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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意识形态的必然性

2022-02-17

传媒论坛 2022年3期
关键词:话语现实意见

叶 晖

“网络这一不放过任何东西的庞大的蛛网对打破信息垄断和由此衍生的集权控制潜在地具有颠覆作用,它扩大公众的选择机会,也天然地符合民主精神。”[1]1995年,美国学者马克·斯劳卡提出“网络民主”这一概念。另一位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认为,网络民主是“公民借助网络技术,通过网络公共领域加强和巩固民主的过程”。[2]网络因其所具有的开放性、平等性、交互性等特征俨然成为能够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民主的新形式了。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自由民主”之风愈演愈烈,逐渐形成了“网络意识形态终结论”。“网络意识形态终结论”认为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形式,其所创设的虚拟空间只是为人类活动提供了一个平台和框架。因此,同任何自然空间一样,网络虚拟空间也是“价值无涉”和“去意识形态化”的。这种观点认为,网络的“脱域性”使信息传播和社会交往都全球化了。在网络这个自由、民主、平等的公共领域,多种政治体系和多元价值观并立,某一种意识形态长期独占鳌头的时代已经终结。网络导致了元叙事的终结。正如西方学者巴娄在《赛博空间独立宣言》中所说:“我们正在创造一个新世界,人人、处处可以表达他或她的信仰,无论这种信仰是多么古怪,而不再害怕被强制沉默或强制一律。”[3]似乎网络中除了自由这个共同信念,就再也不存在什么意识形态了。然而,网络世界真的是一个值得人们向往的乌托邦?它真的是一个自由世界和价值中立的世界?

一、网络意见表达的特点

1.自由自发性。网络已成为各种意见自由表达的主要场域,每个人拥有发表意见、直抒观点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内获得同样的信息资源。网络打破了时空限制,把身处不同地域和国家的人们聚集起来,形成了一个“众声喧哗”“大众狂欢”的议事厅。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议事、发表见解,也可以自由地随时进出。官方话语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各种思想在这里交汇、撞击,不同声音在这里博弈、争宠。网民们不再被动接受传者生产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产品,受者也可以成为传者,直接参与舆论形成过程。因此,很多人认为,相比于现实世界,网络世界是一个完全自由的世界,简直就是言论自由的天堂。在网络这个“意见的自由市场”(弥尔顿)中,个人说话的欲望和自由得到了充分释放。人们在网络世界中能够说出现实世界中不能说出的各种话语,能够看到现实世界中不能看到的各种言论。网络具有的开放性、虚拟性、匿名性等特征成了言论自由的助推剂。网络言论受偶然性、自发性支配比较大,个人表达往往是在无意识和不自觉的情况下进行的。

2.表达情绪化。网络已成为主观情绪宣泄的主要渠道。相比较报纸、杂志、电视等传统媒介,网络为人们打开了一扇“自由开放”之窗,赋予人们更多表达自由和利益诉求的机会。由于主体在表达意见时往往按照自身主观意愿和喜好,一些言论常常不经过严格思考就被发布到网络空间。在这个没有边防检查站、出入畅通的“数字化王国”,言论几乎处于绝对“自由”状态。网络世界中过大的自由度往往是由于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缺乏畅所欲言的机会和表达自我意见的权利,于是他们把实现自由表达的愿望转移到网络世界。作为对现实生活中过小自由度的一种抗争,这种转移往往不是同值等量,而是变本加厉的。虽然网络世界中不乏冷静的思想,但似乎更多的是非理性情绪的宣泄,网络世界非直接性、隐身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为人们发泄怨愤提供了现实世界中没有的便利条件。很多在现实中无法发泄的愤怒,往往以各种极端言论表现出来。当前,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10.11亿人,构成了全球最庞大、最复杂、最喧嚣的舆论场。伴随着互联网长大的80后、90后、00后,已经成为网络舆论场的主力军。如果任由这种怨愤情绪在网络世界里疯长和蔓延,就不仅为群体性事件的传播和扩散提供了一个重要渠道,而且作为一种破坏性力量最终也会影响社会稳定。

