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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在资金溯源取证中的探索
——以涉众型经济犯罪为例

2022-03-23闫霞飞福建警察学院福建福州350000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区块节点

闫霞飞(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近几年来,涉网新型经济犯罪类型逐渐增多,涉案金额逐渐增大,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大危害。新型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空间以网络虚拟空间为主,犯罪交互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电子数据,犯罪主体利用技术优势,极大降低了资金流转的犯罪风险。面对侦查实践中存在的取证工作繁琐化、低效率化,本文通过区块链中的灵活结合智能合约、CA 体系技术、P2P 群组互联技术、共识机制等技术优势进行分析,避免电子数据发生意外事故如数据篡改、删除等,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以期提高在取证及存证实践中的侦查效率。

一、提出问题

(一)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展态势

1.何谓涉众型经济犯罪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是极为复杂的一类刑事案件,[1]2006 年11 月,在公安部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定义为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传销、非法经营、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2]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交互能力的加强导致此类型案件的犯罪活动形式多样化。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活动呈现出新态势,其内涵在网络经济的碰撞下逐渐丰富起来。

2.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趋势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凭借着网络强社交性的特点迅猛发展,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非法传销等经济犯罪活动。近年来,在诸多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两种犯罪行为较为猖獗。以福建为例,近几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两种类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呈现出扩大化发展趋势。

如图1 所示,2019 年至2020 年福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呈现增长的情况。在互联网经济的影响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不断翻新,互联网的信息互通性使得犯罪组织更加严密,这也就导致了涉众型经济犯罪越来越具有高传染性特征。

图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数据统计图

(二)网络环境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段演变及特征

1.脱实向虚背景下的传统手段的新型演变

现代信息技术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传统经济犯罪模式打开一条新通路。由于网络自身有着虚拟性质且人们在网络中行为具有强可塑性,在虚拟的网络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滋长迅猛,犯罪分子把互联网当作媒介,借助互联网技术,利用网络虚拟性掩饰自己的行径,实施经济犯罪活动。由于网络涉众型经济案件涉及地域广、群众多,牵扯到的社会部门多,而且现有的办案手段滞后,调查取证难度大,赃款追缴困难,[3]因此对民众生活、金融秩序、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并且给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妥善处理带来了困难。

2.网络环境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段的特征

(1)犯罪行为网络化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程度加深,当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已经摆脱传统媒介转向依靠功能强大的网络媒介,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虚拟性进行行为伪装,以便随时随地实施更加隐蔽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如利用区块链应用投资、P2P 借贷业务等活动进行非法集资。一方面犯罪分子以新技术为噱头在互联网平台上大势宣传高利润回报的项目,诱骗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组织非法活动的微信、QQ 等群组;另一方面利用高额利润回报以及稳定收益诱骗投资人往网络账户中输入资金,以达到非法获取钱财的目的。近年来,网络上区块链概念作为火爆的技术概念一直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犯罪团伙借助区块链的外衣,打着互联网的旗号进行非法敛财活动,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暗网洗钱甚至犯罪。“互联网+犯罪”模式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在网络时代助推了犯罪分子气焰。

(2)犯罪空间平台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平台成为信息交流、记录生活的重要载体。网络平台的大量出现给个人和企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一定风险。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涉众型经济犯罪打破了传统的犯罪模式,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优势将犯罪场所从线下延伸至线上,从传统行业延伸至新兴行业。近年来,犯罪团伙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经济犯罪的案件频发,大量的网络借贷平台频发暴雷事件,经常性地出现平台运营者资金链断裂或者运营人员携款潜逃等问题。据统计,2018 年至2021 年初期间有超过40 家P2P 资金体量极大的互联网平台发生暴雷事件,并且其中不乏已经上市的公司。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犯罪人员的作案手段在网络平台的支持下越来越具有欺骗性。

(3)犯罪诱因复杂化

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速度迅猛、牵涉金额大、牵扯人员多的原因在于其诱发因素是传统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无法比拟的。由于该类犯罪伪装程度高,欺骗性强,导致能针对不特定受害群体进行犯案,如传销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资金盘运营内核基本为“金融外壳+即时通信+庞氏骗局模式+传销内核”,此类案件犯罪分子通常会多形式包装,大肆宣传并借助互联网传播传销信息,诱骗不明真相的受害者进入骗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受害者好奇心、借贷需求、社交需求、通信需求等因素进行犯案,导致受害者人数众多。

