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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观的进一步阐释

2022-06-10谢婵婷

宁夏党校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恩格斯

谢婵婷

摘要:《论住宅问题》一方面对蒲鲁东等人从经济现实向“永恒公平”的跳跃、法律所具有的经济社会规则改造能力的幻想进行批判;另一方面,也在批判的过程中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观作进一步的阐释。人们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约束下自发形成的社会经济交往关系所“内含的规则”,作为法律的先在规则而存在,法律本质上是对这一规则的体现。这是与离开经济规则的法学空话完全不同的植根于经济规则的法学观点,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认识的第二个层次的清晰表达,为全面、完整地把握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提供了重要依据。

关键词:恩格斯;《论住宅问题》;法学幻想;法的本质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91(2022)03-066-005

《论住宅问题》是恩格斯批判蒲鲁东主义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阐发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著作。恩格斯在这部著作中批判了蒲鲁东和资产阶级改良者们在解决工人住宅问题时所提出的,在不改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空想”方案。这些离开了经济规律的方案,在恩格斯看来只不过是脱离了物质生产实际的“空洞的幻想”。同时,恩格斯在这篇文章中揭露了那些离开经济规律的法学空话,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观作了进一步的历史唯物主义阐释。这一阐释,为我们深刻完整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离开经济规则的法学幻想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对蒲鲁东等人“法学空话”进行了全面的批判性分析。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观也更加清晰地呈现出来。

(一)问题的提出

19世纪70年代,处于工业革命中的德国,出现了住房短缺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这是一个老的文明国家从工场手工业和小生产向大工业快速过渡的必然产物。一方面,大批农村手工业者、小生产者,因为工业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工资太低,生计被断绝,只得到工业中心的大城市寻找工作;另一方面,这些老城市的布局已经不适合新的大工业条件和与此相应的交通,街道在加宽,新的街道在开辟,铁路穿过市内。正当工人成群涌入城市的时候,工人住房却在大批拆除。工人的恶劣住房条件因人口突然涌进大城市而“特别恶化”[1](P192);房租大幅度提高,住房更加拥挤,有些人根本找不到栖身之处。这就使得工业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国家,突然出现了工人以及以工人为主顾的小商人和小手工业者的住房短缺。这种短缺是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必然产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才是住房短缺问题的深刻经济根源。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现有住房的总量其实是够的,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通过无产阶级掌握全部生产资料,由无产阶级对现有房屋进行重新分配。换句话说,只有在产生这种住房短缺现象的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革的时候,才能消除。

(二)从经济现实向“永恒公平”的跳跃

然而,对这一问题,蒲鲁东和蒲鲁东主义者作出了让马克思恩格斯无法忍受的法学分析,以致恩格斯撰文批驳。

蒲鲁东并未从经济根源分析住房短缺的成因,而是直接从经济学跳到了法学。他认为,“房屋一旦建造起来,就成为”每年获得一定款项的“永恒的权利根据”。[1](P195-196)凭借这一权利根据,房屋就能在50年内,以租金形式获得10倍于成本价格的偿还。至于房屋究竟怎样就成了权利根据,蒲鲁东没有说明。蒲魯东完全不清楚:世界上的权利无论怎样永恒、世界上的法律无论怎样公平,都不可能让成本无由地获得10倍返还,只有经济条件才可以做到这一点。

恩格斯批评道:“蒲鲁东的全部学说,都是建立在从经济现实向法学空话的这种救命的跳跃上的。每当勇敢的蒲鲁东看不出经济联系时——这是他在一切重大问题上都要遇到的情况——他就逃到法的领域中去求助于永恒公平。”[1](P196)然而,根本不存在永恒的公平——“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1](P261)。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公平观念受制于特定的历史阶段、特定的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所形成的共识性判断是不同的,在这一阶段看起来是公平的观念,有可能在下一阶段被视作极不公平;我们在今天看起来极不公平的关系,在过去的特定历史阶段中,却被认为是公平的。所谓的“永恒公平”,只不过是“空洞”的法学“幻想”。

求助于“永恒公平”的蒲鲁东认为,这种“权利根据”与他的“永恒公平”感相抵触。解决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权利根据,宣布交付的房租是对住房本身价格的一种分期偿付。也就是,废除住房租赁制,建立出租房赎买制,把每个承租人变成承租住房的所有者。“赎买出租住房……把房屋的价值不短分厘地偿付给原来的房主。过去,交付的房租是承租人奉献给资本的永恒权利的贡赋,而现在,从宣布赎买出租住房之日起,承租人所付出的那笔精确规定的金额,就成为对转归他所有的住房价值的逐年的分期偿付……社会……就这样变成由独立的、自由的住房所有者所组成的总体……”[1](P201)。而这一废除住房租赁制会成为“革命思想母腹中产生的最富有成果的和最崇高的追求之一”[1](P202)。

