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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共同体、固有价值与尊重自然

2021-12-08王鹏伟

鄱阳湖学刊 2021年5期

王鹏伟

[摘 要]泰勒是现代环境哲学生物中心主义的典型代表,但他的理论是存在缺陷的,主要表现为:认为人类仅为生物共同体中的普遍一员;假定具有规范性的固有价值概念,并割裂其与内在价值的联系;前二者使得尊重自然的伦理标准和规则失去了现实可行性。泰勒理论的失败表明现代西方环境哲学是不适宜的,环境哲学要有实践性,就必须坚持新人类中心主义和整体主义。

[关键词]环境哲学;生物共同体;固有价值;内在价值;新人类中心主义

泰勒(Paul Warren Taylor)是现代西方环境哲学生物中心主义的典型代表。泰勒认为,人类必须尊重自然,因为它是具有固有价值的,而自然之所以是具有固有价值的,在于它是具有自身善的生命的目的论中心。但笔者认为,泰勒的理论存在三方面的缺陷,并不能实现尊重自然的目的。泰勒理论的失败表明现代西方环境哲学是不适宜的。环境哲学要有实践性,就必须坚持新人类中心主义和整体主义。

一、人并不是生物共同体的普通成员

以“生物共同体”概念为核心的生物中心主义自然观是泰勒理论的基础,①它要表达的核心理念是:人与其他生物一起构成生物(生命)共同体,人仅仅是生物共同体中平等的成员。因为,和其他生物一样,人类的生存和福利必须依赖于生物学上的物质满足;人类也拥有自身的善,但善的实现也并非总能由自己控制,而必须依赖于共同体,并且自由对实现自身的善极其重要;人类也是进化的产物,也受自然选择和遗传法则的支配,但人类却是这个星球的新成员。

人类事实上并不是生物共同体的普通成员,否则就无以尊重自然。然而,泰勒却用更多文字来证明人类仅仅是生物共同体的普通成员:“没有它们我们无法生存,而没有我们它们却可以生存。”②他甚至认为,如果人类消失了,地球生命共同体会更好。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准备。首先,从概念上讲,既然人与其他生物构成了生物共同体,那么彼此之间就是谁也离不开谁的。其次,非但人类,任何单个的非人类物种也离不开作为总体的其他物种。最后,尽管从进化上看,许多物种都先于人类出现;但从现实的人与自然关系来看,“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①总之,人类并非大自然中的普通一员。人类由于实践而具有强大的物质变革能力,大自然成为为人存在和因人存在的了。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就是反面证据。而且,无论从何角度看,人类都不可能不利用甚至不牺牲生物。当然,人类是道德存在并认识到人与自然是生物共同体,因而人类必须尊重自然。这正是人不是生物共同体的普通成员之明证。

然而,泰勒却声称道德不是人优越于生物的地方。他认为,根据对人类有价值的优良品质和能力,譬如人类具有道德代理人能力而动植物不具有该能力,而断言人类在道德上优越于动植物,不仅犯了“类别性的错误”,②更是思想混乱的表现。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涉及测量的效度问题。有效的测量必须测其所应测、所能测,否则测量必然是无效的。表面看来,类别性错误指责是正确的。但事实并非如此。首先,即便从生物学、进化论这些泰勒自己的生物中心主义自然观也认可的方面,仍可看出人类确实是优越于许多非人动植物的。而且,泰勒对人类具有优越性的三个论据——古希腊关于人类是理性动物的论断,人类在存在之链中居于动植物之前,笛卡儿认为人既有灵魂又有肉体,而动植物只有肉体——的否证,主要不是从生物学方面进行的,而是从社会文化价值方面进行的。既然“人类不具有优越性”是生物中心主义自然观的信念,就应该在该自然观内、从生物学角度对它进行论证。所以,对这三个论据的否证并不足以推翻人类具有优越性的观点。更何况,这三个论据根本就不是公认的——至少在东方社会,如中国就并非都是如此——人具有优越性的论据。当然,泰勒也从生物学方面进行了论证。他指出:“从生物中心主义自然观的观点看,我们把自己看成生物学意义上的生物。”③但是,这仅仅是对生物学和生态学的哲学总结,即人与其他生物构成生物共同体。他必须再进一步指出生物具有固有价值,从而具有道德地位,因而人应该尊重自然。但是,如果人类仅仅是生物共同体中的普遍一员,他为何要尊重自然?

