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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政治信任视域下人大代表身份建构

2022-08-08隋斌斌

人大研究 2022年7期
关键词:人大代表层面信任

□ 隋斌斌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核心行动体,是官民政治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建构积极政治信任的重要制度资源。因此,非常有必要尝试探讨:如何通过人大代表的身份建构来实现积极政治信任机制的达成。

中国政治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个人权利意识勃发、社会利益多元化、权威主体多元化的现实意味着民众对具体的政府、政党行为、政策、制度设计有着更加明确直接的期待。转型过程中,一种持续的动态理性的制度化的积极政治信任的建构非常关键。这种积极政治信任建构的核心,在于能够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建构一种健康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二者认知的动态均衡。要达成这一点,关键在于建制化的中间性沟通载体或平台的存在。而在中国既有的政治结构中,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核心行动体,也是官民政治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建构积极政治信任的重要制度资源,对转型期良性政治信任的培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非常有必要尝试探讨:如何通过人大代表的身份建构来实现积极政治信任机制的达成。

一、积极政治信任: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建构的重要目标

对于处于深度转型期的中国而言,政治信任的形塑面临着两个重要现实。一个重要现实是: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的形塑应当能够使得政府和社会在更为微观和具象化的政治行动层面互相体认,使政府和民众能够从具体的政府行动中同步获得政治效能感。另一个重要现实在于: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格局和政治治理体系科学有效是互为因果的。从本质上讲,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背后不仅是一个政治过程合法性的问题,更是事关转型期改革过渡稳定和政治治理科学有效的问题。

从这两个重要现实出发,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不仅需要依托于政治过程对政府和社会的双层建构,还必须能够反馈政治过程,形成对政府和社会的有效反哺,最终政府和社会能够在整体和具体两个层面都能够形成良性互动和良性认同。这意味着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的建构必须同时满足“凝聚共识”“强化理性”“重视共情”三个目标。“凝聚共识”意味着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总体上应当是一种官民能够在具体行动上建构互信的信任形态。“强化理性”意味着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是一种有疑虑的信任形态。“重视共情”则意味着政府、民众之间能够基于理性进行一种有效的价值互动传递。

在“凝聚共识”“强化理性”和“重视共情”三个目标下,转型期中国应当形塑和建构一种“积极政治信任”。积极政治信任来自于“积极信任”的概念。“积极信任”主要源自安东尼·吉登斯对转型期信任关系的探讨。按其观点,在一个解传统化的社会中,增强团结依靠的是积极信任,以及复兴个人和社会对他人的责任感。他认为,现代社会形态下,基于情感的盲目信任很少出现,人们会依据体系形成和提供的相互竞争的行动可能性选择自己的行动方向。在多元选择之下,信任形态必然发生变化,往往表现为一种个体和现代性的制度之间所进行的“效果协商”。在这种情境下,不同主体基于开放、沟通所进行的积极信任的建构日益重要起来。这事实上也符合哈贝马斯所认为的“政治实际就是意见和意志的民主形成过程,其形成的过程不仅表现为议会中利益的妥协,而且也与公民的政治公众领域的自由协调有关”。

积极信任也可以被认为是转型期人们对“不确定性”带来的“不安感”的积极主动突破,是一种基于个人理性反思之上的一种“建构性”的信任模式。它意味着人们能够突破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主动与他人或组织建立沟通和联系,通过积极的互动分享观点和表达诉求,并相信这种互动能够最终使得自己和他人的行动达到自身期望的认知状态。抑或说,人们愿意设法了解别人,逐渐信赖别人,敢于用差异作为发展积极感情沟通的手段。因此,积极信任是根据良善的互动情境确立的不同信任关系的综合,其形态是双方的,不是单方的,是开放透明的,不是隐秘的,是多向度互相的信任状态,而非单向度单一层面的信任。积极信任肯定了自主,保护了多样性的存在,既强调责任也强调权利,没有责任就没有权利。这样,积极信任一方面关注和激发人们积极乐观的情感,比如主动参与、主动认知、承担责任和积极共享。另一方面,积极信任适应了社会网络结构复杂化、多元化的需求,从行动层面塑造了一种合作型信任。

