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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常见问题及质量提升 措施探讨

2022-11-16张亦凡王铭海

食品安全导刊 2022年21期
关键词:限量国家标准报告

张亦凡,王铭海

(1.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陕西汉中 723000;2.陕西省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汉中 723000; 3.陕西省西乡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陕西西乡 723500)

食品安全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是关乎民族未来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抽样检验的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和重要抓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是食品安全状况的证明材料,是监督执法的依据文件。监督抽检报告质量不仅涉及企业的利益和信誉,也反映了检验机构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对管理部门和检验机构的公信力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抽样检验任务委托部门及检验机构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质量高度重视。食品抽样检验涉及抽样、收样、样品处理、检验、数据处理和结果报告等多个环节,只有每一个环节都做到客观、真实、准确,才能保证出具检验报告的客观公正性。另外食品检验还面临食品分类复杂、标准体系繁杂、检验检测方法繁多的情况,实际工作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影响检验报告的准确、客观性。本文根据日常报告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并提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质量控制的措施,为检验机构报告质量控制提供参考。

1 报告常见问题及相关要求

1.1 抽样信息不全或错误

抽样是抽检工作的开端,关系后续检验及核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抽样单信息错误常常会引起相关人员对不合格报告的质疑。抽样单信息包括被抽样单位信息、样品信息、生产企业相关信息以及第三方企业信息,每个模块又包含很多字段,信息内容多,信息量大,容易出现错误。信息中样品名称、营业执照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和抽样日期五个字段抽样人员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交后不可更改。抽样信息填写中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填写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时,出现多字、少字和错别字,营业执照号填报位数错误、数字错误。相关人员还需注意,若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地址不一致的,应以许可证为准;若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经营单位抽样时,应记录被抽样单位的摊位号。②填写生产单位名称、地址时,出现多字、少字和错别字,生产许可证填报位数错误,字母顺序错误,数字错误,同一生产企业出现多个SC号。③样品名称错误,样品名称应按照标签明示、价签或被抽样单位提供的名称填写,当价签标示的名称有错别字时,样品名称应填写正确文字,并在备注中说明价签标识名称为“XX”。此外,样品名称不能反映真实属性时应在商品名称后备注真实属性的名称。④抽样数量问题,抽样数量应为抽取的样品总量,为检样和备样数量之和。抽样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1]。实际工作中存在抽样数量不足,无法满足检验和复检要求。也存在实际抽样数量足够,抽样人误把抽样数量填写为检样数量的情况。⑤抽样日期和收样日期问题,食品安全国家监督抽检系统默认抽样日期为系统提交时间,因此应在抽样当日进行日期的保存和提交,否则系统会按照提交日期统计,导致系统和报告中抽样日期与当日打印的抽样单上抽样日期不一致。收样日期在系统中直接点击默认日期为抽样日期时,若出现抽样地点距离检验机构较远当日无法送达的情况,默认日期容易引起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过程和样品真实性的质疑,因此样品接收人员应根据实际样品送达日在系统中更改。