这样一来,泰勒理论的问题就出现了:第一,为了证明生物也具有道德地位,泰勒认为人类和生物具有共同点,即它们都是生物共同体中生命的目的论中心,具有自身的善;同时,人类仅仅是生物共同体中的普通一员,人类和生物之间不存在能够进行优劣比较的共同点。这种选择性地认为人和生物具有共同点和不具有共同点,在论证中是不适宜的。但无论如何,泰勒试图由此推出第二个论断:生物和人类是平等的。但如果人类和生物真是平等的,人只是生物共同体中的普通一员,人类就不必也无法承担尊重自然的责任了。为了能够尊重自然,泰勒不得不推翻该结论而承认第三点,即人是道德代理人。实际上,泰勒基于生物学和生态学基础上的生物中心主义自然观所能揭示的仅仅是自然事实,但他却暗中赋予其价值判断——动植物与人类是平等的!我们认為,大自然中无所谓平等与不平等,平等不是一个生物学或生态学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人类学概念。

人类和生物无法比较吗?答案是否定的。从理论上讲,任何事物之间都存在共同点,因而都是可以进行比较的。即便一只猫和一部电脑也是可以进行比较的——质量方面的比较。当然,这种比较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必要的。什么样的比较有意义?同类事物间的比较。怎么比较?如果A除了和B一样都具有共同优良品质X、Y、Z之外,还具有优良品质W等,那么A就优越于B。当然,实际情况是复杂的。譬如,虽然B不具有优良品质W,但却具有优良品质V。虽然理论上区分事物之间的优劣是很复杂很困难的,但是人类实践却永远不会被此束缚。

人类并不优越于其他生物吗?答案同样是否定的。虽然人类是大自然的产物,但人类整体上超越了大自然。就其具体原因,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都给出了充分的论证,其主旨是:劳动(实践)既是人类产生的根源,也是人类高于动物的根本所在。自然内在价值论的典型代表罗尔斯顿认为,人是自然进化的最高价值和最高角色,①人的内在价值最为丰富。最重要的是,人是有意识的道德存在物,是环境伦理的践行者。虽然其他生物也存在利他行为,但这基本上是由基因决定的本能;而人类虽然也存在着利己行为,但却可以抑制自己的私欲而作出故意的利他行为。从这个意义上看,“即使没有人在场,大自然中的价值也仍然存在;但没有人就不会有伦理学”。②

我们认为,即便在生命目的论中心这个共同基础上,也是可以有效地区分出人与其他生物的优劣的,其标准就是在该基础上实现出来的实践和道德。虽然,实践能力和道德能力不是空中楼阁,而是有着进化论基础的,在其他动物身上有着实践和道德的潜在影子,但是人优越于其他生命的重要地方,就在于人有着强大的实践能力和道德能力。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动物所能做到的最多是采集,而人则从事生产,人制造最广义的生活资料,这些生活资料是自然界离开了人便不能生产出来的。因此,把动物界的生活规律直接搬到人类社会中来是不行的。”③当然,泰勒也承认唯有人类是道德代理人。但是,他对此又作了割裂性运用:在论证生物也是道德主体时把人仅仅当作自然存在物,而论证道德责任时却将人当作道德代理人。

总之,作为泰勒理论基础的生物中心主义自然观是有问题的,它并不能支撑起尊重自然的终极道德态度。因为,该自然观所揭示出的仅仅是自然事实,我们不能仅凭此自然事实就认定生物具有规范性的善即固有价值(inherent worth),从而认为人类应该尊重自然;而人也不仅仅是生物共同体的普通一员,否则人就无以担负起保护大自然的责任。

二、有问题的固有价值设定

我们认为,泰勒的固有价值概念也是有问题的。泰勒指出:“尊重具有固有价值的某个实体就是将其作为值得尊重的实体而认可它应有的道德地位。”④就是说,认为某个实体具有固有价值,就意味着应该在道德上尊重它。为了尊重自然(生物),泰勒假定自然是具有固有价值的,即具有道德地位的。

