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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阈下消费者信息权的特征及保护对策探讨

2021-11-24朱文洁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经营者个人信息商家

朱文洁

(中共福安市委党校,福建 宁德 355000)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无疑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日常生活都起到了强大的促进作用,随着各种电子支付和网络平台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也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其信息也拥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能掌握更多的消费者信息,就意味着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更加有竞争力。但是,正是由于这种快节奏的信息发展,对于消费者信息的不正当窃取渠道也在逐渐加宽,消费者信息被窃取的案例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在消费者信息权益这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还相对较弱,所以致使消费者信息被窃取的现象还没有有效的遏止。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

信息权是指基于信息这种财产产生的各种权利的总和,而消费者的信息权简单地说就是消费者的信息财产所产生的权益。消费者的信息可以是多方面的,比如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作、电话、住址等等,通过这些信息,能够对消费者的个人情况进行一个大致的了解。对于消费者信息权的有效保障,在法律层面上讲有信息决定权、保密权、知情权等,都是基于消费者的信息权而产生的。

信息决定权包含在个人信息权当中,个人信息权是指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具体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报酬请求权。个人的信息决定权,可以自由支配自己个人信息是否公开告知,通常如果没有得到本人允许就将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或者传播、利用甚至买卖交易的话,都属于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权利所有人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传播方式以及传播范围也有控制权利。如果消费者遇到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商业行为,消费者有权了解生产经营者对其个人信息的用途,所以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了解自己个人信息的用途等情况,更好地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二、消费者信息权的特征分析与保护现状

(一)消费者信息的主体与客体

从客观角度上来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包括消费者的信息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和消费者的信息权是相互依存且不可分割的。不管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还是消费者的信息,它们这两种状态都是作用于自然人的。消费者的信息权一般情况下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直接客体。对这一类客体消费者的信息读取,不需要通过任何手段就可以读取到消费者的信息。例如消费者的姓名、性别、电话、住址等等。第二,间接客体。对这一类客体消费者的信息读取,就需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或者多方面的渠道进行信息的整合之后才能得出。

(二)消费者信息的属性

消费者信息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消费者的信息一般包括两种,这两种属性分别是人身性和财产性。对于商户经营者来说,一旦掌握了消费者的这两种属性,对于商户今后的经营发展和效益收益都会有着强大的积极作用。人身性是指,商家通过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就可以对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识别,这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有着很大的侵犯性。财产性主要是体现在消费者的经济属性当中,商家通过对消费者的账户信息和消费信息进行了解之后,就能够挖掘大量的潜在客户,从而增大自身的市场占有率,获取经济效益。但是,消费者在现实的消费活动或者商业活动中,消费者信息的经济属性随着电商的不断发展而越来越强,这就自然形成了一种消费者信息在各种渠道下的传播和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自己的个人信息也在不断地被侵犯,从而加大了这种可能性的出现。

(三)我国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现状

电商行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也呈现着高速发展的态势,信息技术也为电商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平台,消费者的信息价值也在这种推动下而越来越高,电商经营者也正是发现了这其中的商业价值,只有掌握足够多足够准确的消费者信息,才能保障企业经营者在日益壮大的市场经济中得以发展,才能不被市场的洪流所淹没。与此同时,商户经营者对获取的各种消费者的信息进行精细的总结分析和处理工作之后,能够更加精准地了解消费者个人的喜好信息,进而对自身产品进行更加准确的优化工作,使得产品更具有针对性,在优化自身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进行宣传,进而得到更大的经济效益[1]。由于这种情况的不断出现,致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市场上流通范围更加广泛,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也屡禁不止。从法律层面上来考虑,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更有甚者有些消费者对于侵犯自己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仍旧没有引起注意和重视,所以导致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甚至贩卖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控制反而出现了更加严重的增长态势。

(四)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主要表现形式

1.有些不良商家在进行产品的销售活动中以一定的制度形式进行售卖,例如让消费者注册本店会员,注册成功之后消费者会享受商家提供的各种优惠活动,在注册会员的过程中一般会得到消费者的姓名以及联系电话的信息,运用优惠促销活动的方式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消费者在注册会员时所填写的信息通常情况下与产品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消费者在利益的诱导下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自觉地就将个人信息泄露了出去。这种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是一种比较普遍存在的形式,商家在告知消费者填写个人信息的时候,只会一味地强调填写个人信息后会有怎样的优惠政策,但一般不会告知消费者所收集这些信息的用途,不良商家就会利用收集而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交易或者贩卖,以从中谋取利益。

2.有些商家在进行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的时候,他们的目的也许只在于了解消费者的需求而改进自身商品的宣传方向,从而更好地促进产品的销售。但是由于商家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过程中的不规范,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致使一些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慎被泄露。其实经营者在没有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的现象还是很常见的,对于经营者来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只是他们进行商业资源流通的一部分内容,并不会那么严格地进行把控,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收到的垃圾短信或者电子邮件,其实就是这种商业资源流通下的产物。

三、民商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探析

民商法的修订,是我国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的一项体现,法律是保护我们合法权利最有效也是最有力的手段,民商法在修订的过程中也是根据我国国情来制定的,以此来更好地保护我国国民的个人信息。

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不受侵害这个方面,其实对于各种商家的治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但就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各个商家在自身自制力管理方面还是相对较差的,在行业中也缺乏行之有效的行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行行业自律制度就出现了很大的困难,所以我们在进行行业自律的推广活动中,要将行业自律的重要性渗透到企业的管理层面当中,让企业认识到行业自律是一种促进各个行业之间进行相互监督相互鼓励促进的制度,它不仅能够优化行业的管理制度,还能够有效地形成良性竞争[2]。此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体现在信息保护制度制定的措施中,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并不是说要求企业或者商家不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互通,而是要求他们要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这种正规的商业活动,这样一来,既能够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可以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更加完善的保护,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达到平衡后,可以有效地推进我国信息企业的有利发展。另外,完善我国的信息权益保护法,只有完善相关法律并有效实施,才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四、结语

在当今时代,我国对消费者的信息权益保护越来越关注,相信通过未来不断的实践和总结,我国对于消费者信息保护方面的制度和法律会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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