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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乡村空间研究回顾

2021-12-04

北京社会科学 2021年8期
关键词:变迁空间社区

林 磊

一、引言

列斐伏尔指出,空间概念在历史进程中的演变逻辑是从“空间中的生产”到“空间的生产”。[1]近年来,伴随着中国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推动城市规模不断向外扩张,城市空间日益向乡村延伸。在此背景下,城市空间结构发生重组,乡村空间也很难维持其固有形态,而是被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势能所裹挟,不断被卷入空间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中。但是,一些研究者仍习惯于从传统的政治学或组织学分析框架对乡村进行研究,忽视了空间因素对于乡村研究的意义。事实上,乡村与城市一样,都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其不仅仅是人类生活的“场域”和容器,同时也是社会(权力)关系生产和再生产的产物。而伴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城乡一体化的趋势愈发清晰,由此,权力、市场、资本这些与空间生产密切相关的要素对乡村的影响日益深刻起来。近年来,一部分研究者已经意识到空间之于乡村研究的意义,尝试将空间理论引入中国乡村研究中,探寻乡村治理的空间逻辑,引发了当前中国乡村研究的空间转向。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分析视角,兼之不同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研究取向及兴趣差异,致使当前这些空间视角下的乡村研究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表征。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检视和回顾相关研究,以研究者对空间理论内涵的不同理解及由此形成的对乡村研究的取向差异为依据,将彼此交织又呈现明显区别的相关研究归纳为两种研究类型:乡村空间变迁的机制与逻辑的研究和多元范式下的乡村空间研究。并以此为出发点,对近年来空间视角下的乡村研究文献进行总结和梳理,以助理解不同空间视角下的乡村研究在路径上的差异,同时借此过程对相关研究进行学理上的反思。

二、乡村研究空间转向的认知基础:乡村空间变迁的机制与逻辑

空间理论是一项以空间为主要分析维度的社会理论,它致力于发掘和提炼空间与权力、资本及权力的运作逻辑之间的关联性。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就是用时间消灭空间的过程。”[2]列斐伏尔沿袭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经典解析,以社会空间作为概念工具,探寻空间的社会建构意义。他不仅明确指出“空间是一种社会产物”,而且认为社会空间包含着三重主要意蕴,即空间实践、空间表征和表征性空间。[3]列斐伏尔对空间的三重意蕴的界定强调空间生产的社会性意义。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总结了空间生产的逻辑,即社会性空间的出现是由空间中的生产转变为空间生产的结果,因此,“空间生产的实质是建构符合人们需要的社会空间”。[4]而这一建构过程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和存续的一种内在机制,正如列斐伏尔所指出的,“统治阶级把空间当作一种工具来使用,让空间服从权力,控制空间,通过技术来管理整个社会,使其容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5]列斐伏尔的论述不仅揭示了空间的社会建构性特征,也启示我们在研究中需要关注空间同时作为治理资源和治理技术的两重属性。基于上述回顾可以看到,空间对于乡村的意义不仅在于“改造”和“规划”,而且具有重要的治理意义和价值。空间与乡村治理之间存在着哪些联系,相互之间又是如何发挥影响及作用的?这是把空间视角引入乡村治理分析过程的前提性问题。在此问题意识下,一部分学者认识到空间对于乡村治理研究之重要性,主要在于乡村空间在国家转型期发生巨大变迁,因此,对乡村空间变迁机制及其逻辑进行分析,不仅是辨识空间在乡村治理中作用的关键性因素,还是透视转型期乡村治理变迁逻辑的基础性条件。循此思路,许多研究者将研究的重心聚焦乡村空间变迁的过程,期望通过对乡村空间变迁的内在动力及主导力量的辨析来透视转型期乡村空间变迁的机制与逻辑。

