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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组织促进农户施用生物农药的作用机制分析*

2021-12-24陶善信

南方农机 2021年14期
关键词:生物农药分工工序

陶善信

(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32)

虽然施用生物农药可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理论上根据优质优价的市场原则,可以让农户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现实中农户施用生物农药的积极性并不高,生物农药的推广并不顺利。对这一问题,不少研究从微观视角进行了分析,有人认为生物农药技术还不完善,价格高、见效慢[1];有人指出农户自身在施用生物农药上存在各种不利因素[2-4]。本研究则认为施用生物农药是要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而农业生产以前主要重视的产量供应,由追求产量到兼顾质量,农业生产系统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要从这种系统变化上分析生物农药的推广问题。因此,本研究从分工的视角,分析供应链组织对农户生物农药施用行为的影响。

1 分散经营状态下农户施用生物农药存在的困境

1.1 农户施用生物农药的分工效率

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经营制度使得农业生产以分散的农户经营为主。以前农产品的供给主要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对食物能量摄取的需求,这时农业生产主要重视农产品的产量。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越来越重视,这使得农产品的生产不仅要重视产量,还要追求安全的品质。生物农药正是在农产品生产目标变化的情况下产生的,它对化学农药的替代就是为了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在目前的农业经营制度下,农产品主要是由农户生产的,因此要保证农产品的安全,生物农药也必须要由农户选择使用。然而,现行的农业经营制度在保障农产品的数量供给上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上这种分工就不一定仍是高效的。

分工效率来源于专业化生产,通俗地讲,就是生产者因长期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或同一工序的工作而熟能生巧。在保障农产品产量供应上,农户经营的确体现了分工效率,这是因为农户长期以来一直追求的就是农产品的产量目标,农户的生产行为一直围绕这个目标进行。但是,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农户来说却是一个新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农户实际上是在生产一种全新的产品,需要操作全新的生产工序。生物农药就是农户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而使用的一种新的要素,需要农户生产工艺的改变。显然,施用生物农药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工艺,农户一开始并不具备专业化生产经验,没有分工效率。

1.2 农户施用生物农药的经营效益

1)成本投入上的规模不经济。 生物农药作为一种新要素,农户要有效使用它,必须要学习新的技术知识。同时,作为一种环境友好型技术,有效使用生物农药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来支持。但是,对于这些改变,单个农户都难以独自实现。一方面,农户的科技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虽然农户在农业生产上也是精耕细作,但只能保障农产品的数量供给,并不能满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另一方面,分散农户的经营基本是简单再生产,难以积累起足够的资本。可见,农户的技术及资本实力与有效施用生物农药的要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农户独自去消除这种差距很可能存在规模不经济。

2)产品销售上的信息不对称。生物农药的施用能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优质优价的市场原则,施用生物农药生产的农产品理应获得更高的市场价格。如果溢价能补偿追加的成本投入,就能激励农户施用生物农药。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单个农户施用生物农药生产农产品,其品质很难被消费者识别出来。而且,信息不对称会激励农户选择以次充好的机会主义行为,容易引起“劣币”驱赶“良币”的市场失灵。但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存在着解决的机制,包括市场自动解决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市场自动解决机制的主要动力是生产者的差别化行为,这一差别化行为就是“良币”生产者向市场发送质量信号,以使“良币”和“劣币”分离开来。一方面,发送质量信号是需要成本的,对于单个农户来说,他们一般无力承担这样的成本,也不能建立起相应的声誉以使消费者相信自己所发送的信号。因此,农户不能有效地通过发送质量信号来实现“良币”和“劣币”的分离。另一方面,政府对分散的农户进行监管非常困难,农户机会行为难以被有效规制,从而也难以提高“良币”和“劣币”的分离程度。因此,当分散农户施用生物农药时,信息不对称问题很难被解决,农产品难以实现优质优价,这导致农户施用生物农药的激励不足。

