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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尺”制律实乃荒唐至极
——有感于《魏汉津“以君指节为尺”真的荒唐至极吗?》一文

2021-11-27文◎王

音乐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宋史音乐

文◎王 旭

《音乐研究》2020 年第2 期刊载了学友潘江《魏汉津“以君指节为尺”真的荒唐至极吗?》一文(下文简称“潘文”),文章讨论了北宋方士魏汉津以宋徽宗手指长度为尺制律这个音乐史上的著名事件,不同意杨荫浏、迟乃鹏等学者对魏汉津“荒谬、无耻”“为历史唾弃”的批评,①杨荫浏:“一位无耻地取媚于统治者的音乐政客魏汉津……建议用……宋徽宗的三指的长度连接起来,作为黄钟律管的长度。这样荒谬、无耻的主张,果然最能投合爱受吹捧的皇帝的口味!”(《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人民音乐出版社1981 年版,第389 页)迟乃鹏:“魏汉津……把唯心主义的乐律理论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批判,为历史所唾弃。”(《魏汉津及其雅乐乐律理论》,《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1 期,第15 页)认为“魏汉津‘以君指节为尺’并非荒唐至极”。②潘江《魏汉津“以君指节为尺”真的荒唐至极吗?》,《音乐研究》2020 年第2 期,第80、81、83 页。文章得出“魏汉津‘指尺’‘大晟律’的提出,结束了徽宗朝混乱的宫廷音乐局面”、“‘指尺’弥补了先儒提倡以黍定律尺的不足,将大晟律推上历史舞台”;“看似荒唐的‘指尺’背后,实际上蕴含着魏汉津并不荒唐的乐律学理念”;“‘指尺’‘大晟律’上承北周、隋、唐,下启宋、金,不仅在北宋末年的宫廷音乐中产生着引领作用,且被金代宫廷乐官肯定,并依照其乐律理论所制造的钟磬亦奏响于金朝宫廷。这使不同朝代、不同民族间的宫廷音乐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相继承袭”;“与其说他荒唐,不如说是在封建制度逼迫下,怀着宣扬学说志向的乐官们,面对自己悲惨命运而被迫‘不择手段’做出的无奈之举”等结论。③同注②,第84、85 页。

笔者拜读此文后,认为“潘文”作者有着敏锐的学术视角——魏汉津“指尺”一事,由于与大晟律的密切关系和“指尺”本身的神秘,在历史上备受关注,宋代以后的文献常提到此人此事。对这一事件进行剖析,于音乐史研究有着重要意义。在史料的处理上,作者没有“尽信书”,而是有志于“秉持客观态度”“深挖其根源”“深入讨论现象背后的缘由”“分析细节背后的含义”“做出全面评价”。④同注②,第78 页。作者认真思考杨先生等音乐史家的评价,提出不同见解,为这一“背负‘荒唐至极’历史骂名”的人物正名,其学术勇气可嘉。笔者钦佩之余,也对这一学术议题产生浓厚兴趣,故也在文献中寻求线索,对“指尺”之说是否“荒唐至极”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从《宋史》看“指尺”制律事件始末

《文献通考》《宋史》《金史》皆载“指尺”事件,⑤“指尺”事件载《文献通考》卷130“乐考”,中华书局2011 年版,第3991 页。所述大体一致。而《宋史·乐志》最为全面,现将其中关于“指尺”的内容进行摘引,并予以说明。