那么,生物是因何而具有固有价值呢?泰勒认为,具有自身的善是生物具有固有价值的充分和必要条件。但是泰勒又指出,这两个断言的推论是不同的。因为,从逻辑上看,实体具有自身善的命题并不蕴含实体具有固有价值的命题。实体具有自身的善确实是它应该受到尊重的充分理由,因为:“‘如果X具有自身的善,那么,X就应该受到尊重。这种说法是规范原则的表达。接受这个原则的合理依据不在于要对生物的善的概念和存在物的固有价值的概念进行分析。我们单纯地分析概念是无法得出规范性结论的。”①“应该尊重具有自身善的实体”是一个基本的和根本的原则,是无法从其他更为根本的原则中推导出来的,但我们只需要论证它“与本身就是合理的观念体系是一致的,就可以证明它是合理的”。②这个观念体系就是生物中心主义自然观。该自然观表明,人与生物都是生命的目的论中心,具有自身的善,他们共同构成生物共同体,且人类仅仅是该共同体的普通成员,并不优越于其他生物。然而,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那样,生物中心主义自然观是颇成问题的。

到底什么是作为一个概念的固有价值呢?泰勒指出,说一个实体X拥有固有价值,也就是说:“X的善得到实现的状态好于X的善得不到实现(或未得到同等程度的实现)的状态,而且,这种好坏的比较,1.独立于人这一评价者(从内在性或工具性的角度)对X所做的评价,2.独立于X在事实上是否促进了有意识的存在物的目的,或是否有助于其他存在物(无论是人还是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也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的善的实现。”③因此,固有价值实际上就是指实体具有自身的善——生物作为生命的目的论中心具有自身的善,追求自身的善——因而,它是泰勒所认为的生物具有道德地位和道德主体身份的一种特定称谓。譬如,“如果我们认为人拥有作为人的固有价值,那么,他们就都拥有同样的价值,因为他们的价值依据就是他们是人本身”。④在泰勒看来,因为生物中心主义自然观表明,所有生物,包括人,都具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即追求自身善的生命目的论中心,所以,为了尊重生物,我们要赋予它们假定的固有价值。这是明显的把“事实”等同于“价值”,从“是”推出“应该”,因而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和休谟错误。

泰勒还认为,必须把固有价值的概念和优秀品质的概念——即内在价值——区分开来。因为,内在价值是没有道德意义的,有道德意义的只有固有价值。“在道德领域中,我们行动的整个观念完全是由固定价值来决定的。”⑤当然,当我们认为生物具有固有价值因而应该受到人类尊重时,确实表明该生物具有内在价值;但“内在价值的判断不是道德判断,也不包含道德判断”;⑥因自然实体自身的缘故而尊重它们,就是把它们当成具有内在价值的实体,这是在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上证明尊重自然的义务的,而人类中心主义不是尊重自然的合适理论。

并且,泰勒对内在价值的界定是异于多数非人类中心论者的,后者认为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根据是:动植物甚或无机物是其本身,或它们具有属性,如动植物因是主体、有目的等而对自身有益处。泰勒则认为:“当人类或其他有意识的存在物在生活中直接体验到某件事情本身就是令人愉快的时候,他们就赋予该事情正面价值,当他们因为该事情令人愉快而重视这种体验(认为它是善的)的时候,那么他们赋予该事情的价值就是内在的。这种体验被认为是内在的善的。有意识存在物将其作为目的本身力求实现的那些目标,以及他们认为具有内在价值意义而寻求的利益,也都同样应该被赋予内在价值。体验、目的和利益不仅可以从内在,而且可以作为促进目的的手段来加以评价。那样的话,它们对于相关的存在物就既有内在价值又有工具价值。”①这就意味着,一方面,除了人类是明确的具有意识的存在物、具有内在价值外,动物也可能是具有意识的存在物,能够体验到事情本身就是愉快的,因而也具有内在价值。没有意识的存在物,譬如无机物和植物,则是没有内在价值的,而仅仅具有对于人类或动物的工具价值。但这是与泰勒的理论相背离的,泰勒认为植物也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另一方面,具有内在价值的并不是具有相关体验、目的和利益的实体(动植物),而是相关实体的体验、目的和利益。这实际上与泰勒认为所有生物都具有内在价值的观点是相矛盾的。