(4)资金挽损困难化

涉众型经济犯罪常常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包装其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安机关打击其犯罪行为增加了难度。相关网络违法平台初始阶段犯罪团伙会将其包装成为合法的网络平台并开始正常运营,之后便大肆发展平台使用者,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如传销、集资诈骗等。其隐蔽性极强,导致犯罪时间通常是持续性的。这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更增加了公安机关打击的难度。犯罪团伙在吸纳平台大量资金后,往往会进行洗钱活动,将大量资金离散化在市场中反复流通,最终以合法的途径回到私人账户中。其资金链复杂程度高,且多数犯罪团伙线下资金账目混乱甚至不齐全,这也对挽回经济损失的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资金流转事实取证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1.传统取证、固证模式僵化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的电子数据往往是巨量的。传统的电子数据取证、固证系统往往存在取证不完整、固定的电子数据存在第三方信任危机、信息安全危机等突出问题。并且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所牵涉的人数普遍较多,所产生的电子数据数量也极其庞大。传统取证、固证模式常常需要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一一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互证,同一性的证明导致了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下。传统取证无法适应犯罪形态的新发展。

2.暗网环境中取证、固证手段缺失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逐渐网络化并且发案数日益增多,暗网作为犯罪的高发地逐步走入大众视野。暗网因其特性,经常发生雇凶杀人、非法销售违禁品等非法行为,除此之外便是用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洗钱,犯罪人员通常会在暗网中利用数字货币交易对赃款进行反复清洗直至流入私人账户中。暗网具有匿名性和不可追溯性,传统的侦查技术手段难以做到完整有效地取证、固证,公安机关对暗网的屏蔽和封杀十分困难。涉众型经济犯罪人员利用暗网操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历史遗留流量信息,传统技术对于网络流量信息的提取和固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对于流量行为的分析也无法如实还原,难以做到固定事实、还原真相的地步。

3.现有取证法律规范解释力逐渐不足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层面上看,电子数据被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列明是在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之后进行的,相关规定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取证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其内容是基础、笼统的。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过程中,取证的法律规范仍然还存在不足,如取证何为合法的具体规定、不同类型电子数据审查规则是否存在统一性、涉众型案件繁多电子证据的取证质证等。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取证大多仍然沿用传统的取证方法,而新形势下的犯罪形态多与互联网相关,电子证据的与日俱增导致取证手段仍需不断进步。然而进步的取证手段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跟进,这也就导致了法律规范解释力逐渐不足的问题。

二、区块链技术:概念、特征及优势分析

(一)区块链的基本内涵

区块链概念最初于2008 年在《比特币白皮书》中被提出,区块链技术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开始被全世界广泛关注。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安全便捷性能极高的前沿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安全系数高等特性。近年来,国内社会各界开始大力发展区块链技术,并应用其技术特点开发区块链构架,由于其去中心化程度高、鲁棒性强、隐私保护好等相关特征,最初多用于金融领域的数据操作,之后国内越来越多学者和研究人员开始关注这一新技术,并开始广泛应用于能源、医疗、司法等各个领域。

区块链实质为一种具有共享属性的数据库,其结构是由大量区块集结而成的。基础结构的单一区块由区块头和区块体两部分构成,基础结构的连接是以时间戳为序进行首尾相连,具体连接结构模式如图2 所示。

图2 区块链结构图

(二)区块链的技术特征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变革性新技术,解决了传统人与人之间由互联网产生的信任鸿沟,区块链的结构及运行流程的独特性使区块链主要有四大特征,即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公开透明、安全可信。

