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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森林工业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2022-02-18赵眉芳叶梦圆刘思扬徐文煦

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2022年5期
关键词:森工管理体制黑龙江

赵眉芳,叶梦圆,刘思扬,徐文煦

(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

1 研究背景

林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为新中国的建立、国民经济的恢复,以及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森林资源[1-3]。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理念,我国森林工业(森工) 企业开始对原有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黑龙江森工企业一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长期受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转机建制的速度较慢,无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导致其对社会的贡献率逐年递减,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越来越弱,林区的人民生活也受到了影响,经济发展徘徊不前。为了适应我国对林业发展的新要求以及满足我国林业发展的新定位,黑龙江森工企业在国家顶层设计的指导下,不断尝试管理体制的变革,在企业层面不断探索改革方向及道路。作为我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黑龙江森工企业不断在各个方面探索改革方法,在获得很多经验的同时,也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

本文分析并总结了国内外森工企业管理体制及改革经验,梳理了黑龙江森工企业经营的发展历程并分析了森林资源管理现状[4-5],应用经济学和管理学原理研究黑龙江森工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改革建议。

2 国内外森工企业管理体制研究

2.1 国外森工企业管理体制

森工企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密切相连,不但涉及林产品的产出,而且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态环境,因此世界各国对森工企业的发展都较为重视。

俄罗斯是世界上森林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其森工企业的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且规模较大。目前俄罗斯森工企业主要采用中央主导、地方经营的管理方式,其管理主体包括3 个等级,即中央级单位为俄罗斯中央林务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制定森林经营和资源管理法令和条例,制定全国林业发展规划,组织全俄森林经营(包括采伐迹地更新和造林),组织林业研究和国际合作等;地方级为俄罗斯各州、边区或自治共和国林业管理机构,其管理职责包括制定地区森林经营的法规,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向下安排资金,组织林业各项培训活动;基层管理单位为林管区。

美国森林资源丰富,森林面积约3 亿hm2,是世界排名第四的森林资源持有国。美国森工企业的发展具有先进性,其森林资源权属清晰,即私有林经营者可完全独立自主经营,只需要遵守联邦法律即可;公有林采用地方经营的方式,由地方联邦政府负责经营。其中,公有林分为联邦林务局管辖的国有林、联邦部门和州政府管辖的国有林两种形式。前者下设行政管理司、国会关系与企划司、国有林管理司、研究与发展司、州有林及私有林管理司、国际关系司等6 个司;后者则按照林区位置进行地区划分,由地区联邦政府直管经营。

加拿大由于森林覆盖较广,且森林类型差异性较大,因此采用分类经营管理的方式。其森林资源大多以公有制为主,分为联邦政府所有的国有林和省级政府所有的地方林。国有林由自然资源部林务局和6 个森林研究中心管理,其中林务局直接管辖国有林,从事全国林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政策调研、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和协调服务等;地方林由联邦政府下属各省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自然资源部林务局管理,负责本省、区森林法规和采伐计划的制定,处理所辖林区各项工作等。

芬兰采用“农业部+林业中心”的管理体制,当地政府并不直接参与管理,只负责为林业主提供服务,具体管理完全依靠法律实现。林业主与基层管理者共同工作,基层管理机构帮助林业主解决生产问题,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被柔化为“共生关系”,林业主和管理机构不仅没有矛盾,而且还具有极为紧密的合作关系。

另外,瑞典采用了垂直管理的方式,将林区按照所在地区逐级划分为大林区和小林区。最高管理机构为国家林业委员会,其下设大区林委会,大区林委会下设小区林委会;德国也采用了垂直管理的方式,管理权限由农业部下放到联邦的林业局,再逐级下放至州级林业局、森林管理局、森林管理科、森林管理小组;日本则采用了国有林出租的管理方式,由林业部对森工企业进行基层管理,但林业部不承担具体生产,而是通过外包的方式实现经营和管理的分离。

综上所述,按照中央和地方在国家林业管理事务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国外国有林管理模式主要有3 种:垂直管理模式、分级管理模式和联合管理模式。垂直管模式,即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林业事务,美国、日本、俄罗斯、德国等都采用了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政府林业行政管理机构直接管理国有林企业并自成体系,对人、财、物、产、供、销实行一元化领导。分级管理模式,即中央和地方分别管理所属的林业事务,如加拿大。特点是国家设立林务局,直接管辖国有林,从事全国林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地方林由联邦政府下属各省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自然资源部林务局管理。联合管理模式,即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全国的林业事务,如芬兰。

2.2 国内森工企业管理体制

国内森工企业的管理体制共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是计划经济阶段。在该阶段中,森工企业作为国有产业由当时的林业部直接管理,各地森工企业依据国家经济建设计划分配生产任务,其生产总量、生产品类、生产投入等均由林业部进行核算分配,地方林业局只负责按照林业部和国家的统筹计划开展经营工作即可,地方林业局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同时也不享受任何经营收益,所有森工企业所得均上缴国家统一支配。

二是市场经济阶段。在该阶段中,我国采用了“大包干”的管理体制,由当时的国家林业局进行森工企业基本制度的管理和拟定,同时按照林区特点,在地方林业局的配合下制定生产基数,以“利润包干”的形式由企业承担经营,地方林业局仅负责监督管理,企业承担森工企业的经营工作,并在上缴生产基数后,自行支配利润所得。改革开放后,我国对森工企业的支持也从过去的中央集中拨款改为了企业贷款的方式。企业与金融机构共担风险,降低了地方林业局的经营管理风险,但是该种方式无疑增加了森工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竞争风险和入行门槛。

