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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在大学生法治教育中的“五位一体”运用

2021-11-25刘现华

法制博览 2021年35期
关键词:砍刀行凶五位一体

吕 慕 刘现华

(1.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山东 临沂 276002;2.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 250358)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普法工作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高校学生必须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1]案例教学法注重师生双向交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侧重能力培养,是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实践途径。而热点案例备受公众关注、社会反响强烈,更能起到良好、明显且紧贴时代现实的教育效果。发生于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热议,该案被最高检作为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发布。结合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实践,本文以此案为例,探讨热点案例在大学生法治教育中的“五位一体”运用。

一、以案说法:提出问题

这是热点案例运用的第一步,通过引入案例从而提出问题,因而该步内容为陈述、介绍案例案情并据此提出法律问题。

“以案说法”在此处有两层含义:一是“以案说”即说案,此处“说”的含义为述说、叙说、陈说,指陈述、叙述、说明案例情况;另一层含义为“说法”,此时“说”的含义理解为提说,即提到、说及,也就是介绍完案情后,随后提出问题。因而,以案说法的解读概而言之即为:说案及法。

如“昆山反杀案”的案情可陈述为: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某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某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刘某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某明,后被于某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某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处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对“昆山反杀案”案情的介绍宜以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最高检等公开发布的官方通报为准,以免出现事实上的偏差;二是对案情的引入除了口头、书面文字介绍外,辅之以图片、视频等方式更具视觉上的冲击力而有利于取得良好的直观效果;三是随后提出同授课内容相关的焦点问题:本案于某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二、以案释法:说明问题

这是热点案例运用的第二步,“释”指解释、说明,即阐释、解释、说明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并系统讲授相关法律知识和理论。这是热点案例在大学生法治教育运用中的基本环节。通常法律知识的理论讲授抽象直接、晦涩难懂,容易陷入教师机械灌输、学生被动接受的误区,起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而通过以案释法,“不仅可以更好地引起学生的共鸣和学习兴趣,更可以让学生在与同学的讨论互动中,深入掌握法律概念,提升运用概念分析问题的能力。”[2]

既然本案所涉问题为于某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藉此向学生讲授正当防卫的知识点,也即关于正当防卫基本理论的讲授。实践中可具体讲授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内容。本文以此举例略作展开: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可界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起因条件:客观地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注意厘清假想防卫;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注意区分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3.目的条件: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注意厘清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对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实施防卫行为;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三)正当防卫的法律责任: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区分为三种情形:1.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区分为两种情形:1.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处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讲授概念等内容应与我国《刑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讲授错误的情况;二是注意讲清其中容易产生模糊混淆的地方,比如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等情形;三是讲授法律责任时全盘统筹,比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刑事责任,而我国《民法典》则规定了其民事责任,因此要注意不同法律规定中法律责任的衔接。

三、以案析法:分析问题

这是热点案例运用的第三步,“析”指分析、解析,即讲解、分析案件与法律知识点之间的联系,突出似是而非问题的解析,在此环节要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讨论问题并回答学生困惑的问题,从而拨云见雾、解惑释疑。

这一步骤属于理论联系实际环节。此处着重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求同”,将案件事实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间进行联系、对应,同则相适;二是“析异”,重点分析案件事实中与理论不相符合、不能对应的地方。

比如“昆山反杀案”中于某明的行为如何定性就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1.构成正当防卫;2.构成防卫过当;3.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要达到对案件正确的定性,应当进行进一步细致的分析,从而解答困惑问题,得出正确结论。

首先,刘某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标准就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案刘某龙最开始的推搡、踢打行为不属于“行凶”,但从其手持管制砍刀击打于某明后,损害后果难以预料且能够轻易致人死伤,因而其行为性质已经升级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暴力犯罪。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并非指实际造成的后果,而是指危害可能。因而,司法实践中,判断侵害人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突发、危险的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非常理性的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应还原现场,追求行为的实质”[3]。本案中,刘某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某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其次,刘某龙的侵害行为是在“正在进行”的情况下被于某明反击并将其砍伤。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的标准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者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于某明抢到砍刀后,刘某龙立刻上前争夺,侵害行为没有停止;刘某龙受伤后又立刻跑向之前藏匿砍刀的汽车仍然存在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于某明此时作不间断的追击符合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需要,应当视为一个连续的防卫过程。

