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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的伦理属性

2021-11-25欧阳乃馨

伦理学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社会保障道德

欧阳乃馨

社会保障历史悠久,形式多样。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都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自形成以来就具有鲜明的伦理性,这突出表现在其思想、理论与制度实践过程之中。概而言之,社会保障的起源具有伦理的特性、社会保障与伦理道德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遵循基本伦理原则、社会保障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等,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基本伦理属性。

一、社会保障起源具有伦理的特性

古代社会保障起源于个人的、自愿的、仁慈的救助行为,主要表现为对处于灾荒、饥饿、极端贫困等困难中的人们的救济,是人们获得“生存安全”的必要手段。这说明,古代社会保障本身从生成到发展都拥有一种“善”的性质,同时也是一种“善的事物”,并且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地从救济型向发展型转变,进而从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向为人的自我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资源转变。在这个漫长的发展、转型过程中,人道等伦理价值为社会保障提供了道德基础与动力。

第一,社会保障在起源上具有鲜明的道德性。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帮助贫困者是人的一种社会属性。在人类社会初期,关心和照顾患病者、伤残者、老年人等是一种社会风俗习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创造了许多方式方法照顾那些需要帮助的贫民、残疾人和病人等。比如古希腊古罗马就设有救济贫困者的机构。中国西周时期就制定了慈幼等保民措施。现代社会保障兴起,人们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包括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需要某种特殊帮助的人,比如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失业的人、遭遇灾害而面临困难的人等)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保障。这些生活保障措施,无论是西方宗教团体的慈善救济,还是中国历史上传统的官方或民间的慈善活动,都呈现出了乐善好施的慈善理念和伦理道德的影子,并使社会保障本身从萌生开始就具有了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比如,在传统的以宗教为主导的社会中,“宗教对社会保障而言:一是奠定并强化了社会公平与社会互助等道德基础;二是提供了制度安排最初的方法示范;三是补充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不足”[1](P52)。所以,从人类早期生活互助到现代社会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从早期有限的慈善活动到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不仅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伦理的发展与人类道德的发展过程。

第二,社会保障在内容上体现了互济性、公益性特征。社会保障主要是为保障对象提供物质与精神生活上的扶助,这种扶助自出现时就表现出鲜明的互助性、公益性特征。发展到现代社会保障,这种扶助无论力度、范围、强度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的三大重点,保障资金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承担,而其中国家与单位是主要的承担者。一般保险的社会援助模式,是多数人向少数人的困难与风险提供救助。同时,社会保障中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优抚安置等项目,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企业捐赠和个人捐助等,其前提是认可社会上存在凭借个人能力无法抗拒和改变的困难与风险,认同他人存在个人需求与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合法性,同时包含对他人情感上的理解与道义上的支持,追求社会道德同情与个人道德同情的统一。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捐赠和个人捐助等扶助,不存在利益诉求,是一种纯粹的公益救助活动,营造的是一种全社会互济、公益的道德氛围。

第三,社会保障是“目的善”与“手段善”的有机统一体。伦理道德强调“目的善”与“手段善”的统一。“目的善”又称内在善,一般是指“其自身而非其结果就是可欲的、就能够满足需要、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2](P19)。“手段善”又称外在善,“乃是其结果是可欲的、能够满足需要从而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能够产生某种自身善的结果的善,是其结果而非自身成为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2](P19)。也就是说,“目的善”是因其自身的原因而存在的善,基本特征是独立性、自在性、无条件性。“手段善”则是作为更高级的善的手段而存在的,具有工具性、依赖性、有条件性。社会保障的“目的善”就蕴藏在社会保障的目标里:其一,在个体不能满足其自身基本需要时,为个体提供抵御风险的安全网;其二,在人们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建立一种自我价值实现的基础,以确保个体拥有开发潜能、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与条件。这一切都体现了社会保障是因自身的原因而存在的善,不是外在的,更不是附属的。社会保障的“手段善”,或者说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工具性,则在于社会保障在现代风险社会中不但为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帮助,也充当了为全体社会成员降低生活风险的工具和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善”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的三个递进性的层次上:一是从低层次上来看,社会保障首先是为那些面临困难与风险的人们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包括从物质与精神上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需要问题;二是从中层次上来看,社会保障就是要为那些因为年龄、疾病、失业、生育等特殊情况而陷入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保险,及时帮助并增强他们对生活的希望与信心;三是从高层次上来看,社会保障则是通过逐步提高的社会福利,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社会需要,为人的自我价值实现创造条件,促进全体社会成员不断走向更好的生活,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感[3](P27)。所以,社会保障作为“目的善”与“手段善”的有机统一体使社会保障本身蕴含着合道德性的基础与功能。