1.2 检验方法问题

同一物质可能存在不同的检测方法,不同的检测方法适用范围、样品前处理、需要的检测仪器、检出限以及定量限不同,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是得到准确检测结果的前提。同一物质有多个检验方法标准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产品标准)有指定检验方法的,要按照指定检测方法检测,如GB 2762—2017、GB 2763—2016等标准中就有相关检验项目;指定的检测方法中有多个方法时,应该根据几个方法中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检测[2]。同一物质和相同的食品基质有多个检验方法标准时,实验室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标准方法。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应选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定量限(检出限、测定低限等)不满足产品明示标准限量要求时,使用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的配套检验方法,如执行《绿色食品 食用盐》(NY/T 1040—2021)生产日期在2021年11月1日之前的产品,其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项目的检验方法应选择《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亚铁氰根的测定》(GB/T 13025.10—2012)而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指标的测定》(GB 5009.42—2016)[3]。同一个检验方法标准中会有不同的检验方法,这些检验方法的适用范围可能会相同,也可能会不同,在检测具体的食品时要注意方法的使用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检验人员常常选择自己常用的、简单的检验方法,忽视了适用范围和客户要求。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34—2016)与《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15038—2006)均适用于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检测,但GB 5009.34—2016为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因此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检测应选择GB 5009.34—2016,而检验员使用了GB/T 15038—2006。再如检测糕点中的安赛蜜时,应选择适用于糕点等食品中安赛蜜的检测方法,即《出口食品中六种合成甜味剂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3538—2013),而检验员使用了《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5009.140—2003)。又如白酒中甜蜜素的检测,应选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009.97—2016)中适用于白酒甜蜜素检测的第三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检验员可能会误选常用的第一法气相色谱法。此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酸钠、丙酸钙的测定》(GB 5009.120—2016)第一法液相色谱法中试样处理有蒸馏法和直接浸提法,在豆制品丙酸检测样品前处理中应选用蒸馏法,而检验员使用了常用的直接浸提法。

1.3 检验结论错误

检验结论错误源于产品分类错误、判定标准引用错误。

(1)产品分类错误。例如,某豆芽中铅的检测含量为0.13 mg·kg-1,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豆芽属于豆类,豆类蔬菜限量值执行0.2 mg·kg-1,判定豆芽中铅含量合格;而豆芽在GB 2762—2017中属于茎类蔬菜,限量值应执行新鲜蔬菜0.1 mg·kg-1,应判定为不合格。再如某风味豆干中检出的山梨酸钾含量为0.324 g·kg-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中豆干限量值执行不得使用,判定为不合格;但风味豆干应分类为再制豆干,限量值应为1.0 mg·kg-1,应判定为合格。

(2)判定标准引用错误。例如,某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8日的速冻食品,大肠菌群检验值为 7 CFU·g-1、2 CFU·g-1、15 CFU·g-1、12 CFU·g-1和 8 CFU·g-1,该速冻食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GB 19295—2011)检测,大肠菌群标准值为n=5,c=1,m=10,M=100 CFU·g-1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 (GB 19295—2021)于2022年3月7日实施,大肠菌群标准值为n=5,c=2,m=10,M=100 CFU·g-1,该样品在新标准实施之后生产,因此应按GB 19295—2021中大肠菌群限量值判定该样品是否合格。检验机构应跟踪标准更新情况,在对样品进行符合性判定时,要充分结合产品生产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标准过渡情况等作出科学合理的判定。

某风味豆制品中铅检验值为0.46 mg·kg-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豆制品铅限量值为0.5 mg·kg-1,该样品判定合格,而该产品明示的企业标准铅限量值为 0.4 mg·kg-1,应判定为不合格。当产品标签明示值和明示企业标准限量值与国家标准相比较严格时,应按严格的限量值判定。

另外在判定时还应考虑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和本底值。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未允许将苯甲酸使用于酱卤肉,某卤猪耳中苯甲酸检验值为0.009 g·kg-1,苯甲酸可能由配料酱油带入,如苯甲酸含量未超过按工艺中酱油使用比例折算后的含量,则应判定合格。又如某葡萄酒中苯甲酸检验值为21 mg·L-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葡萄酒中不得使用苯甲酸,但葡萄酒在发酵和贮存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苯甲酸,若检出苯甲酸但含量≤50 mg·L-1,则应依据《葡萄酒》 (GB/T 15037—2006)产品发酵过程中自然产生的苯甲酸含量判定是否合格。

