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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平台权力的法律规制

2021-11-30李林月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公民权力

李林月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一 大数据时代平台权力的理论基础

(一)大数据时代的平台权力内涵

现代社会,信息与网络的快速发展改变了生活生产方式,改变了人们的工作方法,甚至连科技的发展也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疫情防控时期,河南郑州的郭某鹏从国外回来拒不上报,是警察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发现问题,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郭某鹏的错误做法,维持这么长时间以来的疫情防控的成果。那么大数据到底是什么?麦肯锡全球研究所给出的定义是: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简单说,大数据就是一个关于信息数据的集合体,是一个复杂且庞大的数据的集合体,这些数据是无法用现有的简单的数据管理系统就可以采集、分析、运用的。因此,最关键的不是这些信息,而是运用、利用这些信息的技术,例如云计算。大数据时代,各国之间的竞争已经从对资本、资源的竞争转向数据竞争。在土地权,制海权和空中力量较量之后,制信(数)权成为新的竞争力量。[1]

在互联网发展一日千里的今天,信息是权力的中心,同时也是资源分配的权力主体,可以说由大数据的发展衍生出新的权力主体,即谁能采集、分析、占有、运用这些数据,谁便可以获得新的“权力”。网络平台无疑具有这种权力,例如淘宝上的第三方介入、闲鱼上的闲鱼小法庭,这些网络平台本身就用户量巨大,信息繁多,再加上这些平台的一些自我规制的举措,用户有了纠纷,从以前的只能诉诸法院,变为现在的这些网络平台先进行调解、决定,无不在向我们展示着新权力。权力一词不是法学上的特有词汇,权力通常包括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两种。经济权力是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权、支配权、分配权和管理权。政治权力主要是指国家权力,也包括党派的权力和团体的权力。从经济权力角度看,大数据下平台是拥有占用、使用等权力的。而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虽不同于我们法学上所说的“权力”意义,但总体上说,在大数据时代下,网络平台是拥有权力。

(二)大数据下平台权力的扩张

在如今的信息社会,拥有着互联网优势和大数据优势的网络平台,以其不断强化的信息整理等技术优势不断地提升着自身的影响力,不仅是体现在经济发展,更是在社会生活方式和政治运行上,如政府运用大数据追查嫌疑人等。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一方面就是平台在大数据的加持下促进着社会的进步,如前文所说;另一方面,虽然网络的参与度极高,但大多数人都是在平台设定的规则之上进行活动,无意识地遵循着网络平台所制定的规则,毕竟,公众不是人人都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要求,大多数民众都是在平台决策之外的,表面上看网络平台是人人参与的,是相当公正自由的一个平台,但实际上社会公众不过只是用户而已,大多局限于那一方私人的领域而已,根本无法拥有深入参与和决策的能力,一些平台的规则,我们只能被动接受,此时,平台的垄断权力进一步增强,使平台权力关系逐步发生分化。

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建立的各网络平台打破了传统意义上人们的交往,不再受血缘、地域、业务往来等等的限制,而是变为了无需接触的数字化生活方式、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平台模式实现了社会公众的数字化生存,形成以网络虚拟技术为依托的平台交往方式。在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的同时,平台的信息收集和资源转换能力也得到了增强,并进一步稳固了平台的权力,打破以往的权力格局。[2]

