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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务人员合同评定风险及管理

2022-04-25冯媛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财会学习 2022年12期
关键词:财税财务人员企业

冯媛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引言

合同是企业经济业务的起点,是企业进行各类活动的法律保障,很多企业认为合同由业务部签订、交法务部审核即可,财务参与的必要性不大,这种现象在一些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国企特别突出,财务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给企业带来损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合同为抓手的财税风险识别及管理的重要性愈加凸显,财务人员参与合同审查与管理既是企业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迫,更是企业微观经济生态内生动力所需。

一、财务人员参与合同审核的必要性

(一)合同涉及很多税务专业知识,不严格审核会有税收风险

企业法务部人员一般是学法律出身,对合同的审核往往侧重于合法合规,而对合同中的涉税条款较为忽略,导致企业多承担税收成本、暗含税收风险,如合同中未约定发票类型,最后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合同中未约定开票项目和税率,最后取得低税率发票等。合同签订时对这些细节的忽视会导致企业税收成本的增加,因涉及税收知识、税收政策,合同中这些涉税条款只有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时才得以关注和把握。

(二)不审核合同,财务人员没办法准确进行账务核算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收支确认需严格按照合同执行进度进行核算,2021年实施的新收入准则更是以合同为基础,新增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履约成本”等核算科目,财务人员如不审核合同,就不清楚合同执行的进度,以及合同的主要风险是否已转移给对方,也就无法准确核算。

(三)不审核合同,财务人员没办法做好财务分析和内控

财务分析对象是企业各项基本财务活动,包括经营、筹资、投资,对这些活动的控制形成了企业内部控制中的会计控制系统。合同是产生经营、筹资、投资活动的载体,是现金、应收账款、收入支出、存货管控等的起点。财务数据的背后是业务,财务人员对合同审核的过程就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了解过程,对财务报表的管理过程。

(四)合同是预算管控的重要依据

企业预算编制一般以市场为导向,以销售预算为起点,在根据“以销定产”的原则确定生产预算。生产预算又是编制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预算的依据,在此基础上编制成本预算、利润预算、现金预算。财务人员在编制预算时,首先要以企业销售订单签订情况为依据编制销售预算,进而确定料工费购买计划形成生产预算、成本预算。基于合同的预算编制才是充分有效的,基于合约规划的预算控制目标才是科学的,建立以“合约履行”为载体,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预算管理体系,能够将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进行有效的结合。

二、财务人员对合同评定时财税的一般审查

合同主体通常与纳税主体相关,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通常与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税收优惠等相关,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等通常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相关。财务人员对合同的一般性审核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了解财税政策是关键

财务人员首先要对合同所涉及的财税政策有所了解,才能敏锐地发现合同签订中不利于企业的事项,从而提出修改和处理意见。比如财税〔2006〕186号“个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基于此,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尽量避免在每月1日签订,税务通常会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当月,会导致多交一个月税款;再如,合同执行与实际有变化时,可签补充协议,尽量不重签合同,以避免多缴一次印花税。实际工作中的这些判断都来自对财税政策的准确把握。

(二)掌握税法要素是基础

税法要素是构成税法的基本因素,一般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等,这些要素也是构成合同涉税条款的基础。财务人员要用税收思维审核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就要深入了解各个税法要素及其要素之间的关系,才能对诸如纳税人是否等于税负承担人、合同约定可以改变纳税义务、纳税人承担税款后可否向非纳税人追偿、税前扣除问题可否通过谈判变通等这些问题作出正确判断与把握。另外财务人员还要善于将税法要素融入合同相关条款中来思考,清楚相互间的对应关系,比如合同中税收承担、发票开具等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的要求,已明确的发票类型,是否与合同内容、业务性质保持一致,审核时还应结合以合作对方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业务内容为标准进行判定。

(三)关注财税条款是重点

合同评定时的财税审查包括合规性审查、风险评估、效益与公平审查,审查重点主要归于以下几方面:

(1)合同签订流程审核。合同签订流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2)合同主体审核。在对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之外,还要对签约主体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进一步审查。

(3)合同标的审核。在明确标的物合法性前提下,合同中的标的条款还应具有明确性、特定性,如常见的买卖合同中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描述,如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等信息。

(4)合同价款审核。合同总价及其组成;产品价格是否符合价格政策,特殊情况是否得到授权;合同是否明确定价为含税价格。

(5)合同发票审核。合同是否按税法规定明确开票名目及开票种类(普票或专票),是否明确开票信息(抬头、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户信息、地址及电话信息),是否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赔偿责任。

