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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制度的研究

2021-11-26杨天钥

现代农业研究 2021年8期
关键词:分置三权使用权

杨天钥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70)

1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一般阐释

1.1 宅基地的所有权

纵观我国土地制度的变迁史,我们不难发现我国长久以来奉行实施的是土地公有制度,而宅基地所有权则是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主要内容主要有对外与对内这两方面在对外方面,我们知道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集体和国有的土地可以跨越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界限,必要时可以依法确定给某些个人和单位使用,这一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和第三人之间的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在对内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使得土地和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关系以及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予以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经营管理。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宅基地所有权既有集体所有的公共性质,又有集体内部成员均可使用的私人性质,宅基地所有权不仅是对农民的住宅权的私法保障,更是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所以,我们要学会遇事权衡利弊,着眼于集体的利益,切勿盲目追求个人利益而去做有损集体利益的事,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宅基地资源的分配的工作以此来更好的推动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1.2 宅基地的资格权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的身份是评定该宅基地资格权的关键,因此只有把握好资格权的主体,才能更好的确定宅基地资格权的界限。其次,大部分宅基地的资格权的认定依据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确认的,但由于我国农村地域面积广阔,各地发展水平以及生活状况差异较为明显,所以也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发展的现状予以认定,这与成员权的确定方式相似。最后,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主体是排除该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其他人,资格权的实现仅对针对该特殊身份才有现实的法律意义,除此之外的其他人是不能参与竞争资格权主体的。

1.3 宅基地的使用权

探究宅基地使用权内容的提出,我们不难发现它是我党盘活闲置土地政策下的必然选择,若想真正做到宅基地高效流转,我们需要广泛社会主体的参与予以配合,只有让宅基地的流转融入到市场经济的发展洪流中才能真正做到让土地改革的利益惠及到每一个百姓。我们选择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让各阶层的社会主体都能增强参与建设乡村的积极性,鼓励大家形成全民振兴乡村的良好社会氛围,这一目的固然对拉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益,但与此同时我们绝不能忽视农民对相关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旦农户将使用权外包给集体组织以外的其他成员,农民就丧失了安身立命的本钱,自然在双方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若以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的话,外来人的介入可能会不利于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毕竟商人的本质是追逐利益,获得的利润才是评判项目能否继续运行的标准,更何况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态势是我们谁都无法预料的,我们谁都无法预计十年前和十年后的房价到底差异了多少,因此,将宅基地使用权外包他人的弊端还是很大的,我们无法估量更无法控制,长此以往下去将不利于我们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平稳运行。

通过对农民个人将使用权转让这一问题弊端的分析,我认为农民若想转让使用权,对于双方来说最好的方式就是农民把转让权交给村集体,集体组织再将宅基地使用权交给组织之外的第三人,由集体组织代替农民参与管理,不仅简化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更重要的是有效的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集体组织选择的第三人必然是经组织仔细斟酌,认真考量集体利益后才做的决定,集体组织参与的土地流转是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以及保障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真正做到将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落到实处。

1.4 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三权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以上三种权利的分析与阐述,我们不难发现在三个权利中,宅基地所有权一切土地改革的底线,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宅基地资格权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而宅基地使用权则是盘活整个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一步,不仅打破了宅基地流转的身份界限,还进一步推动了宅基地物权法化的进程,是顺应社会稳步向前发展,解决当前面对的社会问题的重要一步。

2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问题的解决路径

2.1 宅基地所有权的实现

著名经济学家诺思曾说过:“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由此可见,三权分置的抉择本身是对两权分离制度发展的成果,现有的集体土地制度目前是共产私用的产物,伴随着宅基地呈现的经济价值日益彰显,我们需要做的是平衡私有和共有,一味偏执的坚持私有和共有都不会有好的结果。

法律条文本身没有明确宅基地的产权确认方法,实践中往往会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来评定,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产权结构是我们目前能遵守的标准,宅基地的公权确认往往交给基层行政组织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的目的来完成,若只想依靠政府的力量来解决整个产权公权确认的问题的话是很困难的,我们需要结合群众的力量,借助村委会等集体组织的东风来完成这件事是非常有利的,既能全面传达群众诉求,又能妥善安抚民心,他们的存在无疑是我们体察民情的重要纽带,长此以往既帮助了帮助农户走出原有宅基地制度的舒适圈,也解除论农民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这一土地改革的消极抵触心理。

2.2 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

宅基地的资格权的核心就是保障集体组织内部的居民最基本的居住权,鉴于宅基地资格权特殊身份属性,我们应首先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内容。为了实现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目的,严格对宅基地的取得方面进行审查,明确取得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仔细核对数量和大小,避免发生一户两宅浪费资源的情况,除此之外,我们要仔细确认宅基地取得后一定要物尽其用,发挥宅基地的居住用途,如若发生长时间闲置宅基地的情况,就要予以严惩,适时的收回,确保每一个宅基地都被真正有需要的人使用,对于进城务工短暂闲置的状况,我们鼓励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通过向其他成员短暂的出租来解决这种资源浪费的现象。

2.3 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

我们要逐步完善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制度,不仅要明确使用权涉及的范围,规范使用权合理合法的流转方式更要学会尽可能的规避使用权流转所带来的风险,例如某些基层村干部为了一己私利对宅基地资源不合理占用和滥用的行为不仅侵害整个集体利益,更侵害了农民安身立命的居住权益,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迫于地方的压力,很难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我们要首先关注的就是对待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

第一,我们要尽快完善宅基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得到明确的法律条文授权后,我们就可以据此严厉打击地方村干部的侵害农民权益的恶性事件,给农民就相关事件的申诉以完备的法律理论基础,尽可能的减少这种以权谋私的恶劣行为。

第二,我们要合理利用互联网下大数据时代带来的便利,尽快完善各个村镇整体宅基地的数量以及可用的空余宅基地的数目,建立涵盖我国农村的宅基地数据分析网络和动态监测系统,一旦发生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我们会立即为其提供提供详尽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我们要做好长远的农村发展规划,不断增强基层农村治理水平,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应该明确宅基地流转时政府的所作所为,始终把民心所向作为政府一切所作所为的出发点,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的作用,尽可能的做到协调各方,平衡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尽快建立合理合法的利益分配机制。

3 结论

探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的初衷,我们是为了在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的同时盘活宅基地的使用权,从而进一步拉动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这一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两权分离的弊端和问题,反映了广大农民心底最真实的民意表达。但改革本身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要学会认真对待现实面临的困难以及理性面对社会的发展现状,不能急于求成,要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后方可制定较完备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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