此外,泰勒关于内在价值的界定是混乱的,其根本原因在于他认为内在价值判断不是道德判断。泰勒认为,有“非工具价值”“非外在价值”“客观的非自然价值”三种非衍生意义上的内在价值;非工具意义上的内在价值是指某物自身是目的本身;后两种内在价值指某物是其自身或具有自身性质;前两种内在价值实际上是一个尊重某事物的人对该事物产生好感和积极兴趣而对该事物作出的主观价值判断和评价。因此,在我们看来,这两种内在价值实际上是事物对于人类的工具价值。泰勒认为,第三种内在价值指该实体具有自身的善这一非物质的、客观的、非自然的属性,它不依赖于人类对它们的积极兴趣。而我们认为,它实际上就是泰勒所推崇的固有价值,因而理当具有道德意义。然而泰勒认为,内在价值与天赋价值(inherent value)類似,“两者都必须依赖于有意识的存在物的主观评价。两种价值在脱离了存在物以某种方式评价它之后都无法归属于任何事物”。②这样,三种内在价值就都有主观价值的嫌疑。并且,与一般学者将天赋价值当作具有道德意义的、并将它等同于泰勒的固有价值不同的是,泰勒把天赋价值界定为事物对人而言所具有的非实用的、非商业的价值。因此,泰勒的“内在价值”概念和天赋价值实际上是可以被当作“工具价值”概念来看待的。

然而,不管泰勒如何界定内在价值,并认为内在价值是没有道德意义的,内在价值概念对于他的理论都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所有生物都是具有经验性善,即内在价值的实体存在,从而它们才是具有固有价值的。简言之,内在价值是固有价值的必要条件。如果一个实体没有内在价值,它就不可能是生命的目的论中心,也不可能具有自身的善,从而也无以为之假设规范性的固有价值。

三、无法实现的尊重自然

在泰勒的理论中,尊重自然的伦理标准和规则是由生物中心主义自然观,以及以该自然观为信念基础的尊重自然的终极道德态度共同推出和支撑的。但是,既然该自然观以及构成尊重自然态度的核心概念——固有价值都是有问题的,那么,尊重自然的伦理标准和规则当然就没有现实可行性。

首先,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尊重自然的基本规则和解决冲突的优先原则基本上都是行不通的,而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它们则是很容易得到解释的。这里仅举优先原则的例子(基本规则的例子实际上也是如此)。泰勒认为自卫原则仅适用于人类,而不能可逆性地适用于动植物,因为它们不是道德代理人。但是,生物中心主义自然观下的人和其他动植物一样都是自然生物存在,从而弱肉强食是自然的,彼此间的伤害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均衡原则和最小错误原则涉及基本利益与非基本利益的区分。均衡原则认为,当人类与生物间存在基本利益和非基本利益冲突时,基本利益压倒非基本利益。但是,既然人类和动植物都具有同等的固有价值,为何非得牺牲非基本利益?实际上,只能让它们自行按照丛林法则决断,或者采取先到先占原则,哪个利益在时空序列中靠前,哪个利益就应该优先。最小错误原则认为,当生物和人类的基本利益冲突时应牺牲生物的基本利益,但要把对生物的伤害降到最小。然而,既然两者的利益都是基本利益,并且两者都具有同等的固有价值,为何冲突时一定要牺牲生物的基本利益呢?试想,当两个具有固有价值的人的基本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决断?理论上无法决断,实践上往往按照内在价值即优良品质,甚至富贵原则决断。而且,泰勒对人类基本利益的解读是很宽泛、很主观的,甚至人类的一些非基本利益也被认为是适用于最小错误原则的。这充分暴露出泰勒理论所暗含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取向。而分配正义原则要求公平地分配基本的生存资源,如食物和栖息地等。但是,即便最公平的分配方法也无法保证把资源平等地分配给每个生物。这要求补偿正义原则对因执行最小错误原则和分配正义原则而受到伤害的动植物予以必要的补偿。但是,只有站在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利益的立场上,人类才有动力考虑分配的公平与否,以及是否要予以补偿。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看,即便人也是生物共同体中的普通一员,人和其他生物成员一样,都无所谓平等与不平等,道德与不(非)道德的。