(6)合同费用审核。合同费用约定是否明确,双方在权利义务上的分担是否合理,如合同违约条款、保证金、定金条款的约定等。

(7)合同结算方式审核。包括合同收付款时间、收付款方式、收付款单位(户名)和账号等。

(8)合同其他事项审核。如合同约定可能形成的预计负债和潜在风险,如连带支付责任;合同双方有选择权的涉税处理是否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如特殊重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双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经济行为决定纳税义务,随着经济发展新兴产业的不断涌现,企业间业务合作的多元化、交易结构的复杂化导致合同争议纠纷不断涌现,比如无偿划转、名股实债、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互联网+”等新兴经济业务,财务人员在合同涉税风险的审核和管理上难度不断加大。

三、合同涉税风险及管理

(一)风险来源与分类

合同财税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来自企业管理者涉税意识不强、法务把关不严、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偏低、内控机制不完善、考核奖惩不到位、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税收制度有待完善,以及在合同执行中缺乏跟踪管理等多种因素。常见的合同财税风险主要有货款损失、成本提高、费用多担、早付晚收、发票争议、税款多缴、诉讼时效、税收处罚、连带责任等。不同种类的财税风险有单一来源影响,也可能源自多个方面,例如购销合同中供货商按约定先将设备发出,但迟迟未收到货款,由于没做到及时催收,等发觉异常才得知购货方因经营困难资不抵债已申请破产,最终造成设备款无法追回。本例是在合同执行中因供货商疏于主动管理,加之购货方经营不确定性增加两项因素叠加导致企业货款受损引发的财税风险。

(二)风险预防与管理

目前很多企业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业务由单一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各种财税风险开始显现。财税风险属于企业面临的外部风险中的法律风险,管控不力将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地影响,甚至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危险。财税风险评定除要对合同作一般性审查外,较为忽视的是对业务源头,以及财税政策执行中对于模糊地带的主动管理。财务人员要关注合同约定可能形成的预计负债和潜在风险,不仅在于合同本身,有时还来自合同之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合同相对人的审核与评判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所以,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审查合同相对人的资格,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否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与责任。对合同相对人的审核应纳入企业合同审核的前置程序,借助专业网站,比如企查查、信用中国网站等,查询对方是否属于正常户;是否存在失信事项;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有无因违约被裁决承担责任、存在类似合同内容法律诉讼、企业性质(国企、民企、事业单位等)、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是否具备合同内容相应的生产和经营相关的许可、等级、资质、合格、认证、专营许可等证书、是否与招投标要求资格一致、履约能力或资信是否有重大瑕疵、是否有连带担保责任等,如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是否有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重视对外合作模式的设计与考量

案例一:某电视台与民营H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合作模式为电视台将广告代理业务外包给H公司,H公司作为独家广告代理公司,同时负责为该电视台购买电视剧,按此合作模式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H公司为该电视台代理广告,广告收入目标逐年上涨,H公司将扣除电视剧成本和代理收入后的广告收入交电视台。后因H公司出现财务困难,长期拖欠电视剧款,无奈之下供片方将电视台告上法庭,要求电视台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诉讼得到法院支持,一纸判决书下达给电视台。法院判决理由是合同约定H公司为电视剧款支付方,但电视台作为电视剧播出平台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为此电视台代H公司承担了大量电视剧欠款,包括违约金。后续电视台对H公司提起了法律追偿,最终打赢了官司但追回不了钱,损失惨重。

风险识别:上例中电视台发生的财税风险看似因H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所导致的,但从根源来说还是出在合作模式问题上。电视台可以将广告代理外包给H公司,但不能把电视剧购买业务交给H公司,H公司购买电视剧与供片商发生业务往来,电视台作为播出方实质在为H公司信誉背书,而电视台对H公司的财务状况是无法掌控的,这一合作模式本身就暗含巨大的或有债务。即便在电视台与H公司协议中以收取保证金或反担保等方式对冲这部分风险,但这个隐藏的“雷”会随着电视剧购买量的扩大不断增加,不知道何时会爆发。

案例启示:仅靠合同管理并不能有效解决合同签订、履行、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案例中电视台产生财税风险的根源在于合作模式的不合理,进而在这种合作模式整体架构下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给电视台埋下了巨大的财税风险。唯有调整双方合作模式,即电视台从H公司收回其电视剧购买权,H公司仅负责电视台广告代理事务,电视台才能消除因无法掌控H公司所带来的连带责任风险。

3.关注合同审批流程的合规性

案例二:A企业职工食堂装修,该项工作交由企业行政后勤部门主导,该部门代表企业直接与B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金额为200万元(含税),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分三次付款,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该合同经企业法务审核通过。

风险识别: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该企业内控制度明文规定需通过招标或邀标程序确定施工方和工程造价,而上例中企业行政后勤部门未履行公开招标或邀标程序,就直接与B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明显不符合企业的内控管理规定。且不说B装修公司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装修造价200万元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

案例启示:财务人员在合同审核中,不仅要关注合同条款上的财税风险,还要从合同签订的内控流程上去评定其规范性以及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损失,以确保企业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化。

