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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新模式探索

2021-11-29宋华胡庆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9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检察机关知识产权

宋华 胡庆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面临刑事案件成案率和办理质效不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不足,限于个案办理、整体保护效应不足等瓶颈。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构建“三双三合一”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模式,通过“双报制”,及时启动法律监督,让线索进得来出得去;实行双引导,切实保护合法权益,让案子查得穿办得实;督促双规范,填补守法执法漏洞,让隐患变得少查得早;实行职能三合一,形成内外保护合力,助力市场行稳致远。

关键词:数字经济 知识产权 检察机关 “三双三合一”模式

一、数字经济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必要性

当前,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和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20)》显示,全球数字经济GDP占比超过41%,对GDP增长贡献率达55%。《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发展数字经济。根据《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数字经济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因此,发展数字经济,必须确保数字化、网络化的知识和信息得到正确运用和有效保护。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结合数字网络趋势特点,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是司法机关的重要工作任务。作为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负有责任使命、具有独特优势、需有更新作为。

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一直主动担当、积极作为,2016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14万余件、审查起诉3万余件。[1]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商品网络销售、作品网络发布、信息网络传输、技术网络运用成为潮流趋势,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占知识产权类犯罪总数的比例逐年增加[2],这给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带来更多新挑战,如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性质和归属认定更难、侵权风险及后果更大、证据收集及运用难度更高、归责角度及尺度把握更难等。

二、数字网络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瓶颈

面对数字网络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诸多挑战,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从已有案件的办理质量和侵权隐患的遏制效果来看,检察机关的数字网络知识产權保护工作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一)刑事案件的成案率不高,检察机关介入效果受限

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传统强项,进入检察视野的知识产权案件仍以刑事案件为主。一些检察机关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但通过筛查,很多线索材料难以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线索的成案率不高。如果公安机关对未成案的线索不予立案,不向检察机关移送,则检察机关难以开展后续办案工作。而权利人选择报案,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在私权利救济上存在困难。如果此类案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办理,在民商事案件中又达不到维权效果,长此以往不利于保护知识创新。

(二)刑事案件的办理质效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检察机关办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仍以制假售假的商标案件为主。以某省会城市为例,2017年至2020年,该市两级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中,制假售假类商标案件占比超过93%。而与数字经济关联性更强的网络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涉网络商业秘密案件的办理数量和办理质效不高。如该市近年来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诉判一致的比例不高,大部分案件都经历了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后也常因证据情况延期审理,个别案件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被撤回起诉。

(三)民事行政检察诉讼监督及支持起诉案件较少

对于未被刑事立案的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行政机关查处、提起行政诉讼等渠道维权,如果其未再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难以主动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2016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分别只有495件和205件。部分检察机关探索对知识产权案件支持起诉,但绝大部分案件的权利人不属于“弱势群体”,侵权后果未达到“危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程度,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数量总体较少。

(四)个案效果初显但整体保护效果不足

对于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而言,涉数字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属于新型疑难复杂案件,通常分配给有相关办案经验、知识背景的检察官承办,或者组建临时办案组。这种“用精锐力量办理疑难案件”的模式比较符合工作实际,在个案办理上能够发挥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不足。第一,检察官和临时办案组忙于办案,结案之后对案件规律、疑难争点缺乏精力和动力进行整理或分享,类案办理的指导作用发挥不充分。第二,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行政检察部门根据各自受案范围和轮案机制进行业务办理,部门之间的横向合力不足。第三,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相对高发的区域而言,个案办理所具有的法律宣传教育和警示引导效果有限,难以营造“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良好氛围。

三、“三双三合一”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面对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更新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提出要进一步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促进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服务保障创新发展。[3]成都作为我国中西部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城市,在数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上有较高需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发展大局,探索打造“三双三合一”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模式。“三双”即“双报制”、双引导、双规范,“三合一”是指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项检察职能统一集中履行。

(一)创设“双报制”,及时启动法律监督,让线索进得来出得去

以往权利人在知识产权遭受侵犯后,从准备报案材料到判决生效执行成功维权,耗时极长,不仅损失不能得到及时挽回,日常经营也面临停滞风险。权利人只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公安机关未受理、未立案的线索,检察机关无从监督;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追赃挽损时,往往错过最佳取证时机。为此,高新区院鼓励案件双报,积极拓宽线索来源,并做好案件分流工作。

1.鼓励案件双报,及时开展监督。2017年,高新区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113条关于检察机关接收报案、举报、控告材料和进行立案监督的职责,创设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根据该工作机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可以通过传统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专线、手机软件等方式同步向高新区院报案。高新区院接到报案线索后,立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通过该机制,权利人在最佳时间节点向检察机关同步报案,检察机关尽早尽快参与维权,及时提供司法保护。

2.畅通报案渠道,拓宽线索来源。为扩大检察保护覆盖面、保障市场主体程序选择权,高新区院结合数字网络发展特点,借助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既注意宣传的广覆盖,更注重普法的精深准。一方面,在充分发挥“两微一端”作用的同时,在其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自媒体平台播放报案方式宣传片,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宣传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职能作用等。另一方面,利用检察业务数据资源及信息共享机制,分析确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高发、易发的行业领域,对该领域群体开展更为深入细致的法治宣传,让权利人在有维权需求时,有意识地向检察机关寻求救济。“双报制”运行后,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案件类型也从传统的制假售假类商标案件转向网络软件著作权、网络行业商业秘密案件。

