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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探索

2021-11-29李国超刘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9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李国超 刘畅

摘 要:在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既是人权保护的体现、刑事政策的要求、传统文化的延续,又是司法机关提升办案质效、社会治理能力的途径。目前我国并未在立法层面针对老年人犯罪案件需适用社会调查作出规定。确立这一制度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在制度设计上,可在调查主体、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以切实为司法机关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 社会调查制度 社区矫正

本文探讨的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进程中,由司法机关发起的针对某种特定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多种方式调查收集其社会经历、家庭关系、道德个性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项信息,从而对作案原因、社会危险性等影响定罪量刑、刑罚执行的因素得出分析结论,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的制度。

刑事案件中应用的社会调查制度最早由美国学者John Augustus于19世纪40年代提出,他所依据的观点是“法律的目的不是残忍地惩罚或报复,而是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1]。根据我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亿人,占总人口数的18.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亿人,在总人口数中占比已达13.5%。[2]老龄人口日益增多也必然在统计学上影响老年人犯罪数量。刑罚走过了报复刑、威慑刑、报应刑、教育刑、折衷刑的变迁过程,刑罚由重趋轻,由野蛮到文明,轻刑化、人道化是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3]因此,在立法中确立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更为科学地对老年人罪犯适用刑罚,不仅是对这一特殊犯罪群体的个别体恤,也具有预防老龄人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价值。

一、在立法中引入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一)老年人群体具有特殊性

老年人群体在刑法意义上的特殊性不是取决于其年龄,而在于年龄对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是刑罚评价的前提,从生理上来说,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类身体机能尤其是脑部机能会不可逆转的退化,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自我行为控制能力都会受到负面影响。从心理上来说,职业身份的失去、子女生活的分离,新的生活样态容易使老年人产生应激心理,出现暴躁、抑郁等不稳定情绪,从而导致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当行为人所处的情境条件即社会联系薄弱,较低的自我控制与情境条件会发生相互作用,在遇到外部环境中适宜的犯罪对象和犯罪目标时,会产生犯罪与越轨行为。[4]综上,老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生理心理的双重影响下相对正常成年人是有所降低的,而刑事责任能力的考量基础依赖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显然不能与正常成年人一视同仁。罪刑适应原则包括刑罚与罪质、犯罪情节、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三个方面。[5]这也就需要社会调查制度对此详细分析,为实施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刑事处罚提供事实基础。

(二)法律保护的客观需要

边沁说:“年龄等许多情节,对商人可能是倾家荡产,对一个体弱的老人则等于宣判了死刑。”[6]老年人生理心理机能日渐退化,需要社会给予保护和照料,这其中也应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法律理应在社会保障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这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人道主义和社会契约的要求。[7]比如《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这一国际公约明确提倡各成员国应当设定死刑判处和执行的年龄上限。而在中华法律文化中,“矜老”传统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规定了“幼弱”“老耄”“愚蠢”三类人群的豁免法则,在其之后的各朝法律也多数继承了其蕴含的“悯老恤老”基本立场。现代以来,无论是行政处罚领域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事司法领域的《刑法修正案(八)》都对老年人犯罪宽宥做了特殊规定,体现了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与宽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是明确要求,国家和社会要逐步健全完善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8]综上,古今中外的立法立场均包含着对老年人进行特殊法律保护的原则。法律原则的真正落实需要程序制度的保障,通過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能更全面地了解涉案老年人基本情况、社会危险性,通过个别化的调查,实现案件的实质正义。对老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法律保护需要,决定了在刑事程序中设立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三)提升办案质效,节省司法资源

由于每个案件事实都有所差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风险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也不尽相同,不同案件的处理也应不同。[9]而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老年人的犯罪动机、生活环境、日常表现、个性特征等与犯罪相关因素进行详尽分析,能够有针对性地个别评估老年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量刑情节、社区矫正可能性,从而为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定罪量刑、选择刑罚执行方式提供科学依据,保证了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在裁量行为人罪行程度的基础上,要更侧重强调其自身危险性,调查裁定其动机、自身性格差异性因素,在此基础上最终决定判处行为人哪种刑罚。[10]与此同时,社会调查得出的结论也能为后续诉讼环节办案人员提供直接参考,缩短办案时间。例如,在侦查阶段开展的社会调查就为审查逮捕阶段社会危险性评估提供了直接参考,这使得检察人员在较短的批捕时限中,能将精力更好地集中在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分析上。