(一)乡村社会空间变迁的主要动力及表现

在很多研究者看来,市场化带来的社会转型驱动了乡村社会空间的变迁。首先,从乡村物理空间上来看,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市场化进程引发了村庄物理空间的巨大变迁,在人口大量流向城市的背景下,每年都有数量巨大的自然村、行政村消逝。市场推动的工业化、城镇化使村落空间结构从宏观上趋向于规模增大、数量减少、错落密度变化差异显著,在空间配置中,空心村与一些超级村并存。[6]其次,从社会关系空间上来看,物理空间的巨变与市场的嵌入共同引发了乡村社会关系空间的变革。市场化促进了农民的理性化,瓦解了过去基于乡土关系及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公共道德空间、社区政治空间、社区文化与仪式空间等。例如,阎云翔等人的研究表明,传统的乡村公共道德空间在市场化浪潮的冲击下崩溃,破坏了原有的乡村公共事务处理体系。[7]与此同时,随着村落精英的外流,村庄公共空间衰败。[8]此外,造成公共空间瓦解和萎缩的原因不仅仅是市场化所引发的人口外流,人口流入同样会对乡村公共空间造成影响,流入的人口难以和本土村民之间共享和共建村庄集体记忆,导致村庄公共空间难以发展。[9]

当然,市场化对社会关系空间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宏观的公共空间、政治空间等领域,还表现在微观的人际关系空间中。村庄中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等微观社会关系也随着市场化产生变革,次级关系取代基于乡土观念所形成的初级关系,农民个体趋向原子化,由此,村庄中家庭关系的变化也构成了农村空间变迁的议题。阎云翔通过对东北某村庄的考察发现,市场化驱动的乡村物理空间变迁引发了家庭内部居住空间的变化,父母与子代之间已经形成分离的私密性空间,这种代际关系变动在空间的投射引发了家庭关系的变化,个体家庭关系的疏离使农民进一步个体化,导致“无公德的人”出现。[7]遵循这一思路,一些研究者也发现,乡村空间的重构促使农民家庭代际关系发生变迁,如子代外出打工而父代留守家庭,形成了“半耕半工”的撤分式家庭分工空间。[10]

与此同时,市场化所带来的技术变革同样引发了乡村社会空间的变迁。现代交通技术与新型传播媒介不断进入村庄,改变了农民的日常生活模式,促进了农民日常生活空间和社会关系空间的变迁。具体而言,大规模的乡村道路改造以及现代交通设备的进入,促使乡村生活与消费模式产生了显著的变化。例如,汽车消费在农村的普及化,给农村社会关系互动与家庭关系造成了冲击。[11]乡村空间的消费属性日益突出,生活空间日益资本化,乡村空间在消费主义的引导下成为资本增值的工具。[12]现代媒介涌入乡村,例如电视引发农村社会空间秩序的变动,给村庄人员关系交往带来了重要的影响,[13]智能手机等媒介也给乡村生活带来了多方面的变化,现代技术不仅改变了时空距离,成为农民获取信息以及与外界联系的主要手段,而且交流途径的多样化也形塑了当代农民新的交往模式。[14]而网络发展带来的“空间延展”重构了乡村公关交往空间和治理空间,为农民交往和互助提供了便利的“虚拟空间”,从而强化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15]

(二)乡村空间变迁的机制与逻辑

从推动我国乡村空间变迁的主导性力量看,其本质上属于“政府推动型”的空间变迁。这种空间变迁不是“长期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一个压缩式快速推进和规划的产物,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外生转型”,[16]因此,正如吴莹所指出的那样,“在空间叙事的国家视角与地方视角之间,国家的空间逻辑始终居于主导地位”。[17]

与国外发达国家市场主导的乡村空间变迁不同,在某种意义上中国乡村空间变迁的主要驱动力来自于政府主导的城市区域扩增,正如李强等人指出的,中国城镇化推进模式的突出特征是政府主导、大规模规划、整体推动。[18]政府经营城市的结果是近郊地区农村出现了大范围的撤村并居、“村改居”及农民上楼等空间变革现象,而居住空间的变动也影响着村民的社会关系互动、社会关系网络等社会空间变迁。[19]政府规划所推动的物理空间变革带来了治理空间的重构,“村改居”及农民上楼等空间变革中所需的治理模式,在治理对象与治理方式等方面都与传统的治理存在着较大差别,公共空间的规划、公共事务的处理以及矛盾纠纷的调解方式都因为空间的变动产生治理策略的变动。[17]

