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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法治保障体系构建路径探索

2021-11-25刘东涛

法制博览 2021年35期
关键词:司法村民法治

米 萍 刘东涛

(1.华北理工大学冀唐学院,河北 唐山 063200;2.唐山学院文法系,河北 唐山 063000)

乡村振兴是当前各省市较为关键的战略性项目,需要引起各级组织的高度重视。全面开展乡村振兴工作,具备国家经济发展、区域经济激活的历史价值。在2018年进行乡村经济发展规划时,给出了法治建设的建议与指导战略,旨在全面发挥法治优势,构建有序的乡村法治环境,助力乡村经济增长,维护乡村经济活动、农产品交易的有序性、合法性,减少不法事件发生,具有重大的民生意义。

一、发展乡村经济构建法治体系的必要性

(一)乡村经济发展的内涵

在发展乡村经济时,需要从生活环境、文明凝聚、法治体系、食品监管等多个视角,加强乡村发展体系建设,确保乡村发展平稳,减少环境污染、食品风险等问题发生,切实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各项乡村发展工作中,法治体系作为各项工作的法律依据与行为标准,极具行为指导价值。应确定法制工作的最高地位,为乡村各项农务生产、农产品加工、垃圾资源化处理、污水净化等环节,建立法治标准,形成规范体系,促进乡村迈向现代化社会管理进程。

(二)法治保障含义

法治作为治理区域各项活动的方针与依据,能够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提升社会秩序的平稳性,围绕人们的生命安全、饮食卫生、环境生态等工作,给予法律保护。对于威胁他人生命、食品制作与加工使用有毒物质、恶意破坏环境等各类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形成社会组织法律约束,减少犯罪,维护乡村各项活动进展的合法性。

(三)构建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

乡村经济发展时,各项交易活动依赖于法治保障工作,需要法治内容给出行为指导[1]。法治保障工作是落实“三农”工作的有效措施,从体系全环节、行为规范性、监管目标明确性、监管执行强制性等多个角度,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工作。与此同时,借助法治保障工作,积极引领乡村发展各项活动,让法治工作成为乡村振兴、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借助制度约束、制度规范、内容创新等形式,赋予乡村发展依据。

二、乡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法治问题

(一)村民法治意识不强

受到农耕文明的传统文化影响,国内大多数乡村均表现出薄弱的法治意识,难以有效接受法治思想的引导与约束,甚至部分村民无法得知自身权益的项目,在遭受不法待遇时,不能发挥法律武器的价值,引起小纠纷恶化发展,加重民事纠纷情节。因此,加强法治宣传,提升村民法治认知,需要积极落实。

(二)农法机制不全面

乡村围绕森林建设、草原保护、动物防疫、农产品卫生等各项主题,建立的法治保障内容,共有二十多项,作为依法治农的主要依据。然而,各项法治内容,在实际法治实践中,需要进行法律完善,从全流程、实效性等视角,全面完善农法机制,增强农业法治支持力度,积极维护村民法律权益。

(三)法治团队建设力度不足

现阶段,乡村基础参与法治工作的团队,存在设施不全面、老龄群体较多、复合人才缺失、司法力量不充足等问题[2]。多数区域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数量较少,且具有青黄不接、岗位级别粗放、司法工作执行力有待增强等特点。因此,在构建完善乡村法治体系时,需要加强团队建设,确保各项法治工作有序落实。

三、助力乡村经济发展,构建法治体系的路径

(一)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逐步建立村民法治意识

在现阶段法治建设工作逐步完善、深入施行的进程中,乡村各级组织能够依据法律规范内容,积极解决问题,化解初期矛盾问题,逐步增强村民法律意识,提升乡村法治管控效果。在实际开展乡村法治工作时,存在乡村基层管理、乡村人们对法治内容认知不强、依法办事的遵循意识薄弱等问题,甚至部分管理人员,无法理解法律中的内容,回避了义务与权责的相关问题,过分强调利益。因此,在法治体系构建时,需要加强法治宣教工作。如果在法治宣教中,未融合有效的宣传方式,增加了法律宣传的不实用特点,降低了法律宣传工作的有效性,由此降低法律宣传质量。