1.去中心化

近年来为了让合约者拥有更多的自主权,研究人员在区块链中加入智能合约,合约执行不再需要第三方信任机构背书,这也是区别于其他中心化系统的特点。其共识机制、分布式数据库等保证数据在验证、储存、运行维护等方面不存在特异性而使得数据更安全,随着系统中加入的数据节点增多,系统将变得越来越可靠,同时区块链中某一个节点的信息被篡改、失效也不会对系统的运作产生致命影响。共识机制是一种通过某种机制对系统中存在的节点达成一个共识,增强系统安全性,在共识机制作用的同时,数据信息经P2P 网络传输,使各个节点传输脱离第三方脚本成共享状态,使得交易更安全(如图3 所示)。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性因其结构及运行机制而得以实现。

图3 数据共享结构图

2.不可篡改

区块链严格采用共识机制以异步通信的方式形成网络群集进行区块间的工作,并且在其技术中都采用了时间戳技术,选区的区块会按照时间顺序进行链式固定,避免出现信息传播错误。在涉众型金融犯罪侦查取证、存证时共识机制会解决不同节点存储数据的一致性与有效性问题。根据51%攻击理论可知,若要修改某一交易必须篡改此交易之后的所有交易,并且篡改操作将会付出极大代价。区块链中的时间戳技术和共识机制保障了区块链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公开透明

由于区块链技术运用哈希函数算法的特定映射值及多节点验证来保障其数据安全,并且其分布式结构使得每个节点上都存储着整个链上的交互信息,因此每一个节点上都拥有验证后的数据信息,并且进行了相应的信息存储,所有信息在一定范围上是公开、透明的、可以溯源的。区块链的算法及验证程序保证各个用户之间的信息透明公开度。

4.数据安全可信

区块链技术自身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这确保了存入的信息难以被篡改,且在应用过程中通常还会加入密码学技术,使用了非对称加密,更好地解决双方之间不信任问题;在区块链数据运算中采用哈希函数保证数据安全;[4]数据在交互过程中被组织成默克尔树的结构保障信息难以篡改。依靠密码学技术和区块链分布式结构使其完整性、隐私保护、不可篡改等功能得到保证。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密码学的加密算法与点对点传输的模式让取证系统能够避免因服务器故障而产生存证不全的情况。

(三)区块链技术在资金溯源证据审查中的优势分析

以区块链技术结合密码学、P2P 等技术手段构建证据保管链条系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独特的优势。在诉讼活动中,首要任务便是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然后利用既有证据还原整个金融犯罪的事实,可见取证固定是金融犯罪侦查过程的核心步骤。[5]与传统的取证及存证的手法相比,区块链技术取证使得电子数据更不容易遭到篡改,且传统取证的电子数据需要得到第三方认可,而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使得信任问题变得迎刃而解,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完整性、真实性(如图4 所示)。

图4 区块链取证及存证原理操作流程图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属性保证了电子数据取证固证一体化,使得证据保管链条可视化程度提高、证据保管链条可信化程度增加。其具体优势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区块链的取证优势分析

其一,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时点前移信息的控制取证,如对资金流、人员信息流、人物轨迹流等的控制取证。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端前移。这导致了发案的网络环境多样性激增,传统电子数据取证对于新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取证工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完整性。区块链技术的介入使得取证工作面临的困境有所改观,其从事前相关案件事先的区块链技术防控记录信息对接入手,有效解决了取证工作效能低下的问题,保障数据安全性、完整性、可溯源性。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导致侦查工作时点前移,取证工作对接的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网络平台,如许多涉众型大资金行业开始融入区块链技术保证资金安全。区块链技术取证能对接金融平台,做到资金定时记录、资金有效溯源、资金信息分区存放。区块链技术取证能够在资金交互双方之间搭建一个平台,用于维护资金安全。区块链的分布式储存结构使得交易数据在每一个节点上都需要经过验证、储存并对每一次交易都会进行记账处理,在每一个分节点上都能够验证和访问交易的信息,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查看交易细节。因此公众在作为出资人时,可以享有权限查看交易信息,利用区块链上智能合约的设置,摆脱第三方制约,更好地监督资金动向,保护涉众资金安全。

