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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统治”:日本对东北沦陷区的舆论统制探析
——基于伪满洲国《出版法》的考察

2022-02-28刘威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新闻纸伪满洲国报刊

刘威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 110136)

伪满洲国是日本占领东北后扶植的傀儡政权。在其存在的14年中,日本通过新闻立法在伪满洲国境内实施新闻统制,对新闻出版行业进行严格的限制与监管,在第一部《出版法》于1932年出台之后,日方及其控制下的伪满洲国政府实行新闻舆论的管控,对内进行高压统治,对外进行殖民宣传,使新闻舆论成为日本殖民统治的工具。

一、傀儡政权之下的《出版法》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意欲永久占领整个东北,而国际舆论的压力以及国联的干预,迫使其转为扶植以清逊帝溥仪为首的傀儡政权伪满洲国。然而对于伪满洲国而言,“对待李顿调查团的入满,应付中国的反日反满宣传等,宣传工作已成为刻不容缓的紧急任务。”[1]101为了加强宣传、控制舆论导向,在日本方面的“帮助”下,伪满洲国政府开始制定新闻宣传相关法律,1932年,《出版法》随之出台。

近代新闻传入中国后,不同时期的中国政府先后出台过多部新闻法,从清末的《大清报律》到北洋政府时期的《出版法》,再到国民政府1930年出台的《出版法》等,都在不断强化政府对新闻舆论的管控。这些新闻法随着政权更迭而不断变化和更新。伪满洲国成立之后,东北地区原国民政府《出版法》被废止,照搬日本新闻法的伪满洲国《出版法》成为之后管控东北地区新闻舆论的法律。

伪满洲国成立的同时,日本即着手帮助其建立健全国家机器,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统制。作为新闻舆论统制的重要标志就是在“大同元年(1932年)十月二十四日,教令第一百零三号”[2]171颁布的《出版法》,并于1934年3月和1941年12月先后两次进行了修订。伪满洲国《出版法》的出台,“既是汉奸伪政权新闻统制政策在中国东北的发端,也是汉奸伪政权在中国建立系统的新闻统制政策的开始”[3]。从此日本开始在伪满洲国境内建立起新闻统制制度。

二、维护殖民统治的《出版法》

伪满洲国《出版法》分通则、新闻纸、杂志和普通出版物的出版、管理、违法处分以及附则,共计五章四十五条,涵盖了对伪满洲国境内新闻出版物管理的具体办法,涉及对报刊从业人员细密严苛的规定、新闻内容的详细审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惩处措施。

(一)对报刊从业人的管理体系

伪满洲国《出版法》是伪满洲国成立之后第一部新闻法,也确立了日本对伪满洲国的新闻统制。依据《出版法》的规定,所有出版物包括新闻、杂志和普通出版物的出版人都被严格限定。

伴随近代报刊传入中国的是其带来的注册制度。中华民国《出版法》第七条规定,“为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者应于首次发行期十五日前以书面陈明左列各款事项呈由发行所所在地所属省政府或隶属于行政院之市政府转内政部声请登记”[4]12。在伪满洲国《出版法》第九条中规定“发行新闻纸或杂志者应开具左列事项由发行人及编辑人连署并附履历书呈请国务总理大臣准许”[2]171。其中“左列事项”包括了发行人的详情以及变更的信息等。区别于民国政府只要提出注册且符合条件就可以得到办报办刊许可,在伪满洲国申请报刊“政府如不批准,申请者就得不到办刊许可”[5]。通过这种审批制,严格地限定了伪满洲国境内的报刊数量和种类。即使获得了许可的报刊,其出版发行也面临重重审查,根据伪满洲国《出版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新闻纸或杂志发行人新闻纸应于每发行时在出售或散布之前杂志应于发行前三日各以两份呈送总务厅弘报处并以一份呈送该管警察官署及地方监察厅备案。”[2]175通过出版前进行预审控制所报道内容,以加强舆论管控。

近代日本崛起的重要手段之一正是严格的舆论控制,而伪满洲国《出版法》如此严苛的规定正是“参考”了日本的《新闻纸法》,其明治四十二年颁布的《新闻纸法》不仅被列入了刑法,还在第四条明确规定“新闻纸的发行人依据左列事项向内务大臣申请”[6]80。伪满洲国《出版法》第九条正是参照了此条款设立,而且更为严苛。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同时期的中华民国《出版法》较为宽松,但为了加强专制统治控制言论,在1937 年的《修正出版法》中,也补充了“《修正出版法》则明令出版品在声请登记时,必须经地方主管官署核准后始得发行”[7]。虽然政权性质不同,但不同的政府为了控制新闻舆论,都在强化对新闻法律的修订,使其能完善政府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和管理。