这种政府主导型的乡村空间变迁,在早期表现为地方政府常常以城市扩张和土地财政的工具性思维来对农村空间进行规划和开发,这不仅造成了城乡之间新的不平等,同时还引发了围绕土地利益为核心的诸多矛盾和冲突。这种现象实质上是一种“空间资本化”逻辑主导下的“非均衡”城乡空间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20]这种空间变迁在现实中引发的矛盾及其带来的乡村治理困境,促使国家在近期从空间角度调整了以往的乡村治理政策,一方面对城乡规划、拆迁补偿等方面的相关政策与规定进行了调整和改善,另一方面通过各种“乡村建设”措施来改善乡村空间环境与社会关系。但在现实中,这类乡建工程往往被异化,最终难以获得预期效果。之所以产生这种结果,一方面在于,部分地方政府在乡村建设和规划过程中行政主体地位过重,在某种陈旧发展思维的支配下,常常在规划过程中大包大揽,导致这些工程沦为政绩工程。[21]任晓莉指出,在乡村建设及改造过程中,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过度干预造成了自下而上的社会性参与不足,而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绩的逻辑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最终,这些建设工程不仅未能达到应有的效果,还造成农民的消极抵制。另一方面则在于,地方政府在乡村空间改造过程中对作为发展主体的农民意愿缺乏重视和考察。[22]李增元、周平平的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常常以主观意愿为基础对乡村进行空间构造和资源配置,忽略了对农民主体意愿的尊重和考察,导致这种民生工程脱离农民的实际需求,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23]

此外,还有部分研究者从空间生产视角指出,在资本下乡过程中,空间资本化的逻辑主导了乡村空间重构的过程,乡村空间变迁沦为隐形的“资本空间的生产”。[24]例如刘林等人通过对铜川市几个村庄的调查发现,在乡村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企业和村集体形成了利益联盟,这种形式形塑了一种“混合经济下的空间生产逻辑”,导致村庄物理空间改造呈现出混合结构,但在这些结构背后的实质是资本通过“隐蔽”的方式实现了对乡村空间的侵占。[25]朱静辉对一个沿海村庄空间改造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乡村空间规划背后的“土地资本化”逻辑不仅导致村庄社会结构日益分化,还导致部分农民在村庄结构中被“脱嵌”,由此引发了村庄的治理问题。[26]

综上所述,既有研究已经从多个方面揭示了当代中国乡村空间变迁的动力机制,为辨识乡村空间变迁的逻辑及从空间视角建构乡村治理模式提供了丰富的研究基础。但是,既有研究倾向于从某一单向维度来解释乡村空间变迁的机制,或关注市场或关注政府与资本,并且上述研究多半未能清晰区分物理空间与社会空间之间的关系。质言之,乡村空间变迁是多种动力共同推动的结果,不可能仅仅局限于某一单一因素,以上研究只是从某个特定视角展现农村空间变迁的发生过程及其影响,这种碎片化的研究无法从整体上认识当代乡村空间变迁的逻辑与机制。换言之,要整体透视当代中国乡村空间变迁的逻辑与机制,必须看到:当代乡村空间变迁的推动机制来自于市场、资本、权力、技术等多重机制的相互嵌入和融合,在这种嵌入与融合的过程中,“物理空间—社会空间”彼此相互影响与相互型构,共同构成了乡村空间变迁的内在机制。此外,随着城镇化的加速,交通、媒介等技术革新也影响着农民主体的空间认知与空间感知。多重机制共同作用于农民主体,改变与重塑了农民对空间的意义建构,也重塑了乡村治理的基础。

三、探寻乡村治理的空间逻辑:乡村研究空间转向中多元视角的引入

如前所述,在部分研究者聚焦乡村空间变迁机制与逻辑议题的同时,另一些研究者则试图通过多元理论视角来阐释社会空间变迁对于乡村发展的功能与意义,并以此来透视国家和社会在转型期的行为逻辑与特征。因此,在此思路之下,一些经典的理论范式被引入乡村研究之中,形成目前乡村空间研究的多元化特征。