其二,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的属性相当于一个变量,能够活化取证系统并且能够有效保障数据安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形式多样,区块链系统取证工作缺乏一定灵活性,而智能合约为区块链系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接口,成为区块链一大重要功能,便捷了取证存证功能,灵活的合约制定有助于保障数据安全。智能合约相当于一项对外的接口,能够很好地帮助区块链系统接收响应外部消息,并且进行处理和储存,大大提升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效率。智能合约是处于共识机制和网络群组之上的合约形态,其隐藏了区块链各个节点之间复杂的程序行为,而且对外提供应用接口,可利用时间戳技术与之相结合,实时监控取证的电子数据,发现并及时制止行为人的行为危害到电子数据,从而保护数据安全。

2.区块链的存证优势分析

5G 时代,万物互联即将成为可能,互联网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电子数据是海量的,传统存证模式难以完整有效提取并保存如此巨量的电子数据,并且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也有待商榷。而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架构的存证系统对于大量电子数据的存储具有重大意义。其突出具体优势有以下两点:

其一,区块链存证突出优势在于其分布式账本的属性能够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巨量离散电子数据的存储问题。传统存证模式难以完整提取电子信息数据,而区块链存证的核心在于将涉众型案件中的大量数据分散成诸多小块,通过取证系统开放节点的存储空间,利用链式结构建立分布式数据库。在分布式存储结构中无法通过任何一个单一节点获取所有的数据信息,也无法完成单独的记账操作;其能按照时间顺序利用时间戳技术将数据信息有序存储在节点空余空间中,这使得具有离散属性的电子数据能够按一定顺序被储存进区块链程序中,聚合成电子数据链条,同时这也有效避免了传统取证方式导致的数据容易丢失、篡改和难以恢复等问题。

其二,便是区块链技术存证能够利用哈希值验证存储的模式保证电子数据不易被篡改,即通过证据存放的哈希值验证保证其是真实上传的。为了避免证据被篡改,系统将会计算不断上传的电子数据生成哈希值,在使用证据时可将压缩的原文件与存放于区块链中的原文件进行哈希值比对,判定是否是诉争电子数据。区块链利用此算法能够有效地提取大量数据进行存储,形成聚合性证据链进而合理运用进行司法诉讼。如互联网法院,其存证能力有目共睹,这反应区块链技术在存证取证平台的有效运用。

3.区块链的固证优势分析

其一,区块链技术的共识机制能够解决固定证据的信任问题。区块链分布式存储结构空间是由多节点组成的网络集群,其利用容错规则保证不同主机之间都能具备共识状态,避免信息传输错误情况的发生。在侦查人员固证过程中,共识机制能够解决电子数据在不信任个体之间不同节点上存储数据有效性和一致性问题。[6]

其二,区块链可实现点对点传输,即由网络上等级相同的节点作为中心服务器和客户端,任意的两个节点都可以进行交易交互,完成后全网的所有节点都会同步这次交易交互。[7]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取证与存证工作能够利用这种模式避免因个别服务器故障而引发证据存储不准确。

三、区块链技术在资金溯源取证中的司法优化及路径建构

(一)区块链技术在资金溯源证据审查中的司法优化

1.执法人员主观认知层面的优化

目前我国区块链技术备受社会各领域关注并取得一定发展成果,发展势态迅猛。但区块链技术对于一些刚接触的行业来说是一项新技术,如若贸然引入侦查取证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同时区块链技术在法律规定上还未受认可,因此各界人士依然对其抱有谨慎观望态度。近年来,国内对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态度持续看好,但依然有一部分群体对区块链技术抱有抵触的态度。作者认为在侦查实践中,区块链技术虽然无法实现广泛落地,但是针对现有的安全和容量等问题,各部门应当给予支持解决问题。

2.智能合约在法律层面的优化

目前区块链的智能合约部分在法律上存在突出的监管问题。一方面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缺少真实性,相当于是一段在沙盒中执行的程序,数据在节点上产生的交互行为无法对接法律中的全部内容,可撤销行为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利用区块链固定电子数据的智能合约尚无统一司法对接方式,追究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难。作者认为智能合约对接存在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区块链技术落地还未成熟,智能合约的运用还有待发展,等待技术成熟之时,与法律对接问题便会逐渐解决。

