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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制问题研究

2022-03-17丁浩芮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自由港试验区广西

丁浩芮

(南宁市社会科学院 社会发展研究所,广西 南宁 530022)

2019 年8 月26 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成立。广西自贸试验区总面积达119.99 平方公里,由南宁片区46.8 平方公里、钦州港片区58.19 平方公里和崇左片区15平方公里三大片区共同组成。这是国家首次在沿边地区布局自由贸易试验区,此次布局对于推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互联互通起到重要的作用。对于广西而言,自贸试验区的设立,不仅是广西进一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落脚点,还是当前广西新兴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点,更是广西地方政府机制创新和职能转变的交叉点。广西自贸试验区成立后,因为会有不同地域、不同法律背景的外国企业和商人前来投资、经商,所以很容易发生矛盾冲突。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如何能够既保证法治的公平,又能保证广西自贸试验区的蓬勃发展;如何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自贸试验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来构建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特色的法律监管体系。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概述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涵义

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试验区,其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自贸试验区是指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GATT)中规定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由关税区(customs territory)所构成的区域集团,其组成旨在就成员国的货物进行国际贸易,并取消贸易中的关税以及其他种类的贸易限制和贸易壁垒”。狭义的自贸试验区是指国际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①海关合作理事会是一个政府间协调组织,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统一关税、简化海关手续,现有95个成员国,1983年7月18日我国正式加入该理事会。在《京都公约》中规定的“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目前,在国际上较为常用的是狭义的自贸试验区定义,即认为自贸试验区其实也就是主权国家或者地区在自己的海关边境划出一块区域允许外国企业在此地设立,外国产品可以免交关税在此地自由出入和交易,在WTO相关规定优惠的基础上,再在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狭义的自贸试验区和广义的自贸试验区在目的上是一样的,都是采取更加开放自由的经济制度去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虽然两者的目的一致,但在性质上还是存在差别。狭义的自贸试验区是指某个国家或者地区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在国家规定限度内可以从事自由贸易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广义的自贸试验区的性质是指多个国家或者地区或者独立经济体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组成的区域性经济合作集团[1]。本文所要研究的自贸试验区是指前者,即获得“境内关外”地位的特殊区域。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律特征

1.“境内关外”的特殊法律地位

“境内关外”是给予自贸试验区最优惠的原则之一。自贸试验区虽然在设置该区域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海关境内,但是却给予这块区域海关之外的待遇,减免进出此块区域的货物关税,大量精简各种进出的手续,消除了由于关税所产生的贸易障碍,有效地降低了贸易的成本,这是自贸试验区与其他试验区最大的差别之一。自贸试验区内的货物实施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政策,设置自贸试验区国家或者地区的其他非自贸试验区货物进入自贸试验区,就相当于从国境外进出口,需要经过海关的相关手续。

2.设置自贸试验区的政府或者地区拥有管辖权

自贸试验区的管辖权根据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和属地原则,由设置该自贸试验区的政府或者地区管辖。设置自贸试验区的国家或者地区为了本国或者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商品的进出口额,在本国家或者本地区划定一块区域作为自贸试验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能够代表政府行使区域内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和能够促进自贸试验区公平、公正、有序发展的法律制度。

3.禁止性法律规定少,开放性强,政策的优惠力度大

自贸试验区的开放性很强,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自由程度非常高,只要不违反自贸试验区内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禁止规定,在经营管理上可以说是比较自由的。自贸试验区鼓励投资行为,对于投资行业基本没有限制,海关的限制手续也很少,外国船员可以自由地登陆自贸试验区,卫生检验检疫手续也是从快从简。设置该自贸试验区的国家或者地区也会给予该区域内的企业各种优惠减免政策,例如金融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促使自贸试验区内的商品流通更加便捷,同时加速企业发展。

二、广西自贸试验区的设立对广西的意义

(一)助力广西实施“三大定位”

