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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行业的民商法保障

2021-11-24胡福强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民商事民商法网络平台

胡福强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随着信息革命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互联网技术也逐渐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其中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应用技术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1]电子商务行业也应运而生,对我国居民的购物方式进行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但是,这一行业的行业规范依然存在较多缺陷,民商法作为我国居民生活的基本法,应当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坚固的法律保障。

一、电子商务行业对民商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民商事主体更新

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民商事主体较为明确,包括客户、商户、供应商等,但是,电子商务的交易中,出现了新的民商事主体,包括运输物流公司、网络商户等。在传统的民商法体系中,这些出现的新型民商事主体的资格则难以明确。因此,在电子商务行业中所出现的新的民商事主体,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然后,对于如何区分电子商务中新出现的主体,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定义。除此之外,针对新型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性确认,由于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目前并没有标准的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因此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确认和判断。电子商务所依赖的网络平台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模糊性,且电子商务涉及领域非常广泛,也导致了电子商务的民商事主体不断更新。

(二)民商事法律关系更新

以往出现的交易关系与目前电子商务行业所出现的交易关系存在较大的区别,相对来说,电子商务的交易关系是一种交易程式关系。因此,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应当对此进行完善。具体来说,第一,包括对于电子信息,例如电子签章的意识表示承认以及意思自治的法律效力。第二,则是针对电子商务的信息交易中的权利义务确认及其纠纷解决机制[2]。然后是针对电子信息合同的形式效力认定及其规范形式。最后则是电子资金划拨的相关纠纷解决及约束规范。除此之外,当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时的电子证据及其信息安全也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三)影响交易流程和方式

电子商务所依赖的平台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平台,这是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交易方式的主要方面,也因此对交易的流程和方式产生了较大影响。电子商务的信息传递媒介以网络平台为主,因此,网络的稳定和坚固是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基础保障,而由于网络平台和技术产生的纠纷则难以确认和解决[3],这是网络技术的小规模领域限制和低门槛的控制难度导致的。在这一情况下,电子商务的相关纠纷和客户的合法权益难以解决和维护。

二、电子商务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现状

(一)民商法完善程度落后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互联网技术的可应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成为影响我国人民日常生活的重要方面。因此,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应当完善针对网络技术的属性与价值的确认和重视。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民商法法律体系建设中,存在以下几个缺陷。第一,缺乏针对虚假交易问题而进行的完整的操作认证体系,难以辨别平台资质[4]。第二,缺乏传统交易方式的发展途径,导致传统交易方式在网络时代难以生存。第三,难以避免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的虚拟性与模糊性所带来的风险问题。上述问题是我国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当前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障碍。

(二)电子商务行业国内外规范不统一

电子商务以网络为平台,突破了传统交易行业的地缘限制,是一种国际化的交易方式。但是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全面与国际规范进行接轨,尤其在民商法法律体系方面,国内外规范和标准存在偏差,大大限制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速度,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国内外交流发展。

(三)民法法律规范不完整

电子商务领域逐渐拓宽到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形式和操作方式。其中,在金融领域则出现了网上理财和网上银行等,这些形式并没有明确纳入我国的民法法律体系中,也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这些问题导致了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业务难以正常开展,各新型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

三、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保障的措施

(一)加快电子商务领域立法效率

电子商务极大地便利了我国居民的消费体验,完善了我国的市场经济机制,对我国的市场建设带来了更大的活力。然而由于电子商务领域发展过于迅速,法律制度难以及时跟上,所以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实际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很难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因此,应当加快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效率,建立起切实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保护体系。应当结合电子商务行业的实际情况,立足于民商法的特点,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和改进。在国际上,电子商务有关的国际贸易已经有了具体的部分规范,并且得到了小范围试点应用。从总体情况来看,根据大众调查数据,大部分人对于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的了解较少,而电子商务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则更加重视电子商务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世界范围内,美国和新加坡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则相对领先,相关的应用领域也比较完善。

(二)明确新型民商事主体资格

确定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资格是推动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这些民商事主体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处于主要地位,但传统的交易体系却不包括这些主体,因此,相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也没有对这些新型的民商事主体的资格予以明确的确认。这是由于电子商务的民商事主体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同时其借以表现的形式又是网络平台,对于网络平台及其中网络商户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关系难以确认,对于民商事主体的识别也出现了技术上的困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民商事法律应当完善主体资格确认的相关规范,同时,积极开展与技术部门的合作,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对相关主体进行追踪调查,其中最关键的是对于网络平台的主体身份进行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对于网络商户的调查。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起电子商务行业市场准入机制,明确划分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性,约束非法主体,对符合法律规范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更加完善的保护。

(三)推动国内外电子商务行业标准接轨

在电子商务行业中,我国与其他各国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电子商务的贸易活动开展又具有明确的国际性。因此,我国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同时,应当注意与国际上其他国家之间处于公平关系,注重国际上的协调性。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推动行业标准一致性,从而促使国内外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全面接轨。WTO作为国际贸易范围内各国公认的行业统一标准,对于国际电子商务行业的相关规范,不论是实体经济范围还是虚拟经济,都有较为完善的规定[5]。我国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规范建设可以在较多方面参考WTO相关的行业规范。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交易规则。安全认证规则是电子商务法律完善的重要方面,主要应当完善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和认证等,还应当明确CA中心机构的主体资格。第二,电子单证和数据电文规则。主要包括针对电子单证、电子合同和证据的法律效力认定。第三,电子支付规则。主要包括规范电子支付规定,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第四,权利救济机制。包括仲裁协议的规范化和常规化。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相关民商法规范存在新型主体资格、法律关系和体系等多方面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民商事法律规范,并且推动国内外行业标准的接轨,使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走上国际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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