其次,泰勒对一些所谓公认原则的解读也是不恰当的。为了证明所有生物都是道德主体,泰勒大大降低了人的身份资格而认为人类是与所有其他生物一样的,具有和追求自身善的生命目的论中心,而这实际上只是将人当作自然生物性的创造物。并且,这种方法旨在寻求人类与生物的共同点,并且尽可能是最小共同点。从本质上说这是一种归纳法,而归纳法的结果并不是必然的——在共同点是形式上而非实质上时更是如此。而且,为了说明伦理原则无论在人际之间还是在人与其他物种之间都是通用的,泰勒认为有效的道德原则必须是普遍的、普适的、公平的、公共的,对每一个相关实体来说,它们都是压倒一切的。①这是错误的。因为,这些形式条件即使是在人际伦理之间也不是无条件普遍适用的。譬如,非但在不同国家之间人的公民权益是有显著差异的,而且由于各地区之间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原因,就是在同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间,人们的许多权益也是存在不同的。

最后,泰勒的理论是个体主义取向的,并不是适宜的环境伦理理论。因为,环境伦理是人类伦理,必须坚持整体主义,也即由人类基于自身物种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从系统整体观的方法论立场来决定如何对待大自然和大自然中的不同生物、物种和生态。但即便泰勒的理论是整体主义取向的,也是不适宜的。因为,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前提下,它无法有效地解决保护生物个体还是保护物种和生态的问题。当然,泰勒后来认为,他的正义原则需要结合整体主义予以修改和重新系统地阐述,而以整体主义来说明解决人类利益和自然实体之间冲突的方法也是最好的。但事实上,泰勒也只是像绝大多数还算理智的非人类中心论者那样,偷偷地转运人类中心主义。因为,环境哲学要具有现实可行性,就只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否则就只能是空泛的,或者走向反人类。

四、走向新人类中心主义

如上所述,泰勒关于尊重自然的理论總体上是失败的。泰勒理论的失败表明,环境哲学不应采取非人类中心主义和个体主义,而应该采取整体主义,走向新人类中心主义。新人类中心主义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及其自然观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和整体主义。

现代西方环境哲学呈现出一种合逻辑的推进态势,而泰勒的生物中心主义则是其发展史上的一个关键环节。近代之前,人类对大自然的干预是极其有限的,因而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总体累积效应并不明显。近代以来,人类对大自然的干预空前加强了。与此同时,人类对大自然固有属性和规律的认识并没有得到相应提升,这就造成首先爆发于西方发达社会的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且,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及其向全球蔓延,形成严重危及整个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现代西方环境哲学正是对这一重大危机的反映。现代西方环境哲学可分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流派。其中的人类中心主义都是弱式的,即顾及大自然利益的人类中心主义,而不是只顾及人类成员利益——不论这种利益合理与否——的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后者无视大自然固有的规律性,其本身正是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思想根源。

我们认为,现代环境哲学人类中心主义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坚持以人类为中心,总体而言是正确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是现代西方环境哲学的主流,它主要以自然内在价值(固有价值)论立论,按其要保护的非人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动物权利论和动物解放论(统称为动物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又可分为大地伦理、自然内在价值论和深生态学等)。由此可见,从逻辑上看,非人类中心主义是沿着将道德关怀的对象由人向高级生物(动物)、一般生物(植物)和生态不断扩展的。譬如,动物解放论者辛格(Peter Singer)和动物权利论者弗兰西恩(G. L. Francione)认为,凡是具有痛苦感知能力(这种内在价值)的动物都具有道德地位;动物权利论者雷根(Tom Regan)认为,唯有具有固有价值(有学者也译为内在价值)的生命主体才具有道德地位;生物中心论者泰勒认为,全部生物都具有道德地位;而生态中心论者——如大地伦理的首倡者利奥波德(Aldo Leopold)及其坚定维护者科里考特(Baird Callicott)、自然内在价值论的典型代表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 III)、深生态学的开创者奈斯(Arne Naess)——则认为,不论是动物、植物还是微生物,抑或物种、生态、无机物,乃至整个宇宙都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因而也具有道德地位,应该得到人类的尊重和保护。可见,现代西方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主义确实是革命的、激进的,因为它要求人类尊重和保护几乎所有的非人存在,即尊重和保护整个大自然。而我们之所以说泰勒的理论是现代西方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主义发展史上的关键一环,就在于动物中心主义将人类关怀的对象主要限定在社会性动物,如猪、牛、羊、鸡,和实验动物,如猴子、兔子和老鼠上,而生物中心主义将人类关怀的对象延伸至野生动植物上,从而大大拓展了环境伦理的关怀对象。从理论逻辑上看,泰勒的生物中心主义上承动物中心主义之个体主义,下启生态中心主义之整体主义。并且,前期泰勒坚持个体主义,而后期则对整体主义进行了回应。我们认为,包括泰勒的生物主义在内的整个现代西方环境哲学——不论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个体主义的还是整体主义的——尤其是其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极大地激发出人们的生态环保意识,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绿色环保运动和生态文明建设,这是不可否认的贡献。