广西是我国与东盟国家陆海相邻的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在此设立自贸试验区具有深远意义。不仅能进一步推动广西经济贸易高水平、高质量、高速度发展,还能更好地打造“一带一路”的重要门户和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进一步推动全国经济贸易形成新的发展格局。在广西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建设完善与东盟国家的交通基础设施,提升与东盟国家贸易的互联互通能力,有机衔接“一带一路”相关东盟各国;另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现代金融和文化传媒等现代服务业,打造新兴制造产业和航运物流、国际贸易、生物医药等产业的跨境产业合作示范区,辐射带动其他产业联动发展,并服务我国中西部地区产品出口。

(二)巩固广西与东盟合作的地位

近些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额不断增长,东盟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之下,广西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将聚集广西周边地区大量的资金、商品和人才,将从新兴产业发展、合作平台建设、标准合作等方面来重点打造东盟合作先行先试示范区,这将进一步巩固广西与东盟国家合作的地位,并在促进外贸往来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进一步优化广西的营商环境

广西自贸试验区与面向东盟的开放门户同时建设,可以发挥协同互动的效应,以自贸试验区的先试先行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自贸试验区内的机构改革,加快自贸试验区内各方面要素的集聚,提升门户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水平,尤其是要加快构建贸易新模式、降低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设立门槛,促进自贸试验区内的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进一步优化广西的营商环境。

三、广西自贸试验区的法律制度现状

探索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律制度现状,主要是为了了解目前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从事贸易往来时所应遵循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WTO协议中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定

2001 年12 月11 日,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我国需要遵守WTO 协议中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广西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法规政策创新的先锋阵地,需要在此营造国际化法制环境,打造国际自贸试验区域,这就需要严格落实WTO 协议中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自贸试验区内的法律要注重与国际服务贸易公约接轨,不可相互冲突。《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重要内容。GATS中的透明原则规定,加入WTO的成员国,不管其是否就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作出过承诺,都要及时公布本国所实施的与GATS 内容相关的所有措施,并且要向WTO报告其影响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成员方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该国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内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世界海关组织体系下国际海关法的规定

世界海关组织(以下简称WCO)法律文件体系的主要目的是在国际贸易安全的基础上让贸易更加便利化。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其法律文件分为三个方面来推进制度的构建。一是基础性的国际海关制度,WCO 采用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形式,实现了各关境区基础性、共通性的国际海关法的协调统一。《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京都公约》)中的总附约指南第六章和专项附约四指南中对海关监管的原则、措施、实际查验和自由区货物运入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二是WCO 法律文件统一了大部分国际贸易的管理规则,包括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放行时间、风险管理等规则,加快了国际贸易的流通速度。三是WCO 搭建了执法电子化机制,此机制首先要确定执法技术性规则,将电子技术标准化,然后严格落实《SAFE 标准框架》以及其他相关的AEO 制度,建立并实施单一窗口机制。

(三)我国涉外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

为了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发展需要,我国在2004 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这是我国涉外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该部法律不仅搭建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框架,还阐明了当前一段时期内我国在对外服务贸易中的根本问题。该法第六条规定“中国根据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互惠、对等原则给予贸易对象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中国在服务贸易方面根据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成员国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四条。。这两个条款一方面确立了在服务贸易中的对等原则,另一方面为我国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提供了国内的法律依据。该法第七条还规定:“我国有权采取对等的措施制止其他国家或地区对我国采取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此原则的制定不仅有利于营造我国在与外国从事服务贸易时的公平、平等的环境,还有利于平稳、科学发展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更好地保护我国在涉外服务贸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除了上述国际条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还有2015 年4 月8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2015年12 月6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实施自贸试验区战略的若干意见》,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8 年11 月7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2019年7月30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 年版)》,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也应当遵守。

