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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1-11-24包圆圆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传承者活态文化遗产

包圆圆

(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 通辽 028000)

非遗作为人类世代传承、口传心授的潜在活态流传文化遗产,是人们共有的珍贵财富,也是全球各民族文化精神的延续。国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期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更好地开展。人类在创新文化的同时,也在对宝贵的留存文化遗产不停消解。为了增强非遗保护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则需对其保护问题予以考究。

一、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呈现的问题

(一)缺乏保护观念,参与主体不明确

当下,很多非遗作为民间留存的一类风俗文化,这类文化被文人称之为草根文化,长时间被人们所忽视,缺少对这种文化的保护工作,保护意识不强。很多保护机构和部门在保护工作中运用了太多的科学技术,使其本身的神秘气息和内在底蕴丧失,使其成为一种具备传统文化躯壳,丧失其本身的活态意义。而且身为非遗传承的村落人民缺乏保护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涵养,使非遗保护陷入困境。

(二)保护的重点和内容不明确,忽视精神涵养和传承主体的保护

现阶段,太多档案馆、博物馆等机构均设立了非遗保护基地,采用物质保护方法对非遗传承者以及非遗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这些保护对策太过偏于保护物质实体,而对其传承主体和精神内涵的保护涉及内容很少。非遗作为一类活态文化,在时代的不停变迁下,其本身依托的主体会随其变化而不断改变,为此,针对其非遗传承主体的关注和保护才是其保护关键和重点,而不应该倒置本末。

(三)保护方式偏失,异化状况严重

非遗保护分为动态和静态两种保护形式,前者是依赖市场运作和旅游开发,而后者是依赖档案馆和图书馆为主。非遗不管是在图书馆,还是在档案馆中,都是将非遗的固体形态局限陈列于室内,作为物质文化遗产,将其置于博物馆让众人参观。而在市场竞争和旅游开发上通常将非遗异化,让其充当“搭台”这种角色,随其知名度的上升而慢慢丧失本质和本真。民间文艺不停被“展示化”和“固态化”,让其本真和原生态被包装化,使其文艺单纯存留于外在躯壳之上,限制了其内在文化活性散发。

(四)脱离群众保护,忽视氛围的营造

非遗身为国内民族文化,是需要全体人民一同参与保护的动态活动。但是当下非遗已经被商业化,涉及了较多的经济利益,丧失了文化的本质和本真,使其原生态环境氛围弱化。此外,将其束缚于博物馆之内,然后利用科技方法,比如摄影和录音等方法向民众讲述,以此方式表演艺术,这样就不能将非遗本身的文化内涵显露出来,使得非遗文化脱离群众保护的前提,且未重视气氛营造。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动态静态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动态保护即经开发保护和教育传承这两种方法对非遗知识产权予以保护[1]。其中教育传承法就是将国内非遗融入中小学生的课程教材上,高等院校也可将非遗设置于选修课上,让非遗被广大学生认知。网络媒体可让广大群众对非遗知识产权充分认知,且形成一种自发、自主保护的积极性,潜移默化地养成保护非遗行为。而开发促进保护法即是经济旅游开发与市场竞争两种模式对其保护。比如参与市场商演、唱片、文艺表演等方式于市面上发行,还可让非遗文化继承人运用培养艺人方法进行其知识产权保护,让本身拥有技艺的人间艺术人成为当代追捧时尚的对象;非遗也可和当地旅游业开发出具备特色的旅游商品,吸引更多游玩者,以此保护非遗。

静态保护即为记忆保护的一种形式,传承和记忆方式主要依赖物化载体,运用档案馆、博物馆和非遗保护中心等方法对非遗进行保护,利用以上地方的优势可为非遗的保护提供有效空间和物质载体;采取数字化网络、录像、声音以及图片、文字等方式整体保护非遗,且进一步普及宣传,为非遗的传承提供共享和展示的舞台。同时加强法律建设,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在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重点强调传承者的保护

非遗传承者可谓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不单单是民族文艺、科技和历史知识的传承者,还是一个民族文化道德素养的关键载体。自久远的文字时代起,非遗的传承者就担任着整个民族的历史知识传承,对传承者保护即为对非遗的产权源头的保护。于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上,日本作为一个走在前方的国家,有太多需要国人去学习和借鉴之地。日本的政府部门每一年均会下发对应的补助金和扶持金,以改变传承者的生活品质,并对传承者进行培养。其将非遗的传承者作为人间珍宝,有各种认定机制,假若被认定为非遗传承者,则就表示其作品、绝技和技艺等被社会彻底认可,拥有超高价值,且享有十分崇高的地位。

(三)强化探索研究,健全保护机制

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从田野传承到今日一直都在不停地探索研究,运用保护机制可为其前提保障,创设点、线及面的综合网状保护机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保护机制,才可充分发挥其保护作用[2]。非遗保护综合机制囊括了管理机制、确认机制、评估机制、传承机制和知识产权专项保护机制。其中管理机制主要是针对不同参与者的义务和职责进行规定,以此构成保护基础。而政府部门作为非遗保护的核心力量,主要职责是发挥建档、普查、立法、保存、研究、弘扬和传承等作用。确认体系的主体是县城和乡镇保护管理中心,经田野研究,摸清底细,明确非遗的文化类型、价值、归属和特征、变化形态以及起源地等,明确该地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拥有者等。评估机制主要是专家团队构成的评估机构,对明确为非遗的产权进行价值和等级评估,并审议非遗,必要的话实地考察非遗状况。

(四)采取多元化的开发途径和保护方式

现阶段,国内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最普遍的方法即为政府的资金投入,用文物保护法对其进行保护,其作为对非遗保护的一种关键保护方式,针对本身掌握传承者的绝技如剪纸艺术、口琴艺术等,作为非遗慢慢留存下的固定文物,而使其自身的活态丧失。

而非遗作为一类活态的文化物质,经开发后对其保护,这样不单单可将其引入市场当中,使其在参与市场竞争后将其本身的活力激发,避免其即将消亡的境遇[3]。但不是所有的非遗均可融入市场,需要对其进入市场以前认真研究调查,然后经旅游开发的方法予以传承和保护。当下很多非遗处于消亡和灭绝状态,因此显得尤其珍贵。经过旅游活动将其本身的生存空间扩展,并提升其传播度,强化传承人的自身意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五)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国家的发展和我国公民的精神文明,以及物质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在经济发展越来越好的同时,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也必须有所提高。针对我国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本身生存环境丧失,使其丧失了文化遗产本身存在的文化历史意义和价值,且不会对其本身的存在有影响;但针对某些具备活态的非遗而言,其假若丧失了自身生存环境,则会如同失去自己存活的泥土一样,还需要当代现有的科学和技术方法对非遗的活态文化不停传承。为此,对非遗保护上必须客观明确认知某些功能变迁和活动背景的事实。要对其文化生态、社会生活等内容关注,将对应的社会氛围营造出来,尽可能地将全民的社会参与性调动起来,好比凤阳花鼓、陕北秧歌等,普遍都是经过人们民间参与力量自主传承下去的。

综上而言,为了让国内的非遗获得切实高效的保存、保护、发展和延续,需要对当代实行的知识产权法和非遗法充分应用,将交叉立体式的保护态势形成,尽可能地满足具备非遗的个人、团体、群体以及国家得到经济效益和精神效益,以此防止其余主体肆意商业化或者其余层面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和损害我国人民和民族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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