二、网络社会不只是个虚拟社会

尽管网络意见表达呈现出鲜明的自发性和偶然性特征,但话语本身却不是无意义的。言论常常有倾向性,体现特定的价值观,具有一定价值导向。也就是说,即使是自发地、随意地表达,也会因为主体无意识的价值观呈现出意识形态意指。网络的意识形态属性不可避免,网络意识形态只是现实意识形态在网络上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只是这种披着网络言论表达自由外衣的“意识形态”具有很强的遮蔽性,是哈贝马斯所说的“隐形意识形态”。

1.人、媒介、社会三者之间构成了一个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撑的整体。一方面,网络是现实的人的延伸。网络不仅是电脑之间的连接,更是使用电脑的人们之间的互联。在《网络形成》一书的开头,李普纳克和斯坦普斯写道:“网络就是连接我们共同活动、希望和理想的连环;网络形成(networking)是形成人们相互联系的过程。”[4]可见,网络不仅仅仅是器物和高科技,而是能影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卡斯特认为:“互联网只是现实社会的一个反照,它不是同这个现实社会相隔绝的,并不真是所谓的虚拟世界。这就是为什么现实社会中有黄色图片,所以互联网上也有这些东西。互联网,就其本质来说就是社会本身。”[5]换言之,作为一种复杂的存在物,网络世界不仅具有虚拟性,而且有隐匿在虚拟性之后深刻的现实性。网络绝不是一个脱离真实世界之外的自由王国。网络社会只是现实社会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在时空上的延伸,是一种客观存在。

2.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既不是一个与现实完全不同的世界,也不是一个与现实完全相同的世界。一方面,现实社会是网络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作为人的网络化生存与发展的必然产物,网络社会依存于现实社会,是互联网与现实社会的耦合。另一方面,网络社会的发展又会作用于现实社会,形成现实社会的新特点。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已经使现实社会中人与人的结合方式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都深深地打上了互联网的烙印。可见,网络社会不仅仅是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它本身也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网络社会具有虚拟性和现实性双重属性,也决定了网络使用者必然同时兼具这双重属性——虚拟性和现实性。在网络世界,网民作为“虚拟人”存在,代表网民身份的往往是一组代码或是一个角色符号,这是虚拟性的表现。然而,虚拟性不等于虚假性,也不等同于虚无性。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具有现实利益要求和价值观念的人,借助于网络这一虚拟平台传播的信息和思想观念,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现实需要。由于受到现实社会的各种制约,他们在网络社会中的意见表达,必然或显或隐地夹带着特定的利益要求并有所指向。现实社会各种思想包括多种意识形态都反映在网络中。可见,来自于现实社会的网民必然具有现实性。

三、意见表达自由不等于拥有话语权力

诚然,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极大拓宽了话语表达渠道,使普通人享有了更多自由表达机会,形成了“人人拥有麦克风”的话语格局,每个人都拥有了说话权力和平等的表达权。然而,意见表达机会的平等难道就意味着人人拥有了相同的话语权力吗?那为什么很多网络上的个人意见和观点微弱到转瞬即逝?既不能形成一定声势更不可能影响和操控舆论?而那些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地位上具有强势地位的个人和群体,却不仅能够“发声”,而且拥有影响他人意见、引导舆论走向甚至推动政府决策的力量呢?

1.话语即权力。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最早提出“话语即权力”,在他看来,“‘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起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的过程。”[6]可见,话语其实是一种稀缺的权力资源,是一种能够确立权威性和威慑性的刚性力量。英国学者诺顿认为:“计算机世界是我所知道的唯一真正把机会均等作为当代规则的一个空间……但是互联网上没有形式上的权力,并不意味着没有权威。”[7]实际上,互联网上不仅存在权威,而且也存在权力和权力等级。互联网上的权力和现实社会中的权力一样,都是一种支配和控制他人的力量。换言之,在任何社群,身份总与等级密切相关,网络空间也概莫能外。网络虚拟身份的出现实际上只意味着社会身份权力表面上被消解,在社会心理层面上离线身份特征仍然存在并且深刻影响话语主体。身份等级在网络空间得以重建,网络世界成了一个新的名利场。