二、社会保障与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

社会保障基于人文关怀的理念以及本质上重视利益的特点,与伦理道德所强调的基本问题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与伦理道德始终存在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的互动发展既具有内在的自然性、正当性,在实践中也呈现出了客观实在性。

伦理道德促进社会保障的形成、建立与完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建立的任何制度形式,都是在一定思想指导下形成的,这些思想包括政治思想、经济思想、文化思想、道德思想。其中,道德思想是社会保障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社会保障从产生伊始就具有深厚的伦理道德色彩。正如罗尔斯所说,人们对社会制度的选择,“不仅建立在经济基础上,而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基础上”[4](P251)。这既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基本特点,也是社会保障区别于其他社会制度形式的显著特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需基于社会道德,还必须坚持以社会道德为导向。中国传统的社会慈善、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机制以及西方社会早期的社会救助和后来的传统社会保障,都产生于人类社会源远流长的扶弱济困、互济互助等道德观念。西方国家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既是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显然与爱尔维修、罗尔斯等人所提出的思想理念、道德观念有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既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也与中国坚持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以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为最高价值取向,同时尊重和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等社会主义道德思想紧密相关。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进入一个完善与发展的新时期。

伦理道德是促进社会保障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制度建设与发展依靠伦理道德的支持,制度的运行与执行同样需要伦理道德作为重要的基础与保障。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与办法等,需要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证实施,也必须由具有一定伦理道德观念与水平的社会群体来实施。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外在环境往往依赖于社会群体的伦理道德状况。现在,社会保障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等正在逐步完善,具体执行及执行效率、水平也不能忽视伦理道德因素的作用。只有得到全社会普遍的道德认同的法律、法规、办法等才能被社会群体接受与执行。事实上,从现代社会的整体情况来看,建立在一定伦理道德基础上并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不断获得社会普遍的道德认同,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与推动;与此同时,作为社会保障实施主体的有关社会群体的道德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并且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中国自古就有“人性善”的信条,在以此为基础的伦理道德意识下形成的互济互助观念是中国传统社会保障的重要道德基础。今天,集中体现社会道德思想与社会道德水平并不断发展完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有效促进与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与条件。

社会保障能有效推动伦理道德水平的进步与发展。一方面,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推动个体伦理道德水平的进步与发展。社会保障通过具体的保障项目对保障对象发挥作用,而保障对象一般意义上又是社会上的个体。社会保障本身具有同情人、帮助人等的道德性特征,因此任何一个个体在享受社会保障的同时,受其潜移默化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伦理道德意识与水平都会逐步得以提高。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体制,政府包揽了社会保障义务,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了严格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逐渐完善,特别是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在强调政府、社会的社会保障责任的同时,也强调劳动者应当对自己负责,并要求劳动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未来的生活困难或风险储备解困资金。这样做,是在强调政府责任、社会责任的同时,把个人责任也提高到了共同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主体的地位,使个体的道德责任变得更加具体而现实,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责任意识,而且能够不断促进个体责任道德的提高与发展。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保障能够有效地推动全社会伦理道德水平的进步与发展。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会强调社会保障以一种公平的制度形式建立起来,并且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坚持对所有人在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不分性别、年龄、家庭出身等,实行平等对待。人们在享受这种社会保障公平权益的同时,其公平意识也会得到教育并显著提升,从而促进全社会道德进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特别是作为一项最具人道主义精神、惠及每一个人的社会制度,在今天早已突破了传统互济互助、慈善活动的局限,超越了单纯物质上的援助,扩大到了精神上的关怀与权利上的保护等,从整体上看,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日益广泛,影响力也日趋扩大。这自然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伦理道德产生积极影响,成为一种生动、具体的道德教育,进而更好地推动社会伦理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三、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遵循基本伦理原则