当下中国转型时期,政治和社会形态的深层次变化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人们对在政治领域建构一种积极的信任机制和信任形态进行思考。积极政治信任应当是政治行动体之间通过积极开放协商互动形成的一种立体化、网络化的信任形态,是不同政治行动体在差异基础上通过公开透明的积极互动形成的一种可持续的信任状态。积极政治信任状态下,主要政治行动体——政府、民众、社会组织等能够承认彼此的差异和权益所在,共同参与公共治理过程,通过主动的协商沟通,交换观点和诉求,形成一种持续稳定的跨越差异、求同存异的政治交往和政治认知氛围。在很大程度上,积极政治信任符合全过程民主所强调的全体人民广泛参与,全方位、全过程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从形态层面看,积极政治信任是政治行动体在自主基础上通过积极和开放性的互动形成的一种网状立体的信任形态,是不同政治行动体之间在承认彼此差异基础上以互动、协商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积极的逐步上升的信任状态”。在积极政治信任形成过程中,政府、官员、民众、社会团体等行动体能够逐步正视彼此的差异化需求,通过积极的沟通促进理解和体认。总体上讲,积极政治信任涉及政府、民众、社会组织等各种行为体之间多层次多向度积极互信。这种积极互信不是绝对信任,而是基于开放的不信任表达和交流所形成的政治行动体之间的理性互信。也可以说,积极政治信任是建立在不同行动主体的自主性和权利被充分尊重和关注的基础上的,是政治行动体通过自主互动来实现的,而并非通过单向度自上而下管制、观念灌输或自下而上诉求反映或抗争而形成。积极政治信任的形成是政治过程公开化和透明化趋向下,政治行动体上下垂直互动和水平互动相结合的结果。本质上,积极政治信任对应的是一种开放、平等、积极对话的政治参与和政治互动形态。这要求人们承认政治行动体之间的平等性和开放协商的必要性、重要性。

二、积极政治信任目标下人大代表身份建构需求

客观而言,人大代表是中国政治信任建构的重要制度性资源。对于当代中国政治信任,一个基本共识在于: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政治信任处于递减趋势,即是一种差序政治信任格局。但是,自上而下的差序政治信任和潜在的政治不信任上移往往是并存的。差序政治信任下,尽管中央政府的合法性以及整体性政治信任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但客观上这种政治信任结构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具有强有力的矛盾冲突解决、缓冲体系。唯有这两个体系要素同时被建构,才能够有效避免政治信任压力从基层外溢传递至上级政府。而这首先要求一个基于基层的制度化官民沟通平台能够被建构。通过这一元素的嵌入,政治行动体能够制度化融入政治过程,进行有序理性的政治互动,积极政治信任也才能得以形塑。在这一意义上,作为制度化官民沟通的中间桥梁,人大代表因此成为积极政治信任的重要制度性资源。

从本质上看,人大代表之所以能够促进积极政治信任的形塑,关键原因在于人大代表制度化身份所具备的“代表性”及“代表性”背后的“公共性”和“责任性”。人大代表的核心身份是“人民代表”,他们代表选民,藉由制度性程序将选民意志凝聚上升为公共意志,并通过此过程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激励,提升公权力的公共性和责任性。而在政党政治层面,人大代表将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领域进行启动和体现。这是制度化的,不同于体制内自上而下的动员式的密切联系群众,而是党和政府基于尊重群众权利进行的一种政治回应。但基本的行动层面,人大代表具有不同于群众路线的更加开放性工作逻辑。这种开放性工作逻辑对群众而言在法理上更加具有自下而上的路径属性,并且这种模式是具有制度刚性的。