2.掌握话语权的人决定舆论走向。由于话语权不仅是人们说话的权利和表达的自由,更重要是指话语主体将自己的意见观点传播出去并影响受众的能力。因此,话语权掌握在谁手里,谁就能决定社会舆论走向。由于人们拥有的能够调动和支配话语资源的权力不同,网络中出现了少数“意见领袖”和多数“沉默的螺旋”的分化。在网络世界中掌握话语权、主导甚至操纵舆论方向的即为“意见领袖”,而那些虽然也身处网络空间,但是不掌握话语权或者话语权很小甚至被剥夺的人逐渐成为“沉默的大多数”。有人将这种现象称为网络世界中的80/20法则,即20%的人掌握了网络世界80%的话语权,而80%的人只掌握着20%的话语权。虽然这个法则未必准确,但却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网络平等的有限性。话语权生动呈现了社会不同阶层地位的人在网络话语生态环境的生存境遇,只有那些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上处于强势地位的个人和群体,才能通过“有效发声”获得大量话语权,影响网络意识形态建构及其传播。

四、网络的意识形态属性不可避免

1.网络传播现实意识形态。网络是现实的进化,而不是革命,它的革命性最多体现在技术层面而不是社会层面。正如美国学者德沃夏克所说,“我们所面临的称不上是内容革命,”“真的革命性在于它增进了沟通能力”。单从技术手段上看,网络媒介是中立的,但其传播的内容作为一种文化载体,从产生之时就蕴含着某种价值观和立场。网络媒介不会产生新的意识形态,而是传播现实意识形态的有效介质。马尔库塞曾这样驳斥“信息和娱乐媒介” 论:“人们当真能对作为新闻与娱乐的工具和作为灌输与操纵力量的大众传播媒介作出区分吗?必须记住,大众媒介乍看是一种传播信息和提供娱乐的工具,但实质上不发挥思想引导、政治控制等功能的大众媒介在现代社会是不存在的。”可见,没有不依附于某种媒介的意识形态,也没有不负载意识形态的媒介。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媒介,网络绝不仅仅是海量信息的展示馆,更是负载、展示、传递不同文化、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话语空间和权力空间,同样具备意识形态功能。而且由于网络信息传播技术的公开性和直达性,网络媒介中意识形态渗透更具隐蔽性和诱导性,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当今的那种占主导地位的,并把科学变成偶像,因而变得更加脆弱的隐形意识形态,比之旧式的意识形态更加难以抵抗,范围更为广泛,因为它在掩盖实践问题的同时,不仅为既定阶级……的局部统治利益作辩解,并且站在另一个阶级……一边,压制局部的解放的需求,而且损害人类要求解放的利益本身。”[8]

2.网络意识形态不会终结。古往今来,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在各种矛盾共存的情境下,历史永远不会终结,不管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社会,概莫能外。因为不管在真实空间还是在虚拟空间,人性的善和恶都必然会表露无遗,只是表达方式有所不同而已。霍姆斯认为:“意见表达和煽动在狭义上的唯一区别在于,言说者对结果所抱的热情。”[9]网络上看似自由表达思想行为的背后体现的是大众对真理和权威的漠视和对自我的崇拜,网络非理性情绪宣泄表象背后藏匿的却是更“隐形”的意识形态渗透。从本质上看,网络的意识形态属性不可避免,网络意识形态只是现实意识形态在网络上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网络意识形态是基于虚拟网络平台,反映和引导网民思想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并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虚拟社会反作用于现实世界的意识形态形式。那些推崇网络民主和网络意识形态终结论者并没有真正理解网络意见表达的二重性及其内在矛盾:他们只看到了网络对自由的肯定,却忽视了网络平等的有限性;他们只看到网络唤醒了个性,却忘记了网络对个性的压制和戕害。

综上,网络开创了一个自由、自主、开放、共享的信息交互空间,赋予每一个个体成为信息传授的主体,“真正个人化的时代已经来临了”。然而,“技术只是社会的一部分、一个因素。技术从来都是文化性的建构,例如互联网就是建立在一种文化之上,或者说它自身蕴涵的文化——自由以及交流的自由。但是,这并不是说互联网就确保了交流的自由。它促进交流的自由,但也可以被控制、被用于其他目的”。[10]尽管网络意见表达呈现出鲜明的自发性和偶然性特征,但话语本身却不是无意义的。言论常常有倾向性,体现特定的价值观,具有一定价值导向。也就是说,即使是自发地、随意地表达,也会因为主体无意识的价值观呈现出意识形态意指。归根结底,网络并不是一个自由和价值中立的世界,网络意识形态没有终结,守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大门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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