然而,包括泰勒理论在内的现代西方环境哲学在理论上又存在无法克服的固有缺陷,这使得环境哲学研究虽然一度如火如荼,但却又陷入发展后劲不足的尴尬境地,因之对生态环境实践的推动作用也相当有限。因为,作为现代西方环境哲学主流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是以自然内在价值论立论的。动物权利论者雷根和生物中心论者泰勒虽然以自然固有价值立论,但他们的理论实际上仍然以非人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为基础,固有价值只是在内在价值基础上抽象出的具有道德意义的概念。自然内在价值论以生物学和生态学等现代自然科学为基础,揭示了大自然的有机系统性和固有的规律性,因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将这一自然事实作为大自然具有道德地位的根据,则是错误的。因为,一旦上升到这一高度,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就转化为自然内在价值论,实际上即自然内在价值道德论了。这不能不说犯了休谟问题和自然主义谬误。也正因为如此,现代西方环境哲学的现实实践性极其有限,它不能提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举措,而是天真地寄希望于人们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变革而实现尊重自然的目的。此外,现代西方环境哲学也是西方中心主义的,不管是否坚持技术决定论和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坚持,非人类中心主义反对),都要求在现有的资本主义框架内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这主要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中上层阶级的利益和价值,因而必然缺乏全人类的视野,个别学者的观点是悲观厌世的,甚至是反人类的。在实践上,西方国家竭尽所能地推卸全球环境责任,将污染转嫁给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些都决定了现代西方环境哲学无以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实现人与大自然的真正和解。因此,环境哲学要实现科学和彻底,就必须走向新人类中心主义。

新人类中心主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及其自然观为指导,以整体主义为取向,以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命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的彻底和解为目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生物共同体中的一员,因而人必然具有自然生物性的一面,但是,自然生物性并不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是唯一的具有社会实践性的道德存在物,因而人实际上是生物共同体中的特殊一员。人具有实践性和道德性,这是人与其他生物的最大区别,也是人优越于其他生物的地方。当然,人是自然界进化的产物,人类的持续存在和发展无法摆脱对自然界的依赖。物质运动的具体形态是复杂多样的,而社会运动和思维运动则是最高级的、人类特有的运动,而这是以人的实践(劳动)和实践性的人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劳动创造了人本身。①一旦人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混沌一体的大自然就有了人和非人、人和作为其自然生物母体的自然界的区分。自此就有了历史,有了自然史和人类史的划分。但是,自然史和人类史是不能绝对分割的。离开了人及人类是无所谓历史的。“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一个现实部分,即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②自然史要由人类来书写。真正的自然史是人类对物质世界、大自然和人类进行自然科学研究的历史。马克思指出:“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自然史,即所谓自然科学。”③物理学、化学、天文学、生物学、地质学、生态学等都是自然史。自然史表面上是研究与人无关的大自然的,但实质上是研究人及其无机身体的。因而,自然史研究的终极的和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人类的福祉服务的。