1.乡村普法

在国内乡村环境中,加强法律普及与宣传,具有工作量大、面向群体基数多等特点,增加了普法工作难度。在进行法律普及工作时,采取管理层多学、基层少学、干部多学、群众少学、一般普及、专项普及等多种形式,降低普法难度,逐步完成法律宣传工作。必要时,设定模范人物,给予村民树立法律学习榜样,逐步加强法律的宣传效果。

2.建设法治领头军

在全面落实法治普及工作的基础上,需要开展深度普法工作,建设法治领头军,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的法治建设成果。在法治领头军建设时,围绕致富带头人、乡村创业者、科技创新人才等群体,组建成法治培养的集中群体,对其进行深度法治宣教,构建法治领头兵队伍。以法治为核心,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开设法治课堂,全面落实法治宣教活动[3]。与此同时,组织规划各项文艺活动,比如小品、相声、乐曲、舞蹈等,以群众喜爱的方式,开展法律宣传,逐步提升村民法治意识。

3.构建完善的司法便民体系

其一,构建县、乡、村三层司法服务机制,以司法服务办公区为运作方式,便于村民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提升司法问题的解决速度,防止问题恶化。其二,设立司法顾问岗位,采取一个乡村区域配置一个司法顾问的方式,让司法渗透在乡村中,积极采集各类乡村司法问题,给予有效的解决方案。其三,构建乡村矛盾防范体系,加强法律问题根源处理,有效调解矛盾问题,提升司法预防效果。

(二)完善农务司法内容

1.构建乡村振兴各项法治规范

为保障乡村经济发展有序性,积极完善各项法治工作。借助立法具有的功能,加强法治体系建设,融合现代化管理方式,助力乡村发展。在构建乡村振兴司法体系时,主要是围绕乡村产业、生态环境、乡村管理、脱贫攻坚、各类群体司法权责等内容,确保司法建设的全面性。与此同时,在健全司法内容时,需要结合乡村发展的实际状况,建设适宜的司法内容,增强法律内容的适用性。

2.加强村民行为规范

采取村民自治方式,让村民结合自身农务需求,以法治为基础,进行农务自治,保障农务活动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践行村规民约,加强司法宣传,给予村民全面的司法引导,促使村民形成监督意识,让村民切实参与村规的完善规划中,积极展现村民主人思想价值,有效推进阳光工程,最大程度地挖掘村民自治潜能。

(三)落实法治团队建设工作

在振兴乡村期间,法治团队是战略性资源,能够保障乡村建设质量,确保乡村经济发展能力。因此,在乡村振兴各项工作中,需要以法治团队为视角,进行组织规划、人才建设,尝试打造一支热爱村民、掌握农务生产规范的法治团队。在法治团队建设时,需要以乡村为基点,进行法治平台建设,积极整合人才、物资各项资源,积极展现法治团队优势,依据乡村振兴方案的规划与需求,加强基层团队建设,合理规划岗位,顺应各地区乡村发展需求。与此同时,各地区政府单位,积极构建公共司法便民体系,为村民提供基础性司法服务,加强司法服务力度,提升乡村司法工作者的服务主动性。有效建设司法服务志愿团队,给予司法专业学生更多的实践机会,使其能够有效参与乡村司法建设工作,增加学习实践占比。

在外部司法人才引进的基础上,对原有乡村基层人员进行专业性教育与司法素养提升,为乡村振兴发展补充人才力量。司法素养建设的群体包括:乡村党员干部、妇女代表、经济联合单位等,以党员为中心,加强乡村党员队伍的司法建设,最大化发挥各岗位优秀人士的作用,借助其自身岗位优势,构建村民与政府之间的交流枢纽,使其在乡村矛盾中积极发挥作用,防止矛盾升级。

