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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套路贷”综合防控路径构想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套路贷在校学生套路

李 丽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 401331)

“套路贷”本身并非刑法罪名,而是指“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1]。近几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套路贷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针对在校学生的校园“套路贷”仍有发生。对此,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符合在校学生身心特点的综合防控格局,以进一步提高治理效果。

一、校园“套路贷”的整体情况

(一)“套路贷”犯罪的现实危害

当前,“套路贷”犯罪惩防形势仍较为严峻。在犯罪数量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人大工作报告提到,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坚决惩治“套路贷”“校园贷”所涉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起诉2973人。在个罪规模方面,有学者调研到,2018年6月浙江某警方破获的系列“套路贷”案件中“团伙成员近300人,涉案金额上亿元,受害人遍布全国达数千人”。[2]在犯罪恶性方面,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承受其他伤害的恶性案件层出不穷,裸贷、自杀、强迫卖淫等恶果屡见报道。

发生在校园内的“套路贷”也不在少数。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消费欲望比较强烈,很容易受到‘校园贷’的蛊惑,再加上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贷款审核手续和放款流程相对简化”。[3]

(二)校园“套路贷”的主要特点

就校园套路贷来讲,除具有“套路贷”的一般特点,还有一定的“校园”特色。主要包括:

一是在对象上以在校高校学生为主。高校大学生多为成年人,接触社会增多,家庭和学校管控力减弱,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但对社会认知尚未成熟,反倒易受“套路贷”欺骗。

二是在胁迫方式上相对集中。包括主要针对女大学生的裸贷,以暴露隐私胁迫;通过掌握大学生亲友、老师、同学等通信方式,“电话轰炸”式胁迫;通过连续跟踪、语言恐吓的软暴力式胁迫等等。

三是初贷金额往往较小。“校园贷”往往是学生因购买手机、衣服、化妆品等相对小额消费而提起,金额集中在数千元。但一旦陷入“套路贷”,则很快会累积至数万甚至数十万的金额。当然,也有部分为创业而陷入“套路贷”,但数量相对较少。

四是有被害人转化为“施害人”情形发生。在校园贷案件中,往往有在校学生参与犯罪。一种是在校生主动参与“套路贷”犯罪,实施发放广告、介绍同学、提供担保等帮助犯罪行为。另一种是被“套路”以后,受犯罪人胁迫,为偿还贷款而被迫参与犯罪。

二、校园“套路贷”的实务分析

(一)校园“套路贷”的法律定性

“套路贷”形似高利贷,但两者又有根本区别。整体来看,一是高利贷主要以非法侵占被害人贷款利息为目的。而“套路贷”的目的不仅是骗取高额利息,更是抱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原有财产的目的。二是高利贷主要侵害经济方面的金融管理秩序,“套路贷”往往涉及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三是高利贷一般没有“甩单”“平账”等套路,而“套路贷”则是通过套路操作,不断拔高累积债务。四是高利贷一般不会人为制造还债违约,而“套路贷”往往伴随犯罪人故意制造还款障碍,促使被害人还款违约。

“套路贷”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卖淫罪、虚假诉讼罪、伪证罪等等。在适用法律时,不仅要考虑适用哪些罪名,还要考虑罪名之间的竞合关系,包括牵连犯、法条竞合犯等。

(二)校园“套路贷”的司法应对

基于“套路贷”往往涉嫌犯罪的特点,实务中对“套路贷”的防范打击主要通过刑事司法进行。

一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套路贷”的规范性文件。中央,各省级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都制定了系列文件。如浙江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2018年3月颁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19年7月颁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等。

另一方面,开展了一系列严厉的专项打击行动。如2019年4月10日,“浙江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专题研究部署依法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工作。”[4]会议强调,要将依法打击“套路贷”犯罪作为扫黑除恶攻坚年的重中之重,依法彻底扫除“套路贷”违法犯罪。

(三)校园“套路贷”的惩防不足

如上所述,校园“套路贷”有区别于一般“套路贷”的特殊性。目前来看,对于校园“套路贷”的防治针对性不强,综合防控体系尚不健全。一是司法实务中出台的文件和组织的专项行动大多是针对一般“套路贷”,并没有对校园“套路贷”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二是仍以司法打击为主,政府、学校、社会等参与不足。这导致目前校园“套路贷”防范的效果不尽如人意,需继续完善。总之,对于校园“套路贷”的惩防应当坚持有别于一般“套路贷”的特殊措施,充分考虑在校大学生的成长特点,坚持政府、司法、学校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综合防控,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三、校园“套路贷”的综合防控

(一)政府参与防控的思路

对于校园“套路贷”的防控,政府机关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为在校学生提供合理的金融支持,二是做好社会面的普法宣传。前者是帮助在校学生消除资金困难,后者在社会中营造抵制校园“套路贷”的健康氛围。具体来讲,在金融支持方面,针对在校生需求,如贫困生正常学习和生活费用、就业创业费用等提供合理的金融保障。因为,大学生也有一定的信贷需求,“但是长期以来,学生的这种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和重视”。[5]而在社会面宣传上,考虑到政府部门覆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由政府主导展开校园“套路贷”宣传,更能保障宣传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二)司法参与防控的思路

司法机关打击防范“校园贷”需从以下两方面加强:一是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二是坚持做好司法综合保护。前者主要针对犯罪人,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惩处,后者主要针对被害人,确保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在依法严厉打击方面,要侧重法律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即应当加强侦查,确保此类犯罪及时、全面侦破;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和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统一。在司法综合保护方面,要注意保护的全面性。往常的司法综合保护多集中在未成年被害人。实际上,在校大学生即便年龄已达成年,也相差不远,仍具有与未成年人相似的心智特点。与此同时,还要注重物质和精神的双向保护。

(三)学校参与防控的思路

学校与学生接触最为紧密,对学生信息掌握最多。学校参与“校园贷”防控应侧重以下两方面:一是掌握学生经济状况和消费信息,做好风险预判;二是做好学校内教育,并将家庭纳入宣传教育对象。一方面,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教师-辅导员-学生会-班级学生干部-宿舍长”这一体系的优势,及时全面了解学生基本情况,重点关注突然出现不正常的大额消费、突然进入学校的贷款信息、突然异常的学生作息或情绪等情形。另一方面,在全校开展“套路贷”防范安全知识讲座。尤其是邀请法官、检察官等法律知识充分、实务案例丰富的人员进校园做普法宣讲。同时,督促家长关注学生生活和学习状态,通过家庭传播知识到学生。

(四)社会参与防控的思路

社会参与防控主要是发挥其两方面特点:一是能量范围更广大;二是学生接受度更高。所谓能量范围更广,如社会中心理辅导资源较多,可由政府引导或直接购买用来服务学生群体,以提高针对在校学生的心理辅导能力。所谓学生接受度更高,毕竟社会是学生走出学校后的必经一步。大多学生对社会生活怀有良好期许。可由企业在接受实习、招聘宣讲等活动中了解学生状况、评估校园“套路贷”风险,防范化解“校园贷”犯罪因素。

总之,校园“套路贷”形式隐蔽、危害性大,需要予以严密防控。考虑到在校学生的身心特点,应当发动政府、司法、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力量,形成综合防控的大格局,既要做好事前预防,让更少学生成为被害者,也要做好事后帮教,让受害学生尽快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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