(一)国家—社会视角下乡村空间研究

作为一种经典的研究范式,研究者将其引入乡村空间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乡村空间变迁过程的分析来解释转型期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构的基本逻辑。许多研究者注意到在乡村社会空间变迁的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经历了从“总体性支配到社会化整合”的演进过程。[27]例如,刘拥华从历时态的视角考察了乡村空间的变迁史,在将“乡村空间”视为决定乡村社会自主性的关键性变量后发现,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传统农业社会空间变迁的停滞性导致了乡村社会的内卷化。新中国成立后,乡土空间出现了大规模的空间生产和重组,乡土社会被国家意识渗透,确立了一个与全国整体上并无区别的政治空间。[28]改革开放以后,乡村社会空间政治性控制逐渐消退,以市场发育为基础的草根力量从生存空间向发展空间演变,并在20世纪90年代开辟了新的资本空间。[29]而乡村社会自主化程度的加强不仅缘于市场化力量的发育和国家权力在乡村空间中的“退场”,还在于国家正在努力“营造社会”。例如梁晨认为,在当代农村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乡村社会空间的拓展是政府与社会共同缔造的结果,农村社会空间的自主性成长实质是政府对社会的“营造”。[30]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也拓展了乡村社会空间的成长,新的交往方式和治理技术的兴起,促进了村庄的“微自治”,网络技术所塑造的新型治理空间兼具“国家”和“自治”双重面向,强化了村民的治理主体性。[15]

虽然从历史的发展阶段看,农村社会空间的自治组织与自治理能力正在兴起,高度政治化的社会空间逐渐弱化,社会空间呈现出“去政治化”的过程,[31]但是也有研究者发现,近年来在国家社会治理能力加强的同时,国家权力呈现了再度“下沉”的趋势。[32]一些研究者从政府推动型的“城镇化”实践中发现,农村社会空间存在着“再政治化”的现象。王春光通过对“村改居”过程的研究发现,行政力量对农村社会空间的主导性支配是一种“万能型”能力。[33]乡村社会空间再政治化的逻辑隐藏在“村改居”的实践逻辑之中。在“村改居”的特定场域中,社会空间仍然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与支配,很难获得自主性,国家与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形式渗透到农村社会空间中,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相互嵌入的乡村社会空间结构。对此,程鹏飞等人指出,乡村治理应该注重行政领域和社会领域之间的协调和耦合,从而重构乡村治理的政治空间格局。[34]

(二)日常生活范式下的乡村空间研究

日常生活实践,这一由米歇尔·德·塞托提出的概念大大丰富了人们对现实社会活动的理解。按照塞托的理解,人们的经历、接触、关系和斗争构建了空间,空间就是一个被实践的地点。[35]日常实践就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吃穿住行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人们在空间范围内的生活实践构成了农村社会空间的主要内容。因此,在这一分析范式下,有研究者首先注意到居住空间变化所导致的人们实践行为的变化。例如范成杰等人通过分析农民“居住空间”变化对乡村代际关系产生的影响发现,“农民上楼”打破了“代际居住空间既有的生产过程和逻辑,代际之间的居住空间受到挤压,在此有限的空间中形成的刚性结构加剧了代际之间的张力,加深了父代对子代的依附关系”。[36]雷望红则同样注意到“撤村并居”后农村居住空间变化所带来的老年人群体生存状况改变,即空间商品化导致老年人无力购买居住空间而被排斥到空间的边缘地带。[37]从这一研究范式出发,也有研究者看到空间变迁改变了人们的互动实践形式与内容,从而影响了农民的社会关系网络与社会资本的运作。具体而言,乡村人口的外流及村庄改造,导致村庄熟人社会中稳定的社会关系网被破坏,社会互动开始减少,农民交往的空间隔离、邻里关系淡化。[38]

(三)治理理论视角下的乡村空间研究

传统乡村空间有着相应的稳定的治理机制,通过权力的文化网络,利用地方性宗族、地缘社会组织以及保护型乡绅等资源和主体进行治理。[39]这一空间治理模式作为近年来学界关注的热点理论也被引入了乡村空间研究。因“治理”范式与社区治理研究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所以,治理理论范式多应用于乡村社区研究中,特别是“村改居”研究领域,许多研究者试图通过对乡村社区转型过程中各种治理主体的研究来透视城市化进程中社区空间转型所面临的治理问题。