社会保障是人类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本身就是伦理道德的重要表现形式,也蕴藏着伦理的基本理念与基本价值。而且,社会保障特别是现代社会保障在发展过程中,不仅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同时以多层次、多维度的伦理原则作为基本价值指引,形成了社会保障伦理的基本价值形态,贯穿于社会保障发展的全过程。

具体而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遵循如下基本伦理原则:

1.坚持以仁慈、互济等社会道义为主要内容的人道原则

任何一个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都需要强调国家、社会应当尊重广大民众的意愿,关心民众的生活,维护民众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为其化解困难与风险,进而为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社会保障一个重要的伦理特征就是坚持以仁慈、互济等为主要内容的人道原则。首先,这是社会保障自身发展的内在价值要求。如果一个国家在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时没有明确的价值理念、价值原则,即使拥有社会保障的内容与形式,事实上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失去其应有的价值与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无论是思想与理论基础还是具体的保障项目等,都已经从单纯的解决贫困问题发展到支持人们更好地发展,从单一的经济保障发展到多层次的服务保障,日益体现出对人的生存、发展的关怀与尊重,人道主义伦理精神越来越落实到了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各类项目之中。而且,这种人道主义伦理精神体现的是中国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精神,是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利益和人格的关怀与尊重,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共同利益的关怀以及相互之间的尊重与关心。一方面,社会保障可以通过国家政策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使处于贫困或面对生活风险的个人及家庭走出困境,帮助他们过上体面、文明的生活,支持人们的需求结构由生存需求向发展需求优化与升级;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也是社会成员和衷共济的具体体现,通过社会扶持、个人捐赠等方式,帮助那些面临困难的人们战胜困难,更好地面对生活,这本质上就是仁慈、互济等社会道义更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本质要求与现实表达。

2.遵循以公平、正义、人权等制度安排为特征的公平原则

从实践上看,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存在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公平等方面也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但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产生到发展,都普遍认同与遵循一种公平原则。这种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社会保障突出起点公平,高度重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障条件,不论其地位、职业、贫富等,都应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毫无例外地获得保障其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其次,社会保障积极维护过程公平,为社会成员创造机会均等的发展环境。人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不同的困难,社会也会出现一些让人无法预知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生中以及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因不同情况(比如竞争失败、意外灾害、疾病等)导致的不公平,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的发展环境。具体而言,即通过社会保障对遭受自然灾害的成员实施救助,支持他们能够迅速从灾害中恢复正常生活;通过对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失业救助、新的职业培训等,使他们能够重新参与社会竞争;对残疾人员、患病人员、工伤人员等提供保险与援助,使他们能够克服困难,与社会共同发展。最后,社会保障积极维护结果公平,以适当的方式合理地调节社会分配格局。人与人之间是存在差别的,比如体力、智力、心力等都存在差异。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差别容易导致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作用。比如,社会保障的有关筹集保障资金的政策就明确要求,高收入的人多缴纳费用、低收入的人少缴纳费用。这样就能够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发挥调节收入的功能,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经过调节后维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既保证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发展权等人权,也不会挫伤个人参与竞争的积极性,一定程度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3.追求以社会保障行为的实质性价值为目的的效率原则