二 大数据平台权力扩张的具体表现

(一)对个人隐私权的威胁

在大数据时代,人们通过互联网的连接开展工作、迎接生活。人们通过电脑、手机的等移动端进行频繁的社交活动,开展工作等,而这些在网络上进行的一切活动不会消失,都以一种代码的形式留下了记录,最终在平台上积攒了超大容量的数据和资源,而且不是一个行业或一片地域如此,而是每个地域、每个行业普遍如此。如此这般的平台,已经成为继资本、劳动、技术之后的一种新生产要素。在平台上留下的这些信息,普通的用户者们是无法掌握、整合处理的,对这些信息的掌控掌握在平台控制着手中,极少数的平台掌握极大多数的信息,并可以运用和分析处理,如此一来,各种权利必将倾斜,进而形成权利的垄断,造成平台权力的扩张。不可否认,平台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甚至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各种组织和个人的信息、隐私却也已经变为各种数据,暴露在网络平台上。例如当年轰动社会的人肉搜索,或者是明星艺人的“微博小号”,显而易见,经常报道某某明星的微博号被扒出来。这些只是冰山一角,当全社会所有人都在平台上活动,那么可想而知这些数据会是多么庞大。而这些庞大的平台数据所蕴藏的潜在信息会被平台的开发者、拥有者、控制者挖掘,并形成新的有价值的信息,以提供参考决策。[3]特别是在对数据的整合、分析与挖掘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潜在的可能性,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组织,其所表现出的数据整合与控制力量越来越强。而这些被掌握的信息,很大一部分都是民众的私人信息,如手机号、住址、生活习惯等等,这些数据被平台所垄断的同时,会促使一些不法商家买卖、使用这些他人的信息,而当事人往往事后才知晓,甚至是毫不知情,从而严重威胁到人们的安全。

市场经济下,追求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但一味地通过对平台数据的分析来预测、引导和控制人们潜在的经济行为,会使个人的隐私失去应有的保护和尊重,变为一个个金钱符号暴露在追求利益者眼前,如此,带来的不是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是关于隐私安全方面的道德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在利益追求者眼中,用户们在平台上留下的个人信息等数据如同资产,具有价值并且可以交易获取利益。但是这样的数据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侵犯隐私保护等诸多问题。例如我们的个人隐私,大数据环境下,个人的信息或多或少都会在网络平台上留下痕迹,而大数据对此的收集和分析更为容易,除了公民的身份信息以外,日常生活轨迹、社会交往等也在被大数据无形的监测。因此,大数据可通过各种信息的整合分析,准确地判断并预测个人的生活倾向和需求。这一方面有利于经济活动的追求者能够更精准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但另一方面,对这些信息的管理者也可能利益这些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如贩卖信息进行诈骗。因此,数据化的个人隐私已经不是每个单独的个人可以掌握的了,基于平台经济的兴起,数据掌握在平台经营者、管理者手中,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对自我的隐私权越来越失去控制能力,而逐渐转移至平台手中。

社会的发展是人民越来越离不开网络平台,我们的经济活动甚至是家庭成员的联系也越来越依靠于各种平台。可以说,民众和平台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平台拥有控制力。国内外重大信息泄露事件往往都是平台管理漏洞引起的,平台的使用者根本没有控制信息的能力;另一方面,即使信息被泄露,民众大多数也会因证据难提供、诉讼时间长,成本高等主客观原因放弃追究责任。这种维权难带来的是公民彻底处于弱势地位,久而久之,民众对信息泄露等事情会见怪不怪,更助长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和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

(二)对自由的冲击

互联网的出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而大数据的发展为平台权力的扩张埋下了隐患,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公民的合法行为是自由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各种网络平台上公民的自由受到了限缩,举例来说,公民若想使用各平台,都需要遵守平台规定的服务需知,如果拒绝或者跳过就会自动弹出页面,平台拒绝你的使用。设计者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让网民尊重网络环境,文明上网,但现实中开发者往往扩大自己的权力,读取联系人、位置信息等,这一方面是限制公民的个人选择自由,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隐私的保护。再者,公民言论自由是明确列入到我国宪法之中的,但随着网络社会人员混杂,网络监管公民言论之后,公民的言论自由也受到了侵害。2019 年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性侵事件,在微博等各大网络平台被揭露出来,但是,随着关注此事件人数的增多,某平台热搜排行榜上的名次却越来越低,新闻事件的链接都被取消,网民只能在该平台上发截图,直到该事件淡出人们的视线。每个人的言论自由都受到保护,即使是在网络平台上也不例外。此外,平台管理者有进行筛选文字的权力,例如屏蔽删除涉黄等文字图片内容,但是事物是有双面性的,在管理者屏蔽这些的信息的同时往往会把其他不应被屏蔽的内容给屏蔽掉,侵犯个人的权利。

