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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责任与结构性非正义

2021-11-25孙丰云

伦理学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气候变化气候集体

孙丰云

全球气候正在发生剧烈而迅速的变化①。值得注意的是,地球已经明显变暖,而且气候也变得越来越不可预测,这些变化已经并将继续对人类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全球气候变化关系到如何以最公平的方式来处理由此造成的负担,因此它不仅是个纯粹的气候问题,而且还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谁来承担这些负担?是导致气候变暖的人,是最有能力处理这类问题的人,还是由国家来承担?大量的文献表明气候责任从第一次被提出到现在,其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很多观点甚至是针锋相对的。摩尔指出,全球气候变化所形成的责任伦理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第二,全球气候变化对责任伦理提出了新挑战;第三,全球气候变化不仅引起当代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而且也引起代际责任分配问题;第四,全球气候变化对道德责任伦理的关注比气候责任分配问题更为重要[1]。

本文通过对严格道德责任(Strict Moral Re⁃sponsibility)概念的分析,发现无论是将气候变化归因为个人责任还是集体责任,都会面临难以克服的障碍,可以认为它超越了传统道德伦理观的界限,从而呼唤一种全新的思想,至少应该期许更能符合人们道德直觉的新责任观。为此,笔者借鉴了艾瑞斯·杨的“结构性非正义”(Structural Injustice)理论对全球气候责任进行新的诠释,旨在揭示气候责任是基于社会联系模型(Social Connect Model)的前瞻性责任,这种诠释不是对传统观点的否定和替代,而是一种更易被明察的补充。

一、一个严肃的伦理挑战

在任何情况下,道德评价都应该是对人的行为的价值判断,回答什么行为是重要的或者是不重要的,什么是正确的或者不正确的。即使不能回答这些问题,也应该知道澄清这些问题的方法。气候变化的最为重要的人为原因是人类对化石能源的利用。试设想数以亿万计的人用电来取暖或制冷、看电视、灯下阅读、洗热水澡、开车去上班,正是化石能源驱动了所有这些活动,并将温室气体排放到大气中,而这些气体又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气候变暖的危害在全球各地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可能一些地方会变得更适合人类居住,但更多的地方将面临新的极端天气,整个生态系统很可能被摧毁。该如何对全球气候变化进行道德评价?究竟什么是重要的或者是不重要的?在整个过程中是谁犯了错?对此又应该做些什么呢?答案并不明显。

杰米森认为,传统的道德价值体系在应用到全球气候责任上存在重大的缺陷。从时间和空间的角度看,严格道德责任习惯于考虑个人的和易识别的局部伤害。而气候变化的问题在于,引起气候变化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影响,在空间和时间上是令人困惑的[2]。正如杰米森所说,“没有人是故意要产生这样一个坏结果,也没有人能够预见到这样的状况发生”[2]。甚至早期产生温室气体的人已经去世了,那么我们又该怪谁?让谁再承担责任呢?

随着气候变暖,气候系统发生变化带来了危害,虽然气候变化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但其道德层面却是模糊不清的。加德纳指出了气候变化存在三个方面的道德问题:全球性问题、代际问题和因果关系问题[3]。首先,从全球性角度来看,气候变化一方面是空间问题,其原因和影响、个人和机构遍布全球,不同的人、企业和政府有着不同的目标和行为,从事着不同的活动。当我们试图理解气候变化并采取行动时,这就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在地球的一端所进行的活动会对另一端产生影响,一个地方的土地利用方式可能是另一个地方洪水泛滥的原因,一个区域能源利用方式的改变可能会导致其他区域发生干旱等极端灾害。其次是时间问题,也就是加德纳提出的“代际问题”,即因果关系在时间和空间上都被抹去了。这是因为人类的行动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才能转化为对气候变化的显著影响,而等到这些影响(如海平面上升)呈现出来时,已经无法采取有效行动了[3]。更糟糕的是,从气候变化的道德层面来看,由于排放者在空间上是分散的,在时间上是持续的,也就意味着当代人活动的影响与前人活动的影响混合在一起,可能已经发生了几百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很难找到他们之间清晰的界限。最后是因果关系问题。之所以会被困在当下,恰恰是因为过去。即使当代人不想燃烧化石燃料,也已经融入了由历史延续所传承至今的文化之中。因为道德责任概念与因果关系密切相关,所以行动者和他们的行为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混乱是件令人头疼的事情。