(四)预防犯罪,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只有深入了解犯罪产生的原因,才能更好地预防犯罪。对个人而言,通过社会调查,司法机关可以真实了解老年嫌疑人的犯罪原因,从而找准教育感化的切入点,促使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预防其再次实施犯罪。对社会而言,通过对老年嫌疑人这一特殊群体进行大样本的社会调查,可以概括总结出老年人犯罪的共性特点,从而发现导致犯罪产生的社会治理的短板,为在老龄社会逐步来临的现实中提升治理能力提供重要支持,在社会层面预防老年人犯罪。

二、在立法中引入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可行性

(一)域外经验提供制度参考

虽然我国目前并未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确立老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但引入此项制度并非无例可循。从域外经验来说,多个国家有针对嫌疑人的人格调查制度可供参考,如美国的量刑调查报告包含有关犯罪、犯罪人和量刑建议等内容,主要描述犯罪的性质、犯罪人的特征、犯罪历史、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和量刑建议。[11]此项制度在美国发展多年,已经相当成熟,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其制度设计。

(二)国内经验提供实践支撑

在针对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方面,北京、浙江、湖北等多个省市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审前社会调查,该制度是指专门机构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的相关情况作专门调查与评估,以供裁决时参考。[12]除此之外,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经过长期的不断探索,已经在立法上得到了确认,在制度成熟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教训都为老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司法资源需求少可操作性强

制度设计在首先考虑司法需求的前提下,也要考虑司法成本与收益的性价比。从案件数量上来说,老年人犯罪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以A市B区为例,2017年至今老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只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的21.3%,在全部案件中只占2.96%。增加社会调查程序不需要占用过多的司法资源,这就使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相对较低的司法成本获得较高的司法效益,也使在实践中全面铺开这一制度成为可能。

(四)完整的社会经历使调查内容更全面客观

相对于未成年人基本仅限于学校师生、亲友的简单社会关系,老年人的社会经历要完整丰富的多,因此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可从其单位领导、同事、亲朋好友、父母子女等多个角度获取调查内容,对比于未成年人调查相对单一的调查对象,老年人的调查对象普遍性、多样性更为明显,广泛的社会调查也能得出更全面科学的结论,避免了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具体实践中陷入“无米之炊”的困境。

(五)科技进步为复杂社会关系调查提供技术支撑

老年人完整丰富的社会经历提供了全面的调查基础,同时也为调查增加了难度。社会关系复杂、社会经历跨度长导致调查对象可能遍布各地,但随着通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的调查对象,可以通过视频通讯联系或调取电子档案等方式加以解决。在当前时代,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确立也有了科学技术的现实基础。

三、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设计

(一)年龄范围

如何界定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所适用的年龄范围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德国在世界上第一个老年救济法令中将 65岁规定为老年的起点。我国刑法对于从轻、减轻处罚、慎重判处死刑、适用缓刑等从宽条款规定的适用年龄是75周岁以上;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年龄限制是70周岁。笔者认为,这两种年龄规定适用在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中偏高,应设定为60周岁较为适宜。第一,世界卫生组织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将老年人的年龄范围确定为60周岁以上,我国的退休制度也规定男性及女性干部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因此,采用60周岁的年龄规定既有法律传统支持,也比较符合大众心理预期。第二,60周岁是大多数人身体机能快速衰退的节点,与青、中年人相比,60周岁以上人的生理、心理状态会有明显改变。认定老年人的年龄范围为60周岁以上也与我国国民生理状态相适应。第三,确定社会调查制度中老年人的年龄标准应综合考虑国民预期寿命、各年龄犯罪数据,综合考量保护老年人权益和预防打击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统计公报,我国大陆地区2017年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6.7岁,且大多数的老年人犯罪年龄在60-70 周岁,70 周岁以上人群占比很小。以A市B区为例,老年人犯罪年龄均在65周岁以下,若将适用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对象年龄设置过高,则此项制度的覆盖范围就过小,其制定和实施的意义就大打折扣。因此,将年龄适用范围设定在60周岁以上可以增加该项制度的适用性和操作性,更好实现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

(二)调查主体

调查主体是具体承担调查工作的人员,国内外相似制度的调查主体设置不一,如美国的量刑前报告制度中,由缓刑监督官对犯罪人进行量刑前调查,并制作包含“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的量刑前调查报告。[13]在法国则是预审法官对被告人进行人格调查并制作人格调查报告。[14]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機关调查评估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由于社会调查制度所承载的刑罚裁量、犯罪预防和社会管理等诸多复合功能,注定不可能由单独机构完成社会调查,因此构建多元化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更为可取。[15]