而从身份需求上看,积极政治信任要求下,人大代表要能够有效促进多主体之间双向度动态互信的形成。这种信任关系本质上符合人大代表在体制性政治信任架构中的核心定位——党、政府和人民群众沟通、密切关系的“桥梁”,延伸强化了人大代表在政治行动体建构积极互信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此目标下,人大代表党群“桥梁”的角色定位意味着,人大代表不仅仅只是党群之间、官民之间的传声筒,更应切实发挥“利益表达”基础上的“利益沟通”“利益聚合”功能,促进选民、民众和政府之间形成以积极沟通、共同参与为基础的积极政治信任关系。

因此,积极政治信任建构的目标下,人大代表应当是积极参与政治过程、在政治过程能够发挥建设性作用的“人民代表”。在这之下,人大代表首先应当是一个“政治沟通者”,能够表达选民诉求,代表选民与其他政治行动体进行沟通互动。在此基础上,人大代表还应当切实发挥好作为人民代表的政治监督、立法参与的作用,成为“政府监督者”“关键立法参与者”。最后,积极政治信任所要求的多向度互信,还在具体互动层面要求人大代表能够切实参与不同主体间的利益互动,成为一定意义上的“利益协调者”。

三、两种代表逻辑下的人大代表身份建构面临的潜在困境

在现实层面,以积极政治信任为导向的人大代表身份的实现,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在代议政治代表与党的先锋队代表两大逻辑的互动调和中建构发展空间。这导致人大代表在积极政治信任形塑过程中,其积极角色的发挥面临困境。

在代议政治逻辑下,人民选举产生自己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组成了各级人大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与代议政治代表的一般逻辑是相吻合的。在这种逻辑下,人大代表事实上就是中国的代议机关代表,需要按照代议政治代表所要求的自下而上的行动逻辑行动。在党的先锋队的代表逻辑下,人大代表是执政党自上而下进行国家治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其重要性不仅仅体现于党员和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在实践中对党组织意志的遵循和实现,更体现于人大代表在现实中成为党的群众路线的一个中间性的嵌入环节。更确切地讲,人大代表是执政党实现群众路线必须依托的制度化“桥梁”,是党进行自我革命和领导人民进行社会革命的关键环节。

从本质意义上讲,这两种代表逻辑对人大代表影响集中体现于人大代表和政府、政党的关系上。中国现实的政治结构使得人大代表首先必须服从于执政党的领导。从形式层面看,人大代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选举产生的,但在实际过程中,党组织在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中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各级人大要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一般意义上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权也都是控制在党组织手中。这些都意味着,在起始的代表逻辑层面,人大代表的自下而上的代议制代表逻辑事实上要服从于党的先锋队代表逻辑。

党的先锋队代表逻辑和代议政治代表逻辑同步作用于人大代表,事实上反映了中国现代化转型发展过程中制度化水平相对滞后与公共权利意识带来的政治参与度提升之间的矛盾。这将长期影响人大代表的角色设置和具体行为模式。在权威主义政府和开放性社会的互动变迁中,人大代表在积极政治信任体系的形塑上将面临两大困境。

人大代表要真正进入政治过程,切实扮演好选民代表的角色,始终需要政党代表行动逻辑与代议政治代表行动逻辑之间的调和。美国学者詹姆斯·R·汤森和布兰特利·沃马克在研究全国人大时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是标志政权的合法性和群众基础,而不是决定国家的政治进程。但很显然,中国政治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意味着人大代表不可能一直以一种象征或形式上的代表色彩出现。但人大代表切实履行代表职责,真正进入政治过程,意味着在代表选举和履职阶段,民众能够以人大代表为中间性平台进行切实的政治参与,发挥有效的政治影响力,这是责任代表机制的基本条件。然而在现实条件下,只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并且在直接选举过程中,政府和政党对选举过程具有强力的主导性。这导致人大代表选举和履职都是作为党动员式治理的一部分出现的。尽管近些年,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竞争性有所加强,代表履职对民众的针对性有所加强,但距离真正责任代表机制的确立还有很长的距离。

