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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研究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35期
关键词:刑法犯罪人工智能

唐 蜜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在时代快速进步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认识到我国对于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开发还存在许多阻碍和困难,想要顺利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还要走很多弯路并克服许多难题。特别是人工智能在进行自我创造和学习的过程中,往往会引发道德与伦理层面的问题。人工智能时代是一个全新的时代,其对于传统法律理念以及现有法律法规造成了巨大冲击,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冲击作用下,我们还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人工智能时代下存在的刑事风险

(一)传统犯罪的危险程度更高

在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各行业、领域的人都可以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工作,该技术为各行业、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人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犯罪活动危害程度进一步加深。在科技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认识到人们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在人们对于人工智能依赖性超过现实理想的情况下,一旦有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将会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比如如果有企业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巨大进展之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盗取竞争企业的基本信息,必然会影响市场的良性竞争氛围,长期处于这种状态可能会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二)人工智能时代下出现了许多新的犯罪形式

人工智能时代下存在的一些犯罪活动,与传统犯罪活动存在明显差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获取许多有用的数据、信息。比如有些不法分子充分结合了人工智能技术与大数据技术,开发出了一种新的犯罪模式。严格意义上讲,人工智能之所以能够实现对各类数据的控制,得益于其依靠系统化的程度编码,如果能够合理运用这些数据,对于时代进一步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不过一旦有人滥用这些数据或者落到一些不法分子手里,必然会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危害,严重违背了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初衷,会导致社会的健康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这些数据被不法分子掌握之后,可能会对市场稳定、企业发展、国家安全等方面造成威胁。

(三)脱离人的掌控

人们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过程中,应当认识到智能机器人本身是不具备“人”的智能,也就是说无法像正常的人一样分辨、控制事物,在实际使用该技术的时候无法有效分辨使用者的程度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范。比如有人在开发和使用智能机器人的过程中,一旦涉及违法操作的情况,智能机器人本身是无法拒绝违法指令的。从这点就可以看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许多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做出一些危害社会的事情。在科技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我们可以发现少数智能机器人已经具备了自我学习的能力,而在未来高科技的促进下智能机器人的这种自我学习能力过强,是否会与人的本意相违背也未可知[1]。在智能机器人自身行为失去程序控制的情况下,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严重可能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毁灭性打击。这些问题都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应用过程中非常容易产生的刑事风险,所以我们还应当深入对人工智能时代下的刑事风险进行分析,确保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应对和解决这些风险。充分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规避,完全挖掘人工智能技术的正向价值,不断为社会进步巩固基础,同时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有效遏制不法分子从事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人工智能时代下犯罪的特征及其对刑法适用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时代下犯罪行为方式多样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并不能为智能机器人创设人格,但是智能机器人在某些方面的行为早已经超出了人类的认知,所以还存在着大量潜在性风险项。比如不法分子可以在短短的几秒钟之内,就能够获取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在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掌握后,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比如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深度换脸技术,真实还原他人的肖像素材,在视频甚至在直播过程中进行换脸。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该技术的使用门槛非常低,其危害性目前已经逐渐延伸到了诈骗、盗窃等犯罪领域中,造成了许多公民的财产损失。

(二)人工智能时代下犯罪行为和对象的智能化

从一定程度上,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的方式已经具备了“人”的智能,如果说传统犯罪还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那么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就充分降低了这一门槛,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强化了智能犯罪行为的类型以及侵犯的程度。比如有不法分子利用换脸技术传播色情视频,存在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这种犯罪形式充分建立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之上,已经完全突破了传统侮辱、诽谤行为的界限。行为对象视角下的人工智能,与传统犯罪相比目前已经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2]。人工智能具有一定工具属性,但这并非意味着其不存在被骗的可能,也就是说人工智能技术也会被骗。该技术具有的复杂化、深度化,决定了其工具属性并不是简单通过意志有无进行界定。站在功能主义的角度思考,在设计目的不同的情况下实现了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本身的价值分野,所以在人工智能的意思表示判定中应当充分重视人工智能的客观功能地位。也就是说人工智能技术能否被骗,所涉及的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等要素,并不是仅仅依靠人工智能产品的人格有无或智能水平来界定的。比如国际顶尖的围棋选手可能无法击败仅有人类6岁智力水平的人工智能,但是人工智能在普通学校考试中并不能取得良好成绩,从一定程度上就反映出了人工智能工具意识类型化的特殊性。