从北宋初年至崇宁三年(960——1104),黄钟律的标准音高一直是朝廷雅乐改制的争议中心。在魏汉津提出以“指尺”制律前,北宋已历经五次雅乐改制:“建隆和岘乐”“景祐李照乐”“皇祐阮逸、胡瑗乐”“元丰杨杰、刘几乐”和“元祐范镇乐”。⑥“有宋之乐,自建隆讫崇宁,凡六改作。始,太祖以雅乐声高,不合中和,乃诏和岘以王朴律准较洛阳铜望臬石尺为新度,以定律吕,故建隆以来有和岘乐……时李照以知音闻,谓朴准高五律,与古制殊,请依神瞽法铸编钟……故景祐中有李照乐。未几,谏官、御史交论其非,竟复旧制。其后诏侍从、礼官参定声律,阮逸、胡瑗实预其事,更造钟磬……故皇祐中有阮逸乐……知礼院杨杰条上旧乐之失,召范镇、刘几与杰参议。几、杰请遵祖训……追考成周分乐之序,辨正二舞容节;而镇欲求一稃二米真黍,以律生尺,改修钟量,废四清声。诏悉从几、杰议。乐成,奏之郊庙,故元丰中有杨杰、刘几乐。范镇言其声杂郑、卫,请太府铜制律造乐……故元祐中有范镇乐。杨杰复议其失,谓出于镇一家之学,卒置不用。徽宗锐意制作,以文太平,于是蔡京主魏汉津之说,破先儒累黍之非,用夏禹以身为度之文,以帝指为律度,铸帝鼐、景钟。乐成,赐名《大晟》,谓之雅乐,颁之天下,播之教坊,故崇宁以来有魏汉津乐。”《宋史》卷126“乐志”,中华书局1997 年版,第2937——2938 页。从《宋史》记载可见,五次改制,或以古尺为据,如和岘;或以累黍为法,如李照⑦“照遂建议请改制大乐,取京县秬黍累尺成律。”《宋史》卷126“乐志”,第2949 页。、阮逸、胡瑗⑧“阮逸、胡瑗钟律法黍尺,其一称用上党羊头山秬黍中者累广求尺,制黄钟之声。”《宋史》卷127“乐志”,第2960 页。、范镇;或主张依人声定律,如杨杰、刘几⑨“杰言……惟人禀中和之气而有中和之声,八音、律吕皆以人声为度。”“诏镇与几等定乐……几之议律主于人声,不以尺度求合。其乐大抵即李照之旧而加四清声,遂奏乐成。”《宋史》卷128“乐志”,第2981、2986 页。。崇宁三年,宋徽宗立志对雅乐“锐意制作,以文太平”,就在这时,魏汉津提出了以徽宗指节长度为尺制律的办法:

臣闻黄帝以三寸之器名为《咸池》,其乐曰《大卷》,三三而九,乃为黄钟之律。禹效黄帝之法,以声为律,以身为度,用左手中指三节三寸,谓之君指,裁为宫声之管;又用第四指三节三寸,谓之臣指,裁为商声之管;又用第五指三节三寸,谓之物指,裁为羽声之管。第二指为民、为角,大指为事、为徵,民与事,君臣治之,以物养之,故不用为裁管之法。得三指合之为九寸,即黄钟之律定矣。黄钟定,余律从而生焉。臣今欲请帝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节,先铸九鼎,次铸帝坐大钟,次铸四韵清声钟,次铸二十四气钟,然后均弦裁管,为一代之乐制。⑩《宋史》卷128“乐志”,第2998 页。

魏汉津托古黄帝、夏禹之事,提出将宋徽宗的三、四、五指的第三节长度相加,合为九寸,制成黄钟律管,即著名的大晟律,并据此铸成钟鼎,最终成就当朝之乐,即大晟乐:

崇宁四年……以鼎乐成,帝……乃下诏曰:“适时之宜,以身为度,铸鼎以起律,因律以制器,按协于庭,八音克谐……宜赐新乐之名曰《大晟》。”⑪《宋史》卷129“乐志”,第3001 页。

可时过多年,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其后十三年,帝一日忽梦人言:“乐成而凤凰不至乎!盖非帝指也。”帝寤,大悔叹,谓:“崇宁初作乐,请吾指寸,而内侍黄经臣执谓‘帝指不可示外人’,但引吾手略比度之,曰:‘此是也。’盖非人所知。今神告朕如此,且奈何?”于是再出中指寸付蔡京,密命刘昺试之。时昺终匿汉津初说,但以其前议为度,作一长笛上之。帝指寸既长于旧,而长笛殆不可易,以动人观听,于是遂止。⑫《宋史》卷128“乐志”,第2998、2999 页。

