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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产业特点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探索构建

2021-11-24苑晓敏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技术性反垄断法规制

苑晓敏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拒绝交易数据、技术性搭售以及价格歧视行为危及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因而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可责性。但伴随着信息技术以及大数据技术的持续快速发展,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断发展以及变化,这些都给《反垄断法》法律规制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题。为深入全面地提升《反垄断法》的应用实效,也为了更好地提升《反垄断法》的规制水平,有必要充分全面地把握《反垄断法》的运行特征,深入精准地提升《反垄断法》的运用实效,真正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一、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以及主要危害

在信息技术深入全面发展的进程中,伴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持续快速化发展,数字平台的运用水平不断提升,数字平台的运用范围日益扩大。数字平台在广泛而全面应用的过程中,尚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尤其是表现为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说,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是较为多元化的,其产生的危害也较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拒绝交易数据行为

在社会发展的实践过程中,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产生的危害是较为严重的。在诸多的行为中,实施拒绝交易数据行为是较为常见的危害类型,其产生的危害也较为突出。民商事法律赋予经营者以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设置交易条件的权利,这是契约自由的应有之义,反垄断法律制度亦为该项权利划定合理的边界。可以说,实施拒绝交易数据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其主要的危害是较为集中且突出的。一方面,拒绝交易在数据领域中初见端倪。在数据领域中,拒绝交易的存在虽然并不多见,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反垄断机构的关注。拒绝交易在数据领域中的出现,其产生的危害是较为严重的,为科学全面地研判其危害,应该注重立足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实践,科学全面地保障数字平台的科学且合理化运用。另一方面,拒绝交易数据排斥竞争对手[1]。

(二)实施技术性搭售行为

在社会经济高效且快速发展的实践中,大数据平台的科学且广泛作用,在极大程度便利人们的生产生活的同时,也涌现出较为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在诸多的危害行为中,技术性搭售行为的出现,同样具有较大的危害。在某种程度上,搭售行为的出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成本的节约化,同时也能够推动互联网经济的深入发展。但与此同时,损害竞争的搭售行为,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出现垄断性竞争,继而破坏数字平台的高效且科学化运行。可以说,实施技术性搭售行为的出现,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较大的危害,其主要表现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数字平台实施技术性搭售行为屡禁不止,其产生的后果是较为严重的。在实践发展的过程中,这一技术性搭售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是多元化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深入全面地把握法律法规的特征,以此来更好地打击以及处置这一违法行为。第二,技术性搭售行为提高进入壁垒。在大数据技术持续快速发展的实践过程中,技术性搭售行为提高,在很大程度上进入了壁垒,同时也使得其产生的危害结果更加严重。特别是反竞争价格搭售行为,在实践过程中,可以通过杠杆效应挤压竞争者的生存空间从而提高进入壁垒。通过这样的方式,往往会给整个数字平台带来严重的压力,同时也会给其他的经营者带来较大的生存挑战。除此之外,反竞争搭售还会通过增加竞争对手的成本提高进入壁垒。当竞争对手的成本被不断提升后,那么对于垄断者而言是存在较大的利好的。

(三)实施价格歧视行为

在数字平台的运行发展实践中,价格歧视行为的出现,同样会对整个数字平台的高效且稳定化运行带来直观的影响与挑战,也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较大的扰动效应。在大数据时代平台,数字平台滥用行为的出现,由此引发的价格歧视行为等等具有较大的危害。一方面,价格歧视行为是广泛存在的。比如在大数据平台的运行过程中,为了吸引新用户,可能会通过一系列的价格优惠手段来进行竞争。以网络付款为例,当用户通过网络付款的方式来购买飞机票,或者预订宾馆房间时,因主观因素而选择退出重订,此时用户就可能面临着较高的成本风险。比如他们在购买机票而未付款后,当再次进行付款时,可能就会发现涨价了。在数字平台的运行过程中,价格歧视行为是普遍存在的。正因为价格歧视问题的存在,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另一方面,在数字平台的运行过程中,价格歧视行为的出现,可能会直接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数字平台的运行过程中,依托于详细而全面的信息数据,数字平台能够为不同的用户进行精准的画像,继而明确他们的消费行为,深入把握他们的消费需求,继而更好地进行消费研判以及分析等等。这些个性化的信息数据能够直观反馈消费者的特征,也能够为价格歧视等提供一定的信息支撑。在数字平台中,隐蔽性的价格歧视问题同样是较为突出的。所谓隐蔽性的价格歧视,就是指数字平台在实践过程中,能够以各类隐蔽的方式来进行价格歧视[2]。

二、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

在大数据背景下,积极有效地推动数字平台的高效且科学化发展,深入全面地把握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应该从《反垄断法》方面来进行科学且有效化的规制,以此来更好地提升数字平台的运用实效,真正推动数字平台的科学持续化发展。可以说,数字平台在具体的运行实践中,有必要从《反垄断法》层面来进行精准且全面化的法律规制。

(一)拒绝交易数据的反垄断规制对策

在数字平台的运行实践中,拒绝交易数据行为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较大的危害威胁。为卓有成效地保障数字平台的高效化运行,同时也为了更好地提升数字平台的运行力度,应该从《反垄断法》层面来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一方面,在实践运行的过程中,应该深入全面地把握拒绝交易数据的类型以及危害,行之有效地采用高效且科学化的规制对策。比如在具体的规制实践中,应该将必要设施原则引用于数据领域。依托于科学的原则,依赖于高效化的规制措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危害,同时,还能够全面保障数字平台的高效且稳定化运行。另一方面,在数字平台的运行实践中,应该严格限定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条件。在数字平台的运行过程中,相关且科学的适用条件是重要的前提,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在实施过程中,应该科学全面地保障数字平台的科学化运行,同时还应该有效规避可能出现的拒绝交易数据行为。

(二)技术性搭售的规制对策

在数字平台的运行实践中,技术性搭售行为的出现同样存在着较大的危害威胁。为卓有成效地提升技术性搭售行为的规制水平,有必要充分全面地建构完善化的规制对策,整体保障数字平台的科学且稳定化运行。一方面,在实践过程中,应该科学提高被告方的举证责任。在数字平台中,为防范可能出现的技术性搭售行为,应该实施被告方举证机制,全面提高被告方的举证责任,以此来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技术性搭售行为。另一方面,在实践过程中,还应该充分全面地完善相关的标准体系,明确需求标准,降低强制性标准等等[3]。

(三)价格歧视的规制对策

在数字平台的运行实践中,价格歧视行为的出现,影响着数字平台的高效且稳定化运行。为全方位保障数字平台的运行实效,应该注重科学有效地加强价格歧视行为的防范以及规制,依托于高效且科学的规制对策,全方位提升规制实效。

三、结论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字平台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其主要的行为产生的危害是较为严重的。为切实有效地提升反垄断规制的成效,应该结合具体化的问题以及危害等,科学精准地提升反垄断的规制实效以及力度,真正推动数字平台的高效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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