4.遵循“三流一致”的税收原则

案例三:W集团公司委托其全资子公司G公司承建某工程项目。G公司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W集团公司付款,设计单位向W集团公司开具发票。

风险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行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上述不符合“三流一致”的规定,即货物(合同),资金和发票的流动指向同一法律主体。W集团公司委托其全资子公司G公司承建工程项目,设计合同是G公司与设计单位发生业务关系,G公司是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一方,设计单位应将发票开给G公司,G公司与W集团签订承建合同,由G公司开票给W集团公司。

案例启示:“三流一致”是基于业务不同环节或流程而言的,一直以来都是税务部门判断企业是否虚开发票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核心是业务真实性。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树立业务流、资金流、票据流一致观念,这是财税风险管控的基本要求,但不可拘泥于此,其外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展至业务流、信息流等方面,多流一致才能更稳、更远、更安全。同时应注意合同与账务处理、税务处理的相互匹配,提高合同控税、发票风险的防范意识。

5.处理好合同约定与法定义务的关系

案例四:甲公司购买A个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鉴于甲公司不掌握A个人股权转让成本相关资料,协议双方约定甲公司不负责A个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由A个人自行申报纳税。

风险识别:以上涉税条款约定是否成立?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即谁付钱谁扣税。因此,在个人股权转让中,转让方要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且代扣代缴是受让方的法定义务,不能回避。以上案例中甲公司不负责A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合同约定条款是无效的。解决办法是甲公司可要求A提供股权转让的相关成本资料履行对该笔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为避免资料不实的风险,建议在协议中增加“股权转让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A负责”的条款。

案例启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合同约定不能改变法定义务,否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税风险,如合同约定税款全部由对方负担,若约定非纳税义务人承担合同税费,合同税费没有依法缴纳时,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义务人采取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另外还需重视的是合同中尽量不要出现某一方包税的条款,建议合同中加入“按照相关税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各方按照纳税义务承担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的格式条款。

四、构建“四务融合”的合同财税风控体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合同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已成为企业商业活动、交易结构的主要载体,强化合同财税风险管理是防范和降低企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导向下,业务、财务、法务、税务四方跨界融合已成必然,通过四方不断交流、协商、权衡形成四方制衡下的最优方案,才能实现从业务谈判、税务筹划、合同签订、节点控制、账务处理、财务披露等环节的无缝衔接。合同也是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税务申报、款项结算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新准则下,形成了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这些变化需要财务人员突破思维定式,学会跳出财务看财务,将合同风险评定置于企业大环境、战略层面上去思考去定位,树立大财务观。而以眼前数据为纲的财务人员往往不够了解企业业务,缺乏全局意识,财务工作仅停留在低附加值层面,无法给企业发展带来更多价值,需要从以下方面提升职业判断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一)提高认识

合同控税是企业降低税收成本,防范财税风险最直接最有效方法。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财税管理,才能真正规避财税风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账务、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与合同不匹配也是导致企业税收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拓展知识

财务人员应多掌握合同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等相关知识,同时需关注高风险类型的业务,例如非主业、与企业整体战略发展无关的、风险管控能力不足的业务;虚构贸易背景、虚增交易环节、无实物流转、无资金流转的“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或以贸易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融资性贸易。

(三)关注业务

财务人员要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需求出发,提升自身对于合同条款的专业处理能力,把每个合同当成一个项目管理来看待,关注项目整体的建设和运行、利益和均衡,结合对业务的了解,掌握财务在合同审核中需要注意的风险点,提升合同审核效率与技巧。财务人员懂业务,才能更好地服务和管理业务,建立并实现从预算、核算到分析的闭环回溯机制和弹性管理机制。

(四)强化内控

合同管理涉及诸多法律税收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不应仅靠相关人员对此问题的认知能力、业务水平、工作主动性等个人因素,还需要建立一套制度健全、自动运转,监督有力的财税风险内控机制,这样才有助于防控各类税务风险,将风险消灭在产生之前,为单位营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发展环境。财务人员应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建立由财务参与的合同审查、执行的全流程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和分析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包括检查信用管理、合同执行、财产保管及清查,商品及抵押监管、债务管控、不相容职务分离等重点环节是否存在缺陷。

结语

总之,企业双方或多方通过合同建立合作关系是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和未来而进行的整体性、长远性的谋划,并期望通过合作实现各方共赢的目的。面对内外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近年来传统财务职能无论从内涵上,还是外延上都在不断拓展和延伸,财务转型升级不可逆转。在这一过程中,明确财务在企业价值链管理中的定位,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服务是财务转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要实现这条主线的财务转型,财务人员就要以合同审核为抓手,紧密结合企业实际业务,不断强化合同财税风险的管控力度,全面构建以业财法税“四务融合”的合同风险管理体系,这既是企业防范外部风险的重要屏障,也是企业创造和实现价值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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