原来,因徽宗忌惮“帝指不可示外人”之讳,崇宁三年的“以指为尺”一事并未付诸实施,仅“略比度之”,没有实际测量。徽宗赶忙令时任大司乐的刘昺弥补,却也仅出“中指寸”,而无四、五指寸。可“汉津初说”的方法是:

初,汉津献说,请帝三指之三寸,三合而为九,为黄钟之律。又以中指之径围为容盛,度量权衡皆自是而出。⑬《宋史》卷129“乐志”,第3025 页。

只有帝中指长度,又不得“径围为容盛”,如何制定度量衡?刘昺只好“匿汉津初说”,以“前议为度”,以徽宗中指长度为据制作一管长笛,却由于中指较原来“略比度之”所得要“长”,恐引起别人的怀疑,只能“遂止”了!

这件事的最终结局是:

因请帝指时止用中指,又不得径围为容盛,故后凡制器,不能成剂量,工人但随律调之,大率有非汉津之本说者。⑭《宋史》卷129“乐志”,第3025、3026 页。

《宋史》所载,事实清楚,魏汉津并未得到徽宗手指的确切长度,大晟律由乐工“随律调之”而已,“指尺”制律一事纯属子虚乌有,大晟律、大晟乐与“指尺”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关系。

二、从“身为度”析“指尺”制律是否可行

魏汉津托古于夏禹“以身为度”的史说,以示其“指尺”有据可循。“身为度”的方法真的能制尺,进而再制律吗?

“以身为度”出于《史记·夏本纪》,原文为:“禹,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索隐按:“声与身为律度,权衡亦出于其身。”⑮《史记·夏本纪》,中华书局1997 年版,第51 页。在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社会,用自己的身体部位作为参照进行计量,是最简单、自然、易得的办法。文献里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载,如《孔子家语》:“夫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寻。”⑯《孔子家语》,《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9 年版,第14 页。《说文解字》:“中妇人手长八寸谓之尺。”⑰《说文解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年版,第40 页。《小尔雅》:“跬,一举足也。倍跬谓之步”⑱《小尔雅》,中华书局2008 年版,第357 页。;等等。从以人体为法,过渡到其他物体(如树枝、木棒等),再渐渐发展为以形态稳定的物质为度量衡标准(如以黍为度等),都是尺度发展的必经阶段。

其实,关于夏代度量衡情况,除“身为度”外,还有“夏十寸为尺”⑲《通志》,载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72 册,第956 页。“夏尺去二寸为周尺”⑳[明]朱载堉撰,冯文慈点注《律吕精义》,人民音乐出版社2006 年版,第791 页。等记载,这说明夏代已有尺度标准器,非停留在以人身体为法的原始阶段。

关于如何制定尺度,文献里也有很多依据。《尚书》的“同律度量衡”,就是描述律、度、量、权衡四者之间的关系,即以律为首,由黄钟律的长度标准决定度量衡的标准。《汉书·律历志》的解释较为具体:“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起黄钟之长……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21]《汉书·律历志》,中华书局1997 年版,第966 页。度、量、权衡,都由黄钟律的长度衍生而成。每逢改朝换代、政权更迭之时,统治者首先要确定黄钟律标准,继而规范度量衡。黄钟律标准明确后,再通过累黍得出黄钟律的长度,是为律尺,度尺则与律尺等长。经考古人员对出土文物的考校,已明确从战国至东汉,度尺皆为23 厘米左右,[22]参见国家计量总局《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文物出版社1984 年版,第2——12 页。这度尺的来源便是等长之律尺。[23]关于律尺与度尺的关系,参见郑荣达《西汉黄钟标称律长与度尺考》(《黄钟》2017 年第1 期)一文。

