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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2-01-01青岛农业大学曲晓彤

区域治理 2021年26期
关键词:农业科研知识产权科技

青岛农业大学 曲晓彤

就当下实际情况来看,人类社会正处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本文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在针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情况加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涉及的诸多问题,以及造成问题的根源进行综合分析,并且对于创设农业科技发展新环境、制定高层科技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领导层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创设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一、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在社会经济水平快速提升的带动下,国际贸易活动得到良好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各个国家都可以积极地参与到国际贸易活动之中,从而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的良好的经济效益。就当前国际贸易领域来说,内部竞争十分的激烈,各个国家所获得的利益都是不一样的,甚至出现了明显的差别。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根源就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所以在国际农业贸易中我们需要对农业知识产权加以重点关注,并且利用有效的方法来给予保护,将农业科研人员的研究积极性加以调动,利用农业科技来促进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的提升。

(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农业科研工作人员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研发出了拥有自主产权的农业科研成果,通过这种途径来获得的成果是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结合各方面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也可以挖掘出农业科技人员研发工作的潜能,促进农业科研工作的良好发展,为农业现代化的进步创造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

结合法律法规来对农业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能够起到保护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科技成果的作用,并且也可以促进工作人员积极主动的进行农业科研工作[1]。大量的农业科研成果被研发出来,有效地对农业产业结构起到了适当的调整作用,为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助益。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在知识产权逐渐的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之中的时候,人们越发的意识到了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版权等都能够反映出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但是农业领域知识产权还停留在公众的视野之外。特别是就农业科研、生产销售等涉及的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的问题因为缺少系统的梳理,导致人们对其本质无法准确地了解,无法将其创造性价值展现出来。首先,在科技管理的角度上,因为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缺少认识,尤其是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意识,并没有将农业知识产权给予良好的保护,也没有将专利当做科研和成果创新的有力支持。其次,科研工作人员以及科研机构单纯地认为农业科技成果的研究所侧重的是动物和植物,并且为农民群体提供服务,成果的创新持续时间较长,涉及的影响因素十分的复杂,保密性较差,所以导致经济效益较低。再有,很多的科研工作人员将大部分的精力都放在了科研工作中,而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缺少基本的关注[2]。还有,就科技管理政策方面来说,怎样有效地解决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之间的问题,避免二者出现任何的偏差的问题,在各个地方都专门设立了科技进步奖,并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尽管一些单位针对性地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且对于获取专利权、新品种保护所提供的资助和奖励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因为在实践实施中往往会遇到诸多的问题,所以会对科研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申请以及保护的积极性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调动不够

因为当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专门的体系,人们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划分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并且当下我国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中,对农业科技人员需要借助发明创新来获取的收益额度设定的较少,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发挥出调动农业科研人员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积极性。尽管部分农业科研成果获得了一定的物质的奖励,并且在相关法律条款中进行了明确,但是就实际情况来说,因为资金供应的不充足,工作实际流程较为复杂,所以导致奖励不能得到落实,这样也会对农业科研人员农业知识产权申报的积极性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农业科研人员即便拥有新的发明创造,往往也不会主动进行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甚至部分农业科研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只是单纯地将农业科技发明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在很多地区经济发展中,这种现象十分的常见。

(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

经过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现如今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尽管得到了良好的优化,但是其中还是存在诸多的问题,农业产权知识管理机构较多,管理工作开展中经常会出现交叉的情况,所以在国际交流活动不断增加的形势下,国内农业产权知识流出国外的情况十分的常见,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问题较为严重[3]。创设出专门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并且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中,还需要对各个部门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进行详细的划分,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保证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科研工作人员科研积极性的不断提升。

(四)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尽完善

首先,当下我国农产品商标保护立法中还存在诸多的疏漏,所以相关行政机构务必要对市场中的各个农产品的商标进行全面的监督。农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假冒商标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这样就造成了市场中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其次,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并没有形成良好的体系。现如今,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并没有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大部分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都存在于《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当中,这样就无法对监管工作的实施给予良好的辅助,并且在部分条款之中,因为缺少针对性的体系所以经常会出现矛盾的问题,最终会对实践工作的实施形成诸多的阻碍,这样对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也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充分结合各方面实际情况和需要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典是非常有必要的。最后,农产品地标标志立法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当下,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立法中还存在大量的矛盾。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涉及两种方式:首先试讲农产品地理标志当做注册的商标,将农产品地理标志当做证明商标或者是集体商标进行注册。其次,是重新对农业地理标志进行登记注册,这样就可以掌握使用权,所以两种注册的方式并不矛盾。

三、加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措施

(一)提高公众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教学单位、种子企业要自觉学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在技术创新及成果交流中,对重要技术信息应尽早按不同密级确定在特定载体中,对技术、产品或品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4]。

(二)改革农业科技体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农业科技企业应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加快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把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并贯穿到科技管理的全过程,加强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人员流动、对外交流等各个环节中知识产权管理的衔接、协调和统一。要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氛围,净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法律实施工作,严肃查处和惩办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减少市场竞争的激烈和侵权现象。

(三)建立多元化的创新激励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

知识的产权化是对知识作为资产、资源的社会性确认,只有产权化的知识才能够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要素。因此,奖励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深化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中,需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5]。

四、结语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科技虽然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相对来说我国农业科技还比较落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为明显,这一状况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发展是硬道理,人才是关键,人才是创造知识财富的源泉所以,我们要大胆地借鉴国内外人才开发的经验,加快农业事业单位的改革,加快探索和健全人才资源开发的新机制,使农业科技人才能够安下心来从事农业科技工作,发展农业科技事业,创造出更多的农业科技成果,并在建设和发展现代化农业中得到有效的应用与保护,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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