(三)对政府公权力的挑战

随着大数据的发展,平台在调整社会关系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各网络平台发挥规制作用的同时,也对传统上以法律规范为主导的国家治理规范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冲击。国家自成立以来,权力的主体一直都是各机关单位,政府治理着社会的方方面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的快速发展,网络在公民的工作、生活中的分量越来越重,可以说已经离不开它了。网络平台通过设计者设计出不同的程序规范着网络用户的行为,因此,可以说网络平台在规范着网民的行为。此时,网络平台扮演者在现实生活中政府所承担的职责,虽然这种规制只是在网络平台上。但是网络平台是商业主体,它的盈利属性和规制权存在着内在的矛盾,这种权力掌握造商业主体手中,无疑会更加商业主体的活动,使利益被少数人所垄断的进程。如若不对这种情况进行限制,则不仅会损害用户们的私人利益更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是国家正常的治理秩序,因此,这种本应属于政府的公权力却在大环境中被分散的情况,理应得到限制。

三 大数据下平台权力扩张的法律规制

(一)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法律是社会治理中最重要的一节,是引导正确行为,惩治错误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规定关乎着社会稳定。但是法律的滞后性的缺点无法避免,新事物的产生总是先于法律的发展,因此,应对大数据环境下的新情况,要及时有效地健全法律的规定,以规范主体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

1.明确权力应用边界。法律是各主体行为的规范,法律越明确,越是对主体的行为有一个清晰的指导。我国的立法一直是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和信息的,在此基础上,国家更应该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关于大数据下个人信息的保护等相关法律。这样做既符合人民的期望,符合宪法这部母法的规定,更加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有利于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健全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当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角度出发,综合促进经济和科技发展的目标,推动相关法律的出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确大数据下各权力主体的权限范围。首先,政府也是运用大数据的主体之一,应当确保政府运用这些信息的保密性,对于依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加强对这些信息的筛选,牵扯到个人隐私和信息的要确定是否属必要公开的范围,对于某些属于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对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影响不大的,就不要公开。不要等到涉及到的当事人事后申请再挽回。其次,大数据下,收集、运用数据最多的是网络平台。网络平台的行为应严格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在尊重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开发利用大数据,要明确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责任,促进大数据权力的规范化开发利用,保障大数据在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和竞争环境中发展。最后,司法要发挥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监管大数据权力主体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益。

2.强化政府监管制度。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有制度的规制才能更长久,在法律对大数据权力主体的应用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之后,增强强有力的监管是必要的。强化政府的监管制度如同一道枷锁,为个人的信息安全上了一道保险。首先,要完善大数据应用监管的制度设计。建立专门的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协调各行业各平台有关数据安全方面的工作,以政府的权威力统筹保护信息安全的使用。此外,相关国家部门要定期举行听证会,听取不同的声音以改进各平台对数据的使用,如听取不同行业不同平台的专业性的建议、听取民众对数据共享使用的意见。定期对各网络平台数据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示出来。最后,更要加强申述渠道的建设。无论法律规定的多么完善,监管制度多么可行,现实社会复杂多变要求我们必须要建全申述渠道。无论是网络平台被侵入,还是平台控制者为了谋利而利用手中的数据,从而危害了公民的信息安全等,都可以进行申述,以求把损失降到最小。受理申述的有关机关在及时受理并出具证明后,要尽快出具方法以维护受侵害主体利益。

