对三者都起到了抑制作用,而随着分位点的增加,无形资产率的促进作用也在不断减小,可能的原因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利用率不合理,压缩了企业的资金流动性,降低了营运能力,受到外部融资约束,企业将减少对研发的资金投入。此外,检验结果表明,相较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更有助于提高企业创新的质量和效能。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本文利用基准回归模型和分位数回归模型,实证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能力发挥的作用机制,得出以下结论:(1)通过基准回归模型和分位数回归模型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数量、企业创新质量以及企业研发强度的影响。基准回归模型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对三者的一次项检验系数为正,二次项为负,并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其知识产权保护对三者的促进作用均呈倒“U”型变化。(2)分位数回归结果显示随着分位点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数量、企业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与基准回归检验结果一致。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研发强度的促进作用一直在增加,侧面反映出研发投入利用率不高,研发资金存在使用不合理的情况,致使在知识产权保护下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尚未达到拐点。

基于上述实证结论,并结合当下企业创新能力的现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首先,加强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与企业创新能力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要积极探索企业创新的高质量发展路径,及时对创新资源进行合理优化,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带动企业创新,多方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从而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其次,注重研发投入的流失。企业要积极转变自身发展模式,继续加大研发投入,警惕资金利用情况,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优化创新成果的审核标准,树立起正确的竞争意识,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实现研发强度这种高风险投资成果收益最大化。同时,政府应该继续出台相关政策以激发企业研发动力,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强度。

最后,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有的放矢地进行研发。把握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以科技创新驱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少研发溢出损失和缓解外部融资约束,推动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同时,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结合和调整,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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