三、人工智能时代下的《刑法》应对

(一)将滥用人工智能的行为纳入刑法

从前,许多人都没有意识到滥用人工智能也是犯罪的一种。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现状来看,开发者和利用者一旦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犯罪,不仅会极大损害人们的利益,同时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给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所以针对这一现象还需要深入进行研究[3]。人工智能时代下如何规避各类刑事风险并进行《刑法》应对,目前已经成为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在从前我国《刑法》还没有对滥用人工智能而导致的犯罪进行明确界定,也就是说在从前的社会中不存在人工智能犯罪这一客观事物。但是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情况来看,我们还应当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将人工智能犯罪纳入我国《刑法》体系当中,避免在滥用人工智能的情况下导致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比如在当前的社会中,有许多不法分子通过推出人工智能产品的方式进行犯罪,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仅会损害人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对国家的核心利益造成影响,严重危害我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国家社会的稳定、快速发展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工作创造了巨大便利,这也是人工智能存在并发展的主要意义,而不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犯罪。如果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犯罪,该技术将会变成社会发展中的一颗定时炸弹,其存在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为了进一步维护国家安全,我们必须学会正确对人工智能所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避,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标准的情况下进行试用。我国从前在使用人工智能的过程中,缺少来自法律层面的约束,导致许多人工智能开展开发者利用这一法律漏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之后,能够对不法分子进行威慑,进一步保障了人工智能技术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合法性,充分发挥出人工智能技术推动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速度,降低了人工智能技术滥用过程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刑法》与其他法律不同,本身其就具有强大的威慑效果,对于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的不法分子有很大的威慑力,尤其是能够进一步维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可以有限避免滥用人工智能的现象出现,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会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消极影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规避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时还存在许多问题,并且刑法的完善度还不够,因此需要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现状深入社会进行调查,明确社会上现存的人工智能犯罪行为,逐渐加大惩罚力度,用《刑法》来对不法分子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使得人工智能技术成为一项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4]。《刑法》与其他法律实际上更具有威慑力,一般在使用《刑法》之后,如果《刑法》剥夺了犯人某项权利,那么该剥夺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说一旦利用《刑法》进行剥夺,被剥夺的权利将无法重新获取,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强化了《刑法》的威慑力,同时也可以确保不法分子在未来不敢再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将滥用人工智能当成是一种犯罪行为,能够有效避免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二)在《刑法》中增设人工智能事故罪

我们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过程中应当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具备的特殊性,所以只有最大限度保证人工智能开发者以及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才可以合理对人工智能的研发控制进行控制,并确保人工智能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采用法律的手段有效降低人工智能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危害性,尽可能减少实际应用过程中对社会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是充分挖掘人工智能技术正向价值的一种手段。首先,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确保相关人员在研发人工智能技术或开发人工智能产品的过程中,可以自主规避影响社会道德体系、价值体系的一些环节,进一步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提出的要求,避免在研发和开发人工智能技术的过程中,让该技术成为危害社会的一种产品。其次,人工智能差评在研发技术之后还需要进行相应测试,确保人工智能产品能够满足我国社会在法律、道德等层面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人工智能产品一旦出现了问题或发生了一些悖论性的问题,应当立即停止对产品的生产。同时在开发和生产人工智能产品的过程中,所涉及全部数据都必须具备较强的安全性,避免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品的过程中出现数据上的错误,有效规避人工智能不合理应用过程中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比如在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下,如果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者和使用者没有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通过增设新罪名的方式,对人工智能时代下出现的各类新型犯罪有良好的约束效果,它可以帮助我们有效规避人工时代下的各类刑事风险,进一步保障了人工智能使用中的合理性[5]。最后,对《刑法》进行完善,还应当充分考虑智能机器人的发展。比如在目前的刑法中,并没有将智能机器人囊括其中,在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进步的情况下,智能机器人可能会做出一些违背人意识的事情,从而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完善法律法规的方式,将智能机器人的设计、研发理念纳入相关法律体系中,对于智能机器人的设计、研发等环节起到了一定约束作用,避免智能机器人的后期行为超出人类掌控,从而对社会发展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时代下,我国想要有效规避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存在的刑事风险,采用合理的《刑法》应对措施,应当着重对当前时代背景下存在的所有关于人工智能犯罪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识到人工智能犯罪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在这个过程中,我国要深入对人工智能时代下产生的所有新型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了解,并明确不同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不断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确保在发生不同类型人工智能违法犯罪事件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刑法》应对作用,进一步减少滥用人工智能的现象,实现对人工智能的有效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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