1.4 原始记录问题

检验原始记录是实验室开展检测活动的客观证据,原始记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直接影响检验报告数值的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①信息不充分,原始记录应涵盖与检验检测相关的人、机、料、法、环和测等必要信息,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原始记录应包括每项检测活动或审查数据结果的日期和责任人。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缺少产品工艺、类型等样品信息,缺少环境条件信息,缺少样品制备、样品前处理、标准物质信息以及谱图信息不全等问题。②原始记录修改不规范,实验室应确保技术记录的修改可以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原始观察结果,应保存原始及修改后的数据和文档,包括修改的日期、标识修改的内容和负责修改的人员信息[4]。此外,在检测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涂改、描改、刮改记录的问题,如数据无法辨识、更改处未签名或盖章等导致的涂改问题。③有效数字修约不规范。实测数值或计算值的有效位数应按标准规定修约,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要求不一致时,按产品标准报出,数值修约应符合GB/T 8170—2008规定;若标准无规定,只要量具、仪器分辨力足够,按标准极限数值的位数多一位报出,需数值修约时应符合 GB/T 8170—2008规定[5]。④原始记录计量单位与报告计量单位不一致,报告中计量单位应与判定依据计量单位一致,检验时根据判定依据的计量单位选择适合的检验方法,检验方法与判定依据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换算至与判定标准一致。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苯甲酸、山梨酸的计量单位为g·kg-1,《葡萄酒》 (GB/T 15037—2006)中苯甲酸、山梨酸的计量单位为mg·L-1,当产品执行GB/T 15037—2006标准方法时,应注意苯甲酸和山梨酸计量单位的正确使用。再如测定牛奶中蛋白质含量过程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中蛋白质的限量值≥2.9 g/100 g,牛奶标签明示蛋白质含量为 3.6 g/100 mL,此时应按照高于国家标准限量值的标签明示值判定,计量单位采用g/100 mL。

2 报告质量提升措施

2.1 落实责任,分工协作

一份完整的食品抽样检验报告涉及的人员有抽样人员、样品受理人员、检验人员、报告编制人员和审核批准人员,检验机构要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各环节人员落实好岗位职责,相互协作,严格把控食品检验的各个环节才能确保检验报告的质量。抽样检验覆盖的样品种类多、批次大,抽样人员现场抽样任务重、时间紧,一次需填写信息量大,稍有疏忽就会出现错填或漏填,可采取一人填写信息另一人核对的方法。样品受理人员在受理样品时要按照样品仔细核对抽样文书信息,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抽样人员沟通。检验人员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原始记录,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报告数据的可追溯性。报告编制人员要仔细核对抽样单、流转卡、原始记录的信息,有问题要及时反馈。

2.2 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职业素养。

人员素质是检验检测质量和报告质量提升的核心。检验人员除了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外,还需具备风险意识和责任心。检验机构要对检验人员能力进行持续性监督和评价,根据监督评价情况结合机构的业务发展需要有计划和针对性地开展人员培训。检验机构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培训,使检验人员能够依法从检,确保检验工作合规性。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管理体系文件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进行经常性宣贯,使检验人员熟悉机构运行相关要求,知晓每个岗位的职责、关联性、重要性和风险点,增强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此外,相关机构还应开展关于基础标准、检验标准等技术标准和实验操作技能方面的培训,提升检验人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从抽样、收样到报告签发整个环节全面提升人员素质,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态度是保障报告质量的基础。

2.3 建立报告质量评价管理制度,提升报告质量

检验机构可建立内部报告考评制度,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签发报告进行质量考评。全年抽取的报告要覆盖所有食品类别、任务类别、检验人员。组建报告质量评审组,评审组人员数量、专业和技术能力应与机构签发报告范围相适应。评审组应对抽取的报告进行审查,填写审查情况记录表,记录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相关人员反馈,记录整改情况。相关机构还应定期组织报告评审组、抽样人员、收样人员、检验人员、报告编制以及审核人开展报告质量分析会,对报告中的问题和改进方法进行交流分析,提升检验报告质量。

3 结语

抽样检验报告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性依据,不但影响企业的利益和信誉,而且影响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的公信力。检验机构需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提升人员技能素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报告质量管理,为出具准确、有效、可靠的检验报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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