对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伪满洲国也有严格的限定。日本对新闻舆论管理人员的管控,目的在于从源头上控制新闻舆论。在伪满洲国的《出版法》第三条中规定:“出版关系人分为左列四种,一发行人,二著作人,三编辑人,四印刷人。”[2]172此四类人承担出版物出现的责任,并严格地限定了著作人的范畴及其责任,还通过设立代表人管理学校、公司以及各协会的报刊。而报刊的相关负责人必须在限定的时间之内,对报刊重新审核、备案。这些从事新闻工作的管理人员,不仅要具有一定的身份,还要定期接受伪满洲国相关部门的审核,伪满洲国《出版法》的第十五条规定新闻报刊的“事务人员之原籍住所姓名生年月日从事年月日及担任事务自从事之时日起十日以内呈报国务总理大臣备案其呈报事项有变动时亦同。”[8]3通过这种对新闻报刊负责人的管理制度,伪满洲国从办报刊的源头开始建立对新闻舆论的管控。

(二)对新闻内容的限定制度

对于新闻舆论而言,所报道的内容是其核心所在,即“内容为王”。新闻报道的内容直接决定新闻舆论的走向,与遏制传播源头相呼应,伪满洲国《出版法》详细地制定了新闻报道的内容范围。

为了引导新闻舆论在“正确”的范围内宣传,伪满洲国特别规定了八不准,即第四条规定的新闻报刊不准刊载的八项内容:“一、不法变革国家组织大纲或危害国家存立之基础事项。二、关于外交或军事之机密事项。三、恐有波及国交上重大影响之事项。四、煽动曲庇犯罪或赏恤陷害刑事被告人或犯人之事项。五、不公开之诉讼辩论。六、恐有惑乱民心扰乱财界之事项。七、由检察官或执行警察职务人员所禁止之事项。八、其他淆乱安宁秩序或败坏风俗之事项。”[8]1-2上述八条内容主要包括了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两大部分。从国家层面上看,凡是涉及国家机密,政府尚未公开,或者是政府职能部门禁止公开的内容,都属于报刊不得报道的内容;从社会层面上看,扰乱民心、破坏经济等内容也不能刊载。然而就当时的社会状况看,所谓的扰乱民心等社会层面问题,也都上升到了国家层面。另外,在伪满洲国《出版法》的第五条补充了涉及政府未公开的文件和会议内容禁止报道。第六条则明确了国务总理大臣可以判定报道内容是否有悖于国家的外交、军事或财政。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版物,其结果就是被停止发行甚至吊销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报刊的申请,还是报道内容方面,国务总理大臣都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大小事情都要经过他的审核和批准,也足见新闻舆论在国家体制中的重要性。

通过伪满洲国《出版法》的新闻统制,日本从舆论层面上控制了伪满洲国境内的主要新闻报刊,除限定了不能报道的内容之外,伪满洲国境内的新闻舆论所传播的内容都是有针对性的报道。这些被圈定的报道内容主要包括美化侵略、歌颂战争、掩盖伪满洲国的真相等。如此基调下,伪满洲国新闻上出现的多是日本帮助下伪满洲国取得的成就,努力营造出一种“王道乐土,大满洲国”的形象。从报纸到期刊都在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一定调。此外,为了打击东北地区的反满抗日活动,充分利用舆论造势,混淆民众视听,使东北抗联等反满抗日力量的活动陷入低潮,降低人民的反抗情绪。在日本的直接授意下,伪满洲国的一些主流报刊开始有目的地片面报道东北抗日力量的消息。以《盛京时报》的报道为例,作为一份亲日的报纸,《盛京时报》的报道充分体现了伪满洲国《出版法》之下的新闻舆论导向,在其众多关于东北反满抗日活动的报道中多以“匪”称呼东北抗日义勇军,“报纸中不断刊出由一个突出大号的、框起来的‘匪’字标出的新闻”[9]。他们的抗日行为都被报道成“匪患”,在伪满洲国“都称这些抗日军士为土匪或‘红胡子’”[10]886,而日军的“围剿”则被报道成“剿匪”。颠倒黑白的报道,在伪满洲国境内的新闻媒体中频频出现,意图打击抗日力量士气的同时,美化日本的侵略行为。此外,为了打击东北地区共产党领导的抗日力量,在伪满洲国境内还发行过刻意丑化中国共产党的出版物,将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斗争描绘成“匪患”。1938 年出版的《满洲支那共产党匪军的活动》一书中直接将共产党定义为“匪”,而书中直指日本所担心都是作为一支反满抗日力量,“共匪的大众基础不断巩固”[11]6,亟须打击中共的声望,以减少对日本造成的影响。