2 供应链组织对农户生物农药施用行为的分工调整

2.1 在生物农药施用中供应链组织带来的分工深化

用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实际上让农产品的生产具备了两种目标,一个是追求农产品的产量,另一个是追求农产品的质量,随之农产品的生产同时存在两道工序,一道工序保证产量,另一道工序是保障质量。根据前文的分析,如果农产品生产只有保证产量这一道工序,把它分工给农户是高效的,但是当农产品生产现在又新增了保障质量安全的工序后,还把新的工序分工给农户就很难继续保持高效。供应链组织对农户分散经营的替代,就是为了对保障质量安全的生产工序进行分工调整。在供应链组织中,由于农户仍然是农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同时质量安全只是农产品的一个属性,因而这使得保障安全的生产工序表面上仍然分工给了农户,然而实际上该生产工序的分工已经得到了调整。具体来说,农户只是保障安全这道生产工序的执行者,而有关此道工序的操作条件、规范及标准都是由供应链上的企业负责。拿生物农药来看,农户只是最后的施用者,而怎么施用生物农药必须遵照企业的要求,农户所需的施用技术也是由企业培训,生物农药的来源也是由企业负责。

从生物农药施用过程的分工看,这是农产品生产过程的一种分工深化。农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其生产过程由一道工序扩展为两道工序的结合。在农户分散经营的情况下,两道工序都分工给了农户这单一的主体。而供应链组织将两道工序分离开来,并分工给不同的主体。这样,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分工就由单一分工变为多元分工。明显,农户在保证产量上一直具有高效率,而对于新出现的质量安全管理工序,企业更有效率。因此,这种分工的深化实现了两道工序的效率,从而提高了整个农产品的生产效率,既保证了农产品的产量,又保障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2 在生物农药施用中供应链组织带来的农户生产行为的改变

在供应链组织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工序其分工从农户那里转移到企业。但是,由于质量安全只是农产品的一个属性,保障质量的生产工序不可能完全实现转移。具体从农产品的生产过程来看,虽然企业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主体,但是企业并不直接生产农产品,农产品的生产仍然由农户完成,这就决定了保障质量的生产工序实际上是由农户与企业一起完成的。因此,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工序其分工只是部分地被转移。在供应链组织中,企业通过契约来对农户的生物农药施用行为进行激励、指导和监督,如企业往往规定了农户生产操作标准规范,同时也给予一定的技术支持,提供相关的服务。企业和农户双方就生物农药施用的权利和责任在契约中都得到了界定,由施用生物农药而生产的更安全的农产品其市场价值由双方共同分享,施用生物农药的生产成本也由双方共同分担。

供应链组织不仅改变了保障质量安全的生产工序的分工,同时也改变了保证产量的生产工序的分工。虽然企业参与的主要是管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但是企业与农户之间实际交易的不可能只是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属性而是整个农产品,两道生产工序在分工上可分离,但在生产过程中不可分开。首先,在生产环节,农产品生产的所有工序都会受到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其次,在交易环节,农民对农产品的销售是通过契约实现的,而不像分散经营下是通过市场实现的,这样整个农产品生产的收益及风险都会被改变。因此,供应链组织由于参与农户生物农药施用行为的管理,而改变了农户的整体生产行为。

3 供应链组织对农户施用生物农药的激励作用

3.1 供应链组织实现了生物农药施用的规模经济

供应链组织改变了农户分散经营的状态,生物农药是在供应链组织的集中管理下被施用的,这有助于在生物农药施用过程中实现规模经济。与此同时,供应链组织并没有改变农户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这样一种生产格局,它是在农户经营的基础上实现规模经济。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规模经济是指厂家因生产规模的扩大而降低了平均生产成本。这种规模经济是技术经济意义上的,产生的一个原因是由于厂家使用的某些大型生产设备在技术上具有不可分性,随着产量的增加,这种设备产生的成本会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分摊,从而使得平均成本下降。如果一种生产设备在技术上具有不可分性,那么产量必须达到一定值,该设备才能被充分利用,生产效率才能达到最高。从成本的角度看,只有在使用效率达到最高时,设备成本才能被充分分摊。可见,规模经济本质上就是不可分性设备的充分使用,也可被看作成本的分摊。新古典经济学中规模经济是指企业内的规模经济,具有不可分性的生产设备的利用效率是在一个企业内通过产量的增加来得到提高的,或者说,具有不可分性的生产设备的成本投入是在一个企业内通过产量的增加来得到分摊的。但是,不可分性设备的成本分摊不是只可以通过一个企业的产量增加来实现,还可以在不同的企业间进行分摊,也就是由若干个企业共同使用这种不可分性设备,共同分担其成本,这样,虽然每个企业的生产规模都没有扩大,但是每个企业使用这种设备所产生的平均成本却降低了,这种规模经济的实现超越了生产单位的范围。在我国的农业生产中,这样的一种规模经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因为以农户为生产单位的生产格局一时难以得到改变,农业规模经济必须在农户经营的基础上去实现。比如农业机械化,一般情况下机械设备的投入成本很高,单个农户无力承担这种成本,即使能承担,因经营规模小,机械也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因而单个农户独自使用机械就存在规模不经济。但是,如果机械的配置超越农户这个生产单位,一台机械被同时服务于若干农户的农业生产,直至使用效率达到最大,那么农业机械化就可以在这种社会服务的基础上实现规模经济。

