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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权的现状及实施建议

2021-11-25姜孝虎李玉光

法制博览 2021年35期
关键词:辩护权辩护律师证人

姜孝虎 李玉光

(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51)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经修改后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对于《刑事诉讼法》内容修改得较多,修改幅度较大,所涉及方面之多,这也是第一次进行这样大幅度的修改,同时律师刑事辩护在内的诸多内容也得到了完善和落实。基于此,许多刑侦专家也阐述了一些观点,对立法环节所取得的成就感到激动,但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应当让刑事诉讼法在执法过程中得到更好的实践效果和突破。本文对新时代背景下律师刑事辩护权所面临的不足和有待改善的问题进行分析,以确保律师能够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行使应有的权利。

一、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实施现状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和权利得以明确

辩护人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相关权益进行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有着独立的地位,同时也能够对证据进行调查和参加法院的审理等相关权利。辩护人可以不按照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意识进行辩护,可以按照自身的思维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的出现使得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所能够行使的权利得到了明确和落实,也使得辩护律师拥有了解案情侦办情况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权利。就当下看来,诸多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扩展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的相关业务,这就体现了律师在证据调查以及变更强制措施方面发挥了更为有效的作用[1]。

(二)律师会见难、阅卷难问题基本得以解决

会见权是律师在开展辩护业务的基础,律师的会见权在《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存在着会见难的问题。为了能够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问题制定新的规定,要求看守所在对犯罪嫌疑人关押的48小时之内需要安排律师进行会见,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只能进行监控不能进行监听,更不能进行录音。另外,阅卷难的问题也是律师开展辩护业务中较为难以攻破的,在《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辩护律师在案件的起诉阶段可以对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以及案件文书进行查阅和复制,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还专门设立了律师接待场所,能够为律师在查阅卷宗或者复印相关案件材料提供有力的帮助,这样一来,使得辩护律师在阅卷方面的问题得到了解决[2]。

(三)沟通渠道进一步畅通,律师意见得到尊重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辩护律师的意见以及合法权利进行了保障,因此,在案件的侦查或者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出了相关的意见需要办案人员将辩护律师的意见加到卷宗内。我国各地区的执法机关还就此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要求相关的办案人员不仅需要对辩护律师的身份进行核查,还需要对辩护律师的接待方式进行改善,同时根据每一个案件的性质不同,听取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范围也不同,当辩护律师提出相关的意见后,办案人员需要及时对意见的整改或者采取的措施进行反馈[3]。

(四)律师申诉和监督权利予以明确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阻碍或者不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或者控告。上级部门对出现的此类情况进行审查,如若情况属实,必须要求有关的执法部门进行纠正。另外也对明确地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替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这两项规定的出台,使得律师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障,也对有关的执法部门进行了监督。不仅如此,《刑事诉讼法》还对辩护律师的其他权利进行了改善,不仅能够让辩护律师在调取和收集证据方面进一步加强,也保障了辩护律师能够行使合法的权利[4]。

二、完善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几点建议

(一)保证辩护律师的法庭质证权

律师在法律的质证权能够得到保障的前提下,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不仅对证人出庭作证做出了更加明确且完善的规定,证人出庭与否,还是取决于案件的关键性因素是否需要的前提下,最终还是由法官决定是否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也不会被否认。就当下来看,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很难得到改观,因此,如果以后《刑事诉讼法》需要再一次进行修订时,应当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同时还需要对辩护人以及被告人要对证人进行传唤的权利进行赋予,使得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质证权得到保障[5]。

(二)完善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排除一些通过非正常手段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排除,但需要提高相关的证据或者材料。但是最终是否能够得到开展,还是取决于法庭上法官认为该证据是否需要。就当下情况来看,公检法三方进行配合,使得辩护律师需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较为困难,即便已经展开法律调查的相关措施,但是参与办案的相关执法人员大都不愿意进行情况说明,而相关的执法人员在情况说明方面的相关制度并未完善。广大法官不仅需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这一程序进行明确的掌握,同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流程更应该牢记于心。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办案人员应当对该程序的认知程度有待提高,让办案人员能具有更好的出台说明情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办案人员出台说明情况能习以为常。总而言之,要对司法活动的实践过程进行总结和分析,逐步对司法过程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完善和细化,才能够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三)严格控制对三类犯罪的解释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造成社会恐慌、严重危害社会安全或者国家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以非法迫害等行为对我国公民的生命以及财产造成威胁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形式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由此可见,“危害国家安全罪”所阐述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只局限于刑法的相关规定当中,一些导致了社会安全或者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律师也能对其行使辩护权。

(四)明确对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

豁免权就是在执行相应的责任并发表相关的言论,在此期间不会受到刑事追究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律师刑事豁免权进行解释或者提出相关的规定,因此,需要辩护律师正常行使自身的权利,逐步明确律师所具有的豁免权,能够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在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辩护律师是否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等,律师行使自身合法权利时受到阻碍的申诉、控告权,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没有相关的明确的规定。

三、继续强化律师刑事辩护权的重要意义

辩护权是我国每一个合法公民都必须享有的基本人权,因此在进行司法办案的过程中,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该享有刑事辩护权,同时也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就使得律师也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当事人。我国传统的法律中,就没有对刑事辩护进行明确的规定。过去的几十年里,刑事辩护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甚至很多司法机制以及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我国的人民群众却对律师产生了误解。人们总认为律师就是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洗脱罪名的帮凶,因此,相关的执法部门对律师行使辩护权进行了百般阻拦,使得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但是,可以看出司法机关认为律师行使辩护权不能够作为法治建设中不能缺失的一项,同时也很难消除有关的执法部门对于律师的偏见。

四、结语

在我国公检法相互配合但出现制约不足的情况下,需要对律师的刑事辩护权继续进行强化,才能够更加合理且有效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进一步促进我国法治化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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