哲学是讲求价值的,即物对人的工具价值。然而,现代西方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主义仅仅从自然科学出发,割裂了人类史和自然史的关系,没有看到我们周围的世界都是人类历史的、实践的产物,从而仅仅把人与自然界所构成的共同体看作生物共同体,而没有看到现实的自然界都是受到人类实践改造和影响了的自然界。因而,人与自然界不仅构成一个生物共同体,还构成一个休戚与共的生命共同体。诚然,在生物共同体中,各种生物,包括人类及其成员当然都是一律平等的,因而实际上他们之间的活动和行为法则理应是丛林法则。然而,非人类中心论者,如泰勒,在论证非人类自然与人类具有平等道德地位时往往诉诸他们之间的非道德特性,而在论证生态环境伦理责任时又诉诸人的道德性。这种双重逻辑论证是不适宜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不仅仅是具有自然生物性的自然存在物,更是具有社会实践性的社会存在物,社会性才是人的本质属性。正是由于实践性的人的入场,在人与大自然所构成的生物共同体的基础上,又突现(质变)出了生命共同体。因而,虽然表面上看生命共同体和生物共同体的构成要素几乎是一样的(当然也不是完全一样的,譬如在生命共同体中还存在着因人的存在而出现的社会和文化建构),但两者的属性和意义实际上却是截然不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生物共同体各要素之间并无高低贵贱之分,或者可勉强说都是一律平等的,而生命共同体各要素之间却存在着高低贵贱之分。譬如,虽然大自然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但人的地位和作用要远高于其他非人自然要素,也即人是生命共同体中的主导者、生态文明的认知者和实践者。按照内在价值的理论,唯有人具有内在价值,而其他自然存在物都只有对于人的工具价值。可见,人与大自然不仅构成自然事实性的生物共同体,更构成具有价值意义和社会性的生命共同体,两者是同构(即构成要素)异质的统一体。因此,在人与大自然所构成的共同体中,人实际上不仅是生物共同体中的普通一员,更是生命共同体中的特殊一员。正如康德所主张的那样:人不仅是经验领域的存在者,同时还是伦理领域的存在者。因而,如果我们仅仅将人看作是生物共同体和经验领域中的存在者,那么人是没有什么伦理道德可言的,从而生态环境伦理也无从谈起;而如果我们不但将人看作是生物共同体和经验领域中的存在者,更将人看作是生命共同体和伦理领域中的存在者,那么人是理应遵从生态环境伦理而保护大自然的。因此,在生命共同体和生态环境伦理领域中,在人与大自然的关系上,我们必须坚持“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①

人类文明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人类逐步摆脱普遍受自然奴役和束缚而获得解放的历史,一个人类不断增强自身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的历史,同时也是一个不断扩大生物共同体和生命共同体范围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人类不断加深对自然的认识,推动着科技的发展,人的活动也必然会对大自然产生作用,尤其会影响到其中的非人生物,而大自然对人类活动的反馈又会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比如,学会人工取火、打猎和吃熟肉,就大大促进了猿类祖先向人类的进化。恩格斯指出:“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简单地通过自身的存在在自然界引起变化;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②然而,人類相对于大自然主体地位的盲目张扬也会给大自然带来伤害,并终将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③例如,“米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林”,④就遭到了大自然的惩罚。因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⑤并且,自然界有着自身的固有属性和规律,而它们中的绝大部分,如因果律,人类成员也只能服从而无法避免。因此,在科技和人的实践能力空前强大的现代,我们也必须敬畏大自然,按规律办事。然而,仅仅如此还远远不够。因为,影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键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和谐。正如马克思所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⑥马克思主义哲学不同于旧哲学的一大显著特征就是强调理论的实践性、革命性,即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彻底和解,还必须要“对我们的直到目前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同这种生产方式一起对我们的现今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①即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资本主义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彻底和解。

正是因为看到人的主体地位盲目张扬造成了生态环境问题,包括泰勒理论在内的现代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主义,在人与大自然的关系上降低人的主体地位(或者说抬高大自然的客体地位),从而在事实上使生态环境伦理失去实践主体而没有现实性。这是现代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主义失败的一大根本原因。确实,近代以来由笛卡儿所确立起来的主体性哲学是存在重大缺陷的:将精神性的主体“我思”实体化、本体化,从而导致一切外物——包括整个自然界——都成为虚化的、人可以随意揉捏组合的产物。这是导致近代以来生态环境问题的哲学根源。近现代以来,西方学界,如唯意志主义、生存哲学等对笛卡儿的抽象主体哲学进行了批判性反思,认为大自然(自然存在物)也是主体。显然,认为大自然也是主体就是这种评判性反思在环境哲学领域的延伸。虽然这些批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总体而言是错误的。当然,近代主体性哲学虽有致命缺陷,但也有着不可抛弃的维度,即认识论维度和价值论维度——人确实是认识的主体,而且,在人与大自然关系中,人而不是大自然才是价值主体。因而,在人与大自然的关系中,必须维护人的主体地位、尊严和价值。