气候责任是对传统责任伦理的巨大挑战。气候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在未来会比现在更大,而未来又充满了不确定性。在不确定性下讨论责任伦理绝非易事,甚至可以说传统责任伦理是失败的。正如加德纳所强调的那样,理论上的失败会导致道德上的失败,这是一种只关注问题的一部分而不关注其他部分的幻想。复杂性仅仅是一个借口,一个有问题的借口,结果是什么都不做[4](P57)。

二、气候责任难以归责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气候变化一直被认为是个人的道德责任问题。这种观点体现在:富人占用了超过其份额的全球平均温室气体排放权,所产生的干旱、飓风和热浪等极端气候事件对穷人造成了伤害。通常认为,这些行为大多不是必需的,仅仅是为了维持富人挥霍无度的生活方式。将气候变化归因于个人责任尽管看似合理,但一旦将其与严格道德责任概念进行对照,差异性就会呈现出来。

1.个人责任

根据舍夫勒的严格责任概念,个人责任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第一,具体的行动者,也就是道德责任承担者;第二,明确的伤害行为,人们对严格责任的直觉反应在情感上就是“责备”,责备总是与“伤害”有关,而伤害行为是产生“伤害”的原因[5](P125)②;第三,因果关系,伤害行为应该是伤害结果的原因,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者责任的道德条件。严格道德责任认为这三个因素都是必要条件,缺一不可③。这个限制性的概念似乎很自然,因为它符合道德评价的常识。在具体实践中,严格道德责任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优先考虑作为而不是不作为;第二,优先考虑近期效应而不是远期效应;第三,优先考虑个人行为而不是集体行为。虽然将气候变化归责于个人比较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但是如果将严格道德责任概念应用于全球气候变化,其矛盾和不确定性就会显现出来。

为了说明气候责任与严格道德责任之间的差异,杰米森强调严格道德责任的中心问题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伤害者、被伤害者以及伤害都是可识别的,伤害者与被伤害者在时间和空间上密切相关。杰米森给出了一个简单的例子,并逐步引导我们在严格道德责任概念下思考气候责任问题。杰米森设计了六种情景[6]:

情景1:杰克故意偷了吉尔的自行车。

情景2:杰克是一群不认识的陌生人中的一员,他们各自行动,每人拿走了吉尔自行车的一部分,导致了自行车的消失。

情景3:杰克从大量自行车中各取一部分,其中一辆属于吉尔。

情景4:杰克和吉尔住在地球上的不同地方,吉尔丢失的自行车是一系列因果链上的一环,这个因果链与杰克购买的一辆二手自行车有关。

情景5:杰克比吉尔早几个世纪生活在地球上,他消耗了制造自行车所必需的材料,结果导致几个世纪之后的吉尔无法拥有一辆自行车。

情景6:杰克和许多不相识的人独自从事一系列不相关的独立事件,导致大量生活在世界的另一个地方的未来人可能无法拥有自行车。

在情景1 中,杰克的故意行为已经伤害了吉尔,个体与伤害都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并在时间和空间上密切相关,满足严格道德责任的基本条件,因此对此的道德判断也是显而易见的。从情景2 到情景6,杰米森不断地修改案例所给的预设条件,在严格道德责任概念下,其道德性会被逐渐削弱。感觉到在不同的情景下道德考量似乎处于危险之中,至少已经不像情景1 那样明显。气候责任更像是情景4 到情景6 中的某种形式,或者是它们的复合,总而言之,道德观在变弱,越来越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或者说越来越不知道该责备谁。如果从气候变化的角度进一步改变道德责任所需要的条件,对某些人来说,个人责任可能会完全消失。

