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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法律要点研究

2021-11-24高琨琦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合法利息

高琨琦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民间借贷行为所涉及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普通的民事主体,还包括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随着科技的发展,当前的民间借贷行为相比较前期来说也更加便利,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面临着更多的取证难题。笔者日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相关案件的数量处于逐年递增的趋势。

一、司法程序要点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先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性质,以及当前实务界比较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从此类案件的法律定性上来看,民间借贷纠纷,主要指的是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由于借款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想要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要考察以下的几个构成要件。第一,主体需要合法。该种行为所涉及的自然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作为贷款人的非金融机构企业,应该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也应该与法律规定相一致。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实务中部分企业为了促进资金流通,可能会寻找自然人进行代为放款、代为借贷的行为。在实务中需要结合自然人与企业的关系,以及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考察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问题,从而判断借贷行为是否合法。第二,资金的来源与用途是合法的。如果资金来源不合法,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行为,如果资金用途违反法律规定,也会影响民间借贷的合法认定。第三,民间借贷的利息需要合法,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第四,当事人需要持有大额借款收据,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应对举证困难的问题,也能够提高司法效率[1]。

从当前实务界争议性问题上看,当前主要问题有管辖争议、受理问题,以及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第一,就管辖方面看,当前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适用问题。虽然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对于“接受货币一方”作出了明确的认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两种可以适用的情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既可以被理解为出借人所在地,也可以被理解为借款人所在地,不同的情形很有可能会影响相关争议问题的认定。第二,就受理方面看,人民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原告应当提供书面借据,在没有或者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否则人民法院很有可能裁定不予受理。第三,就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来看,司法解释中明确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旦受理,需要先发布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在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应诉的,如果债务关系明确,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如果债务关系无法查明,法院应该中止诉讼。而从实践中来看,虽然有部分法院在债务关系不明确时会按照举证规则进行处理,但是大部分法院仍然会在此情况下选择中止诉讼,以此来保证司法公正。

二、举证责任分配

在民事诉讼类案件中一直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仍然是依照这一举证原则。不过综合实践现状来看,在此类案件中仍然存在着举证责任分配困难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情形,进而影响举证责任分配,如债权人有借据而无付款凭证、债权人有付款凭证但无借据、被告抗辩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等[2]。为此,最高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此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情况。在此类案件中,出借人想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需要同时出具事实原因,如借款原因,和实物证据,如收据、欠条等,否则出借人可能会由于举证不足而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债务人以已偿还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债务人需要对于抗辩主张提供证据。需要明确的是,此种情况并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而是要求债务人从自身的角度提出本证,进而证明自己所提出的抗辩事由是成立的。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同样需要依法、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双方的财产变动情况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成立、借贷金额以及其他具体情况。在实践中还存在着部分案件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笔者日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民间借贷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部分证据结构类似的案件,其裁判结果却是大相径庭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同时也需要依法查明事实,避免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

三、相关利息争议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还有可能会涉及一些利息争议,这主要涉及利息的计算规则,以及偿还顺序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了合法利息的具体范围,但是在实务中如何认定范围、如何解决相关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讨论。

利息的计算规则主要包括单利、复利两种,单利的计算方法是本金乘以利率乘以时间,所得利息是不包括所得人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而复利的计算方法是将所得利息加上人本金重复计算利息,即俗称的“利滚利”[3]。关于利息的偿还顺序问题,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债务人除了主债务外,还需要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对于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法的债务关系时也不得约定复利。但是从实践现状来看,当前仍然存在着违约金与利息混同或者重复计算、非金融机构主张运用复利约定利息等问题,还有部分非金融机构以其他名义征收高额利息,部分逾期利息计算比例已经超过24%,这些情形都需要实务业者在实践中进行甄别。

四、虚假借贷诉讼

不可否认,民间借贷行为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促进民事主体资金流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等因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但是在这其中,也有部分不法分子以民间借贷为名义,进行虚假借贷行为,此类虚假借贷诉讼的数量也呈现着逐年上升的趋势。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再加上债权债务关系外观相对较为简单、直接,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民间借贷这一行为从事商业行为,不法分子同样可以以民间借贷为掩护进行犯罪交易。此类虚假借贷诉讼在实践中同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方面,不法分子在从事进行非法交易时,可以通过民间借贷为掩护进行金钱交易,从而达到款物转移的目的,并使钱款能够以合法的理由汇入自己的账户。例如部分企业以借贷为名义向员工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向社会集资。另一方面,部分不法分子还会以虚假的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在通过司法手段获得确定判决的情况下,能够催促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债务人”履行虚假的还款义务,从而使己方获得款项,并继续达到不法目的。

五、结束语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悠久的历史,同时也更能够反映当前金融环境中的某一特征。结合当前社会发展趋势,以及现有的法律条文,对此类案件的实务要点进行深入剖析,希望能够帮助法律实务业者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当前的经济发展趋势。希望上述分析能够帮助这些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并在实践中落实司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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