3.高效开展筛查,依法有序分流。权利人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双向报案后,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更为关注。为切实顺应市场主体的法治期盼,高新区院在收到线索材料后,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及时筛查判断、做好案件分流工作。对于确实涉嫌犯罪的侵权线索,依法向报案人告知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并提示报案人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开展初查、侦查取证。对于更适宜通过民事、行政渠道进行救济的线索,应当向报案人释明民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职能、民事行政程序的取证要点和证据标准、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行政起诉的范围和程序。通过及时研判对接,该院监督公安机关清理了一批涉知识产权的“挂案”“积案”,成案的刑事案件线索,从权利人报案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历经周期,平均每案压缩近15%。

(二)实行双引导,切实保护合法权益,让案子查得穿办得实

对通过“双报制”接收的线索进行分流后,高新区院根据案件类型开展针对性引导工作,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有力打击刑事犯罪,积极挽救被害人(单位)损失;通过引导开展民事、行政救济,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1.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如果相关线索确实涉嫌刑事犯罪,高新区院迅速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对该线索立案侦查或引导其开展侦查取证,通过适时介入、有效引导,共同夯实证据链条,精准打击犯罪。在办理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该院及时对接公安机关和报案企业,引导或协同公安机关跨区域异地取证,及时收集固定电子证据,根据网络产品客户端和服务器的关联特点,提出合理可行的比对鉴定思路,准确全面认定侵权行为模式和犯罪危害后果。该院办理的邱某侵犯软件著作权案、刘某某等人侵犯网络著作权案分别获评2019年度、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找准定位,引导依法维权。如果侵权行为尚未涉及刑事犯罪或者更适合进行民事、行政救济,高新区院便结合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中的职责权限,发挥“咨询引导台”和“投诉中心”功能,耐心准确告知其可以通过民事和解、仲裁、民事诉讼、申请行政机关查处、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权,并向其释明对应的法律程序、证明标准、举证要点。针对数字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取证难的问题,该院还探索将检察机关初查时掌握的证据情况形成清单目录,便于权利人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依法申请法院调取。此外,高新区院还根据侵权纠纷双方的现实诉讼能力及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合理开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支持起诉工作。2018年至2019年,该院依法开展民事诉讼支持起诉9件,其中8件促成赔偿和解,有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督促双规范,填补守法执法漏洞,让隐患变得少查得早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知识产权保护需从守法执法环节进行规范。为回应市场主体和执法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需求,高新区院立足检察工作职责,延伸服务触角,加强前端治理,消除违法犯罪隐患。

1.督促市场主体规范经营。高新区院结合办案和日常普法,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对数字经济相关行业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单位和个人避免实施侵权行为。加强风险防控,结合案件办理,帮助涉案企业和行业发现管理漏洞;进行风险告知、提出合理可行建议,让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不易被侵犯;重视挽救引导,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为切入点,督促涉案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依法经营,防范其再次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督促行政机关规范化执法。第一,对于尚未构成犯罪但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侵权线索,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并出具检察意见书。第二,发现权利人在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前已经寻求行政执法救济,但执法机关未切实有效予以查办的,如果经调查发现确实存在执法力度欠缺、有明显监管漏洞的,通过走访交流或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执法机关提出工作建议。第三,激活用好“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联络机制,对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线索及材料审查不准确、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在沟通对接和检察监督过程中,加强对移送标准,证据固定、移交等问题的总结,并向执法部门提出改进建议。第四,对于行政机关就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探索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共同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实行职能三合一,形成内外保护合力,助力市场行稳致远

知识产权保护和数字经济发展,既需要检察智慧,也需要各方合力。检察机关要注重强化上下一体、争取内外联动,形成各职能单位齐抓共管、社会各界主动融入的保护格局,织密知识产权法律保護网,为知识产权、数字经济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1.三检合一聚内力。高新区院在2017年创设“双报制”时,就在其《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工作规程(试行)》中提出,要集成本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民行监督办案力量,形成专业办案团队。2020年,最高检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新区院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列为试点单位。该院抽调经济犯罪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以及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的骨干,形成了更加固定的知识产权专门办案团队。《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后,高新区院深入贯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更新更高要求,及时制定《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工作规程(试行)》,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并从线索收集、分流、反馈,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办案、监督、服务,智力支撑、外部衔接、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2.多方协同聚合力。高新区院与同级公安机关会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协作办法》,共同探索研发“检警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平台”,进一步拓宽权利人报案渠道、畅通检警案件线索信息交互通道;主动深入行政执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和相关行业协会,对数字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发案趋势、维权方式进行调研并形成工作共识;多次组织公检法三方围绕数字网络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的疑难争点、证据采信问题进行研讨;充分运用本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检察智库和当地知识产权专门机构的资源优势,有针对性地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办理和诉讼活动,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能力和水平。

“三双三合一”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模式使高新区院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基本实现了保护对象更准、保护效率更高、保护效果更优,促进了辖区数字经济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高新区院将在充分发挥该模式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为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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