一部分研究者从“多元主体治理”模式出发,认为当前“村改居”社区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作为多元治理主体的政府与居民在社区空间转型中的行动逻辑及空间适应出现了问题。具体表现为:基层政府在现实治理过程中主体地位过重与社区居民难以适应新型社区空间。例如,吴莹的研究发现,在乡村社区向城市社区的转型过程中,因为空间形式与内容的变革、空间治理结构与治理方式的变动,基层政府往往通过新的空间网格式管理与原有治理资源相结合的方式来对社区进行治理,但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以及社区新的公共空间的生产过程中,作为治理主体的社区居民仍然存在着空间不适应。[17]何艳玲等人也认为,在“村改居”过程中,村庄原有的治理基础因为空间变动而消退,地方基层政府作为治理主体之一,其行政力量过度介入社区导致转型后的社区社会空间难以整合,同时,社区空间变动所引发的利益分配矛盾加剧了社区居民之间的分化与冲突。[40]与上述观点不同,郑中玉、梁本龙则认为“村改居”社区空间治理问题之所以产生,主要原因在于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往往秉承一种“线性进化论”式的社区治理理念,导致社区居民空间适应速度落后于社区物理空间的变迁速度。[41]因此,“村改居”社区空间治理的难题不仅在于旧的农村社会空间治理资源在转型中消解,新的治理模式依赖行政介入,无法有效组织与动员作为治理主体的社区居民,社区居民对现有治理体制无法认同,形成了“过渡性”治理的尴尬处境;[42]还在于在“村改居”过程中基层治理主体过于强调传统与现代、落后与进步等一系列二元论式的线性治理模式,忽视了地方性空间和知识的多样性。即,“村改居”社区空间治理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因为治理资源的匮乏,还在于治理主体理念及行动所导致的“结构性约束”。

与上述侧重治理主体的研究不同,另一部分研究者则认为,治理指向的应是如何在乡村空间转型过程中建构起合理的空间秩序。例如,黄晓星、郑姝莉认为空间秩序是村落秩序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社区道德秩序,是资本、信仰与村治交融互动的结果,空间安排承载了社区秩序再造的功能,因此村落空间的安排与建构才是乡村空间治理的核心。[43]沿着这一思路,部分研究者将注意力集中于乡村空间转型过程中“空间秩序”的重建。例如,吕青的研究发现,由于基层政府过度介入社区治理,导致社区空间难以整合,同时,社区转型带来的空间利益竞争加剧了社区治理主体间的冲突和分化,因此,转型社区的空间秩序正处于一种过渡性形态中。[44]也有研究者认为社区空间失序的根源在于乡村社会空间解体之后,农民对新的社区空间无法形成有效认同。[45]当然,更多的研究者认为,去政治化后的乡村社会整合应该通过对乡村公共空间的重构来实现,乡村公共空间的弱化是乡村公共文化弱化的结果和体现,所以,要重构乡村社会秩序,就要从乡村公共文化与公共空间的建设等方面着手,[46]“使传统文化和社会资本成为促进社区空间治理的可动员资源”。[41]

(四)既有研究的述评与反思

既有研究将多元分析视角引入乡村空间研究领域,为我们提供了乡村空间转型与变迁的丰富认知。但总体上而言,这些研究同样未能彻底厘清物理空间与社会空间之间的关系,它们或关注乡村物理空间,或关注乡村社会空间,导致这两类空间纠缠在一起,使得研究缺乏足够的理论穿透力。具体而言,国家—社会范式下的乡村空间研究虽然注意到随着乡村空间的改变,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正在经历重构的现实,但没有深入辨析这种重构究竟是由乡村物理空间变化所引发的,还是由乡村社会空间变化所引起的。同时,在国家—社会范式的分析图景之中,尽管有研究者注意到,国家正在努力“营造”社会,但大多数研究者还是有意或无意地将国家置于社会的另一面,或多或少地将两者置于一种充满张力的二元关系之中,导致研究陷入“国家权力下沉”或“乡村社会自主性呈现”这种非此即彼的勾勒和刻画中,忽视了转型期乡村空间变化的阶段性,也忽视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嵌入性。