伪满洲国《出版法》通过对新闻舆论的报道内容进行限定,最大程度地减少日伪方面负面新闻,特别是日本侵略东北,扶植伪满洲国的真相。与伪满洲国报刊的虚假报道不同,许多中国的报刊则不断揭露日本侵略的本质,在文章中这些来自中国的报道与伪满洲国的报道内容截然不同,让更多的人了解伪满洲国的真相。《东方杂志》在1934 年刊登了一篇《日军占领下之满洲》的文章,揭露了日本占领之下对东北地区的掠夺以及东北地区人民的流离失所和反满抗日消息,更为讽刺的是文章中的很多数据是来自伪满洲国境内的报纸,包括《大北新报》《满洲报》《哈尔滨新闻报》等[10]889。中国共产党主办的《新华日报》在1938年9 月18日发表社论《“九·一八”七周年纪念日》并发表题为《兽蹄下艰苦斗争,东北抗日情绪高涨,义勇军遍地予敌不断打击》的文章,援引美联社的消息报道东北义勇军真实的抗战消息,指出在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领导下“东北抗日军的力量一天天增强,声势一天天浩大”[12],有力地回击了伪满洲国《出版法》控制下的报刊对东北抗日力量的污蔑。

(三)对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

为了强化对新闻舆论的管控,形成新闻统制,在伪满洲国《出版法》中着重突出了对违反出版法报刊的处罚。通过设定处罚条例使伪满洲国《出版法》具有更强大的法律效力,以达到维护其新闻统制的目的。

伪满洲国《出版法》几乎是日本的《新闻纸法》的翻版,而且在具体的规定和限定上,又远超过日本的《新闻纸法》。彼时日本的法律体系中,《新闻纸法》属于刑法范畴,其中包括了部分违反规定的处罚,第四十四条中特别强调“本法所涉及的犯罪与刑法合并罪的规定相适用”[8]3以突出其刑法的属性。虽然伪满洲国《出版法》并未纳入刑法,但也特别规定了有关违法的条文。从伪满洲国《出版法》的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条的第四章名为“对于出版物之行政处分”,详细地规定了对于违反伪满洲国《出版法》的行政处罚。从第三十一条到第四十三条的第五章“罚则”则是真正的“刑罚”,包括了罚金和有期徒刑。作为套搬日本《新闻纸法》而形成的伪满洲国《出版法》最大程度地保留了日本《新闻纸法》的刑法特色,在行业法规中保留了大量用于处罚的法规,而在真正的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者受到的惩罚却远远超过了伪满洲国《出版法》的规定。重要的是,这些文本上的法律法规并不能真正地禁止新闻人的思想,只是日本为了维护他们的权威,妄图控制新闻舆论的一种自我保护。

日本的新闻法规强化对新闻舆论的管控,使新闻舆论被迫受到法律的监管。在1918年的“白虹贯日事件”(1918年俄国革命后,日本出兵海参崴,大阪朝日新闻报道此事,以“白虹贯日”为题,被政府指责暗示革命)中,日本政府通过法律对《大阪朝日新闻》实行了处罚,造成了日本新闻史上最严厉的惩罚事件。新闻报道的“作者大西利夫和该报编辑兼发行人山口信雄被提起公审,报社从东京请来超一流辩护团为之辩护,最后,判二个月徒刑。社长村山龙平遭暴徒袭击,后引咎辞职”[13]。而照搬日本的伪满洲国在处理“黑龙江民报事件”中,“日伪当局以军法会审名义,判决王甄海、金剑啸、阎达生等5人死刑,立即执行,其余21人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其中报人8名)。”[14]通过法律镇压反满抗日的声音,强化新闻统制,是伪满洲国《出版法》及后续新闻法规的初衷,在日本的高压统治下,新闻舆论丧失了新闻自由,沦为侵略者的工具。