从规范意义上讲,人大代表是中国政治体系中的一个中间或桥梁性的力量,担负着将人民群众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任。但在现实层面,有效将政府和民众、民众和民众、社会组织和社会中组织进行连接,首先需要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强化和代表效能的强化。而在这一基础上,需要人大代表在政治参与、政治沟通领域的意识和技术的强化,同时也需要政府和民众双方在政治参与和沟通领域的共同成长。这三点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目前看,除却有效代表的问题,人大代表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而政府与民众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意识、能力同样也有待培养。人大代表有效将政治行动者有效衔接,并能够在衔接的基础上促使不同政治行动者进行共同的政治参与,在利益和价值层面进行互动,产生连接,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而这两大困境在现实中相互影响,互为因果。一种意义上,缺乏对选民负责的责任机制,民众看不到人大代表对其权益的事实影响力,就很难对人大代表有重视和信任,也很难将人大代表作为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载体和中介。相应地,民众对人大代表“代表”行为的不认可也会导致人大代表对政治行动者的有效连接,尤其是政府和民众的有效连接愈加艰难。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当人大代表不能够有效连接政治行动者时,同样实现人大代表对选民或公共利益的有效代表也将面临诸多困难。

四、积极政治信任视域下的人大代表身份建构的现实突破点

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有结构和实践路径,人大代表代表者的政治身份在现实中要从属于党的先锋队代表逻辑,他们事实上成为执政党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群众路线中的关键工作环节,并且也是执政党推进“自我革命”和外在“社会革命”相结合的体制嵌入点。这决定了人大代表的“代表者”身份必然是党实现自身对人民利益代表的一个重要的中间性环节。

这样可以预设的是,在两种代表逻辑的交织影响下,人大代表无论是作为“政治沟通者”“政府监督者”“关键立法参与者”,还是“利益协调者”,都必须遵从于党的领导这条主线,并同时符合社会对他们作为代议机关代表的身份期待。

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期待中,人大代表不同的功能性身份在现实中都有着展现,但不可避免地,每一种功能性身份都必须受制于两种代表逻辑交织影响在不同情境下所形成的不同身份行动框架。这导致在现实的身份实践中,人大代表每一种功能性身份都是存在的,但却往往不能够充分行使身份功能。换言之,从功能层面看,人大代表身份实践,是多元但却有限的。这种有限性,核心体现于,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主身份下的各种子身份的功能开启都有赖于执政党和政府对相应政治议程的开启和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无论是作为政治沟通者、政府监督者,抑或是关键立法参与者,还是利益协调者,人大代表的任一身份功能都必须服从于现实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框架,有赖于执政党和政府对其身份功能所属政治议程的开启和提供相应支持、保障。与此同时,人大代表群体政治参与素质的欠缺同样也使得他们在政治沟通、政府监督、立法参与和利益协调层面作用发挥是有限的。

这样,我们就可以从全新的维度去理解积极政治信任建构视域下人大代表子身份实践的有限性。这包括两点。首先,这种有限性的形成和存在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党和政府是否能够从理念层面重视人大代表不同层面的子身份实践,并赋予其行动空间。二是在中观、微观层面是否能够赋予人大代表不同层面子身份实践以具体制度引导和行动保障,令其具备确定性、建制化、可持续化的特点。其次,这种有限性是“弹性”有限,即其另一端是建设性。

具体而言,积极政治信任要求人大代表在政治过程中是一个活跃的具有正向参政意识的群体,他们的参政活动是具有“建设性”的,能够体现人大代表“人民代表”的主身份。实践中,人大代表在任何一个层面的子身份都需要是“建设性”的身份,能够基于政府和社会两个维度促进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均衡,切实促进不同利益行动体的互动合作,推动政治发展良性有序进行。

政府和社会维度两个层面下的人大代表在履行政治沟通者的身份职能时,尽管利益出发点不一样,但二者都应发挥一种类似于官民沟通桥梁的作用。但在现实的实践层面,这种类桥梁化的沟通者的身份的建设性在于:人大代表不仅仅是一种声音的表达,更能够通过他们的表达和参与在政府与社会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建构起一种凝聚力。很大程度上,这意味着人大代表在政治沟通者的身份设定上,更能够趋向于“进谏者”的身份界定。这种进谏者的身份发挥更多被政府态度所决定和设定,社会需求在其中更多的是起到内在驱动的作用。