四、其他国家以及中国香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律制度及其对广西的启示

(一)美国自贸试验区法律制度及其对广西的启示

在美国,自贸试验区也称为“对外贸易区”,一般在美国境内临近海关的位置设立,目的是鼓励该区域的企业降低成本、招商引资、增加就业岗位等进而快速提升国际竞争力。依据功能差异进行划分,美国的对外贸易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区,一般设置在工业区或临港区,主要给物流业和仓储业使用;另一类是分区,一般是某个特定的企业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美国在1934年公布了《对外贸易区法案》,根据法案中的内容,在纽约市布鲁克林区设立了本国第一个对外贸易区,自此美国的对外贸易区开始蓬勃发展。截至2019年9月,美国一共设立了300个主区和将近600 个分区①参见文娟《美国自由贸易区:“围网的中立地区”》,载2019年10月7日澎湃新闻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587867。,分布在美国各州,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入驻,解决了大量人口的就业问题。美国能够管理好数量众多的对外贸易区,其颁布的《对外贸易区法案》居功至伟。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立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在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美国的对外贸易区采用的是境内关外,海关适度监管的模式。对外贸易区内除了禁止进口和经营酒精、军火和烟草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商品外,其他均可自由进入。在对外贸易区内,合法商品可以自由流通,不需办理进口手续,也不需缴纳任何关税。

在税收法律制度方面,美国在对外贸易区内实行全面税费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区内的商品不需缴纳关税、消费税和部分州税;二是国外的商品进入美国的对外贸易区后一律享受国民待遇;三是不同的对外贸易区之间可以自由流转商品,并且这些商品在对外贸易区内可无限期地存放,税费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在金融和投资法律制度方面,在对外贸易区内美国营造宽松的监管环境和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允许新金融市场和新的金融工具、产品设立使用;二是放宽对本国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的限制以及放松外国金融机构进入自贸区开展经营活动;三是投资自由,除了航空、通讯等少数行业外,其他行业均可投资经营;四是资金出入、转移自由,外汇兑换自由。

美国的自贸试验区数量多、法律机制完善,对于广西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美国在发展初期内需不足,因此需要通过发展出口产业来拉动经济的增长。当美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后,通过出口来拉动经济的作用就减弱了。此时,美国就采取设立自由贸易区的形式来探索新的经济增长点。自贸试验区不仅可以通过税收、金融、投资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还可以通过良好、先进的基础设施来招商引资。因此,广西自贸试验区既要出台税收、金融、投资等优惠的法律制度,又要规范合理布局,完善自贸试验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把广西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得更好,为促进国家自由贸易的快速发展贡献出更大的力量。

(二)新加坡自贸试验区法律制度及其对广西的启示

在新加坡,自贸试验区又称为自由港,新加坡自由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从转口贸易的单一型港口向综合性多功能自由港的转变,正是这种转变,带动了新加坡自由港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全球知名的自贸试验区。目前,新加坡共有100多个功能不同的自贸试验区,其中的8 个自由贸易港开放程度最高,营商环境最好,贸易高度自由。

新加坡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在新加坡自贸试验区内有一个非常严密、完善的法律体系,由《自由贸易区法案》《新加坡海关法》《新加坡进出口商品管理法》三部法律共同搭建。其中的《自由贸易区法案》是自贸试验区内根本法,它包含了自贸试验区内的监督、管理、处罚等各项法律制度的规定,极大地促进了新加坡自由贸易的快速发展[2]。

在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新加坡自由港内绝大部分商品进出海关均不征收关税,消费税也只有从事消费行为的时候才会征收。从自贸试验区进入新加坡国内的关税税率也较低,普遍在4%以下。除此之外,新加坡还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并提供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共同促使投资者进驻投资。

在金融法律制度方面,新加坡自由港内采用了金融自由化程度非常高的规定。在自由港内,企业和个人可以自由兑换外汇而不受金额限制,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也可以自由流动,不加限制。

新加坡政府在自贸试验区中的管理与众不同,对自贸区中的企业不从事卫生、工商方面的行政管理,由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来对企业执法监督,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责任[3]。新加坡采用了基本政策和市场经济协同发展的模式,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全市场经济模式不同,与我国的经济管理模式相近,因此,对于广西自贸试验区的参考价值更大。

(三)中国香港自贸试验区法律制度及其对广西的启示

中国香港的自贸试验区与新加坡一样,也称为自由港。“自由港是当前开放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其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最大限度地吸收融合了自贸区与港口城市的优势,做到共同发展。香港作为自由港便是全球范围内少数做到了这一点的”[4]。1841 年,中国香港正式设立自由港,经过不断在实践中拓展、完善自由港的功能和法制,进而成为全球知名的自由港之一,同时也跻身于近现代全球最大的金融和贸易中心之列。