效率既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有深刻的伦理意蕴。在经济行为之中,效率具有手段善的工具价值,有益于增加全社会的福利总量,合乎道德目的。实际上,社会保障资源具有稀缺性,客观上要求社会保障资源应当合理配置,提高综合利用效率。社会保障中的效率原则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效率原则、社会保障制度运作中的效率原则。从实践上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效率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社会保障水平与一定条件下的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超前或滞后都不利于经济发展,还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问题。其次,有效缩小贫富差距,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如果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出现问题,就很难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效率。最后,有利于促进社会就业和劳动力有序流动。如果社会保障只重视物质或资金上的单项援助,缺乏职业培训等方面的综合配套,对促进就业的贡献就不会大。同时,社会保障制度运作中的效率原则,还体现在社会保障管理应当遵循效率的工具价值。“在经济伦理的研究视野内,效率的价值原理表达着行为目的的实质性价值实现,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有效或是否善的基本依据。”[5](P120)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质性价值实现,关键在于运作效率,至少涉及三个方面。其一,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效率。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一般包括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立、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管理人员的配置等。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都与全体社会成员有关,社会保障根据不同情况设立不同的项目。项目种类繁多,属性也相当复杂。如果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能分散,相互协调的困难就很大;如果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等实行多头管理,就可能出现管理重复、资源浪费等问题,影响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更不利于发挥行政管理的效率。其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运行效率。就现实情况而言,如何稳步扩大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发挥基金的作用,始终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如何千方百计防范基金风险、保证基金投资收益,需要不断完善基金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同时需要推进内部控制建设、数据标准化、绩效评估和估值体系建设以及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基础性工程,切实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才可能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运行具有更高的效率。其三,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效率。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不分城市和乡村,不分工人和农民,也不分干部与群众,只要是合法的居民,都有权利享有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障。从中国的社会保障实践上看,所有参加社会保障的人员都应当及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特别是有关机构、企业也应当为其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其员工能够享受社会保障的各种福利待遇。此外,还应当加强对参加社会保障人员的社会保障意识及伦理规范教育,自觉维护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与执行,防范骗取社会保障费用的道德风险,共同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运转,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障行为的道德目的。

4.坚持以政府、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为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的责任原则

在伦理学中,责任的本质就是一种道德义务或道德责任。现代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多元的,包括政府、企业、个人以及社会组织等。政府在社会保障责任体系中是首要的责任主体,承担着主导社会保障的责任。只有政府才能按照一定的规律、法规与政策对国民收入实行多种形式的再分配,以实现对全社会稳定与发展的保障。所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政府的道德责任意识必须得到加强,确保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还要积极提升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质量与发展能力。比如,针对如何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缴费与退休金机制,如何将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全部纳入社会保障统筹范围之内,如何进一步将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纳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制之内等问题,政府的责任都需进一步明晰化、规范化。此外,应当进一步重视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及其责任。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承担有关责任,企业为其员工承担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责任,个人也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自己相应的保障责任,认真履行劳动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义务。随着我国社会治理政策、治理方式的改革与转型,社会组织已经成为一方重要的社会力量,并且在社会保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与其他社会保障机构相比,社会组织的机制比较灵活、效率也相对较高,能够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地域、不同对象及时调整措施,更好应对一些突发事件和服务对象的突发要求,实现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的目的。因此,只有科学、合理地分担社会保障责任,协调好政府、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的责任机制,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科学、有效运行。

四、社会保障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中生活和发展的,无论社会的发展还是人的发展,制度都具有根本性意义,特别是作为保障人的基本生活和全面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具有伦理意蕴与伦理追求,而且对人的自我异化具有预防及矫正的作用与价值,因此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也就内在地成了社会保障的终极目标[6]。