从实践看,作为监督者的人大代表,具有典型的“支持性政府监督者”的色彩。其核心监督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要为政府行政过程提供支持。这种支持,与无条件赞同最大的区别在于,人大代表的监督事实上是党和政府为自身政治行动建构的一种“负反馈”系统,主要目标在于通过这样的负反馈为自身行动提供信息支持,调适自身行动,使之符合更大层面上社会民众的需求。因此作为监督者的人大代表同样需要在各种现实条件的约束和激励下具备建设性的意义。这种建设性体现于作为监督者的人大代表对于中国政治过程重要主体间监督关系——执政党和政府之间的监督关系、政府间的监督关系、社会和政府之间的监督关系的建构上。作为政府监督者的人大代表,无论是出于何种维度,事实上都偏重于建构一种较为理性、务实的政治行动体间的制约、平衡和信息反馈——回应关系。无论是出于党内监督体系还是政府间监督关系,抑或是社会对政府的监督关系,人大代表的政府监督者身份实践都必须有着“政治治理的支持者、建构者”的内在取向。从党内监督和政府间监督的层面看,人大代表是作为一种党内治理和政党治理的负向激励因素存在的,是党内治理和政府治理负反馈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从社会监督的层面看,人大代表的监督者身份一方面是作为政府主动引入社会监督的监督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也应是社会自我成长主动建构的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监督承载和传导力量。

在积极政治信任的建构层面,人大代表应是建设性的立法参与者。落实到其立法参与者身份的建设性意义上,人们能够看到的,一个基本的要求在于,人大代表这一群体在中国的法治建设层面,他们需要是一般意义上积极的建言献策者、积极的立法和执法行动者和影响者,能够通过自身的行动促进国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能够促进国家法律体现公平正义。而从非常具体的层面看,这就意味着,在立法者的身份层面,人大代表的政治沟通者和监督者的身份要有着积极的运用和体现。他们要能够通过表达、沟通和监督影响立法,体现和实现法的公义。

从积极政治信任建构的层面看,作为利益协调者的人大代表,建设性身份的需求比较鲜明地体现为:人大代表能够通过自身履职行为促成不同政治行动体之间达成正向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均衡。从党和政府层面看,这一群体能够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能够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不同层级政府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建构一种相对稳定系统的信息和利益互动网络,从而为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提供有益的支持。而从社会层面看,作为理性选择主体,人大代表能够基于理性利益考量对不同利益群体的行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表达,促进彼此之间的利益认知和互相体认。

五、结语

综上所述,人大代表能够通过自身的履职行动体现和引导形塑中国政治的“公共性”和“责任性”。这一点是人大代表天然政治属性的积极面,也是人大代表能够支持转型期中国积极政治信任建构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但其身份的现实有限性决定了,要促进积极政治信任的形成,必须具备一定的建设性,即人大代表不能再满足于做形式化的执政党/政府执政的协同者或支持者,要成为具有“制度化内在角色”的执政党/政府治理合法性提供者和协同治理者。

上述要求折射于现实政治过程,则要求人大代表要能够成为基于制度进行“自我角色赋能”的政治群体。一方面,最基本的,人大代表这一群体应当具备其基本身份所应具备的公共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规制意识。也就是说,人大代表要成为建设性的政治沟通者——基于公共责任意识的进谏者、建设性的政府监督者——用怀疑和不信任为政府治理提供“负反馈”支持的政府监督者、建设性的立法参与者、立法民主的积极体现者、建设性的利益协调者、不同利益群体间的正向利益协调者。另一方面,非常关键的是,我们的政治过程要能够保证人大代表作用发挥是基于对社会权利诉求的了解、汇总、表达,能够为这一群体成为“全过程民主”重要实践者的制度和理念环境。

[1][4][5]【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31、34页。

[2]【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三联出版社1998年版,第24-25页。

[3]【德】哈贝马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293页。

[6]【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特利·沃马克:《中国政治》,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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