虽然杰米森的“思想实验”极具启发性,但将气候变化作为一个道德问题的核心似乎依然存在,即一些人的行为伤害了另外一些人。然而,由于伴随这一核心的大多数东西都已经消失了,甚至伤害者与被伤害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变得模糊不清,那么在使用“责备”时就会变得犹豫不决。杰米森强调,即便是许多人依然主张气候变化是一个道德问题,但它的急迫性也大打折扣[6]。这仿佛是在说当代一群不相干的人正在无意中伤害未来一群不相干的人。气候变化不是一个明显的可识别个人故意对在时空上密切相关的可识别的另一个人造成可识别的伤害。如果将气候变化视为个人道德责任,那么责任分配就会面临如下困境:第一,在通常的情况下行动者要对行为的后果负责,但是当要求所有的人都必须承担气候责任时,显然是无意义的;第二,虽然严格道德责任也常常适用于被认为特别危险的行为,但不管如何强调气候变化的危害性,都很难将驾车上班说成是件危险的事情④;第三,对个人而言,驾车更不具有主观恶意性。在一些情况下,如果行动者疏忽大意,没有按照合理谨慎的标准行事,也可以被追究道德责任,但是要想证明温室气体排放是疏忽大意的结果并不容易。

2.集体责任

如果我们不能将气候责任简单地理解为个人责任,那么能否将气候责任归因于集体呢?如石油公司、高耗能的企业,或者是排放了大量温室气体的发达国家呢?杰米森指出,由于气候变化的危害和原因是分散的,不易被识别,而且在时空中很遥远,个人的影响行为是无恶意的,孤立的情况下通常又是无害的[2]。这似乎意味着,气候变化确实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集体行动的特征。

将气候责任归结为集体责任主要基于如下两个原因:第一,在国际气候协议的谈判中似乎需要一种集体责任感,同时这种责任感应该被恰当地归因于一个统一的集体;第二,气候责任似乎更容易与国家联系在一起。一方面,将国家作为气候责任的承担主体更符合人的直觉,其最简单的理由就是发达国家在历史上排放了过量的温室气体,导致欠发达国家成为气候变化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只有国家才有能力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重任。然而,将气候责任归因于集体依然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道德障碍,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争议是关于集体责任作为一种道德责任是否合理。这里关注的焦点是一般集体的道德行为,特别是集体意图的可能性。作为一个集体是否有可能因为造成伤害而在道德上受谴责?从而作为集体中的行动者而感到内疚?第二个争议是集体责任无法进行合乎理性的分配。让个体成员对其他成员造成的伤害承担道德责任是否合适?如果合适的话,当集体责任被分配给个人时,是个人在道德上应受谴责,还是他们仅仅对集体造成的伤害而受到责备?⑤第三个争议主要是规范性的,涉及实践中集体责任归属的价值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关注的是集体责任的一般性实践和维持个人主义、自由和正义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特定情况下集体责任的归属问题,例如在战争、种族歧视和恐怖主义中的责任判定,以及这样的归责对被指责者是否公平?

如果气候责任是集体责任,那么就应该将其归责到整个人类,但这与不应责备任何个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7](P222)。它还会引起一系列问题。首先,如果人们不为全球变暖的危害承担个人责任,那么很难看到他们会因为未能限制个人排放而受到责备。事实上,如果个人消耗了不必要的和过多的能源,无谓地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就应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即使从义务论的角度无法提出更强有力的理由,但从结果论的角度看,谴责他们也没有什么不妥[8](P160)。其次,集体责任的非分配性本身存在着争议,理由如下。一方面,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者反对集体责任,认为不能满足能动性的基本条件。比如,集体无法形成明确的意图,就会使得自愿行为的归因和责备不具有可解性[9]。对集体意愿的形而上学批判认为,在某些高度组织的集体中共同意愿可能是存在的,但如果将所有人类的集体都看作是有统一目的的集体是很难令人信服的⑥。另一方面,规范的个人主义者认为,如果将实际上没有产生伤害的个人平等地纳入集体中被谴责,那么分配集体责任的实际意义就显得不公正[10](P124)。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公民对全球温室气体的人均贡献远远大于全球平均值,但生活在不发达国家的穷人,仅仅因为是人类的一部分,就同样被认为有错,这似乎是不公平的。同样,发展中国家中也有富人,如果仅仅因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就可以免责,而被认定无需对全球气候变化承担责任,也是不恰当的。

毋庸置疑,人类对全球气候变化负有责任是有道理的,问题在于,找不到一个清晰的道德规范能够明确个人或集体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而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政策谈判中确切地需要个人责任或集体责任规范,以便明确个人或集体的地位和它们相应的义务,这是实践所亟需的。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结构性非正义”