最后,刘某龙手持砍刀连续击打于某明,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于某明夺刀后,捅刺、砍击刘某龙的行为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于某明在抢到砍刀后实施上述反击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针对不法侵害人刘某龙的暴力行凶,于某明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刘某龙重伤而亡的结果,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亦即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于某明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正当防卫。

关于于某明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观点,其核心确认了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认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对此,不能单纯看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而要着重分析本案刘某龙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程度。如前所述,刘某龙手持砍刀这一管制刀具连续击打于某明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暴力犯罪,针对于此,于某明依法实施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了侵害人最终死亡的结果,也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

关于于某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其核心在于厘清于某明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以及该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合法目的还是故意伤害他人的非法目的。一方面,如果于某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在本案中则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如前所述,于某明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故不能因此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面,综观本案,当刘某龙持刀行凶时,于某明的人身安全面临不法侵害人的严重暴力危险,在抢到砍刀后捅刺、砍击刘某龙的行为并非双方相互斗殴,而系为了制止刘某龙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连续防卫行为,目的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因而于某明不存在故意伤害刘某龙的主观目的,当然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本案事发当晚公安机关虽然以“于某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但在查明上述事实、认定于某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又依法撤销了于某明故意伤害案。

四、以案比法:比较问题

这是热点案例运用的第四步,“比”指对比、比较。即结合教学内容对类似案件的异同关系进行对比、比较,从而做到由此及彼、去伪存真、举一反三,以期达到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强化印象的教育效果。

对类似案件的遴选宜本着三个原则:一是所选的对比案例应和正当防卫这一理论相关,而不能风马牛不相及;二是类似案例既可是热点案例,也可是现实生活中的切身问题,比如车位被他人车辆停放可以撞开吗、发生口角别人先动手打人能还击吗等等,还可以是学生提出来的相关案例;三是类似案件和本案例存在不同,从而才能启迪深入思考。

比如可比较另一热点案例——聊城于某案。在比较该两起案件时,一方面要按照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指出其间的共同点,另一方面要根据案情重点区别两起类似案件之间的不同之处,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通过上述比较可以避免学生对类似案件产生混淆,从而以正视听。

五、以案用法:解决问题

这是热点案例运用的第五步,“用”指运用、应用。即教育学生将其对法律知识点的掌握和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用到自身实践中去,从而学以致用。此处的“用”有两种解读:一是被动地用,即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而别违法,即“守法”,比如要遵守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别去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而让他人对自己实行正当防卫;二是主动地用,即“培养其依法维权的意识”[4],引导学生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比如当他人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时勇敢拿起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免受不法侵害。

对此,为了让学生进一步系统、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界定,可拓展、延伸相关教育内容,如向学生推送学习最高人民法院等于2020年8月28日公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最高法、最高院公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等,力求取得精准教育的效果。

人身安全等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面对来自不法侵害行为的威胁,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所以,教师在讲授时要注重引导学生认识到“实施正当防卫,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反而对社会有益”[5],进而鼓励学生主动运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勇于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大胆实施防卫救济,惩恶扬善,弘扬正气,切实维护自身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向社会释放正能量。

以上五方面中,以案说法是提出问题,重点是通过生动的案例导入所要讲授的内容;以案释法是释明问题,重点是关于正当防卫的理论讲授;以案析法是分析问题,重点是理论难点分析与案例实践的结合;以案比法是比较问题,重点是延伸拓展、发散鉴别;以案用法是解决问题,重点是学以致用、着眼于案例而立足于运用。该五个方面既包括热点案例的导入和抽象理论的讲授,也包括理论与案例的结合分析和疑点难点的比较剖析,还包括了实践应用指导,这五个环节逐一层层递进、每一步不可或缺,从而构成一条完整的问题链条和闭环整体,形成“五位一体”格局。从实践中看,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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