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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法理问题及路径优化

2021-11-24沈冰芸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法理公正当事人

沈冰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4)

一、研究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法理问题及路径优化之意义

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其应用于民事诉讼中的范围越来越广、涉及的领域亦越来越多、彰显的价值越来越重要。众所周知,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所有受理案件中占据着非常大的份额,倘若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庞大且处理效率相对较慢,则不仅仅影响着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乎着司法的权威与正义,甚至会出现民事诉讼当事人不信任法律的公正或者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这就突显出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中的独特价值。[1]人工智能融入民事诉讼不仅仅表现在立案、提交诉讼证据、庭审以及结案过程中变得更加自动化与智能化,既能便于了解案件情况、检索同类案件,又能建立触摸查询、大屏显示等现代化的诉讼服务中心导诉平台,这都是人工智能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但是不可忽略的是,人工智能本质上毕竟是一种新型的技术,在为民事诉讼带来诸多便利之余也会具有潜在的技术风险,[2]只有从法理的视角之下剖析出技术理性与人文价值之间的取舍等方面的问题,进而更好地发挥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中的辅助作用。

二、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法理问题

通过对部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当事人等的实际调研,发现了人工智能技术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包含着很多法理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常见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如何应对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由于公正与效率的效力级别一直是法理学所研究的重点与难度,而在人工智能的背景之下将民事诉讼与法理学中的价值相互结合,又显得十分具有必要性。鉴于多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是处于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多但办案工作人员相对较少的状态,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现象,就在信息化背景之下孕育而生了人工智能技术,较好地起到了提高民事诉讼全流程的办案效率、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的作用。[3]但是在民事案件如此庞大的环境下,人工智能技术在案件信息的收集、传递以及分析上往往难以保证每个案件的公正,这就引发了怎样平衡两者的疑问与深思。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往往无法有效地彰显出司法的人文性特点,仍然需要借助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解释。由于人工智能与民事诉讼各项工作的接轨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而在此期间社会现实情况可能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条款面临修改,人工智能技术毋庸置疑地具有相对滞后性、机械性等无法与时俱进的劣势,加之其在应对环境公益诉讼、群体性民事诉讼等案件中也具有先天不足,无法像司法工作人员一样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弥补法律条文中所存在的一些缺陷之处。

鉴于此,所以务必要高度重视上述两个方面的常见问题,并且及时有效地缓解人工智能技术在民事诉讼中所面临的尴尬处境,以便更加优化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优势。

三、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路径优化

(一)人工智能应在保证民事诉讼公正的基础上提高效率

关于如何应对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之间关系的问题,由于无论是利用人工智能形式抑或传统的人工窗口立案、线下提交证据以及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主要的宗旨都是最大程度地为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公正解决问题,进而保障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如果单纯地按照人工智能线上立案审查,用电脑代替立案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格式化的查验,势必会导致一些不符合电脑里提前设置好的程序要求的材料被退回,即产生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实则这些案件仅仅是因为材料的轻微瑕疵被电脑所识别,并不是真正不能受理的案件。这就显示出了人工智能的应用无法全面保证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由于公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只能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具体办理才能体现出来,如果有个别案件因为人工智能的机械和滞后遭受了不公正的处理结果,就会让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存在偏见。[4]为此,无论人工智能如何发展,都不能脱离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法理要求,只有保证了公正的前提,人工智能才能真正被民事诉讼程序所接受和利用。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人工智能还应当提高其应用效率。近几年兴起的智能语音庭审系统就是人工智能提高民事诉讼程序效率的最好表现。这种智能系统的应用将书记员从传统的书写或打字的低效率状态中解放出来,系统甚至可以识别方言后自动转化成文字材料,这就是一项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的好方法的典型体现。

(二)深挖人工智能潜力,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的主导作用

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的应用中,还有很大的潜在空间可以挖掘,一些系统和工作方法,在理论和技术上已经成熟,但需要进一步应用到司法程序中。具体而言,人工智能的定位是一种司法辅助手段,既要挖掘其潜力,还应重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程序中的主导地位。[5]归根结底,就是要建立出“人工智能+人工审查”的民事诉讼模式,使人工智能在司法工作人员的手中发挥正确高效的作用。比如,AI人脸识别技术现在已经十分先进,在一些电子支付中得到了充分运用。而现实情况却有所差别,法院在门禁安检过程中需要查验每个来院当事人和旁听者的身份证件,有时难免出现当事人忘带证件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立案大厅安检秩序混乱,也影响了司法效率的提升,这时如果能够利用好人工智能技术,将人脸识别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即使当事人没有携带身份证,也能够通过系统自动识别其身份信息,在正确一致的情况下就可以让其进入法院。这种有效利用就是深入挖掘人工智能的潜力。与此同时,还应当针对一些人工智能可能忽视的细节问题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筛查和审核,[6]比如一些瑕疵材料就应当用人工审查,从而避免人工智能过于灵敏而遗漏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加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综合能力

无论人工智能技术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先进地应用,关键环节还在于司法工作人员对人工智能的日常应用和管理研究。[7]鉴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应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成立指挥系统研发课题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检索为基础,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在系统上搜索的关键词的内容和频率,从而对网站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8]除此之外,还应深入到司法工作人员中进行调研,发现在民事诉讼中运用人工智能的困难和问题,以便设计出对应的系统软件相关培训课程,使司法工作人员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时可以得心应手,避免出现因为人员操作不熟练而产生的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影响办案流程。可见,司法工作人员的人工智能运用综合能力是需要持续加强的一项任务。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应用于民事诉讼有着十分必要的意义,法理学有效地拉近了人工智能技术与民事诉讼之间的距离。虽然在现阶段面临如何应对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人工智能技术往往无法有效地彰显出司法的人文性特点,仍然需要借助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解释等方面的法理问题,但是明确人工智能应在保证民事诉讼公正的基础上提高效率,通过深挖人工智能潜力,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的主导作用以及加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综合能力等优化路径。相信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努力和人工智能这种智慧方式的指引下,民事诉讼的处理一定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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