为什么气候责任既难以归责于个人,也难以归责于集体(国家)呢?让我们重新回到严格道德责任概念,审慎思考严格道德责任的构成。严格道德责任由三个要件组成:行动者、事件、被伤害对象。简言之,即:谁负责?负责什么?向谁负责?例如,驾驶员必须对因其违反交通规则而撞伤的行人负责。克里斯汀认为严格责任除了上述三个要素外还应包括“责任的规范性标准”,即基于什么道德规范而承担责任?[11]毫无疑问,社会规范性总是与社会结构相关的,有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就会伴随什么样的社会规范性标准。

1.什么是社会结构

由前文可知,气候变化所引起的气候责任困境是不言而喻的。在沃格尔看来,当今世界以资本主义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出现了问题。这一点可以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异化概念来加以说明,即当前的集体行动是如何成为一种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外在力量[12](P71)。在资本全球化进程中,作为全球化中的个体有目的的行为往往被原子化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性已经被环境的种种条件所固化。沃格尔认为,脱离自然的异化实际上是脱离了自我和自我的活动,也包括自我活动对物质实体的影响[12](P72)。马克思说劳动者在劳动中被异化,源于劳动者无法决定如何劳动、为了什么目的劳动和劳动的结果如何分配,因为劳动产生于资本主义市场制度,劳动分工决定了劳动者的行为[13](P96)。沃格尔说,“原本这个世界是我们创造出来的,然而我们却被这个世界所异化。我们没有认识到世界是一个由人类行为创造的世界,创造世界的劳动是集体劳动……几乎所有的物品都是很多人的劳动共同完成的,我们几乎从未考虑过这些,这就像我们没有关注到它们的来源一样。我们没有认识到每天对劳动的依赖,更确切地说,是对他人劳动的依赖”[12](P76)。

劳动异化表现在看不到劳动是一种集体活动,任何物品都是其中的一部分。气候变化也是集体行动的结果,表面上看温室气体排放没有统一的计划,杂乱无章,但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它是由许多计划和组织共同构成的。正如每一个独立的个体通过像椅子、电脑和汽车等这样的商品连接起来,而商品的来源对个体来说则是模糊不清的。沃格尔的观点是在表明连接人类和自然之间关系的是人类劳动,而社会是在劳动关系基础上被构建起来的,社会结构构建的本身就是自然演进的必然结果,因此个体无法改变环境演变和人类自身发展进程。沃格尔强调,人们应该理解世界是如何从人类自身的实践中产生的,因此就应该通过“分散决策程序”来改变人们的实践,进而承担起责任。

然而,我们是将个体塑造为远离自身行为的行动者,还是将其嵌入到等级制社会结构中,这就产生了道德差异。我们可以认为某些个人或集体比其他个人或集体更应该负责任属于社会结构性问题,这似乎要求我们必须考虑权力差异的内部结构。如果将气候变化视为一个没有组织的集体行动的结果,那么权力和利益的问题就会被隐藏起来。环境问题是由社会结构产生的集体行动引起的,而社会结构本身又是集体行动的结果。由于生产、分配和消费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全球气候变化不仅是市场结构异化的结果,也是权力、暴力和不平等的结果。

2.气候变化是社会结构性问题

气候变化应该作为社会结构问题而不单纯是个人或集体行动问题对待。首先,导致气候变化的活动是相互依存的,因此从整体上看待它更合乎逻辑;其次,个人和集体只是社会复杂网络的组成部分,只有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才能看到权力和利益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再次,结构性解释有助于理解社会意识形态是如何影响气候变化的;最后,气候变化与其他的结构性非正义问题相关。如果气候变化被视为一个集体行动的结果,那么每个参与的行动者及其行为都被假定从根本上独立于其他的行动者和行为。相比之下,基于社会结构的观点则认为他们是一个整体,彼此之间相互依赖,其中部分的行为可以用他们在整体中的位置来解释[14]。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当前社会结构的内在逻辑倾向于导致气候变暖。如果要追问当前的社会结构是从何处而来,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也许并不神秘,因为社会结构中体现的习俗、权力、财产关系和法律等特征使某些行为比其他行为更容易重复而成为习惯。在全球资本主义中,社会结构通过个人、集体和机构的行动导致全球变暖。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结构是真正的行为者,因为社会结构总是通过个人和集体才能运行。事实上,社会结构本身就是个人或集体活动的产物。通过关注全球资本主义,可以看出一些相关的社会结构在规模上是全球性的,而全球化的“生产方式”又构建了人们的生活和活动的可能性。

