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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发展的思考

2021-11-24林秋红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争议纠纷矛盾

林秋红

(泉州市价格认定局,福建 泉州 362000)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因为当事人向相关的价格部门进行了申请,由价格部门来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情况,参考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来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公平、平等的处理,以此来避免当事人因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方面的不公造成的不良损失[1]。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主要是由相关部门向社会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方面的调解服务,通过这种方式来规范市场价格、维护市场双向主体的利益,构建规范、健康的市场秩序,创建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在近些年的发展中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效,为社会主义市场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一、推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价值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最为主要的目的是调解市场价格纠纷和争议,让市场价格以一种公平、规范的方式发展,价格纠纷矛盾的发生,不仅会影响到价格双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会加速社会矛盾的激化,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各个领域的改革和发展都得到了全面的提升,改革创新工作也进入了攻坚阶段,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利益关系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各种矛盾越发凸显,涉及的范围和主体比较多,所以,需要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来消除矛盾,为改革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在众多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中包括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和诉讼等,其中非诉讼调解有着灵活、便捷和高效等优势,所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中央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中明确地指出了要优先实施调解,并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实施调解,充分发挥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重要价值。另外,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中,再一次强调了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在非诉讼调解中,其主体包括了居委会调解组织、人民法院、行业协会、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住建部门,以及信访部门和工青妇组织等等。在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中,经常会蕴含着众多的价格纠纷问题,价格矛盾、价格争议等问题,因此,在解决这些纠纷和矛盾的过程中,需要以价格矛盾作为出发点,通过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来缓解价格纠纷和各种价格矛盾[2]。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对调解社会矛盾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中,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高效、快捷、专业的工作机制。比如,在一些城市的一些社区中建立了调解站点,通过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站的方式来充分地发挥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优势和作用,解决社区中价格纠纷争议问题,缓解了一些不必要矛盾的发生。另外,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应用,对于社会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价值。比如,在江苏省中,有上千的价格专业调解人员,这使得价格调解人员带动了更多人员的兼职调解队伍发展,促进了调解工作的发展;又比如,山东省实现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服务范围的扩大化发展,把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从城市中拓展向了农村,实现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缓解了社会中各种价格矛盾,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二、推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顶层设计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需要不断地加强和完善顶层设计,不断优化相关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法规文件的方式来明确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制的相关内容。第一,要促进价格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立法,加快完整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立法的形成和出台。要把相关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以规范化的文件形式制定出来,并形成价格认定机构的重要参考标准,同时纳入相关的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中,作为价格认定机构和部门实施工作的原则参考,以程序化、规范化的方式来指导价格认定机构和部门今后的工作,形成规范化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价格认定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和制度化的快速发展[3]。第二,还要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立法中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性质,把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纳入行政调解工作范畴中,通过这种方式来明确工作性质,解决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出现的各种不利影响。

(二)发挥出社会协同治理的作用

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有效开展过程中,要充分地发挥出治理协同联动性,和诉讼调解实现很好的衔接。相关的部门和机构在进行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中,要夯实调解基础,明确调解的定位,选择科学的调解方式、调解内容,加强和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出各个部门的作用和价值,解决主要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在推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和其他社会调解的过程中,价格认定部门和机构要多和法院诉讼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争取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和法院诉讼服务体系进行充分的衔接,承担起法院诉讼前关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职责[4]。首先,相关的价格认定机构、部门和相关的人员还要借助于法院调解平台的优势来建立起特邀调解员名册,在名册中纳入社会中优秀的调解人员,借助于社会调解人员的力量来推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其次,还要不断提升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明确其司法地位,提升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司法效力。最后,还要借助于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和力量来对线上线下的调解资源进行整合,完善人民法院线上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和线下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有效衔接,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重要的保障。

(三)重视行政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重视行政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提升价格认定机构的硬核形象。要重视对诉讼和非诉讼衔接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例如,价格认定机构和相关的价格管理部门等要对相关的刑事案件以及相关的民事赔偿、治安案件等中的价格争议问题实施调解工作,以此来减少案件的升级,避免次生案件的发生。此外,还要针对纳税人和征税机关在税基方面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进行协助,充分发挥出税负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国家税收工作的有序进行,实现各种资源的优质配置,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创建更好的基础保障。

三、结语

现阶段,我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是,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良好发展,各个部门和相关的结构组织仍然需要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深入研究,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来促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发展,为我国市场稳定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创建良好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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