律、黍、尺的关系,大抵如上所述。文人士大夫们寻古法累黍不成,原因是未能正确理解累黍与律之间的关系。南宋蔡元定说:“若秬黍,则岁有凶丰,地有肥瘦,种有长短小大,圆妥不同。尤不可恃。况古人谓子谷秬黍中者实其龠,则是先得黄钟而后度之以黍。不足则易之以大,有余则易之以小。约九十黍之长,中容千二百黍之实,以见周径之广,以生度量衡权之数而已。非律生于黍也。”[24]《律吕新书》卷2“造律”,载注⑲第212 册,第22a 页。即先明确黄钟律高,继而“度之以黍”。士大夫们的弊病在于无视黍的自然属性,又不解乐律之理,“专恃累黍”,教条地遵循“九十黍”“千二百黍”等数量规定,以为找到大小合适的黍,再通过累黍就可以求得理想的黄钟律。明代乐律学家朱载堉的说法与蔡氏大体相同:“以律管定尺,乃是以天地之气为准,非秬黍之比也。秬黍积数在先王时,惟此适与度量合,故可用。今时则不同。”他认为蔡元定的制律方法是正确的:“多截竹管,权拟黄钟,复用人声与管相较。声是而黍非,则易以大黍,大之而益大,至于大不得,斯则黍理已尽,若管内犹不满,乃管之非真而当从黍也。若非证之以人声,则黍未免失之小。若非忖之以黍数,则管未免过乎大。人声、管黍,互相校正,于理极精。”[25]冯文慈点注《律学新说》卷2,人民音乐出版社1986 年版,第111、112 页。先拟黄钟律管,确定了管的长度,再累之以黍,管与黍相互参校,这才是定律“古法”。

魏汉津效仿“身为度”,提出“指为度”,所谓“中指三节三寸,谓之君指,裁为宫声之管;四指三节三寸,谓之臣指,裁为商声之管;五指三节三寸,谓之物指,裁为羽声之管……得三指合之为九寸,即黄钟之律定矣”云云,从乐律学的角度看,十分荒谬。《乐记》“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五者不乱,则无怗懘之音矣”的记述,本为说明五音在治国中有重要作用,与人伦、纲纪等也紧密相关。水、火、木、金、土;君、臣、民、事、物;宫、商、角、徵、羽;东、南、西、北、中……古人将各种各样的事物纳入五行叙述系统,目的是构建“一个宏大的、秩序井然的宇宙自然和哲学精神的统一体”[26]李玫《淮南律数新解》,载《传统音乐轨范探索》,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5 年版,第31 页。,并非讨论音乐内部规律。“指尺”说规定中指、名指和小指分别为“君——宫声”“臣——商声”“物——羽声”,实无任何依据,况人的五个手指的长度不同,怎可能长短不一的三指都是“三节三寸”?这是连最基本的常识都罔顾了!这充分暴露出魏汉津对声律的数理规律一无所知。律管制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计算管的长、周、径、幂、积,还涉及管口校正、开口闭口所导致气柱长度变化等变量,制作材料对发音也有着制约效果,人们的吹律方法、辨别音高等经验也起到重要作用。从科学制律的角度来看,“指尺”制律完全行不通。

魏汉津“指尺”制律,与文人士大夫们累黍制律的本质并无不同,皆无视乐律的自身规律,违背制律的基本原理。魏汉津弃黍而用“指”,只是换了一个更加极端的说法,于制律而言毫无可取。这个说法在当时起到取信于君的效果,一度掩盖了真相,对于人们认知大晟律的真正内涵和价值制造了阻碍。

三、“指尺”是什么尺?

“指尺”制律不可行,“指尺”也并未付诸大晟律的制定,但它曾被正式命名为“大晟乐尺”:

翰学张阁请颁指尺于天下,政和元年五月六日,颁大晟乐尺。[27]《玉海》卷8,载注⑲第943 册,第209d 页。

“指尺”毕竟作为实物存在过,那么,它究竟是什么尺呢?

文献和传世、出土实物可证,历代都有明确的尺度标准。[28]《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载由商至清历代尺度数据。尺度标准的制定,或沿用前代,或据前代尺改作,某一个时期的尺度,总是能通过其与前后代的联系进行考校。后周,制律之尺称“铁尺”,隋、唐皆沿用此铁尺制律。唐、宋有太府寺,专掌度量衡,其尺称“太府尺”。后周至宋,尺度标准是相继承袭的。[29]参见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第八章第一节“唐宋元明度量衡制度总考”,上海书店1984 年版,第217、218 页;吴慧《新编简明中国度量衡通史》,中国计量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5、106、121、123 页。宋代景祐年间,李照为了降低黄钟标准音高,放弃累黍方法,始用太府尺制律;元祐间,范镇也用该尺又造新律。《金史》记载了金章宗明昌五年时一位乐官对此事的讲述:

后周……用苏绰铁尺,至隋亦用之。唐兴,因隋乐不改……宋初亦用王朴所制乐……景祐初,李照取黍累尺成律,以其声犹高,更用太府布帛尺,遂下太常乐三律……元祐间,范镇又造新律,下李照乐一律,而未用。[30]《金史》卷39“乐志”,第882、883 页。

该乐官清楚地讲述了后周、隋、唐、宋的制律之尺的沿革情况,范镇用尺,仍是李照所用太府尺,这在《玉海》里也有明确记载:

镇用太府尺以为乐尺,下今乐一律有奇,以为得其理。[31]《玉海》卷8,第209a 页。

遗憾的是,范镇所造律“未用”,没有得到皇帝的青睐,于是乎:

至崇宁间,魏汉津以范镇知旧乐之高,无法以下之,乃以时君指节为尺,其所造钟磐即今所用乐是也。[32]《金史》卷39“乐志”,第883 页。

魏汉津在提出“指尺”说之前,是范镇的属下:“旧尝执役于范镇,见其制作,略取之。”[33]《宋史》卷128“乐志”,第2997 页。对于范镇使用太府尺的事儿,他是比较清楚的。既然范镇“无法以下之”,干脆给太府尺换个“指尺”的名字,也就是后来的“大晟乐尺”了。从太府尺、指尺到大晟尺,这三者间的关系,史料记载脉络清晰。吴承洛先生梳理了宋代二十一等尺的情况后,很明确地说“大晟乐尺”出于哲宗元祐中,即范镇尺。[34]《中国度量衡史》,第241 页。

金代乐官毫不隐瞒地揭示了魏汉津提出“指尺”的目的:

然以王朴所制声高,屡命改作,李照以太府尺制律,人习旧听疑于太重。其后范镇等论乐,复用李照所用太府尺、即周、隋所用铁尺,牛弘等以谓近古合宜者也。今取见有乐,以唐初开元钱校其分寸亦同,则汉津所用指尺殆与周、隋、唐所用之尺同矣。汉津用李照、范镇之说,而耻同之,故用时君指节为尺,使众人不敢轻议。[35]《金史》卷39“乐志”,第882、883 页。

所谓“指尺”,并不是真的根据皇帝指头长度制成,而是与李照、范镇所用相同。李照、范镇的尺,也并非从天而降,凭空而出,而是从前代继承而来。李、范二人以太府尺制律,虽未能产生重要影响,至少实事求是;魏汉津为不与他人“同之”,为达到“众人不敢轻议”的目的,将原有之事以“指尺”名之,其媚上欺下之心昭然若揭。

这位金代乐官对“指尺”的评价是:

其尺虽为诡说,其制乃与古同,而清浊高下皆适中,非出于法数之外私意妄为者也。盖今之钟磬虽崇宁之所制,亦周、隋、唐之乐也。阅今所用乐律,声调和平,无太高太下之失,可以久用。[36]《金史》卷39“乐志”,第882、883 页。

这就是说,“清浊高下皆适中”的音高标准本就存在,它由“古制”而定(或早已存在于音乐实践中),依据是传下来的“北周、隋、唐所用之尺”,而不是“出于法数之外私意妄为者”,不是出于突然冒出来的“指尺”。朱载堉进一步指出李照、范镇、魏汉津之律“声比古无射倍律之声”,魏汉津只是“以无射倍律命曰黄钟矣”,“指尺”说乃凭空“杜撰”。[37]《律吕精义》,第842、844、849 页。

四、关于“指尺”制律的历史评价

魏汉津以“指尺”在身前收获了功名利禄,却于后世留有骂名。

朱熹的批评甚为激烈:“崇宣之季,奸谀之会,黥涅之余,而能有以语夫天地之和哉!”[38]蔡元定《律吕新书》“序”引述,载注⑲第212册,第3d 页。

马端临云:“崇宁之乐,魏汉津主之……工人但随律调之,大率有非汉津之本说者,而汉津亦不知。”[39]《文献通考》卷130“乐考”,第3994 页。一语道破魏汉津之流非知乐之士,乐工违其志,其浑然不觉。

