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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措施分析

2021-11-24桑莉莉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背景

桑莉莉

(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甘肃 嘉峪关 735100)

目前阶段下,我国和全世界的信息发展程度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阶段,标志着其走进了大数据社会,互联网技术及相关科技的发展,更是给我国的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提供了最基础的保障。大数据背景下,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人们都在享受着科技与信息技术给生活带来的便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大数据背景下,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威胁到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部门及相关体系应该不断健全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并保证公民的相关信息能够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及发展背景中能够有一个综合的保护体系。

一、《刑法》意义上个人信息的界定

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法律体系内明确规定了其受保护的必要性,即使在当前高度信息化的社会背景中,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对民众的基本信息进行买卖。特别是在《刑法》体系内,更是对出售相关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在《刑法》角度上看,个人信息就是包含我国公民个人基本情况的一般或特殊信息,是一个公民的基本代码。个人信息的安全,会直接影响到公民个人的基本与正常生活,因此在我国的《刑法》中特别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制定了保护措施。此外,在大数据背景下,《刑法》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依旧有着进行保护与管理的职责,因公民的个人信息流动性变得更加明显,并且信息的开放程度也在进一步加深[1]。在有关个人信息的界定和保护工作中,应该在更加科学与现代化的视域下开展相关工作,并且在一般情况下针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会由于部门法的不同而产生区别。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个人信息犯罪的活动,刑法与民法会给出不同的定责,进而也会产生不同的处罚措施。在《刑法》角度下,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上,也就是个人信息的识别性和法益关联性。这两种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是《刑法》视域下进行保护的基本出发点与落脚点。

二、大数据时代中个人信息存在的隐患

(一)数据所属单位成为最大的漏洞

在大数据背景下,客户的个人信息、喜好以及需求等,都是诸多企业所需要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以信息主导的社会组成形式就充分地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衬托出来。在当前时代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具有较高的价值,特别是在互联网平台等诸多现代化信息平台建设中,对公民的个人信息的需求程度更是在不断提高。因此,在这一视域下进行分析,大数据已然成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个主要区域。但是,基于当下的生活方式与信息发展背景,每个公民的生活都离不开大数据及相关信息技术的影响,这也就造成公民的个人信息将面对更加严峻的安全问题。例如,在目前阶段下,网购已经成为一项十分普遍的网络行为,但是在网购的过程中需要用户用自身的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在注册后,网购平台对每个用户的个人信息有着怎样的保护与管理就成为影响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一个主要因素。与此相类似的情况尚有很多,这些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行为,都在时时刻刻给公民的个人信息带来严重的威胁。

依旧以网购为例,在进行网络购物的过程中,一般的平台会要求用户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姓名、电话号等作为注册用户的入门通行证。一旦用户使用这些基本信息注册会员身份后,这些信息就会被网购平台所记录和储存。在这一过程中,先排除网购平台是否有出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面对如此大量的信息保管中,网购平台处于网络环境中很容易遭受黑客或者是不法分子的攻击的境地,进而导致注册会员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另外,在网购的过程中,同样需要使用到个人信息,为了确保会员能够正常收到货物,在填写收件人地址的时候更是需要涉及到个人的实际住址。结合上述注册时所需要的个人信息,此时公民的个人信息已经基本全部裸露在外,严重威胁到信息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二)网上定位共享与信息保护难以制衡

任何一项新生事物的出现,都有着其自身的优势与弊端,在大数据背景下,如果不良网站或者是平台将造福用户当做幌子,进而对用户的行为进行记录与追踪,这一行为是否威胁到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但是,在实际的大数据环境中,很多现代化技术在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确实给公民的生活带来了较大的便利。针对这一情况,在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过程中就会处于界定不清的状态下,进而导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处于模糊不清的情况。

三、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措施分析

(一)提升广大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刑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依旧离不开公民自身安全意识与信息保护意识的提高,因此,在《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视角下,还需要提升广大公民自身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相比之下,公民自身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能够有效地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在当前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趋势下,公民自身更是要认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网络环境始终是一个虚拟的环境,用真实的个人信息换取虚拟环境中的娱乐始终是一项具备较高风险的行为。所以,公民在运用自己的信息进行网络行为时,一定要综合衡量网络环境中的安全性,并斟酌是否能够将个人信息交给对方。例如,在进行网络活动中,面对来历不明、用途不明的网站或者是页面,用户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随意将自身的信息拿去进行网络注册。

(二)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冲突

我国政府机关在相关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其有权利对公民的信息进行公开或者是部分公开。但是,这一工作要求与《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就产生了一定的冲突,需要进行有效的协调。倘若政府部门滥用自己的职权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公开,毋庸置疑,该行为必定是不符合部门规定的,一旦有关职员将这些不法获得的信息进行出售或者是换取利益,这一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是,在不影响政府实际工作的前提下,应该怎样协调针对个人信息之间的矛盾关系呢?这就需要严格规范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范围与职能范围,并且还需要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行径进行有效的监督,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与国际接轨,开展跨境保护

目前阶段下我国与国际联系越发密切,在这样的背景下,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到国际环境中有着较大概率。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刑法》视角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过程中,还需要积极与国际取得联系,共同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此外,很多国外的不法分子会对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产生较大的威胁,针对这一情况,《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同样需要拓展到国际环境中,通过制定国家与国家之间公约的方式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个人信息。

(四)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刑法》保护体系

最后,在法律层面上,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现有的《刑法》保护体系进行完善与健全。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原有的法律法规在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面对这种情况,法律体系要想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则会面临很大的难度。因此,我国需要结合当下大数据环境与时代背景,将法律体系建设与大数据背景进行有机联系,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高效保护[3]。

四、结语

在大数据背景下,《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并且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在面临着更多的安全隐患。基于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及公民个人一定要重视起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对信息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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