日常生活范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国家—社会范式所引发的宏大叙事危机,但同样未能摆脱物理空间与社会空间之间的纠缠关系。质言之,在日常生活范式分析图景之下,既有研究虽然关注到了物理空间变化对代际关系等社会空间的影响,但未能足够关注代际关系的影响是通过居住条件等物理空间表现出来这一实质。进而言之,在这种分析图式下,物理空间影响社会空间,而社会空间的变化却简单地表现为人所占有的物理空间的变动。所以,虽然相关研究已经呈现了丰富的案例,但其理论启示和穿透力却陷入个人或群体占有的物理空间变动表征社会空间变迁的简单刻画中,忽视了日常生活的丰富性和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深刻性。

与前两种范式相比,治理理论范式在本体论预设上属于实践论,它将研究重心放在乡村空间变迁治理实践过程中的治理主体及治理指向上,由此来揭示乡村空间变迁治理实践过程中所展现的种种复杂的、模糊的和不确定的空间关系。从总体性上而言,既有研究虽然发现了基层政府作为治理主体地位过重,忽视了对其他空间治理主体的动员和组织,且在治理目标指向上过于强调秩序,忽视了治理目标多样性的问题;但是,在这一范式的具体应用中,很少有研究能在乡村空间治理的叙事过程中从——预先存在空间治理结构条件、空间转型的时机条件以及各个治理主体行动的偶变性特征——三个层面同时展开,进而通过对复杂的治理过程的描述来理解和解释各主体在乡村空间治理变迁中的行动逻辑与机制,同时,对基层政府在空间治理中的政策行为的研究仍然没有达到“国家和政党研究的层次”。[47]因此,既有研究只能从“治理资源匮乏”或“结构约束”等方面来阐释乡村空间变迁过程中所产生的治理问题,无法从更深层次揭示各“治理主体”的行动逻辑及由这些逻辑所形塑的空间治理机制。

四、结论与讨论

综前所述,近年来空间理论被引入乡村研究领域,引发了乡村研究的空间转向,由于对空间理论的内涵及其应用存在不同理解,形成了乡村空间研究取向上的差异。但是,在实际研究中,这两类研究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呈现出彼此交融的形态。总体而言,乡村空间应在国家层面通过调整空间政策来实现良性“规划”,在治理主体层面通过加强基层协商民主来实现“空间公正”,通过公共空间建设等途径来促进村民空间感知转型,通过空间治理来实现乡村共同体的整合和团结,最终达到城乡空间融合的“善治”目标。这也是诸多研究者的共识。同时说明,乡村空间研究虽然在取向上出现了类别化的差异,但研究者对乡村空间变迁与重构目标的理想类型建构在取向上是类似的。

列斐伏尔指出,空间具有社会性,空间弥漫着社会关系,空间不仅被社会关系所支持,也生产着社会关系和被社会关系生产。[48]所以,在笔者看来,乡村空间研究实质上应是以物理空间为载体的社会空间研究,在这一意义上,无论是乡村空间变迁机制与逻辑的研究,还是多元范式下的乡村空间变迁研究,其本质上都是一种基于物理空间变迁的社会空间研究。而社会空间主要由各种社会关系、社会要素所构成,正如李强所指出的,社会空间以物质空间、地理空间为载体,承载了“社会关系、社会要素与社会含义”。[49]但是,社会空间同时又被物理空间所承载和生产,因此,两者实质上是相互嵌入和相互影响的关系。尽管既有研究选择了以空间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但乡村空间变迁涉及理论上的生活空间、制度空间、文化空间及现实中的物理空间。如何建构这些空间的整合框架?只有从两者“互构与互嵌”的视角出发,才能在分析中厘清物理空间与社会空间之间的复杂关系。

虽然当前乡村空间研究呈现了丰富的成果,但总体上而言,这些研究还只是处于理论借用阶段,并且大部分研究集中于地理规划等学科领域,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乡村空间往往只是作为经验材料来验证已有理论,未能从不同空间“互构”的视角来阐释空间的变迁过程,也忽视了乡村空间重构之于乡村治理和振兴的意义。此外,不同于城市空间研究领域对空间作为治理技术特征的重视,既有的乡村空间研究往往只注重了空间作为治理资源的属性,而忽略了其同时作为治理技术的另一属性。因此,未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推进乡村空间研究。