(四)提升规划法的完善性

在各项法律体系制定的基础上,需要迎合乡村振兴发展的各项需求,合理开展乡村规划工作。在国内前期制定的乡村规划方案中,存在多项需要整改的内容。其一,坚决处理违建项目。乡村建筑中的违建工程,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建筑拆除,对于违建人员进行相应监管,比如承担违建法律责任。其二,加强乡村区域规划的合理性。在规划期间,结合村民的种植需求,展现区域乡村种植特色,为村民规划出休闲娱乐、农务种植、文化学习、宜居生活、生态保护重点等多区域,提升各区域功能的明确性,为后续30年乡村区域管理、经济规划给出具体方案。围绕乡村开展的司法规划,需要以乡村整体发展为视角,明确重点产业的经济地位,推进生态农业循环发展,展现旅游、民俗各项活动的乡村文化价值。

(五)构建完整的食品安监体系

围绕食品法,积极建设乡村安监体系,保障乡村农产品饮食安全性。在农业生产期间,可能会使用多种化肥与农药,由此增加了农产品食用风险。因此,在构建乡村法治体系时,设立乡村食品法专项,积极落实食品加工监管,从食品颜色、味道多个方面,进行安全监管。同时,在食品储运期间,会使用一定量的食品保鲜剂。多类化肥、添加药物的使用,极大程度地降低了农产品的食用安全性,对人们生命健康形成了较大威胁。因此,积极建立乡村食品法,加强食品生产监管,顺应人们需求。从农产品种植、加工、运输、存储、冷藏各环节中,给出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加强绿色农产品生产,积极推广无机肥使用,切实增加农产品食用的安全性。

四、A乡村以环境法为驱动,助力乡村经济发展

(一)设定A乡村环境保护宗旨

A乡村振兴规划工作中,以环境保护为主要事项,旨在提升乡村环境清洁性,积极构建宜居生活园地,保障农产品生产绿色性,积极应对环境问题。

(二)A乡村存在的环境问题

其一,在2019年,A乡村全区范围内建立了百余个美丽乡村。然而,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工作,并未获得有效解决。A乡村存在垃圾收集点设计不合理、污水截流不到位、污水排入河流等环境问题。

其二,A乡村存在农厕卫生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作为缩短城乡差距的关键性环境整治项目。A乡村中有20%的农户未完成农厕建设与规划。

其三,禽畜养殖形成的污染物,资源化处理与有效整治工作有盲区。对于禽畜粪便、养殖污水,将其进行集中净化、有机肥转化,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维护环境清洁。然而,A乡村中,依然存在粪土污染环境、禽畜管理无序等问题。

(三)A乡村法治现状

其一,环境法治体系不完善。A乡村整体环境法内容不全面,对于污染防治工作,尚未形成监管标准,监管内容缺失操作性,无法达成乡村环境保护的法治保障目标。

其二,环境保护司法执行力度不高。在A乡村,对于污染物排放,并未设立专员进行环境监管,存在经费无专项资金、监测设备配置不完整等问题,削弱了乡村环境监管力度,环境保护方面开展的司法执行工作有待加强。

(四)A乡村环境法的构建方法

1.建立乡村环境法

其一,转变环境法治保障的确立思想,切实保障乡村环境清洁性,展现环境法治体系建立的公正性,侧重突出乡村居民拥有的环境权益,积极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使村民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其二,积极建立环境保护相关的司法内容,提升环境保护政策的操作性、内容细化性[4]。以三年为基点,规划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的各项工程,积极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整治多项工作。以我国原有《环境法》为出发点,加强乡村卫生管理,积极制定乡村环境整治标准。

2.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采取一岗双责管理方式,明确乡村各级人员的环境保护、污染整治工作权责,塑造各级管理人员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与此同时,引进相关设施,开展乡村环境监测,对于动态勘测的环境污染问题,及时落实环境执法,将污染问题控制在萌发中。在此基础上,开展日常巡查、全面落实环境执法工作,给予乡村强有力的环境法治保障。

五、结论

乡村发展时,面临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多重问题,需要从食品安全、乡村生态等多个视角,给予完善的法律保护,加强法律监督与约束。为人们提供安全的农产品,减少农务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增强社会对乡村环境法治监管的信任与认可,以法律形成保障与约束,最大程度地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助力乡村经济活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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