3.区块链取证、诉讼环节衔接的优化

参与区块链取证、诉讼环节的公司存在着可靠性无法确定的问题。当下区块链机构作为第三方平台是需要受到法律检查的,如2018 年杭州互联网审理的涉区块链存证案件,其成立专项检查,后认定区块链存证系统具备中立性,可以作为第三方电子数据的存证平台使用。因此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可靠性必须建立在区块链取证技术平台的权威性和中立性得到认定的基础上。其次,需要加强区块链存证机构的确定性,若认定为证人,就意味着可以出庭质证。所以实质区块链机构人员需要在使用区块链取证系统时进行案件跟随,参与取证的具体工作,培养专职区块链取证人员。基于此原因,区块链取证技术要想充分落地发展,需要兼顾技术革新与司法原则,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下的司法取证制度,做好侦查与诉讼的对接工作。

4.暗网环境下侦查取证技术的优化

暗网由于其透明且隐秘性而充斥着非法交易,执法人员很难追踪其中犯罪的蛛丝马迹。暗网取证需要从网络层面与区块链技术层面出发,犯罪分子进入暗网需要通过Tor 浏览器进行交易操作,其过程中会产生网络访问信息记录,取证人员需要定时定点对频繁活动的网络出口进行检测与取证固定,利用区块链的时间戳功能对网络访问与传输进行记录,以此来记录犯罪分子的真实信息,保存电子数据,进一步追踪。然而技术层面上难有其他深入追踪手段,还需要非技术层面上的辅助,非技术层面对暗网犯罪分子的取证与打击多用卧底方式进行追捕。两个层面的结合使对暗网案件的侦查更进一步。

(二)区块链在资金溯源证据审查中路径建构

1.区块链技术电子取证技术方案

区块链技术取证过程是利用存储的电子数据计算产生的哈希值进行分布式记账,再通过密码学技术实现文件加密存储。区块链技术本质上是密码签名、身份识别等多种技术的融合运用,在取证过程中,电子数据的取证需要通过P2P、CA 等外接端口导入区块链中,在区块链中进行运算存储,不断利用哈希函数校验,然后通过密码学方法进行加密保存。

2.区块链技术电子取证相关系统模型

图5 所示为目前已经开发成熟并应用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系统架构模型,实践证明该系统可应用于基于电子证据的区块链存证技术的金融犯罪侦查[8]。该系统主要由数据库、数据采集模块、线性化打包模块和区块链系统交互四部分组成,模块功能应用如下:

图5 区块链取证流程图

其一,数据采集模块。数据采集模块是采用设定取证的电子数据哈希特征值为1,并通过对电子数据的验证,加入时间戳进而提取哈希特征值2,再将所采集到的全部数据以分布式储存到库中。

其二,线性打包模块。线性打包模块的运行是在电子数据完成采集的同时进行的,模块对生成的哈希特征值2 和时间戳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哈希运算,生成链式结构的数据。具体操作有两种模式可选择:一种是指定时间间隔,按时将链式结构打包入库。另一种是指定数据包容量,达到指定容量,数据打包入库。数据线性打包具体操作如图6 所示。

图6 数据线性化打包示意图

其三,区块链交互模块。此模块是将系统提取的数据固化到节点上,在侦查取证中将数据信息提交至系统中进行验证检查并存储,确保信息记录入库。

其四,数据库模块。BESM 模型采用的数据库板块是中心化的,数据库的稳定和安全需要大量额外的脚本为它保驾护航。[9]

四、结语

区块链凭借其去中心化、共识机制等特点在电子数据取证、固证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电子数据取证、固证系统一方面解决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多且保存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解决了侦查取证与司法诉讼证据对接的问题。当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影响下形成了多样化发展的丰富态势,电子数据在网络经济交互过程中大量产生。然而网络电子数据因其依靠网络进行传输而具有虚拟性、易篡改性等特点,传统取证难度较大,固证安全系数不高,而此类案件中电子数据对事实印证的作用十分重要。本着提高侦查取证、固证效率的思想并以法治态度反思对区块链技术于侦查取证、固证中的应用进行进一步研究,以区块链属性与涉众型经济案件特征的关联度为基础,提出符合取证、固证实际的技术方案,保证电子数据的有效提取以及安全固证,对推进侦查取证、固证具有重要的效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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