(一)从空间“互构”与“互嵌”的视角来分析乡村空间变迁

新城市社会学派把空间看作社会空间与物理空间的互构,物理空间限定与制约着社会关系、社会要素,但同时人们感知和调整物理空间以促成互动,互动中人们本身又要与周围环境与人群相调和,物理空间与社会空间的互动构成了社会空间的辩证法。因此,研究乡村社会空间,就要切入到不同空间“互构”与“互嵌”的视角中,不断揭示物理空间与社会空间双重变动之间的影响。家庭居住空间的变动以及村集体物理空间的改造无一不影响着村庄社会空间,同时,社会关系、社会要素的变动也会影响村庄物理空间的型构。因此,只有从不同空间“互构”与“互嵌”的视角入手,才有可能厘清空间概念的多层次内涵,进而明确社会空间融合之于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意义。

(二)关注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空间

虽然既有研究表明推动乡村空间变迁的主要力量是政府、市场、资本等主体,承受空间变迁影响的主体主要是农民,但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既有研究忽视了农民在空间变迁中的空间感知与空间行为,只是关注了乡村空间的宏观变迁,极少有研究真正关注空间变迁过程中农民的切身感知与实践逻辑。例如,在村庄改造或者“撤村并居”的过程中,随着农民空间居住的变革和原有村落空间的消逝,农民是如何感知空间变迁的意义的,他们对空间变动的社会反应逻辑又是怎样的?这些都是有待深入探讨的议题。

同时,乡村空间变迁研究还面临着“空间正义”的问题,基于现实乡村空间变迁过程及城乡空间之间在资本、权力、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张力的事实,应如何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城乡空间资源分配模式?如何改变“村改居”过程中单向度的城市社区建设模式?因此,要实现乡村空间正义,“消解城乡空间在资本、权力、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悬殊,打造一个城乡平等、共同的正义秩序空间”,[50]在具体的乡村空间变迁过程中,不仅要尊重农民主体的利益,还需要尊重农民的生活方式与习惯,尊重乡村社会空间的传统,而不是简单地以线性进化的二元思维将城市生活模式移植到乡村社会中去。这需要国家关注空间作为治理技术的一面,设计出在新发展观指导下的良性空间治理技术。

(三)提炼乡村社会空间变迁的中层理论

现代化发展的“中国方案”形塑了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历程,为创新和推进农村社会空间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养分和独特的资源。如何通过借鉴西方社会空间理论,同时植根中国农村本土实践经验,推进具有中国主体性的社会空间理论研究,是当下乡村空间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既有研究中,极少有研究尝试从本土经验材料中提炼出能够联系微观与宏观的中层理论,即国家、市场与社会等多种力量是如何在乡村社会变迁过程中相互作用,并进一步影响农村社会空间变迁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展现“诸力量的斗争细节及新力量的再生机制”,[47]在此基础之上,对空间变迁的机制与影响进行提炼与升华,从而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空间中层理论。

总体而言,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乡村空间正在面临整体性的变动,从日常生活空间到宏观的城乡空间,社会互动、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网络与物理空间都产生了变动,两者之间既相互嵌入又相互影响,共同推动着乡村空间发生变迁。这种现象之于乡村振兴有何意义?正如吴越菲所言,“乡村振兴的关键在于重构一种关系型的乡村治理体系,其对象不再简单是‘人’或‘物’,而是涉及城与乡、本地与全球、人类活动与自然社会系统等不同空间尺度之间的空间关系”。[51]因此,在当前乡村振兴的语境下,如何建构乡村空间变迁机制的整体性解释框架,进而探寻乡村治理的空间逻辑?如何在把握乡村治理的空间逻辑基础上,从多学科融合角度出发,制订良性的乡村空间重构政策,促进城乡之间空间的融合?这些问题对于乡村振兴而言意义重大,未来将成为乡村振兴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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