脱脱评价魏汉津“尤为荒唐”[40]《宋史》卷126“乐志”,第2938 页。,“上以取君之信,下以遏人之议,能行之于一日,岂能使一世而用之乎?”[41]《宋史》卷81“律历志”,第1916 页。

杨荫浏先生对“指尺”制律的本质揭示为:“大晟律……并不真如魏汉津所建议的用皇帝几个指头的长度连接起来所成的律……实际是刘昺……将当时的教坊律黄钟作为夹钟,从而推得的民间的黄钟音高标准。”[42]《中国古代音乐史稿》,第390 页。也就是说,人们在长期的音乐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合适的音高标准,这个标准是自然和文化双重选择的结果,这个结果不会因某种说法的提出而轻易改变。先有实践后有理论,是音乐发展的一般规律,大晟律的出现,就是由于契合了当时的音乐实践,才得以沿用百数年。

时隔杨先生做此结论的四十年后,李幼平教授在其博士论文中继续讨论了这个问题,主张要对大晟律进行“名实之辩”:“大晟新律,魏汉津只有其名,是刘昺主其事,而工人们施其实。”[43]李幼平《大晟钟与宋代黄钟标准音高研究》,中国艺术研究院2000 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5 页。对比宋初的多次乐议,他认为“一手遮天”的指律,“使某种在社会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事实,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如果说和岘之议,使尺度考证与以黍累尺之法有名有实的话,那么,其后百余年的诸种相类似的方法,则多少呈现出有名而无实的状态,而物极必反的大晟指律,就科学的定律方法而言,更应该是无名无实。”[44]同注[43],第70 页。

对魏汉津“指尺”制律的评价,古今学者众口一词。笔者经过上述分析后认为:“指尺”事件事实清楚,“指尺”制律没有科学依据,不可行。魏汉津以太府尺假托“指尺”,对于制律毫无积极意义,其掩盖事实的做法有碍于人们理解、揭示历史文化的真相。魏汉津为个人之利取悦封建君主的做法,是真正的封建糟粕。历代学者对魏汉津的批评是客观的,说其“荒唐”“荒谬”“无耻”并不为过。

以上是笔者通过爬梳史料、学习诸位学者的著述后得出的结论。另,“潘文”言大晟律的产生,“逐步结束了徽宗朝混乱的宫廷音乐局面,对北宋宫廷雅乐、宴乐,教坊,太学、辟雍等教育机构,甚至对金代宫廷音乐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上承北周、隋、唐,下启宋、金,在北宋末年的宫廷音乐中产生着引领作用……使不同朝代、不同民族间的宫廷音乐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相继承袭”,[45]同注②,第84 页。给予大晟律至高评价。对此,笔者想表达一点儿不同意见。

大晟律的确定使宋代雅乐黄钟音高得以长期稳定,且由于它的来源是早已存在于民间的燕乐,就相当于从官方角度肯定了燕乐,这对于宋、金、元时期的雅、燕乐的交融,具有重要意义;大晟律的物质载体大晟钟,是我们今天了解宋代音乐成就的重要实物文献,其学术价值不可估量;大晟律的制定,是古代乐律理论建设的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我们乐律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便如此,大晟律也不能担负上述如“潘文”所言的宏大任务。作为黄钟音高,大晟律是单一的,固定的,不流动的,只有将其置于一系列乐音之中,以一定的逻辑关系组织起来,它才有音乐上的意义。作为一个标准音高,它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乐音运动的规律,说它对雅乐、燕乐有“深远影响”“引领作用”,过于夸大其功用。

在大晟律确定之前,音乐实践一直存在,各种表现形式按照它自身的规律慢慢发展着,音乐的古今传承也一直在发生着,正如黄翔鹏先生所言:“传统是一条河流。”无论是“北周、隋、唐”,还是“宋、金”,朝代更迭并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当然也不依靠大晟律来“承上”“启下”。

笔者才疏学浅,谨以上述文字表一己之言,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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