虽然对非伪满洲国出版的新闻报刊没有处罚的标准,但伪满洲国政府却通过其《出版法》的种种规定,限制这些报刊的活动,或禁止这些报刊在伪满洲国的出版和发行,使这些报刊所报道的真相被禁止传播。在伪满洲国时期,来自关内的出版物都要被严格地检查,以杜绝出现有损日本或伪满洲国声誉的内容,对于共产主义苏联的出版物,更视为洪水猛兽,不仅严格地限制苏联新闻舆论部分在伪满洲国境内的活动,为了防止苏联的出版物传播共产主义及反满抗日内容,伪满洲国政府甚至在1937年12月19日扣押苏联邮政飞机及所载邮件,拒不归还。1938年1月16日“苏联政府已被迫向日政府提出抗议书,反对日‘满’当局,不应有此非法的举动”[15]。

通过对新闻舆论的人员限制,严格审批以及内容控制,使新闻舆论被控制在符合日本和伪满洲国对外宣传需要的范围内,特别是日本旨在发动全面对华战争以及对世界其他国家的侵略扩张,对外营造形象十分重要。在国家舆论层面上,努力为日本的对华侵略披上“合情合理”的外衣,即所谓的“大东亚共荣圈”。同时减少英美等国对日本行为的干涉。因此,伪满洲国《出版法》的出台,是日本进一步发动战争的需要,同时也是近代以来新闻舆论逐渐成长为第三方势力的结果。

三、《出版法》建立起的新闻统制

通过伪满洲国《出版法》,日本逐步建立起对新闻舆论的管控,并通过严格的法律限定新闻活动,使之在控制范围内成为美化其殖民宣传的工具。

伪满洲国《出版法》出台之后,日本开始掌握伪满洲国的舆论宣传,美化侵略,打击反满抗日力量,并鼓吹对华的全面战争。此后,不断有新的法律出台,进一步补充伪满洲国《出版法》,这些法律包括了《株式会社满洲映画协会法》(1937年8月14日)、《映画法》(1937年10月7日)、《映画法实施令》(1937年10月7日)、《满洲国通讯社法》(1941年8月25日)、《新闻社法》(1941年8月25 日)、《记者法》(1941年8月25日)等。[8]7-19随着这些法律的逐步出台,伪满洲国建立健全了新闻统制,使新闻舆论成为日本控制东北、宣传军国主义的帮凶。

在出台新闻法律的同时,从伪满洲国建国开始就设立了专司情报、舆论控制的部门弘法处,“1932年7月5日将其撤销,翌1933年4月1日,总务厅设置情报处,根据1937年7月1日的行政机构改革,改称弘报处。其业务为对内外宣传,收集情报,统制电影报刊通信等”[1]14,此后依托弘报处和多种新闻法规,伪满洲国建立起一整套的新闻统制系统,严厉地控制东北地区的新闻话语权。

许多进步刊物因为伪满洲国《出版法》的限制,或停刊,或被迫转入地下。“沈阳《大亚画报》《新亚日报》《新民晚报》《东北商工日报》以及延边《民声报》、哈尔滨《东三省商报》都陆续停刊。”[5]而伪满洲国《出版法》规定之下,新设置的报刊不仅要刊登符合要求的内容,其编辑人、发行人等信息还要详细地上报备案。从“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之后,中共很多地方都采用伪装封面的方法隐蔽发行,“中共满洲省委所发行的刊物也采用了此类办法”[16]。伪满洲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很多刊物继续采用此类方法躲避伪满洲国《出版法》的控制,坚持革命。

虽然有坚持公义的新闻人成为伪满洲国新闻统制的牺牲品,但斗争从未停歇。以伪满洲国政府的报纸《大同报》为例,作为伪满洲国的喉舌报刊,《大同报》宣传的内容是按照日本和伪满洲国设计进行的,然而在其副刊中却出现了大量的抗日文学作品,鼓舞东北人民的抗日斗争,也正因为此,《大同报》“被捕、被杀或逃亡的编辑、记者和作者就有46人之多”[17]。然而新闻人没有被吓到,共产党、左翼作家坚持斗争,利用新闻报刊与敌人周旋,鼓舞了东北地区的抗日斗争,为全民族抗战作出了贡献。

四、结语

为了强化《出版法》的新闻统制效用,伪满洲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对《出版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并辅以其他法律法规。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日本在伪满洲国建立健全了新闻统制制度,依靠这些新闻法,将舆论牢牢地掌控在手中,为其实施殖民统治,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对华战争打造了舆论基础。通过对《出版法》的分析,还原了日本占领东北期间对中国人民实行的高压统治,也为我们今天研究日本侵华史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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