正如沙伊克所说,“资本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财富形式,其驱动因素是利润。这种激励带来了相应的扩张驱动,资本转化为更多的资本,利润转化为更多的利润”[15](P79)。也许应该认为,可能是这个社会系统对某些人的贪婪给予奖励,或者是催生了他们贪婪的倾向。如果我们同意全球化是一个大的趋势,企业利润高于其他价值,那么财富的积累本身就承载着社会力量,社会结构和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就大致清晰了。也许并不需要对经济全球化的思想有多么深入的了解,只要认为存在一定的社会结构,权力是社会结构的一个特征就足够了。

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看,气候变化不是一个随机的偶然事件,而是社会结构“正常”运行的结果。只要资本运行关注的还是经济增长,而廉价化石燃料还是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条件,那么气候变化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人们不仅在开车上班等日常活动中直接排放温室气体,而且还以工人、管理者、投资者和消费者的身份,参与、维护、生产和复制社会结构,而这种社会结构又是气候变化的驱动力。气候变化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有两个原因:第一,社会结构的观点让我们清晰地回溯责任的不同分配方式,这反过来又会影响我们看待气候的预防性责任;第二,社会结构使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人的社会活动结合在一起,因此“纯粹”的道德责任将会由于基于视角的差异而显得不同,社会结构和集体行动的差异也就显而易见了。

3.结构性非正义和社会联系模型

大量现象表明,气候变化本身就是一种结构性非正义。社会发展以各种方式影响着地球,使一些人处于灾难的威胁之下,而结构性非正义又产生一种动能迫使人们不要改变这种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社会结构。马尔姆的研究表明,历史上的财富集中和资本积累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与化石燃料相联系[16](P122)。化石燃料支撑了当今超级富豪的奢侈生活方式和他们的社会权力。最无辜的人受害最深,而最有罪的人却有最好的机会保护自身,这是不公平的。

当我们将自身置于社会结构之外批评社会结构就好像自己不是其中的一部分,好像自己的生活不依赖于社会结构,而事实上自身所处的位置是在社会结构之中的。气候变化的社会结构观与杰米森的集体行动观比较接近,而与能够对行动者主体身份进行明确识别的个人责任存在显著的差异。社会结构是通过自身的规则进行识别,这样就会宽容一些错误的行为。当我们讨论结构性非正义时,事实上已经将对过去的追责悬置起来,更多的是在讨论对未来的责任。艾瑞斯·杨为解释结构性非正义提出了“社会联系模型”。根据社会联系模型,结构性非正义并不意味着个人不负责,而是因为在现有的社会结构中,我们无法对个人追究责任[17]。她说:“所有通过行动参与建构社会结构的个人都应该对社会结构负责,因此也就应该对结构性非正义负责。”[18](P89)在一个经济活动与气候变化直接相关的世界里,大多数人都参与到导致全球变暖的社会结构中。“个人的行为受到了社会结构的制约,同时个人又是社会结构的建构者”[18](P101),从而使个人在一种差异化和情境化的方式下承担责任。

很明显,如果只把可以直接归因于个人的排放算作明确行动的话,那么个人消费选择对整体的影响就很小。消费看上去是一种私人活动,但实际上它具有显著的社会性。在当代社会,购买并展示所购买的东西是一种体现价值的方式,是一种规范的和交流的实践。消费模式本身已经全球化,个人通过消费以不同的方式将自身嵌入社会结构中,通过消费来塑造公众形象和自我存在感。财富和社会地位会影响个人想买什么和能买什么,基础设施不管是有意识规划的结果,还是自然演进的结果,或者两者都有,都会对个人行为产生影响。个人选择权受到包括文化和物质的社会结构的限制。然而由于社会结构是实践,那它就有可能被潜在地改变,因此社会结构也就不应该成为个人免责的理由。