在投资法律制度方面,中国香港地区长期采用自由开放的贸易政策,营造了一个自由度较高的投资环境,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除了国际条约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为了维护自身安全所要采取的措施外,对进出口贸易不设置任何管制措施;二是对进出自由港的普通货物不收取任何关税,也不设置非关税壁垒;三是采用方便快捷的货物进出口手续,除了少数特殊管制的货物采用报批制度外,其他普通货物不用报批可以直接进出自由港;四是对香港地区的本地企业和域外投资者一视同仁,均采用不补贴、少干预的措施;五是在自由港成立公司采用注册登记制度,除了特殊行业需要通过审批之外,一般公司成立只需要合法注册登记就可以开展进出口贸易等活动。

在税收金融法律制度方面,中国香港采用了简单税制和低税率,报税手段也极大地简化,大部分报税事项都可自行在网上申办,不需本人亲自到税务大厅办理。中国香港地区自由港内的金融法律制度非常自由、宽松,企业可以使用多种国家的货币在大部分自由港内的银行办理业务,形成了以进出口贸易为主要业务的特色银行体系。在自由港内的银行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自由、公平竞争,不区分本地银行和外资银行,均一视同仁,给予同等待遇。

中国香港地区自由港的成功很大程度取决于其拥有一套完善的自由港法律制度。中国香港特区政府非常重视经济领域方面的立法,所立的成文法之中有一半均为经济法①《香港法例》是香港现存的成文法法例汇编。由于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依归,对于有争议的案例或有必要遵守的规定,都会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并实行。具体体现在:《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规定了有关的货物进出口规则、第109章“应课税品条例”对应当课税的特殊商品进行了详细规定;第155章“银行业条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等规定了对金融服务业监管的内容;第66章“外汇基金条例”等就与外汇有关的内容作出规定。,这些经济领域的法律制度有效地保障了自由港的经济贸易秩序,打造了一个公平、自由的自由港,吸引了国外很多知名企业和商人前来投资经商,值得广西自贸试验区借鉴。

五、“一带一路”背景下构建广西自贸试验区法制建议

(一)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完善广西自贸试验区法制建设

广西自贸试验区的法制建设和发展需要国家、自治区和自贸试验区所在市等多个层面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方能达成。自贸试验区的法制建设和发展涉及很多部门行政权力的重新调整。因此,只有凝聚这些相关部门的合力,解除部门之间的屏障,才能更好地制定完善自贸试验区的法制,为自贸试验区的未来打通政策关卡,推动自贸试验区更好地建设和发展。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们是政策最终的实施者,因此可通过政策优惠、思想引导、资金补贴等方式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参与自贸试验区改革的积极性。

在建立自贸试验区的同时,还要注重完善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法制建设。自贸试验区的每一项改革都要找到法律法规的依据,做到依法改革,对于出台的一些新措施和新政策,也要及时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在自贸试验区改革过程中,涉及很多需要调整的法规和规章,要及时清理,调整相互矛盾的法规和规章,使自贸试验区的建立得到法律的全方位保障。尤其是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领域,我国目前金融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金融监管的能力还不够强,自贸试验区内金融体制的改革很容易出现漏洞,要防止一些投机者利用这些漏洞大规模违法套利,因此,在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的改革和深化上要慎之又慎,相关金融法制建设更是要及时跟上。