首先,社会保障既促进和实现人作为类的全面发展,也促进和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个人的全面发展的结合,是人的能力、素质、需要、品质和社会关系等全面发展的有机统一。所谓人的全面发展,就是指人的素质的多方面、多层次和多样性发展,主要包括人与自然的全面统一、人与社会的全面统一、人的本质的全面实现、人的身与心的全面发展。所以,人的全面发展不是简单的物质上的发展,更不是单纯的经济利益上的发展。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也告诉我们,单纯追求经济增长,不一定能获得真正的发展。发展是一个综合指标,不仅包括经济增长,还包含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等内容。否则,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很可能陷入对物的片面追求,导致人生价值的迷失与人的自我异化。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仍要以经济的发展为基础。也就是说,人只有在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情况下,才可能进行其他活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制度,在维护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方面,特别是在解决人的实际困难、改善人的生活条件、维护人的基本权利、促进人的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人的发展就是“人的社会化、高素质化和老龄化等主要方面,社会越是向前发展,社会化、现代化程度就愈高,人的发展就愈是离不开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依赖”[1](P214)。社会保障伦理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道德规范的机制与途径:一是坚持人道主义的社会保障理念,以维护人的主体性;二是坚持正义原则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全体国民享受均等化;三是坚持效率原则的社会保障管理要求,提高社会保障机构的行政效率与社会保障基金使用效率,特别是坚持人道主义理念,将社会保障权提升到人权高度,以确保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坚守人的发展这个终极价值。

其次,现代社会将享有社会保障权提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更好地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安全,保障人的生存权。同时,社会保障制度还能促进社会成员素质的提高,保障人的发展权利。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目标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宗旨具有一致性。所以,应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确认人的社会保障权。所谓社会保障权,就是指“社会成员在面临威胁其生存的社会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和社会服务,使之维持生存并达到相当水准的生活的资格”[7]。现代社会保障以公民权利为政治基础,享有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社会保障权利成为公民的一种人权。只要属于一国公民,任何人都有权享有该国法律所赋予的社会保障权利。这项权利不仅为社会保障必要性提供了道德上和法理上的依据,而且还对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提供了依据。社会保障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一项能向社会合理地索取的权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基础的公民权利体系,具有去商品化的特点,减少或缓解了市场竞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平等。人们不再根据市场因素获得福利供给,而是根据公民身份有资格向国家提出相应的保障要求。《世界人权宣言》第25 条第1 款就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8]从本质上看,《世界人权宣言》第25 条第1 款就是对人的生存权的国际性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9](P24-25)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社会保障对人性的关怀和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也说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都离不开社会保障。从实践上看,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进而维护人的人格尊严,增强人们对生活的安全感、认同感和幸福感,激发了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更好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最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人的全面发展既需要个人基础空间,也需要社会基础空间。从实践上看,社会保障制度拓展了人的社会发展空间,促进了人的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在传统自然经济条件下,无论个体还是人类整体由于受到自身和自然等因素的限制,发展空间非常有限。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人们认识自然、了解自然的能力比较差,人的活动范围有限,生存发展场所狭窄,人的社会性被压抑着。到了近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调节并配置社会资源,实现了人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为此,建立解决社会成员实际困难、维护政治秩序稳定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诸多问题,也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社会发展空间,并促进人的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不断促进人们的道德自觉。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发展过程中,需要各个行为主体对其进行内向思考和外向观察,既要遵循自身的道德意识、道德指向,又要与客观实践紧密相连,不断融合。这个过程是一个动态的不断调整与自我扬弃的发展过程,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也会因此不断地得到陶冶和提升。随着人们社会保障权利意识与要求的逐步提高,一方面需要综合考虑社会保障各个方面不同的重点,以及各个项目的特点与价值,防止某类人群在社会保障上形成依赖性而另一类人群被忽视等不道德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还需要根据社会保障面对的实际情况,合理转换社会保障的重点,不断完善和推进社会保障各个项目,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社会保障权利。例如,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然表现出一定的城乡二元性,城乡之间差别明显,为满足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与期待,政府应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的力度,通过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农村居民的生活幸福,为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追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更加丰富的物质条件与良好的道德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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