个人消费当然只是问题的一方面,消费是一种公共和社会性活动,即使在高度个性化的文化中也是如此。个人消费品的生产同样会造成温室气体排放,而生产又可以分为消费品的生产和生产资料的生产。虽然这些生产和消费活动可能有各自的目的,但它们总是以营利为目的。宏观层次的结构限制了微观层次上选择的可能性。艾瑞斯·杨认为,“社会联系模型适用于任何结构性非正义的状况,无论是区域的还是全球的”[18](P205)。如果艾瑞斯·杨是对的,那么气候变化就是结构性非正义的典型案例,社会联系模型也就适用了。社会联系模型的基本观点是:个人对结构性非正义的责任取决于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身处社会结构中重要地位的人,应该承担更多关于结构性非正义的责任,而地位卑微的人,人微言轻,责任就相对小得多。

根据社会联系模型,重新思考杰米森的自行车问题又将会是什么样子呢?试想一下,杰克在一个经济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个经济系统的基础是尽可能快地使用制造自行车的资源,而在这个经济系统中,有一种趋势,那就是大多数自行车最终会落入少数人的手中。大多数人在某种程度上知道这个制度的基本倾向,但有一个庞大的意识形态机器,宣传这种制度是公平的、正当的和必要的。专家们一致认为,如果不改变现状,在不久的将来,大多数人将不再拥有自行车。专家们也知道系统是如何工作的,对未来会发生什么发出了相应的警告,然而利益集团却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清,他们通过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对舆论产生影响。

如果个人不公正地受益于资本全球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资源不平等,也就意味着个人有责任帮助那些受到气候变化伤害的人。也许个人对整个历史和由此产生的结构没有直接的因果责任,但我们仍然把个人置于一个不应得的特权地位,由此产生的责任不仅仅是个人道德责任的重新分配,也应是找出如何改变非正义的社会结构以及如何在个人的实践中不支持它们。如果一个人——甲在政治制度中处于关键的位置,可能他个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不高,是否就意味着甲就无需对气候变化承担责任呢?艾瑞斯·杨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社会联系模型”,甲可能无须承担直接温室气体排放的个人责任,但是由于其处于社会结构中的重要地位,他就必须要为社会结构非正义引起的气候变化承担责任。

结语

基于结构性非正义视角的全球气候变化分析告诉我们,不能先验地说没有人负有责任,甚至没有人有错。有些人既有社会权力又有获取知识的途径,他们的社会力量不是问题的外部因素,而是导致问题的因素。结构的观点意味着可以对个人的行为和实践做出更细致的评估。除了“个人排放”之外,许多其他行动和做法都与气候责任相关,应该把它们看作是与其他实践相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并受到它们的强化和约束。社会联系模型使得以一种更简明的方式讨论气候责任成为可能,而不是让那些权力较小的人作为观众,看着气候变化所造成的灾难,然后辩论承担或不承担责任。

社会结构视角并不意味着道德责任与个人责任无关,而是强调道德行为不是在真空中存在的。个人是被具体化和嵌入到社会中的能动者,承担气候责任所需的资源在很多方面都在主体之外,意味着个体之间必须相互理解。个人不仅成为与他人有关的主体,而且成为与文化、经济和制度有关的主体,从而担负相应的责任。

[注 释]

①本文所讲气候变化是指由于人类的生产活动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引起了全球变暖所导致的极端气候变化,因此本文中的全球气候变化、人为气候变化、气候变化和气候变暖是同义的。

②通常认为积极责任与消极责任是存在区别的,即人们认为直接伤害比间接伤害或不能防止伤害更严重。

③正如Vincent 所说的,严格责任概念并不是唯一的道德责任形式,但它却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甚至可以成为所有其他责任形式参照的范式。

④一般认为个人开车上班不是气候友好型的,因为汽车会排放温室气体。

⑤在讨论集体责任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刘易斯挑战”(Lewis’Challenge)。刘易斯(1948)认为集体责任的概念是违反了传统的道德责任观念的。也就是说,如果几个行为人共同对某个行动负责,那么至少其中一个要为他没有做过的事情负责。刘易斯进一步说:“价值是属于个人的,个人是唯一承担道德责任的主体。没有人在道德上有罪,除非他自己认为是错误的行为,集体责任是不可理喻的。”

⑥米勒提出了两种集体责任模式,分别是“合作实践模式”和“志同道合模式”,但是无论哪一种模式都难以将全人类视为一个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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