在中国生态和环境哲学研究领域,也有部分学者追随西方学者的步伐,主张取消人对于大自然的主体地位,这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唯有马克思主义真正实现了对近代主体性哲学的革命性超越,建立起真正科学的人与自然关系理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主体只能是现实的、进行着物质实践活动的存在论意义上的人。作为主体的人是物质世界进化的产物,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实践劳动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物质具有第一性,意识具有第二性,精神意识等是人的大脑的产物;人们之间是一种相互主体间关系,而不仅仅是一种主客关系,尤其不是一种主客式的主奴关系。因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人们的本质是由彼此相互作用的社会关系网塑造的,在其现实性上,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要求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在处理人与大自然的关系中,不但要毫不动摇地尊重人的主体尺度,也要尊重大自然的客体尺度。因为,虽然大自然不是主体,但却是互为主体的人们交往的中介和纽带,而人对自然的“剥削”、“奴役”和“压迫”必然会转化为对同样是作为主体的他人的剥削、奴役和压迫。

我们知道,现代西方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是以内在价值(固有价值)立论的——泰勒的生物中心主义同样如此,而证成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关键一环就是指出大自然也像人类一样是主体。譬如动物权利论者雷根认为,只有作为生命主体的动物才具有固有价值从而具有道德地位;而泰勒以生物是生命的目的论中心而主张生物具有固有价值从而是道德主体。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主义这种类比人类来证明大自然具有道德地位的策略是错误的。因为,即便人类也不是因为具有内在价值(固有价值),抑或是主体而受到尊重對待的——虽然人确实具有内在价值等特质,也是主体——人是因为是人而具有道德地位的。道德地位是人的物种特权。从根本上说,其他一切非人存在都是没有内在价值和道德地位的。如果说它们有内在价值和道德地位,那么也是人类将自身的内在价值和道德地位向它们的特意转移和赋予。这样做的直接目的完全可以是为了大自然,但其终极目的必然是为了人类自身。这不是物种歧视主义。①而且,包括泰勒在内的非人类中心论者关于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固有价值)的假定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我们完全可以基于人类中心主义和人道主义,在不做出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假设的前提下有效地保护它们。

现代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主义——特别是其中的共同体主义,如泰勒的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充分说明了人与生物间的互依共存,使其理论在事实上具有一种系统整体主义的倾向,而环境哲学应该坚持整体主义,这是其理论的重要学术价值。然而,从人与大自然是生物共同体是难以推导出人类应该尊重大自然的。因为,与大自然具有同等地位、降低甚至丧失了主体地位的人,是没有能力和动力尊重大自然的。

五、结语

总之,坚持非人类中心主义,降低人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身份,是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通病和重大缺陷。这也从反面说明,环境哲学要具有彻底性,就必须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和整体主义。当然,这里的人类中心主义和整体主义不能是西方为主导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西方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主义之整体主义。因为,正如本文屡次指出的那样,它们是存在严重缺陷的。我们认为,环境哲学必须走向新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哲学新人类中心主义以生命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为理论基石,从而坚持了人类中心主义和整体主义。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既尊重了大自然的客体尺度、外在尺度和真理尺度,也尊重了人的主体尺度、内在尺度和价值尺度,真正把尊重自然建立在科学基础上和现实基础上,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充分体现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对于西方以共同体立论的环境哲学,如泰勒理论的超越性。从根本上说,人与自然关系不和谐的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和谐。“人类命运共同体”旨在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推动全世界范围内的人际关系和解,从而推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世界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生命共同体”是互为前提和手段,彼此促进的。其中,“生命共同体”解答了环境哲学和生态文明的根据“为什么”,即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并且人是这个共同体中的主体,因而,必须坚持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环境哲学及其实践必须依靠人、为了人,从而体现了环境哲学人道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科学地回答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问题,即生态文明建设既是为了中国人民的福祉,也是为了全人类的福祉,同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各个民族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人际关系的和谐,也是实现全球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

责任编辑:王俊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