(二)推进大数据权力应用主体的多元化

大数据是社会科技文明进步的产物,对大数据的应用不应该只是网络平台独享,不应该是政府某个部门自己的使用,而应该是共享的。这个共享不只是单位内部的共享,更应该是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不同区域间的政府信息的共享,也包括企业之间的合作数据共享、政府与企业间数据共享,更应该包括企业与社会公民之间的共享。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间的共享不能以追求利益为主要目标,否则容易滋生不法行为,不利于公民的隐私保护。数据共享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在此之前要做好计划。首先,可以通过法律或者政府的行政规章来确保数据共享的稳步推进,明确数据开放的主体,开放的范围,使用目的和使用界限,可以借鉴相关法律,对不得开放的数据进行规定,如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此外,在规定开放数据等一系列内容的时候,更是要明确各单位要对自己共享的数据保证真实性,如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要严格追究责任。最后,在促进数据利用最大化的同时,更要加强监督和保障,以防数据被滥用。应该把共享的数据用途更透明化,增强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的能力,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加大监督,严格禁止数据共享的过程中对公民信息造成的威胁。如果发生问题,要及时删除数据以保护个人信息。[4]

(三)强化行业自律,培育高素养应用主体

高素养是在对技术能力的基础上做出的更进一步的要求。高素养的大数据应用主体不仅只是要求具有收集、分析和处理数据的能力,更要求以一种行业精神去恰当且优秀地应用数据,这就需要一种大数据的应用主体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决策力。数据化的时代发展势不可挡,对数据的应用成为个人基本能力的一项考察,更是网络平台工作人员必备的能力,因此,对数据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亟需提上日程。一般来说,这种高素质培养想要通过人们自发性的学习得到普及的难度很大,通常需要一场自上而下的推进。普遍性的教育是提升数据应用主体素养的关键,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共同组织培训,通过普及教育、考核等方式,针对不同层次的社会主体、不同等级技术的社会主体提供多种方式以开展工作;企业可以和高校联系,在招聘后组织人员集体学习。此外,对于监管人员来说,也要提升他们的技能和素养。通过监管渠道的普及,进行操作训练以提升专业技能的同时,也要提升辨别数据应用是否有效、合法的能力素养。同时,更要扩充监管人员的队伍建设,网络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的优势地位不是普通的公民就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的,引进专业的人才才能更好的发挥监督的职能,创建清明的大数据环境。

(四)增强大数据下信息主体的权利意识

权利是每一位公民都拥有的,其他主体不得随意侵犯,否则要承担责任。但现实中,由于近年来普法行动的成果,大多数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崛起,却由于收集证据难,追责成本高等原因放弃了追责。现在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公民知道在网络上留下的信息会被泄露,却不得不使用网络,应用这些平台,或者收到推销电话,甚至是诈骗电话也不会想着去追究泄露信息的主体的责任。这是一个极其矛盾的现象,并且随着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已经不只是个人信息泄露的矛盾,甚至国家信息都会受到威胁。因此,要紧跟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大维护个人权利的力度,保护信息安全。首先,从立法上明确公民对个人信息所拥有的权利,如查阅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对国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入库的个人信息,有权拒绝收入公共资源库等。同时,要明确信息控制者和使用者即平台的责任,要求他们对信息安全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保护责任,一旦发现信息遭到泄露、破坏,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冻结个人信息的处理使用,尽最大能力减少公民的损失。最后,网络平台在使用信息时要加大透明的力度,使公民个人有追踪取证的能力,以确保公民的诉讼权更加有效的行使。

结 语

文章介绍了在大数据时代,拥有数据优势的网络平台以其优势地位而拥有的权力扩张。大数据的发展是时代所趋,我们要随势而上,建设社会主义经济的大发展大繁荣,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不能以牺牲公民个人信息为代价,网络平台对数据的控制力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所形成的张力,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致之一。因此,建设一个“市场性、包容性、自律的、法治性的大数据现代治理机制”,是大数据环境下网络平台治理应追求的方向之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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