(二)建立广西自贸试验区仲裁制度

建立广西自贸试验区仲裁制度,有助于自贸试验区内的纠纷能得以更公正、更快速解决。在构建过程中,可考虑从三方面着手:一是要制定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临时仲裁庭的成立在自贸试验区内相比常设仲裁庭而言更具有制度优势。常设仲裁庭的组建和运行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其在仲裁过程中的独立性极易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影响。此外,常设仲裁庭的仲裁程序较为繁琐,耗时也比较长,效率偏低。临时仲裁庭的设立将能有效解决常设仲裁庭存在的上述问题。临时仲裁庭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后设立,它的仲裁员由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员名单库中分别选出,仲裁员一旦确定,即可开始进入案件的仲裁。如此,临时仲裁庭在保证独立性、公正性的同时可达到快速组建、快速仲裁,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目的。二是要建立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员名单库。因为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已经开放了数字经济、生物医药、跨境物流等多个领域,涉及这些领域的案件专业性都很强,不具备这些领域专业知识的仲裁员很难快速、准确地仲裁此类案件,所以可考虑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吸收一批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专家进入临时仲裁员名单库中,以便在组建仲裁庭时进行选择。三是要制定相关法规来规范广西自贸试验区内临时仲裁庭的设立、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员的清廉等方面,确保自贸试验区内的纠纷案件得以公平、公正地解决。

(三)探索建立广西自贸试验区商事法院

由于仲裁程序具有一裁终局的特性,因此,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的一些当事人不愿意选择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想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广西自贸试验区内的经贸纠纷不适合划归城区地方法院管辖,因为城区地方法院平时很少处理涉及多个国家、跨领域、专业性很强的案件,没有储备涉及自贸试验区各领域的专家,所以将自贸试验区内大批涉外案件交给城区地方法院,会大大增加其负担,并且由于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不熟悉而导致审结时间较长,不符合自贸试验区快速、高效解决纠纷的要求。因此,建立广西自贸试验区商事法院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在建立广西自贸试验区商事法院的时候,要注意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商事法院中,要注意区分商事法院中的全体大会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商事法院中的全体大会是针对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所召开的,不能在全体大会上商议具体的商事案件,审判委员会是负责审理法院所遇到的专业性很强的疑难商事案件,不宜在召开审判委员会时商议行政管理事务。二是自贸试验区商事法院的案件管辖权,此管辖权可区分为职业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类。职业管辖是指只要在自贸试验区内发生的纠纷,不管是主体还是行为,只要涉及商事领域,就应该由自贸试验区内的商事法院管辖,此类纠纷主要发生在商人、商事公司和银行等商事主体之间,由于其从事的商事行为所导致。三是自贸试验区商事法院的法官队伍,自贸试验区商事法院的法官队伍应由商事法官和职业法官所构成。商事法官是根据各自擅长的不同商业领域进行专业分类的法官,如数字经济领域的商事法官、生物医药领域的商事法官、跨境物流领域的商事法官等,他们主要依据自己在该擅长领域中的丰富经验来审理案件中涉及此领域中的专业内容。职业法官是指熟悉整个审理流程和各种法庭审理文件的法官,主要掌握案件审理的环节,保证案件能够按时、顺利审结。四是自贸试验区商事法院合议庭的组成,该合议庭一般由1 名职业法官和2 名商事法官组成,由职业法官担任审判长,主要负责主持庭审程序和案件的审判进度,商事法官则负责对商事纠纷进行具体审理,3 名法官均有权力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提问。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由合议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后作出,3 名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表决权。

(四)制定适合广西自贸试验区特色的海关监管制度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监管制度是广西自贸试验区是否能快速发展的关键。目前,广西自贸试验区内尚未制定适合广西特点的海关监管制度,大都还是以全国通用的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来监管,这样不能充分发挥广西的特色优势,无法最大限度地吸引国内外的知名企业到广西自贸试验区内发展。建议广西应尽快利用地方立法权,在上位法允许的范围内制定适合广西自贸试验区特色的海关监管制度,落实自贸试验区“境内关外”的法律地位,进一步简化商品和服务进出自贸试验区的手续。

(五)进一步完善广西自贸试验区内的税收优惠制度

广西自贸试验区的快速发展需要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来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前来投资入驻。目前,我国一些自贸试验区存在经济发展与税收优惠立法脱节的情况,应借鉴其他自贸试验区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特点的税收优惠制度。首先,要对进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进口税费;其次,要对在自贸试验区内招聘我国员工的外国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使其大量聘用我国员工,为我国缓解就业压力;最后,对符合自贸试验区发展方向的产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这些产业前来投资,如果能在自贸试验区内独立建成完整的产业链,将给予更高的税收优惠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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