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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境及应对策略

2021-11-24赵甜甜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本土化法学评估

赵甜甜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81)

在新形势下,针对法律教学模式而言,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创新,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越来越广泛地应用诊所式教学模式,确保法学专业学生在虚拟或者真实的“法律诊所”中,在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教师的引导之下,为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相对应的法律帮助和咨询,对其法律问题进行相对应的“诊断”,并且开出相对应的“处方”,进而确保相关法律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为其提供更切实可行的无偿法律援助服务。最后,教师结合学生代理的案件质量进行相对应的评价。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教学模式在我国的本土化转换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困境。据此,有必要针对该模式的困境和解决对策等内容进行剖析[1]。

一、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法律文化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诞生的,在法律文化以及职业教育等方面,更加关注学生的职业教育,使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得到充分的增强和培养,以此引导学生用法律职业者的角度去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然而,在我国的法律文化方面主要受到大陆法系文化的影响,对于学生往往更加关注学术方面或者社会法律问题的培养[2],成文法典传统为这样的法律文化和教育理念提供了支撑,更加关注法律方面的逻辑性、理论性和概念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导致我们的法律教育者往往重视理论的灌输,对于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并没有高度重视。

(二)法学教育评价模式不够健全完善

在我们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往往采取的评价体系是评估讲授式教学模式和教师考核晋升的评价标准,并没有充分确立相对应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评估体系,因此从整体来看,法学教育评估模式和方法不够科学合理,整体的体系不够优化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使得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削足适履”问题,并没有严格评估诊所式法律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具体效果,同时对于教师的实际工作量和贡献量也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进而导致评估和检测不够科学可行。

(三)在教学模式的推行过程中缺乏足够的物质保障

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推进过程中,需要匹配与之相对应的各类物质要素和保障,这样才能进一步有效推行各项工作并取得应有的实效。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经费不足、师资欠缺、案例不够完善等相关方面的问题,这类情况导致法律诊所运行过程中面临严峻挑战。在师资、设施、经费支持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该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很难切实推进,由此使得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本土化推进工作往往面临严重阻碍[3],

(四)法律诊所责任承担存在一定的问题

诊所式法律学生在代理案件中,往往因为过错使当事人受到一定的损失,此类责任由谁承担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明确。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本土化策略

(一)转变法学教育观念,在法律文化方面进一步有效优化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在法律教育领域有向美国转向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法律教育而言,在内在的本质层面来看,要充分认识到我国法学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法学本身的实践性和理性内容,它不只是一套可以自治的知识体系,同时更要把问题作为基本的导向,针对社会的冲突或者矛盾进行切实的解决。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过程中,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文化体系方面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融入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对其精华部分进行有效的吸收,在具体的人才培养过程中不能只是培养法学家,更要着重培养具备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例如,要培养高质量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相关职业者,针对传统的法学文化和教育观念进行有效转变,确保法律的职业教育和法学教育能够有效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而确保诊所法律教学模式能够呈现出更加明显的本土化成效[4]。

(二)针对法学教育评价模式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创新

针对诊所法律教学模式而言,要想体现出本土化的效果,要着重做好教育评价模式方面的改进和创新,更加关注学生实践学习能力和应用技能的评价。在具体的评价过程中,要掌握活动评价的优势和应用效能,切实有效地做好学生自我评价以及学生之间的评价、教师的评价等工作;同时也要充分体现出当事人对于学生的评价等等,确保评价标准更切实可行,更加关注学生思考的质量和实践的能力。同时也要着重做好代理案件的区分工作,进一步评估和判断学生的法律理论素养和实践行为,使其具备良好的职业习惯,充分做好全过程、动态化、职业化的评价和考核,以此提升诊所式法律教学评估效果。

(三)为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本土化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在经费师资等相关方面有效增强

在实践的过程中,要充分做好资金的筹措工作,确保该教学模式的有效推进和本土化转化,有足够的社会资源和资金支持。同时也要通过舆论的力量,着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使社会各界高度重视该教学模式的重要性和要求,且在师资力量以及案例来源等相关方面进行充分的供应,使其基础得到充分的夯实。高校方面要为法律诊所的有效推行提供必要的保障,并且把诊所的运行效果纳入评估范畴之内,构建多元化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方式,以此体现出诊所代理案件的社会影响和优势,进而提升高校的形象和声誉。

(四)建立法律诊所特殊的责任制度

针对高校法律诊所来说,在针对学生的代理案件进行考证的过程中,因为学生某方面的过错导致当事人受到一定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充分体现出法律诊所的特殊性,因此要进行特殊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等相关内容。因为法律诊所从根本来讲并没有相对应的法人资格,因此无法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所涉及的责任由学校、学生、指导教师等任何一方进行承担,都不够科学合理。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要结合具体情况确保相关责任承担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着重把握平衡点,确保法律政策责任制度能够充分体现出应有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操作过程中可以有效利用实际的案件代理事项来进行有效应对和处理。如果完成一件成功的诉讼,在法律政策方面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既在当事人承受范围之内,也可以为后续应用提供必要的支持,以此能够构建起一个责任风险基金。如果学生因为自身的原因出现一定程度的错误,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诊所可以从既定的基金中按照相应的比例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虽然这种赔偿的金额不能完全意义上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但是也有一定程度的抚慰性质,这样可以使当事人的心理得到相对的平衡,同时也可以使其损失得到充分的减少。相对来讲,这是一种比较折中的解决方式,在不免去学生的代理风险的同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也不会严重影响诊所的运行,呈现出比较良好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进而使相应的责任机制可以更科学合理,有可行性[5]。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能够充分看出,在当前的法学教育工作进一步有效进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是十分关键的内容,也是一种创新之举。在对该教学模式进行应用的过程中,要充分做好本土化反思工作,明确本土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然后行之有效地应对和处理,落实相对应的可行性对策,进而充分确保该教学模式能够呈现出应有的效能和价值,促进我国的法学教学体系和评估体系更为健全完善,培养出更高质量的具备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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