3 黑龙江森工企业发展历程和森林资源管理现状

3.1 黑龙江森工企业发展历程

黑龙江森工企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到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黑龙江森林经营主要以林木资源为主,涉及部分林副产品的生产开发,但林副产品的种类较为单一,且产品加工深度不足,整体产业产值占比不足10%。第二阶段是20 世纪90 年代末期至今。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家对于森林资源的重视程度也明显得到了提高,黑龙江森林经营开始逐渐从单一的林木产业向多元化产业发展,这一转型升级主要表现在4 个方面:第一,林木砍伐明显受限。紫杉、红松、黄菠萝等大量珍贵稀有的树木品种被停止砍伐,同时省林业局对砍伐林木的年龄进行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禁止砍伐幼林,林木月均砍伐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第二,林副产品快速丰富。大量的林副产品在这一阶段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黑龙江不仅充分利用了自然林区中的野生植物资源,同时也开始了集中种植。第三,林副产品的加工深度增强。从产品加工、作物精炼到产品包装、运输、宣传、销售,黑龙江森林经营已经逐渐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第四,森林经营逐渐向第三产业发展,以旅游业为主的服务产业逐渐兴起。在政策刺激下,一大批森林旅游项目投建并启动使用,在确保森林资源不受损失的前提下,极大程度地增加服务附加值,提高了森林资源的利用率,同时也带动了黑龙江三产经济的发展。

3.2 黑龙江森林资源管理现状

通过早期过度开发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做好森林资源的管理是森工企业发展以及其他森林相关产业发展的保障。森林资源管理不仅需要在相关产业发展中彻底杜绝各类违规经营行为,而且需要建立单独的管理机制和完整的森林资源恢复工程。自20 世纪90 年代我国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黑龙江森林资源管理就逐步进入了规范化、系统化、多元化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林木采伐被作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点。除此之外,资源管理融入了大量的先进性思想,“循环经济”等一系列的资源管理理念引导着黑龙江森林资源管理快速发展。

3.3 黑龙江森工企业森林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系统发展意识不足。一直以来,森林资源管理一直围绕计划经营模式开展,地方资源管理部门对森林资源的系统化管理意识不足,存在明显的片面化问题。资源管理局限于产品水平,而未能上升到产业链层次,最终导致“顾此失彼”的现象发生。

经营水平较为落后。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管理改革的时间较短,加之一些林区的基层单位资金有限,同时森林资源管理人才严重短缺,导致森工企业经营水平相对落后。多数资源管理局限于“小规模、小范围、小价值”的困境,经营行为难以形成联动,经营水平较为落后。

资源的协调性较差。资源的协调性较差是指管理机构对全省资源的全局观把握较差。由于黑龙江森林资源管理按照省、市、地区的下放顺序进行管理,因此地区资源管理的视野往往局限于本地区。而省级单位的管理只是以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与完善为主,不对具体的森林资源经营进行干预,因此出现了地区管理的盲区。各地资源管理机制存在差异性,不能较好地实现协调发展,导致资源管理出现了地区化、地域化、个例化等问题。

4 黑龙江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建议

4.1 提高管理水平

研究发现,黑龙江森工企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效率较低、管理成效较弱、冗余工作量较多等问题。可通过相应的管理体制设计帮助黑龙江森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在不减少管理内容的情况下,节约管理成本,利用高效的管理方式,充分发挥黑龙江的地理优势,挖掘其森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的发展,进而使得管理效能与生产效能实现无缝对接。

4.2 构建“以人为本”的人才使用模式

结合当前的森工企业管理体系对管理内容进行深度优化,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实现人才使用价值的最大化,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目的。构建“以人为本”的管理体制,发挥人才在黑龙江森工企业发展中的价值。一方面,给予黑龙江森工企业人才良好的发展空间,实现个人成长与产业升级的协同发展;另一方面,为我国培养更多优质的森工人才,发挥人才的能动性,为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基础。

4.3 规范市场化行为

利用管理制度的优化,加强黑龙江森工企业对规范经营的重视程度,形成更加完善的、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黑龙江森工企业的规范性,确保企业有章可循、有理可依。一是确保森工企业在发展中能够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资源浪费,减少环境污染;二是确保森工企业能够严格按照发展方向,以实施科技兴业战略为核心,实现政企联动,推动森工企业的发展;三是规范森工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其能够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社会责任,为我国森工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4.4 完善人才保障机制

要实现黑龙江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要增加管理人才的数量,大量引进和培养管理人才,以满足“垂直化管理结构”的人员要求;另一方面要提升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确保管理人员能够与森工企业进行有效沟通。可以通过社会招录的形式,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使之服务于企业的创新创业过程。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应当根据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步骤,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扩大人才招录的规模,保持人员数量与管理规模的相对平衡。

4.5 加强从业人员思想教育

做好森工产业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特别是职业操守教育。加强职业操守教育是为促使森工产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行业准则,严于律己,并能够更好地适应改革。在推行黑龙江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旧管理体制的变更和新管理内容的融入必然会造成森工产业从业人员工作方式的改变,有可能使其形成一定的抵触心理,甚至不愿意接受新的管理制度,从而造成管理改革形式化。因此,为有效地推进黑龙江森工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应当加强森工产业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使其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在管理改革开始实施后,能够大力支持改革,进而为管理改革保驾护航。

4.6 加强企业宣传

管理体制的改革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方向和管理制度实施效果,关系到林区人民的福祉。黑龙江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加大文化宣传力度能够为管理改革带来更多的支持力量。一方面,对改革内容进行积极正面的宣传,能够帮助基层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改革的意图,学习新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对改革价值进行宣传,能够让基层员工了解黑龙江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进而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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