蒲鲁东的幻象,在他看来真是太美妙了,但问题是先凭空把房屋说成是永恒的权利根据,又凭空要废掉这种权利根据,又横空降生一个赎买制度,这一切都毫无根据。如果真的变成赎买制的话,房主何不直接把房子卖了,获得一样的价值偿付,又为何要费劲地出租呢?假如承租人经常搬家,这儿住1年,那儿住1个月,他岂不是成为某处房屋的1/15所有者,又成为另一处房屋的1/36所有者,再加上群租现象的普遍,他还会成为某处11/180的所有者,那他从这些占有份额中能得到什么呢,如何兑现?就因为在蒲鲁东看来,房主不劳动,所以不能从投在房屋的资本中获得利息,他就要发出一道命令:投在房屋上面的资本不应当再获取利息,取消租赁,变成赎买。这种完全不研究经济规则而直接发布规则的做法,是很荒诞的。

(三)夸大法律对经济社会规则的改造能力

蒲鲁东认为仅凭这一道命令,就能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就能创造出“最富有”的革命成果。孰不知,这丝毫不动摇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工人受剥削的关键在于,资本家获取了比他所偿付的工资高得多的劳动价值。这种劳动价值以地租、商业利润、资本利息、捐税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在各类亚种资本家及其仆人之间分配。即便房主立即被剥夺收取地租、房租的可能,这个社会从工人阶级身上剥削来的无酬劳动的总额也丝毫不会变动。蒲鲁东的这一纸法学空文对经济基础产生不了任何影响。更甚者在于,和取消房租如出一辙,蒲鲁东认为应该颁布法律,把资本利率规定为一厘,并逐渐降低至零,即取消资本利率。他认为这样,就能“制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他真的是太喜欢颁布法令了,但他总是颁布空洞的法令。如果其他一切社会条件不变,这道法令只能又是一纸空文。“不管颁布怎样的法令,利率照旧将由现在支配它的经济规律来调节。能借到钱的人还会像以前那样视情况按两厘、三厘、四厘和更高的利率借钱,不同的地方只是食利者会非常谨慎,只把钱借给那些不会去打官司的人。况且,这种剥夺资本的‘生产性’的伟大计划渊源久远,它同旨在限制利率的反高利贷的法律一样古老,然而这些法律现在到处都已经废除,因为实际上它们经常遭到破坏或规避。”[1](P208)这一道法令不仅不可能真的取消利率,并且如上所述,同样不可能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丝毫触动,它对剩余价值的获取没有任何影响,无非只是影响了剩余价值在亚种资本家中的分配状况而已。

对此,恩格斯总结道:“蒲鲁东从他的法学观点出发,不是用社会生产的条件,而是用这些条件借以获得普遍表现的国家法律来解释利率以及一切经济事实。从这种看不见国家法律和社会生产条件之间的任何联系的观点看来,这些国家法律必然是纯粹的随心所欲的命令,随时可以用直接相反的东西来替代。”“……国家不得不承认自己对社会生产规律无能为力。”[1](P207-208)这段话清楚地指出,法律只是“社会生产条件”的表现,法律不可能改变社会自发的“规律”,而只能遵守这些规律、表现这些规律,否则,法律将只能是“随心所欲的命令”,只能是一纸空文。像蒲鲁东这样,看不见社会自发产生的规律与法律之间的联系,而随意颁布法律企图达到效果的想法,只能是空洞的幻想,他所认识的法律,也是空洞的法律。

同样不研究经济规则,而喜欢通过直接修改颁布法律来解决住房短缺问题的,还有萨克斯先生。萨克斯先生提出修改建筑立法并保证建筑业自由,使建筑费用便宜些。但恩格斯指出,在英国,建筑立法被压缩到了最低限度,建筑业像空中飞鸟一样自由,住房短缺依然存在。“况且,现在英国的建筑费用已经便宜到这样的程度,只要附近有一辆马车跑过,房屋就会摇晃起来,并且每天都有房屋倒塌。就在昨天,1872年10月25日,在曼彻斯特一下子倒塌了六所房屋,并且有六个工人受了重伤。可见,这也无济于事。”[1](P237)萨克斯先生又提出,卫生和建筑管理部门对工人住房实行监督,授权当局封闭一切危害健康和有倒塌危险的住房。恩格斯指出,英国从1857年起就这样做了,但效果如何呢?英国1855年颁布的“消灭传染病法”和1858年颁布的“地方自治法”同样是“一纸空文”。恩格斯详细举例描述了地方自治法得不到执行的原因。“如果萨克斯先生以为,一个议会法令只要获得法律效力就能立即真正实施,那他就大错特错了。……地方自治法恰好也是这样。……这个法律几乎到处都受到地方当局的强烈反抗,而直到现在还只是在群情激愤的场合才被采用,并且多半还是在已经爆发了流行病以后才被采用……”[1](P237-238)萨克斯先生还提出类似于颁布公共工程贷款法的办法,以求降低建房成本,改善劳动阶级住房。孰不知,英国这样做了,路易·波拿巴在巴黎、米卢斯也这样做过,但是,公共工程貸款法也只是一纸空文。通过对萨克斯先生的批驳,恩格斯再次让我们看到,法律对经济社会规则改造的无能为力。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上述蒲鲁东先生、蒲鲁东主义者、萨克斯先生的这些空洞的法学想法,都是“愚蠢的”[1](P246)。

