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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犯罪的功能分析及完善措施

2021-11-24林科杏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矫正对象犯罪

林科杏 廖 炜 刘 洋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213)

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犯罪问题突出,未成年犯罪约占整个刑事犯罪的70%左右,如何有效地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征为背景,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后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若干思考,并提出建言。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其特征

(一)未成年犯罪类型的多样化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犯罪的类型日趋多样化,罪名多集中在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显示,2014—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4569人,送审查起诉383414人。其中,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人数排名大幅度上升。[1]

(二)未成年犯罪低龄化

未成年人年龄主要为16和17周岁,以初中生为主,占比为62.62%。近几年来,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在2016—2018年10起具有代表性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年龄主要集中在12~14岁,其中八起案件的犯罪主体年龄在13及13岁以下,犯罪类型以杀人、纵火为主,个别案件同时出现性侵等行为。

(三)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黑恶化

我国未成年犯罪出现“团伙式”的作案模式,且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比例逐年增长。据分析,2015—2016年间涉黑犯罪被告人中14~18岁的被告人占比3.32%。[2]在公安机关的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中,有未成年人参与涉黑组织的占到近20%,未成年人涉案人数占总数7%左右。[3]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为2017年的六倍。

(四)未成年犯罪家庭原因的复杂化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报告显示,在近期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名前五。除此之外,过度溺爱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服刑的家庭、留守儿童家庭等,也出现了未成年犯罪的问题。在社会大环境下,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影响最大,家庭教育的缺失最终导致某些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二、社区矫正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分析

(一)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

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缺位的问题,我国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设置了特别规定。因未成年人具有不成熟、不稳定的生理、心理特征,第五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并根据未成年的特殊情况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对未成年人进行集中监管和教育,解决了管理缺位的问题。培养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矫正和特殊保护。

(二)健全未成年犯矫治社会工作

《社区矫正法》让社会力量介入矫治工作拥有明确法律依据,积极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为其顺利回归社会进行专业化帮扶。现代的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犯罪生理、心理特征,是社会矛盾的综合体现。有限的专职司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对未成年矫正需求,当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介入到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工作中,采用专业的科学方法,提供充分有效的矫治服务,极大地提高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效能。

(三)加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环境因素与个体因素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交互影响,其中家庭的因素影响最大,因不良的家庭因素,未成年人管教的缺失,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司法实践中,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工作亦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罪犯在社区矫正的环境下,并不脱离家庭的管教,当家庭成员作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时,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当监护人怠于或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的,有关部门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熟悉的家人进行教育,能够使未成年人罪犯放下戒备心理,轻松地与家庭成员进行有效沟通。而提升家人谈话技巧和教育能力,再对未成年矫正对象采取正确的管教方式,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强调未成年人平等的受教育、就业权利

《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犯的隐私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强调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矫正对象受教育、就业过程中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歧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该规定体现了我国重视未成年人平等的受教育、就业权利,提供更多条件让未成年矫正对象接受文化教育、学习职业技能,使其能够顺利重回校园、参加工作。强调未成年人平等的受教育和就业权利对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未成年社区矫正法律制定过于笼统

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已在去年开始实施,虽然设置了七个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条,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定的内容仍不够详细和具体,属于原则性规定,即未成年社区矫正立法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相应制度不系统不配套。目前我国在与未成年犯有关的社区矫正手段、矫正方案,特殊功能定位、分管分矫管理机制、社会调查、帮扶安置等内容上缺乏具体的操作。国家虽然明确鼓励和引导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但由于缺少配套措施,会在实践中出现诸多阻碍。政府、司法机关要借鉴国内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是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现实保障。

(二)未成年社区矫正执行人员未专业化

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社区矫正机构组成专门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设立专门部门或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部分地区缺少专门执法部门和专业执法人员,而培养专业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专业的监督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思想引导,最终实现未成年犯的矫治目的。与此同时,我国没有形成对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专业考核标准,社区矫正人员多数是兼职且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缺少科学规范化管理,加上社区群众参与程度不高、辅助作用较差,没有真正发挥改造教育未成年犯的作用,最终导致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改造效果不佳的局面。[4]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监管机制不健全

社区矫正措施是一种自由化的刑罚方式,如果社区矫正监管机制不健全,会使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与监察机制的保障。目前有些地区出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混乱、部门衔接困难、监管人员缺位等问题,导致矫正对象报到不及时甚至是脱离监管情况时常发生。矫正工作人员与监管人员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了解,信息无法共享,再加上各个社区矫正机构资源不统一,部分未成年矫正对象情况特殊和矫正难度不一,没有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量化标准,使得监督执法机关不能全面监督社区矫正整个过程,这些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监督职能的正常运转。[5]

四、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应对策

(一)健全相应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法规

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法律制定过于笼统的问题,我国应制定相关专门法律、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制定一套针对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的专门制度,让《社区矫正法》更具实际操作性来指导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分管分矫工作[6]。同时,对于各类社会主体如何具体介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各类参与矫正工作的社会主体资格及其各自的具体职责应进行必要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机关不仅仅注重对未成年犯矫正工作,也应体现具体的奖惩措施,故在社区矫正制度中增加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相关的奖惩规定,才能更好地促使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管理和教育。

此外,社会调查工作缺乏明确的条文规定,在实践中遇到评估工作形式化、评估程序简单化、评估结果主观化等问题。要完善社会调查评估制度,应明确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程序、统一规范社会调查评估材料,确定社会调查员的工作范围及职责,建立能够贯穿矫正全过程的社区调查评估机制。

(二)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执行人员专业水准

只有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专业水平,才能保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程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相关的监督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因要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专业化工作,新进人员需进行专门培训,可以从法律、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专业知识方面设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课程,并设置统一的考核标准,达到标准的人员才能成为一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建立定期的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为了组建一支强有力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团队,有关部门可向社会广泛招募专业法律人才以及熟悉未成年人工作的专家学者、公职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机构的整体工作效率,还能更好地体现对未成年犯的改造效果。[4]

(三)完善监督未成年社区矫正监管机制

第一,应建立专职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机制。目前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监管主体是检察机关,享有强制效力的监察手段,当矫正对象违反相关的监管规定时,检察机关可对矫正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相关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机关应当制定社区矫正监督的实施细则,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职能部门,明确专职监察人员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规范未成年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

第二,要健全未成年社区矫正的社会监督制度。社会监督起着辅助性监督作用,任何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团体均可监督未成年社区矫正程序的执行与实施,可防止监督主体腐败情况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监督制度需要法律的规范,应建立相应的社会监督奖惩制度,对于正面合理检举揭发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给予奖励,而通过网络媒体散布失实言论抨击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将追究相关个人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章规定,使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的发展获得了制度上的保障,但是相关规定过于模糊,尚未建立系统而完整的制度体系,也没有形成一套独立的工作体系。针对未成年人犯的分管分矫管理机制、监管机制、矫治工作人员考核机制等内容缺乏具体操作标准,我们要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多吸收借鉴国外成功做法,通过渐进式立法方式制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充实和完善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法律规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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