就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来说,供应链组织就实现了这样一种超越生产单位范围的规模经济。在生物农药施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可分的生产设备,单个农户无力承担其成本。而通过供应链组织,虽然农户的生产规模没有增加,但是这些设备的成本可以在不同农户间进行分摊,农户使用该设备的平均成本以这种方式得到降低。这样,施用生物农药的规模经济不是在农户这个生产单位内部实现的,而是在超越农户的范围内实现的。这种规模经济主要是通过对农户在原料供应、技术支持等方面提供统一服务来实现的。

3.2 供应链组织解决了施用生物农药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供应链通过分工的调整使企业也成为安全农产品的一个生产主体,拥有了安全农产品的部分市场价值。因此,企业有激励去监督农户在生物农药施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样,由于供应链组织的存在,农产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发生变化。如果农户与消费者直接交易,那么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难以被解决。在这样的条件下,农户与消费者都是众多且分散,单个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很难被发现。即使被发现,由于农户的品牌价值小,因而农户被惩罚的成本也很小,导致消费者“用脚投票”的能力弱,因此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不容易通过市场机制被规制。另外,政府要对分散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规制其成本很大,因此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也不容易被行政规制。

如果农户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企业,那么这时农户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分成两个阶段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的交易费用会降低,这是因为与农民交易的不再是众多的消费者,而只是数目大大减少的企业,同时消费者也不再与分散的生产者进行交易,同样是与企业进行交易。首先来看消费者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与农户相比企业的数目大大减少,消费者更容易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来源,同时企业的声誉价值比农户更大,因而消费者更容易通过“用脚投票”来对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规制。再来看农户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农户与企业间可能是市场交易,也可能是契约交易。即使是市场交易,由于与农户交易的不再是众多的消费者,而是数目更少的企业,显然企业也比消费者有更强的能力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规制。另外,政府可以不用去监管农户而是可以直接监管企业,这样政府可缩小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的成本就会下降,因此机会主义行为的行政规制也更有效。可见,中间商的存在会有助于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生物农药施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农户与企业间不是通过市场交易而是通过契约进行交易,那么这会更加有助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具体来看,契约交易相比市场交易,由于企业参与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并付出了相应的成本,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会直接给企业带来成本上的损失,因此企业会极力去监管农户的生产行为。企业也能够依据合同对农户的质量安全控制行为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同时,与企业交易的农户会更加稳定,存在着重复博弈,这样农民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也会增加。另外,契约使得企业更容易对农户进行惩罚。基于以上分析,在供应链组织下,农户在施用生物农药中的机会主义会被更有效地规制,信息不对称问题会被更有效地解决。

4 结论

虽然在保证农产品产量供应上农户经营是有效率的,但是当农产品生产要兼顾产量与质量安全时,农户分散经营就难言仍能保持高效。首先,对农户而言,保障质量安全是一道全新的工序,农户在生物农药施用上一开始不具备专业化的生产优势。其次,长期来看,分散农户也难以在生物农药施用上形成分工优势,这是因为,一方面,施用生物农药是一种新的生产技术,农户需要追加投入,这种成本的增加对农户来说存在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即使农户通过施用生物农药保证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但因信息不对称也难以被市场甄别出来,从而难以实现优质优价。而在供应链组织下,通过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可以让企业充分参与到质量安全管理中来,既能解决生产环节的规模不经济,又能有效解决交易环节的信息不对称,最终提高农户施用生物农药的积极性。基于以上分析结论,要顺利推广生物农药,可充分依托农产品供应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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