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采取侦查人员+专业社工双轨制的老年人犯罪社会调查主体设置模式较为合适。第一,将侦查人员设置为调查主体符合其职权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公安机关应收集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并随卷移送。这说明,对社会危险性进行调查本就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责,而社会调查制度作为全面客观查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有力手段,应是侦查机关的职责所系。第二,将侦查人员设置为调查主体可以扩大制度适用的效用。由侦查人员作为调查主体,实际上是将社会调查制度前置到了刑事诉讼的“第一公里”,此时进行社会调查不但时间更加充裕,也能为尽可能多的后续诉讼环节提供科学、客观的调查结论,使社会调查结果能够真正应用到整个诉讼程序。第三,将侦查人员设置为调查主体可以使调查更加便捷高效。公安机关作为刑事侦查权的行使主体,具有社会调查所需的专业法律素养,且群众普遍比较认同公安机关的职权,更容易主动配合社会调查。另外,公安机关在收集案件事实证据时可以同步进行社会调查,在案多人少的现实条件下,将公安机关作为调查主体有利于充分利用司法资源。第四,将专业社工纳入调查主体可进一步提升社会调查的科学性、客观性。社会调查不仅需要对个人情况、家庭关系等事实情况进行客观记录,还需要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进行主观分析,这就需要调查员具有一定专业背景。“从价值观来看,社会工作最主要的利他主义价值观有利于社工进行社会调查工作,从科学理论、专业方法的知识能力来看,社会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调查工作的科学规范,对社会调查报告详实和客观提供了技术保障”。[16]因此,将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专业社会工作者纳入调查主体有利于得出更科学的调查结论。另外,引入司法机关之外的中立第三方参与调查,也可以减轻大众对于公安机关作为单一调查主体可能产生立场偏颇的忧虑。

(三)调查内容

社会调查的内容决定其制度价值的实现,国内外的相似制度对于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内容的确定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情况、犯罪前科、罪犯特征以及影响量刑的罚款赔款情况、量刑建议等。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则包括纵向维度的成长历程、横向维度的社会环境因素,横向维度又包括家庭环境、同伴交往、学校及相关社区环境等。[17]笔者认为,老年人犯罪社会调查的内容应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应当调查的事项、选择调查的事项、不应调查的事项。

1.应当调查的事项。应当调查的事项的设置应围绕实现社会调查的司法保护、提升办案质效、预防犯罪等必要性来展开,具体包含:(1)与既成犯罪行为有关的因素,一方面是老年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日常表现、个性及形成原因、过程,例如人生历程、家庭关系、单位表现、邻里相处等;另一方面是对法益造成的损害程度,主要调查与被害人相关的因素,比如被害人的意见、损失程度、有无过错等。(2)可以推断老年犯罪人未来行为的要素,包括作案时、案发后的心理状态、认识、所处生活环境、自我照顾或亲属的看护能力等。

2.选择调查的事项。针对不同案件选择特需的调查事项,例如对于可能被长期羁押的老年犯罪人可以选择调查其生理、心理健康条件,以确定其能正常接受有期徒刑等监禁式处罚或制定相应风险预案。又如可能被适用非羁押措施的老年犯罪人,可以调查其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以及所在社区是否具备进行社区矫正的客观条件。

3.排除调查的事项。(1)关乎老年犯罪人定罪的事实及证据事项。(2)关乎老年犯罪人法定量刑情节的事实及证据事项。查明以上事實本就是司法机关的工作职责,且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因此不应当属于老年人犯罪社会调查事项。

(四)调查方法

对老年人犯罪进行社会调查,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实地走访。社会调查人员对所需调查的地点、环境实地考察,与需要调查的人员进行直接访谈。实地走访应当如实制作笔录并由相关人员核对签字。在对地点、环境进行考察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在对人员进行访谈时,应注意采取平和中立态度,不能预设立场诱导被访谈者作出倾向性意见。

2.材料查询。调查员可以通过查询具有公信力的文字材料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例如,可以查阅被调查对象的人事履历、档案掌握其工作表现;通过查阅婚姻文书、户口材料掌握其家庭关系;通过查询医疗记录、保险记录获得其身体健康状况;通过查询财务报告、征信报告获得其经济情况等。

3.专业测试。对于生理疾病、心理状态等较为专业的领域,单凭询问、查阅文字材料很难得出正确结论,针对这类调查内容就需要进行专业检查或测试,如对不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问题进行心理测试;对药品、酒精等成瘾性测试等。

4.异地协助。老年人的人生经历比较复杂,生活轨迹很可能遍布多个地点,为尽量全面地收集材料,就需要到异地进行调查。但是到异地实地考察不仅耗费更多的时间财力,调查员在陌生环境开展工作也可能遇到更多阻碍困难,如当地人员对外来人士的戒备不配合。因此,可以采取建立异地调查协助机制的方式,由当地调查人员接受委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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