二、植根经济规则的法律本质

1845年9月到1846年初,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创作了《德意志意识形态》,在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完整地呈现在世人面前的同时,也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作了较为系统的表达,是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正式形成的标志。而1872年《论住宅问题》的写作,则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认识有了更为完整、清晰的展示。可以说,《论住宅问题》中的法律观念,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观的进一步阐释。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恩格斯对先于法律存在的“规则”的揭示上,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认识。

(一)法由经济关系所决定

“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最简明的概括。[2](P221)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史观,一切政治的、哲学的、宗教的观念都应当“以一定的历史时期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1](P259),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观念自然也是如此。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而“物质的生活关系”指的就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自发形成的社会关系。正如马克思认为,真正的自由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全面交往过程之中。[2](P68)对自由做出不损他之限定,从而设定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必然也只能从人与人之间的全面交往过程中产生,即从上述的“社会关系”或者说经济交往关系中产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观认为,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二)法由经济关系内含的规则所决定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经济关系决定法律,这一基本认识体现得十分明朗,关于这一点的论述也有很多。这当中有着什么样的微观机理?我们很少想到拿起放大镜来看一看,而只是想当然地一言以蔽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其实,当我们拿起放大镜,我们会惊喜地发现,从经济关系到法律,这中间有一个重要的“桥梁”——先于法律而存在的“规则”。虽然马克思恩格斯较少地直接论及这一“桥梁”,但这一思想可以从他们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中概括出来。而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的一段话,则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阐释。“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4]所以,从社会生产关系到法律的这个过程,其实是,从每天重复着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内含的“共同规则”到法律的过程。“规则”在这里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们自发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身是以人们自发形成的一系列行为规则为内容的。法律对人们在客观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表现,实际上就是对人们主要在物质生产、交换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则的表现。”[5]这一行为规则,张恒山教授称为“道德规则”,认为道德规则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以社会成员自发形成的一系列道德规则为主体内容的[6]。笔者将这一规则称为“共识性规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关系、交换关系中依据共识性判断而自发形成的规则。①法律通过对这些规则的确认,将人们之间的社会生产交往关系加以固化,以此维持社会的稳态发展。因此,前述“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其实准确完整的说法应是“经济关系内含的规则决定法律”。人们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约束下自发形成的社会经济交往关系所“内含的规则”,作为法律的先在规则而存在,法律是对这一规则的体现,这才是法的本质内容。

三、结语

关于经济关系对法的决定意义,其实只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认识的第一个层次;而关于经济关系如何决定法律,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认识的第二个层次。《论住宅问题》在对蒲鲁东的法学空话进行批判的同时,也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认识的第二个层次清晰地表达出来,使得我們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有了完整的、本质的把握。《哲学的贫困》和《论住宅问题》都是批判蒲鲁东主义的力作。前者所体现的法律观念重点关注于法的认识的第一个层次,着重强调立法者在经济关系面前的无能为力;后者在第一个层次的基础上揭示了法律对经济关系内含规则的确认。两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只有从系统上把握,才能准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才能准确理解法的本质内容。

法的基础是社会在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生产方式(经济基础)。人们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约束下所自发形成的生产关系内含一系列行为规则。国家为了将这些生产关系加以固化,就通过立法或司法认可的方式将其中的行为规则法律化。因此,法虽在形式上体现着立法者的意志,但其本质内容是由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生产关系、社会交往关系的内含规则所决定的。[6]这就是《论住宅问题》所启发的,对马克思恩格斯以法的本质认识为中心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进一步阐释,是与离开经济规则的法学空话完全不同的植根于经济规则的法学观点。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 公丕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1卷[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8.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1.

[5] 张恒山.法理要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25.

[6] 张恒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01).

Further Explanation of Marx and Engels’ Legal View after Reading Engels’ On Housing Problems

Xie Chanting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National Academy of Governance,Beijing,100089)

Abstract: On the one hand,it criticizes prouton’s leap from economic reality to eternal fairness and the fantasy of law’s ability to transform economic and social rules. On the other hand,Marx and Engels’ legal view is further explained in the process of criticism. The “inherent rule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formed spontaneously under the constraint of a certain level of social productive forces,exist as the prior rules of law,and law is in essence the embodiment of these rules. This is a legal viewpoint rooted in economic rules,which is completely different from the empty words of law without economic rules. It is a clear expression of the second level of Marx and Engels’ understanding of law,and provide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comprehensively and completely grasping Marx and Engels’ legal view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Keywords: Engels;On Housing Problems;Fantasy of Law;Essence of the Law

责任编辑: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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